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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的通告
根据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粤公通字〔2012〕115号)以及《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公通字[2013]4号)精神,我市将依法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简称超标车),设立过渡期,实施临时登记,限制使用,限期予以淘汰。特此通告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界定超标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已经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包括最高车速超过20km/h、整车质量超过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w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等)的电驱动两轮车辆。
二、2013年3月30日后禁止销售超标车。对已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车,销售企业应在限期内处理已进货的超标车,过期仍销售的,将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罚。
三、超标车使用过渡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在过渡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超标车实施临时登记,按照全省统一式样核发临时通行标识。临时通行标识只在茂名市辖区内有效,不能在外市使用,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从2016年1月1日起,超标车不准再在本市辖区道路上行驶。
四、在过渡期期间,对超标车实行限制区域路段行驶。过渡期间,我市根据道路交通流量、道路状况等情况,在茂名市城区和各县(市、区)城区道路行驶设立超标车禁行区域路段,禁止或限制超标车通行。
五、超标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加强行车秩序管理。对驾驶超标车的,驾驶人员要按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驾驶人必须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驾驶时戴安全头盔;车辆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在划分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确保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借道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
特此通告。
茂名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合协调办公室
2013年2月7日
根据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粤公通字〔2012〕115号)以及《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公通字[2013]4号)精神,我市将依法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简称超标车),设立过渡期,实施临时登记,限制使用,限期予以淘汰。特此通告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界定超标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已经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包括最高车速超过20km/h、整车质量超过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w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等)的电驱动两轮车辆。
二、2013年3月30日后禁止销售超标车。对已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车,销售企业应在限期内处理已进货的超标车,过期仍销售的,将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罚。
三、超标车使用过渡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在过渡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超标车实施临时登记,按照全省统一式样核发临时通行标识。临时通行标识只在茂名市辖区内有效,不能在外市使用,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从2016年1月1日起,超标车不准再在本市辖区道路上行驶。
四、在过渡期期间,对超标车实行限制区域路段行驶。过渡期间,我市根据道路交通流量、道路状况等情况,在茂名市城区和各县(市、区)城区道路行驶设立超标车禁行区域路段,禁止或限制超标车通行。
五、超标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加强行车秩序管理。对驾驶超标车的,驾驶人员要按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驾驶人必须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驾驶时戴安全头盔;车辆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在划分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确保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借道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
特此通告。
茂名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合协调办公室
201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