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是2011年9月7日,造成我两个儿子受伤。经法医鉴定,一个轻伤,一个轻微伤,财物损失一大批。包括水泵、井圈、水泥等,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住院医药费)5.3万元。
第二次来破坏是在2012年2月份,毁坏农作物番莳0.5亩、木莳0.5亩,还在烧香烧纸,放鞭炮,有意闹事,经验损失1千元。
第三次是2012年7月份,毁坏番莳0.4亩,花生0.5亩,水泥井圈打烂8个,砍荔枝5株,菠萝树2株,经济损失4.8千元。
第四次是2013年3月27日,毁坏番莳0.5亩,玉米0.4亩,毁坏菠萝200多个,木瓜100多个,砍荔枝树6株,木瓜树5株,菠萝树2株,经济损失8千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