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树开花
小学三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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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民师要求落实中央政策,还我"人民教师"称号
更新时间:2010年06月25日 来源:山东东营利津民师 作者:扈新华 点击:203次 我们是利津县1994年被县政府按40%“一刀切”强行辞退在编、考试、考核、合格的,并持有四证的民办教师。我们认为利津政府在94教改过程中,隐瞒和歪曲了中央政策,伤害了民师的切身利益。在十几年的上访过程中,地方政府一直采取哄、推、拖、监控、关押等办法,不予解决。为此,我们再次向各级政府作出如下维权申诉:
一、 申诉理由
1、 我们是合格民办教师。
(1) 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邓小平主席在1985年第一次教师节讲话时曾说:“凡属于1985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民办教师都是国家确认的民办教师。
(2) 据1992年8月6日颁布实施的国家教委、国家纪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同是人民教师,同样履行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在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上没有公办民办之分。”
依此文件内容为依据,我们是合格的民办教师,都是1985年12月31日以前担任教师工作。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教师任教证书”,具有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因此,我们158名被辞退教师均持有以上四证,符合“合格民办教师”规定的条件。所以我们是国家承认的合格民办教师。
2、我们应在1996---2000年前转为公办教师。
国办法(1997)32号和1992年8月6日国家教委颁布实施的文件及(1992)鲁计劳字第293号文件明确规定:“要有计划的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同时还明确规定:“九五期间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分年度工作目标是民办教师占中小学教师比例由96年的17%减少到97年的12%,98年要减少到7%,99年要减少到3%,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由于当时利津县政府隐瞒并歪曲了1992年8月6日国家教委文件及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山东省人事局、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关于从中小学优秀民办教师中招公办教师的通知》(92)鲁计劳字第293号,因此,才造成了今天国家及地方政府对民办教师在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欠债,俗话说的好,欠债一定要还,如若不还,良心怎安。按1992年8月6日两部委文件,第一条明确规定: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要继续坚持“五字”方针,把不合格的民办教师通过培训、进修,如果再不达标,坚决辞退,(显然我们不属于被辞退对象)如果不是政府的误导及文件的不公开,在当时动员大会上公开说94辞一批,95全部减完。事实真相是,(92)鲁计劳字第293号明文规定(一)选招范围和条件:(1)、(2)、(3)条,我们这些老师都是在选招范围和条件之内,第3条明确指出,要坚持公平、公开、择优招选的原则,做到‘四公开’,一是范围、条件、原则公开,二是报名人员名单公开,三是考试考核成绩公开,四是录用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这是92年3月29日省下达的选招文件,全省选招指标10700人,各市并有详细选招人数,东营市选招230人。为什么当时县政府及教委隐瞒并歪曲了以上两级文件内容精神,才导致我们离“民转公”之差一步之遥,是当时政府剥夺了我们的权利,用一把无情的刀切断了我们民转公的路。至此无论是从各级政策措施,还是从解决民师问题的时间界定,我们本应在2000年前转为公办教师。
3、利津县政府隐瞒中央、省、市政策,暗箱操作,任人唯亲。
(1)据国家教委(1992.8.6)文件,山东省(92)鲁计劳字第293号,东营市(89)东教发4号等文件的规定:逐步把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和中小学教师的配比,县政府为什么到94年还不公开?误导教师们的思维,造成跨世纪的冤案,难道这冤案不是政府的责任吗?
(2)A 县委书记其弟考试不及格,被录用转正。
B 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其妻是代课教师,也被录用并转正。
C 陈庄镇王洪安被教委改了档案辞退。
D 王庄乡考试完成后,教委又给考语文的加了7.8分,使很多民师失去了平等竞争的机会。
E 付窝乡的袁福春、杨俊三、扈新华、王学庆等,选聘上课两个多月后,又被别人顶替。
F (89)东教发4号第一条(2)师生比例是,30个学生以下的班,每班配1名教师,(复试班可按1 : 1.2计算超课时工作量)31个学生以上的班每班配1.4名教师。当时县政府规定保留小学的条件是:小学人数在20人以上保留该学校。当时利津镇石家庄小学,民办一级教师两名,学生1-3年级50名,一个复试班,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教学点,为什么砍掉,难道它不符合文件精神吗?说罢了目的就是想辞退这两名教师。同以上冤假错案甚多,不再列举。合格学校被砍,合格教师被辞,人数不够的学校保留,不合格教师任用,望各级政府核查。
3、十几年的上访,引起了国家政府信访部门的高度重视,于2009年年底,派人到利津县暗访、调查、督查民师问题,县政府为什么隐瞒真相?为什么要封锁消息?
二、申诉事项
民师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对党的教育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弱势群体,任教期间所得的报酬不到公办教师的三分之一,一干就是一、二十多年,把青春献给了党的教育事业,正当党的民师政策即将落实到民师身上的时刻,却被县政府一脚踢出了学校大门,民师正面临打工无技能、种田无体力、经商无资本、家庭负担沉重的艰难时期。在党中央极度关注民生的今天,我们坚定地向各级政府提出如下要求:
(1)按教育部李卫红副部长在2010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0年1月14日)第三个问题 是确保稳定 ,其中第四点对于原民办教师问题要坚持两条。一条是已有的政策要落实,二是退养费适当提高。严格按两部委(92)8月.6日和国办发(97)32号文件规定,将被辞的158名合格的民办教师恢复“人民教师”称号,然后转为公办教师。
(2)按92年8月6日两部委文件规定,第四,民办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我们要求恢复“四有”保障。文件指出: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要真正做到“四个一样”,政治上一样,工作上一样要求,组织上一样管理,生活上一样关心。
(3)补偿1994―2010年,16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
(4)办理与转正的教师,同时期相同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应有的待遇。总之一句话,被民转公的教师现在有什么待遇,我们这些被辞退的教师就有什么待遇。
以上诉求,是利津县全体被辞退民师的共同心愿。我们强烈要求政府予以落实并强烈要求上级政府督促利津县政府予以落实,不达目的,我们将维权不止!
扈新华 13245456926 常丽霞 15020591237
袁福春 13210337899 房长谭 13561049386
更新时间:2010年06月25日 来源:山东东营利津民师 作者:扈新华 点击:203次 我们是利津县1994年被县政府按40%“一刀切”强行辞退在编、考试、考核、合格的,并持有四证的民办教师。我们认为利津政府在94教改过程中,隐瞒和歪曲了中央政策,伤害了民师的切身利益。在十几年的上访过程中,地方政府一直采取哄、推、拖、监控、关押等办法,不予解决。为此,我们再次向各级政府作出如下维权申诉:
一、 申诉理由
1、 我们是合格民办教师。
(1) 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邓小平主席在1985年第一次教师节讲话时曾说:“凡属于1985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民办教师都是国家确认的民办教师。
(2) 据1992年8月6日颁布实施的国家教委、国家纪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同是人民教师,同样履行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在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上没有公办民办之分。”
依此文件内容为依据,我们是合格的民办教师,都是1985年12月31日以前担任教师工作。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教师任教证书”,具有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因此,我们158名被辞退教师均持有以上四证,符合“合格民办教师”规定的条件。所以我们是国家承认的合格民办教师。
2、我们应在1996---2000年前转为公办教师。
国办法(1997)32号和1992年8月6日国家教委颁布实施的文件及(1992)鲁计劳字第293号文件明确规定:“要有计划的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同时还明确规定:“九五期间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分年度工作目标是民办教师占中小学教师比例由96年的17%减少到97年的12%,98年要减少到7%,99年要减少到3%,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由于当时利津县政府隐瞒并歪曲了1992年8月6日国家教委文件及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山东省人事局、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关于从中小学优秀民办教师中招公办教师的通知》(92)鲁计劳字第293号,因此,才造成了今天国家及地方政府对民办教师在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欠债,俗话说的好,欠债一定要还,如若不还,良心怎安。按1992年8月6日两部委文件,第一条明确规定: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要继续坚持“五字”方针,把不合格的民办教师通过培训、进修,如果再不达标,坚决辞退,(显然我们不属于被辞退对象)如果不是政府的误导及文件的不公开,在当时动员大会上公开说94辞一批,95全部减完。事实真相是,(92)鲁计劳字第293号明文规定(一)选招范围和条件:(1)、(2)、(3)条,我们这些老师都是在选招范围和条件之内,第3条明确指出,要坚持公平、公开、择优招选的原则,做到‘四公开’,一是范围、条件、原则公开,二是报名人员名单公开,三是考试考核成绩公开,四是录用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这是92年3月29日省下达的选招文件,全省选招指标10700人,各市并有详细选招人数,东营市选招230人。为什么当时县政府及教委隐瞒并歪曲了以上两级文件内容精神,才导致我们离“民转公”之差一步之遥,是当时政府剥夺了我们的权利,用一把无情的刀切断了我们民转公的路。至此无论是从各级政策措施,还是从解决民师问题的时间界定,我们本应在2000年前转为公办教师。
3、利津县政府隐瞒中央、省、市政策,暗箱操作,任人唯亲。
(1)据国家教委(1992.8.6)文件,山东省(92)鲁计劳字第293号,东营市(89)东教发4号等文件的规定:逐步把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和中小学教师的配比,县政府为什么到94年还不公开?误导教师们的思维,造成跨世纪的冤案,难道这冤案不是政府的责任吗?
(2)A 县委书记其弟考试不及格,被录用转正。
B 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其妻是代课教师,也被录用并转正。
C 陈庄镇王洪安被教委改了档案辞退。
D 王庄乡考试完成后,教委又给考语文的加了7.8分,使很多民师失去了平等竞争的机会。
E 付窝乡的袁福春、杨俊三、扈新华、王学庆等,选聘上课两个多月后,又被别人顶替。
F (89)东教发4号第一条(2)师生比例是,30个学生以下的班,每班配1名教师,(复试班可按1 : 1.2计算超课时工作量)31个学生以上的班每班配1.4名教师。当时县政府规定保留小学的条件是:小学人数在20人以上保留该学校。当时利津镇石家庄小学,民办一级教师两名,学生1-3年级50名,一个复试班,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教学点,为什么砍掉,难道它不符合文件精神吗?说罢了目的就是想辞退这两名教师。同以上冤假错案甚多,不再列举。合格学校被砍,合格教师被辞,人数不够的学校保留,不合格教师任用,望各级政府核查。
3、十几年的上访,引起了国家政府信访部门的高度重视,于2009年年底,派人到利津县暗访、调查、督查民师问题,县政府为什么隐瞒真相?为什么要封锁消息?
二、申诉事项
民师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对党的教育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弱势群体,任教期间所得的报酬不到公办教师的三分之一,一干就是一、二十多年,把青春献给了党的教育事业,正当党的民师政策即将落实到民师身上的时刻,却被县政府一脚踢出了学校大门,民师正面临打工无技能、种田无体力、经商无资本、家庭负担沉重的艰难时期。在党中央极度关注民生的今天,我们坚定地向各级政府提出如下要求:
(1)按教育部李卫红副部长在2010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0年1月14日)第三个问题 是确保稳定 ,其中第四点对于原民办教师问题要坚持两条。一条是已有的政策要落实,二是退养费适当提高。严格按两部委(92)8月.6日和国办发(97)32号文件规定,将被辞的158名合格的民办教师恢复“人民教师”称号,然后转为公办教师。
(2)按92年8月6日两部委文件规定,第四,民办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我们要求恢复“四有”保障。文件指出: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要真正做到“四个一样”,政治上一样,工作上一样要求,组织上一样管理,生活上一样关心。
(3)补偿1994―2010年,16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
(4)办理与转正的教师,同时期相同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应有的待遇。总之一句话,被民转公的教师现在有什么待遇,我们这些被辞退的教师就有什么待遇。
以上诉求,是利津县全体被辞退民师的共同心愿。我们强烈要求政府予以落实并强烈要求上级政府督促利津县政府予以落实,不达目的,我们将维权不止!
扈新华 13245456926 常丽霞 15020591237
袁福春 13210337899 房长谭 13561049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