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
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
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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