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龙腾飞
小学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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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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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高显然是一个颇为自信的人,“你可以随时反驳我。”他说。
6月5日深夜,这位以研究反腐闻名的官员一口气谈了三个小时。话题只有一个:在中国,如何“捕鱼”,王把腐败官员比喻成“鱼”。
对于这一点,在6月12日下午召开的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阶段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提出,要本着平等互利、尊重差异、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司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产返还等方面的工作机制。
王领衔的一个研究课题与此息息相关。王只是湖南省委组织部的一个正处级副处长,而特别之处在于,他的课题组成员包括湖南诸多厅级官员和知名教授,他本人是课题组组长。
他们对遏止贪官外逃提出的建议是,“实施‘黑名单’制度”、“废除贪污受贿罪死刑”、“贪官外逃缺席审判”等,这些都极具争议性,而王认为,“这或许是目前最符合实际的设计。”
没有人怀疑这个课题的分量,这个去年9月立项的名为《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的课题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课题,由湖南大学、湖南省委组织部和湖南省纪委共同承担。
早在1999年,王明高的一篇名为《关于采取特别方略惩治腐败的思考和建议》的文章被收入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直呈高层,并得到高层批示。
现在,课题组被赋予的重点任务之一是研究预防和惩治贪官外逃机制,这被认为是反腐难点中的难点。
给各种“鱼”画像
课题组首先要做的,是要搞清楚“鱼”的数量、面目和游走方式。这是国家委托课题中,第一次对外逃贪官群体进行详尽的总体描述。
关于外逃贪官的数量和资金一直无法精确统计,某省反贪局局长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用“一个黑数”来形容。课题组最新估计是,中国外逃贪官的数量不会低于四位数,这是一个综合最高检、商务部和其他估算方的大概数字。“不包括失踪和自杀的人数。”王说。
课题组成员,71岁的湖南社科联执行主席罗小凡说,腐败官员是“最可怕的”,“他们对腐败带来的危机看得很清楚,在这个体制下他们有危机感,最希望体制发生大变化,让他们的灰色收入能变成合法收入。”
这些人中,金融系统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老总占多数;此外是政府官员,这其中又以厅局级官员为主;极少部分是直接和钱打交道的银行系统低级职员。
事实上,这三类人的年龄特征、出逃方式和出逃国家各不相同,根据课题组的研究,如果用形象的手法给这三类人画像,他们各自表现如下:
首先是一个50多岁的厅级官员,他可能是交通、建设等部门掌权者,利用权钱交易取得大量不法之财,但他快退休了――这意味着掩饰腐败的权力即将丧失。比如58岁时出逃的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官员身份让她可以先办好各种证件,转移资金并提前安排家属出国定居,随时逃走。
随后是一个40岁左右的国企老总,这个“一把手”往往兼任包括党组书记、董事长等多个职位。企业的性质使他容易捞钱,但审计制度同样让他更容易被发现。代表者是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38岁)和云南旅游集团原董事长罗庆昌(42岁)。这些人会利用业务关系先在国外建立分公司,并暗中转移资产。
腐败官员的出逃地往往是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次优选择是拉美和东欧――这是一些办不到发达国家证件的外逃者的跳板。
最后一个是20多岁的直接和钱打交道的银行小职员,属于捞一笔就跑的人,典型的例子是28岁出逃的中国银行南海分行办事处信贷员谢炳峰和储蓄员麦容辉。
他们是出逃者的最底层,往往一“出手”就被发现。然后,这些无法为自己预先设计好后路的人在匆忙中携带巨额现金,逃亡到泰国、缅甸等东南亚国家。
如何应对“政治犯不引渡”
事实上,就算弄清了“鱼”的特征,“织网”也并不容易。
一系列创新措施正被课题组反复研究。制定反洗钱法被认为是当务之急。刑法只规定走私、贩毒等犯罪之下的洗钱才构成“洗钱罪”,而贪污、贿赂所得并未涉及。
此外,课题组提出改变用刑法打击贪官外逃的模式,转用民法方式。其基本思路是:以腐败受害者的国家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外逃贪官提供民事赔偿。
这样可以规避“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因为政治犯概念模糊,这个1793年写在法国宪法上的原则现在成了外逃贪官的普遍借口,他们大都声称自己在国内遭受了“政治迫害”。
而利用民法索赔,在无法引渡外逃官员的情况下,也可追回赃款。此前,欧盟已经制定了类似的《反腐败民法公约》。
腐败资金追缴中的“费用补偿”和“收益分享”也被着重提出:前者是协助国要求补偿自己协助行动的费用,后者,则要求对所追缴的赃款进行利益分成――1989年到2001年期间,美国司法部向27个国家采用分享犯罪收益的方式返还了1.7亿美元。
中国官方的观点是,贪官腐败所得是国有财产,坚持全额收回,“这可能影响了另一方司法协助的积极性。”王明高说。课题组试图设计一套合理的“补偿和分享制度”,包括建议用追缴的钱设立一个专门的基金,以奖励追缴中表现突出的机关和个人。
建议废除腐败官员死刑
更引人注目的措施不仅如此。
按照课题组的设计,应实施包括公职人员、国企管理人员等的“特殊身份人员出国报备制度”和“官员亲属出国备案制度”。其中,“黑名单”制度被着重突出,它的核心思想是将“腐败嫌疑人”列入“黑名单”,为其设置出境障碍。
一个注脚是,2003年8月初,中央纪委等部门专门下发了一个紧急通知,要求县处级以上干部将出境通行证、出国护照上交。《中国青年报》报道说,仅8月3日晚至8月5日,就查获60多名持护照或通行证企图外逃的官员,其中有7 名副厅级官员。
“我们同时建议废除对贪污受贿犯罪进行死刑判决。”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并行的是“死刑犯不引渡”,赖昌星案中,加拿大坚持“死刑犯不引渡”也是引渡难点之一。
今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该条约规定“死刑犯不引渡”。“过去十年的统计数字表明,用死刑来遏制腐败是不现实的,而且被贪官利用惯例钻了空子。”王说。
而这一建议势必引起极大争议,尤其是公众对腐败分子深恶痛绝的民意下,能否实行,有极大变数。
课题组的另外一个建议是建立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缺席审判制度”:法院能在被告人未能出庭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没收出逃贪官财产的审判,并以此要求他国协助引渡和没收财产。
这被认为是对付外逃贪官的致命武器,“它也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要求的。”王说,“我们的目的,是要织一个不漏鱼的网。”
反腐力度加大带来的冲击
2000年,还是副处级官员的王明高便主持了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并在此后几年中提出一系列颇有影响的反腐措施,该课题于2004年底结项,此时王和他的高规格课题组已广为人知。
这个被誉为反腐研究专家的官员说,就世界范围看,反腐败最有效的两种制度是“金融实名制”和“家庭财产申报制 ”。
这两项制度被描述为,一个是从金融上控制,使官员的钱暴露在阳光下――目前中国实行的储蓄实名制是其初级措施;一个是摸清官员的不动产,并配以对官员的定期审计。
“凡是实行了这两项制度的国家或地区,都取得了很大的反腐成效。”王说。
但上述措施同时会造成资金外逃,“一旦实施,对经济建设影响很大。”韩国和墨西哥在实行之后都曾发生过资金的大量外逃。
之前中国制定公务员法时,在其“草案”阶段曾被寄望加入“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最终也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实现。
事实上,预防和惩治贪官外逃只是课题组的任务之一,课题组的首要任务是研究上述两项制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如何“结合中国实际进行实施”,将其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在反腐的同时,规避反腐措施带来的冲击。”王明高说。
课题组将在三年内提交一系列研究成果,“有的已经研究了很长时间,现在希望变成国家的法律。”王说。
6月5日深夜,这位以研究反腐闻名的官员一口气谈了三个小时。话题只有一个:在中国,如何“捕鱼”,王把腐败官员比喻成“鱼”。
对于这一点,在6月12日下午召开的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阶段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提出,要本着平等互利、尊重差异、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司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产返还等方面的工作机制。
王领衔的一个研究课题与此息息相关。王只是湖南省委组织部的一个正处级副处长,而特别之处在于,他的课题组成员包括湖南诸多厅级官员和知名教授,他本人是课题组组长。
他们对遏止贪官外逃提出的建议是,“实施‘黑名单’制度”、“废除贪污受贿罪死刑”、“贪官外逃缺席审判”等,这些都极具争议性,而王认为,“这或许是目前最符合实际的设计。”
没有人怀疑这个课题的分量,这个去年9月立项的名为《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的课题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课题,由湖南大学、湖南省委组织部和湖南省纪委共同承担。
早在1999年,王明高的一篇名为《关于采取特别方略惩治腐败的思考和建议》的文章被收入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直呈高层,并得到高层批示。
现在,课题组被赋予的重点任务之一是研究预防和惩治贪官外逃机制,这被认为是反腐难点中的难点。
给各种“鱼”画像
课题组首先要做的,是要搞清楚“鱼”的数量、面目和游走方式。这是国家委托课题中,第一次对外逃贪官群体进行详尽的总体描述。
关于外逃贪官的数量和资金一直无法精确统计,某省反贪局局长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用“一个黑数”来形容。课题组最新估计是,中国外逃贪官的数量不会低于四位数,这是一个综合最高检、商务部和其他估算方的大概数字。“不包括失踪和自杀的人数。”王说。
课题组成员,71岁的湖南社科联执行主席罗小凡说,腐败官员是“最可怕的”,“他们对腐败带来的危机看得很清楚,在这个体制下他们有危机感,最希望体制发生大变化,让他们的灰色收入能变成合法收入。”
这些人中,金融系统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老总占多数;此外是政府官员,这其中又以厅局级官员为主;极少部分是直接和钱打交道的银行系统低级职员。
事实上,这三类人的年龄特征、出逃方式和出逃国家各不相同,根据课题组的研究,如果用形象的手法给这三类人画像,他们各自表现如下:
首先是一个50多岁的厅级官员,他可能是交通、建设等部门掌权者,利用权钱交易取得大量不法之财,但他快退休了――这意味着掩饰腐败的权力即将丧失。比如58岁时出逃的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官员身份让她可以先办好各种证件,转移资金并提前安排家属出国定居,随时逃走。
随后是一个40岁左右的国企老总,这个“一把手”往往兼任包括党组书记、董事长等多个职位。企业的性质使他容易捞钱,但审计制度同样让他更容易被发现。代表者是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38岁)和云南旅游集团原董事长罗庆昌(42岁)。这些人会利用业务关系先在国外建立分公司,并暗中转移资产。
腐败官员的出逃地往往是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次优选择是拉美和东欧――这是一些办不到发达国家证件的外逃者的跳板。
最后一个是20多岁的直接和钱打交道的银行小职员,属于捞一笔就跑的人,典型的例子是28岁出逃的中国银行南海分行办事处信贷员谢炳峰和储蓄员麦容辉。
他们是出逃者的最底层,往往一“出手”就被发现。然后,这些无法为自己预先设计好后路的人在匆忙中携带巨额现金,逃亡到泰国、缅甸等东南亚国家。
如何应对“政治犯不引渡”
事实上,就算弄清了“鱼”的特征,“织网”也并不容易。
一系列创新措施正被课题组反复研究。制定反洗钱法被认为是当务之急。刑法只规定走私、贩毒等犯罪之下的洗钱才构成“洗钱罪”,而贪污、贿赂所得并未涉及。
此外,课题组提出改变用刑法打击贪官外逃的模式,转用民法方式。其基本思路是:以腐败受害者的国家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外逃贪官提供民事赔偿。
这样可以规避“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因为政治犯概念模糊,这个1793年写在法国宪法上的原则现在成了外逃贪官的普遍借口,他们大都声称自己在国内遭受了“政治迫害”。
而利用民法索赔,在无法引渡外逃官员的情况下,也可追回赃款。此前,欧盟已经制定了类似的《反腐败民法公约》。
腐败资金追缴中的“费用补偿”和“收益分享”也被着重提出:前者是协助国要求补偿自己协助行动的费用,后者,则要求对所追缴的赃款进行利益分成――1989年到2001年期间,美国司法部向27个国家采用分享犯罪收益的方式返还了1.7亿美元。
中国官方的观点是,贪官腐败所得是国有财产,坚持全额收回,“这可能影响了另一方司法协助的积极性。”王明高说。课题组试图设计一套合理的“补偿和分享制度”,包括建议用追缴的钱设立一个专门的基金,以奖励追缴中表现突出的机关和个人。
建议废除腐败官员死刑
更引人注目的措施不仅如此。
按照课题组的设计,应实施包括公职人员、国企管理人员等的“特殊身份人员出国报备制度”和“官员亲属出国备案制度”。其中,“黑名单”制度被着重突出,它的核心思想是将“腐败嫌疑人”列入“黑名单”,为其设置出境障碍。
一个注脚是,2003年8月初,中央纪委等部门专门下发了一个紧急通知,要求县处级以上干部将出境通行证、出国护照上交。《中国青年报》报道说,仅8月3日晚至8月5日,就查获60多名持护照或通行证企图外逃的官员,其中有7 名副厅级官员。
“我们同时建议废除对贪污受贿犯罪进行死刑判决。”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并行的是“死刑犯不引渡”,赖昌星案中,加拿大坚持“死刑犯不引渡”也是引渡难点之一。
今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该条约规定“死刑犯不引渡”。“过去十年的统计数字表明,用死刑来遏制腐败是不现实的,而且被贪官利用惯例钻了空子。”王说。
而这一建议势必引起极大争议,尤其是公众对腐败分子深恶痛绝的民意下,能否实行,有极大变数。
课题组的另外一个建议是建立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缺席审判制度”:法院能在被告人未能出庭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没收出逃贪官财产的审判,并以此要求他国协助引渡和没收财产。
这被认为是对付外逃贪官的致命武器,“它也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要求的。”王说,“我们的目的,是要织一个不漏鱼的网。”
反腐力度加大带来的冲击
2000年,还是副处级官员的王明高便主持了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并在此后几年中提出一系列颇有影响的反腐措施,该课题于2004年底结项,此时王和他的高规格课题组已广为人知。
这个被誉为反腐研究专家的官员说,就世界范围看,反腐败最有效的两种制度是“金融实名制”和“家庭财产申报制 ”。
这两项制度被描述为,一个是从金融上控制,使官员的钱暴露在阳光下――目前中国实行的储蓄实名制是其初级措施;一个是摸清官员的不动产,并配以对官员的定期审计。
“凡是实行了这两项制度的国家或地区,都取得了很大的反腐成效。”王说。
但上述措施同时会造成资金外逃,“一旦实施,对经济建设影响很大。”韩国和墨西哥在实行之后都曾发生过资金的大量外逃。
之前中国制定公务员法时,在其“草案”阶段曾被寄望加入“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最终也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实现。
事实上,预防和惩治贪官外逃只是课题组的任务之一,课题组的首要任务是研究上述两项制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如何“结合中国实际进行实施”,将其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在反腐的同时,规避反腐措施带来的冲击。”王明高说。
课题组将在三年内提交一系列研究成果,“有的已经研究了很长时间,现在希望变成国家的法律。”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