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东西都是空泛的表面文章!
第四、第五条都是讲保密,保密只是某种情况下极低级的被动保护形式,要是有人愿意或敢于公开举报的话(比如台湾的邱毅公开举报总统),就不需要保密了。所以第四、第五条有多大作用呢?能保护举报人吗?
第六条说要制定保护预案,这预案的内容和措施是什么,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通通不说,这样的预案有保护效果吗?并且没有预案或有预案不落实也没人追究,这算什么制度?
再者,如果有人有意将举报人的信息透露给被举报人(几乎都会,且不会追究),举报人被迫害的事实已经发生,相关部门如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举报人又通过哪些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这些通通不说,这些条例有意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