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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刚案庭审情况―另一个角度审阅茂名涉黑案! (2人在浏览)

鲁迅

小学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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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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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对茂名李振刚涉黑案低调开庭之后,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19日高调向媒体通报了该案的情况,广州金盾网19日发表了《广州警方铲除一特大涉黑组织》一文。今天(20日),《广州日报》、《新快报》、《信息时报》都大幅刊登了来自广州警方的新闻,傍晚的《羊城晚报》更是在头版显著位置用大黑标题刊登了《“黑老大”勾结官员横行茂名》的醒目报道。可以说,19日“公安版”的通稿与16日“法院版”的通稿风格迥异,“公安版”大抢镜头,而“法院版”谨小慎微。



当“公安版”报道在大报小报齐齐刊出、夺人眼球的时候,本案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质证正在广州中院的隔音大法庭里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昨日上午紧锣密鼓地完成法庭调查,昨日下午和今日全天马不停蹄地接着质证,且质证尚未完成一半。在看守所里被关了一年零五个月的被告们,在有中央空调和音响、视频设备的豪华大法庭里,在与同案人排排坐的同病相怜的气氛中,不但未显得胆怯,反而显得有些兴奋,与公诉人十分地不配合。审判长冷静、忍耐而又仔细地倾听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三方的发言与举证、质证,对被告人尤其显得人性化,辩护律师们在庭审间隙相互交换着对案件事实、证据和定罪的看法。质证尚未完成,辩论还未开始,法庭的火药味已经越来越浓了。在开庭一周的时间里,有多名被告人开始翻供,多名被告人、辩护人与公诉人已经发生了不大不小的多次对抗,某些事实已呈现模糊的迹象,某些证据也出现混乱和断裂的苗头。从庭审一周的情况来看,法院当初的低调是极为科学的。法庭避免受到新闻的干扰,保持公平、公正和独立的审判,显得越来越重要了。



新闻只是一种口水,而非法律。法律人若被新闻人所左右,那就是相当的悲哀。就茂名李振刚涉黑案而言,前些日子有些新闻报道的标题竟为《24人放贷杀人》,叫人哭笑不得。其实,该案的24名被告人,并非个个放贷,而是被控各司其罪,被控故意杀人的,仅是其中一名被告人,并且该名被告并不是亲手杀人者,至多是该起杀人案的知情人或者共谋人,同时,这起杀人案与李振刚毫无关系,从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该起杀人案的证据还显得有些薄弱,有待法庭的认定。“公安版”报道说:“此案警方共抓获29名嫌疑人,并配合检察机关深挖出充当该团伙‘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多名,破获敲诈勒索、诈骗等案件30宗,查封、冻结该团伙非法所得总值达4亿元”。但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的这起案件中,《起诉书》只指控了24名被告人,其中仅有3名是公职人员,没有明确认定该团伙的非法所得总值为4亿元。《广州日报》的新闻主标题为《李振刚曾行贿公安人员脱罪》,但从法庭调查的情况来看,并无李振刚行贿公安人员脱罪的事实和证据,只是有是否在脱罪多年之后再变相行贿低层公安人员的争论。



报道称“‘黑老大’勾结官员横行茂名”,但本案3名官员的级别至多为科级干部,有名官员被指控于10年前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徇私枉法,但他当时连科级干部都不是,是不带“长”的一般警员。



我个人认为,本案虽被媒体称为一起特大涉黑组织,先不论本案的技术含量、涉案金额、被控人数和社会影响,但仅从24名被告人的身份结构上看,显得有些头轻脚重。头轻,是指涉案官员的级别低,脚重,就是下面的散兵游勇多。因此,包括我在内的本案很多辩护律师认为,本案除数名核心骨干成员之外,有些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被告人,经法庭审理查明后,有望取消这一罪名(但大部分被告人被控数罪)。



现在有个笑话来比喻公检法的关系,说公安是做菜的,检察院是端菜的,法院是吃菜的,并说只要检察院把菜端上了桌,法院不吃也得吃,如果法院在吃菜的过程中发现菜里有条虫子,要么闭着眼睛继续吃下去,要么把菜退回检察院。我在这个基础上也大胆编个笑话吧。我认为,公安是养猪的,检察院是验猪的,法院是评猪的。公安总喜欢把猪养的又肥又大,甚至喜欢养杂交猪、良种猪、转基因猪,有时还搞注水猪、瘦肉精猪等,而检察院则须审查检验公安养的猪是否注水、是否含有瘦肉精,是自己接生的猪还是买来的幼猪,量出猪的高矮长短,秤出猪的毛重净重等,最后用猪的各种部位配成一道肉菜拿给法院过堂。法院则看这道肉菜到底是猪肉、羊肉还是骆驼肉,有没有可能是斋宴里用素菜制成的肉,而辩护律师呢,则在整个过程中挑猪和猪肉的刺,提醒法官眼前的肉菜可能是死猪肉、病猪肉、用香精掩盖的变质肉、掺了其它肉的杂烩肉等。最后法院根据自己的判断给肉菜去伪存真,如果不是猪肉,则宣布该猪无效,如果是猪肉,则定个明码实价,并予以公布。因此,可以这样说,“公安版”的新闻通稿,只是告诉大家公安通过苦养年余,已经养了一条大肥猪。至于这条肥猪是否货真价实,则还有待于法院的最终判定。我想,“法院版”的新闻通稿之所以保持克制和低调,就是因为在庭审结束之前,他们也拿不准眼前的肥猪到底是一头怎样的猪。



从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上讲,职务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而非公安机关管辖,并且,级别越高的官员,由越高级别的检察机关管辖,因此,作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和指定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异地管辖的本案涉案人员,级别不可能太高。从这个意义上说,牵涉本案的级别较高的官员,应该另案处理,有的可能还在调查当中,“公安版”新闻通稿涉及的内容,或许还包括日前正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的案件之外的一些案情吧。
 
此篇文章转自新浪微博!中国对于诉讼案件的政治干预和舆论干预,其实就是妨碍司法公正,无论如何,期望案件能早点得出结果,让大家明明白白看到事情真相和结果。
 
一般高层指定要办的案子,都会根据现有证据决定,媒体议论只是人言亦言,没具体影响,高层说了算。
 
老马说得对,高层决定一切啊!司法何以公正
 
我们这里,高层决定一切
 
依法就行,最怕是借法的名誉搞人!!新闻?为了吸引眼球而已,但新闻所造成的错要不要担法律责任?文字游戏要不要依法???
 
广州市中级法院,是全国法院中最公正、最能依法判案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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