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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法律尊严,严厉打击黑统物业 (2人在浏览)

万里缘

小学三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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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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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 [物业管理条例] 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服务
第33条 [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10条 [业主大会成立方式]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11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三)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15条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法律责任
第60条 [无资质从事物业管理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60条 (续)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黑统物业=黑社会组织统治物业管理行业。君不见,一更换物业管理公司,就如同攻坚战,大家都浩浩荡荡的出动两三百人,各持武器,而警察则是无可奈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61条 [聘用无从业资格人员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69条 [公务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57条 [建设单位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58条: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共用部位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大会规程
第2条: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3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8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12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15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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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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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规程

第20条: 业主委员会应自这举产生之日起3日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一2人。
第22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规程
第23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做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28条: 业主委员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业主大会规程
第23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做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28条: 业主委员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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