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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贪官有“越狱密道”!!!(值得大家探讨) (1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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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河源看守所两名警察因协助江门原副市长林崇中和潮州市原秘书长刘益民造假鉴定“保外就医”被分别判处5年、2年零6个月徒刑。随着相关案情的披露,早已存在的不规范保外就医现象,再次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住别墅,开宝马,泡茶楼……很难想象这是一个被判10年徒刑者的生活。官至副厅级的林崇中,在因受贿罪被判刑后,依靠一纸伪造的病情鉴定,一天牢都没坐,于法庭宣判当日直接从法院回到家里,过的就是这样的神仙日子。更耐人寻味的在于,据司法界人士透露,因为“获刑官员保外就医较为常见”,“只要这些人出来后低调些,一般不会有人去管”,“如果林崇中不回江门,而是去别的城市生活,违法保外就医就不会被查处”。催促正义降临的,不是由于贪官的违法违规,而是因为他的行事高调,以致广东省检察院的官员面对记者也不禁大声惊呼:“太过分了。”

类似过分的事情绝不止是林崇中、刘益民这一两例而已。媒体报道,轰动全国的广东省电白高考舞弊案主犯陈建明,因蹊跷的保外就医,在长达8年之久的时间内,居然从未进过监狱大门。检察机关则披露,2010年,仅得以纠正的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程序或脱管漏管者就高达555人。如果说从价值层面上讲,保外就医乃一项彰显人道精神的制度,那么谁是从中获益最大的群体,其答案应是不言而喻的,为林崇中做出虚假鉴定的医院人士就对记者表示,“不说百分之百,起码大部分被判刑的高级干部,只要有病都会被保外就医”。以致在针对保外就医怪状的质疑中,有一种声音即认为,现行保外就医政策已经成了贪官的“避风港”和“越狱密道”。

原本一项设计初衷良好的制度,在实践中为何偏颇至此?从林崇中、刘益民的具体案情看,案犯获得自由主要是医生提供了虚假鉴定,所以,河源市公安局政治处有关负责人和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认为,“制度相当完善”,“此案发生并非涉案者钻了什么制度漏洞,而是个人出了问题。”从提高病情鉴定专家操守和职业素养的角度,将此案归因为个人当然是没错的,但何以一个医生的诊断就可以决定一名服刑罪犯是否自由,何以唯独官员的保外就医申请往往能够一路绿灯,成功获准保外就医的官员又何以大多处在传媒监督和法律监督的视野之外?……将这样一系列的困惑交由鉴定医生或几名枉法警察肩荷,恐怕终究是承受不起的。

实际上,关于保外就医制度漏洞的讨论由来已久。学界公认,发布于1990年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和《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已经很难适应目前的现实需要。以《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为例,其一一列举了30类可准予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似乎十分缜密,但许多疾病伤残未列出严重程度的指标,而其中的第三十种情况“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规定,更被认为是个“口袋”规定,执行者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从大量案例看,保外就医的监督乏力也是不可讳言之事实,其缘由在于,决定批准保外就医的机关和负责监督管理的当地公安机关往往没有隶属关系,也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渠道。另外,涉案官员一般都有深厚的人脉,其在操作空间很大的保外就医全过程中容易如鱼得水,则是不可忽略的深层原因。

保外就医成为贪官越狱密道,刑罚正义势将难存。堵住这条密道,长远观之必须从立法上进行改革,而可收立竿见影之效的急务,首先应是增加一个公示环节,对拟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公示,以便公众和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其次是加大事后惩戒力度,凡是参与合谋骗取保外就医的人员,均以律治罪。林崇中、刘益民虽然事败收监,但领刑者只有两名警察实在出人意料。行贿者、出具虚假鉴定的医生、收受贿赂的看守所原所长,多逍遥法外,作为骗取保外就医的主体,林崇中、刘益民也没有受到另外的惩罚,违法犯罪的成本如此之低,又如何对试图钻保外就医漏洞的人起到遏阻之效呢?(南方网)
 
如果杨头不死,那么下一个保外就医就是他!
各位,盯紧吧
 
不是法律法规不够缜密,而是监督制度缺失或失效。
 
保外就医。必须的!~媒体也没有报道他判几年?~哈哈
 
关的什么什么人,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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