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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指中央给予农村优惠政策被地方乱收费抵消 (1人在浏览)

消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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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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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问题是我国三农问题的中心点,农民权益又是农民问题的核心问题之一。



中国要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必须让农民更多地享受到中国发展的成果。这不仅是一个公平问题,也是一个发展问题。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选择华北、华中、华南的6个省,主业是从事农业生产的24个乡、60个村,就中国农民权益保护现状开展调查,虽然有效问卷只有628份,但“一叶而知秋”。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权益问题还将不断凸显出来。专家建议,从根本上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尽快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陈可可说出“权益”两个字时,身边那些一身泥水、戴着斗笠、拿着锄头的农民朋友,有一半在茫然摇头。

  陈可可是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的硕士生。在过去的1年里,她和20名同学一起,参加了学校组织的我国首次农民权益保护现状调查。据悉,调查结果将直接提交给有关部委,为我国制定相关法律提供依据。

  这次针对福建、山东等6个省及其下辖的24个乡、60个村的调查显示,我国农民权益保护状况虽有较大改善,但存在的问题仍让人忧心。

  中央给农民的实惠相当部分被农资价格上涨等抵消了

  某村一名妇女详细记录了读初二的儿子所在镇中学2005年春季学期的收费情况:学费380元(包括教育费、教育附加费、学杂费、书费),住宿费130元,校服50元,补习费80元,报纸费20元,提纲费20元,合计680元。此外,该校一些老师提到全校学生每人还捐了几元。村民反映毕业班的学生交得更多。

  调研人员查阅了该县物价局、教育局和减负办联合下发的文件,其中明确规定:从2004年秋季学期开始,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包括“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对于初中学生来说,杂费每学期120元,初二学生一学期的课本费是195元,作业本费是15元,合计每学期330元。对比发现,该校初中二年级2005年春季学期收费提高了一倍。

  调研表明,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现象在部分地区仍然存在。23.5%的农民对“禁止通过中小学向农民乱收费”的实施情况感到不满意。

  说不清的还有农村收费和罚款。

  一些农民说:“不知道罚款是否依法,是否有法律标准。”还有一些农民对部分执法人员在收取罚款时,工作方式粗暴,收不上罚款就搬东西、拉牲口的做法感到不满。

  某村村民方某反映,由于他的妻子生第二个孩子时未办准生证,被镇政府罚款4900元。方某在县里修车,镇政府欠了他修车的钱,于是方某想用欠款抵计划生育罚款,政府不同意,坚持要交现金,方某当时拿不出来,政府便将方某家生产灌溉用的汽油拿走。方某将罚款交清后向政府多次反映想拿回汽油,但政府部门互相推托,最后还是不了了之。

  一些村民反映,村里修路、修水渠等基础设施的筹资也加重了农民负担。某村村主任说,村路每公里政府拨款12万元,镇村要自筹另外一半资金。有林业、煤炭等资源的村,就通过卖木材、煤炭等筹资,没有资源的村只能由农民集资。

  此外,农资价格上涨也严重影响了农民的收益。某村农民反映:“2005年化肥每100斤一般涨了4元,种子和农药也涨价了。中央政策给农民的实惠相当部分被农资价格上涨抵消了。”

  四分之一农民遇过农资质量问题

  调研中,26.4%的农民说买到过伪劣农用生产物资,其中获得补偿的不到1/5。还有一些农民反映他们对农药的质量有怀疑,因为“施了农药以后,效果不大,也不知是不是有质量问题”。

  调查人员问农民是否会拿去鉴定,是否会要求赔偿?农民回答“谁会拿去鉴定,买农药的钱还不够路费呢”。

  访谈中,调研人员分析赔偿比例不大的主要原因是:第一,多数农民购买农资的量较小,往往自认倒霉,不愿意再搭上交通费、耽误农时去索赔。第二,一些农民保护消费证据的意识不强。购买农资时往往不知索取票据,待发现问题求助法律解决时,没有凭证,无法要求赔偿。第三,农资质量的鉴定成本很高,某省的调研显示,在指定部门鉴定化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费用是200元,农民往往无法负担。

  某省400多户菇农曾因购买了假石膏严重影响了生产,要鉴定由于使用假石膏而影响蘑菇生产十分困难。最后,该省师范大学工程学院的教授用电子显微镜监拍不同时期蘑菇在施用该假石膏后的图片,才证明该假石膏对蘑菇生产所造成的损害。调查取证和鉴定费用达4万元,由于这一案件所涉及的农户众多,最终由政府出资查处。但试想,如果只是几个农户受到该假农资的侵害,如何能完成取证和鉴定工作?

  土地权益最易被侵害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源,可这样的资源屡屡受到侵害。调查结果表明,有15.6%的农民反映,家中有土地被征用过,其中只有79.1%的农户获得过补偿;在获得补偿的79.1%的农户中,46.9%的农户对补偿数额不满意。

  调查显示,现在的一些征地项目超出“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目的”的土地征用与商业目的土地征用混杂在一起,存在土地征用权滥用的情况。同时,征地补偿过低,由于土地产权不清,农民作为出让土地价格收益分配博弈中的弱势一方,通常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只能被动接受打了折扣的征地补偿费。

  调研人员认为,征地补偿由土地部门与用地单位协商确定,这种做法有一定合理性,因为往往农民对补偿的要求不一样,需要有组织出面与用地单位协商。但是政府作为独立的利益集团,即使可以完全杜绝寻租行为,也还有可能为了招商引资等政绩而牺牲农民的利益。

  耕地之外的自然资源,如林地的管理也存在类似问题。某省有农户反映,他们退耕还林保护起来的山林,正在被卖、被毁。没有林地所有权的农民,只能眼看着自己栽种的曾经寄托着无数希望的树苗被毁。还有矿山资源,法律明确规定了矿山资源属于国家,但是矿山周边的农民不但不能分享利益,还要遭受山林被毁和采矿带来的环境污染。

  有些基层政府忽视甚至侵害农民的权益

  某县农业局局长说,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农民往往不知情。比如,政府举行农资限价听证会时,参会的全是专家,没有一位农民,这对农民的权利极不尊重。

  被访谈农民中,对村务和财务不了解的占48.8%,近1/4的农民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有知情权,还有部分农民对知情权不是很清楚。

  调研发现,有些基层政府对农民反映的问题不及时答复。一些乡镇干部与农民关系紧张。在问及“就权益问题是否向相关部门提出过自己的意见”时,只有19.1%的农民向相关部门反映过权益问题,有12.4%的农民不知道向谁反映,19.2%的农民认为反映了也没用。

  某村2002年~2004年高速公路征地,影响了村里的水渠,许多水田改成了旱地。高速公路指挥部把修水渠的钱拨到镇里,但镇里到去年还没修水渠。村里每年到镇里反映,镇干部却说:“有些问题镇里能解决就解决了,但农民什么事都找镇里,镇里不能什么都解决。”

  还有部分基层政府工作中与农民沟通不够,甚至忽视或侵犯农民的权益。调研人员在某村了解到,镇政府与村民就划定区域建新村的问题存在矛盾。前任村支书说:“镇政府为了政绩牵头建新村,因为都说富不富看住房。镇政府要求村民把原来的农田改造成新村居住区,集中盖房居住。1991年是第一批,到1997年有2/3的村民迁到新村盖房。”

  调研人员问:“农田不能占用,怎么能用来建新村?占用农田是否给予补偿?”前任支书回答说:“占用农田总是先做再批,批少占多。而且占用的农田没有给予农民补偿,因为当时向上级虚报农民的收入,说是小康村,不需要补偿。原来自己家的地有1亩,但现在只有半亩了,也没有给补偿。”
 
   一些农民说:“不知道罚款是否依法,是否有法律标准。”还有一些农民对部分执法人员在收取罚款时,工作方式粗暴,收不上罚款就搬东西、拉牲口的做法感到不满。

  某村村民方某反映,由于他的妻子生第二个孩子时未办准生证,被镇政府罚款4900元。方某在县里修车,镇政府欠了他修车的钱,于是方某想用欠款抵计划生育罚款,政府不同意,坚持要交现金,方某当时拿不出来,政府便将方某家生产灌溉用的汽油拿走。方某将罚款交清后向政府多次反映想拿回汽油,但政府部门互相推托,最后还是不了了之。

 
 有道:法不责众,而计划生育法是一部真正"责众"的法律,如果统计官不是老眼昏花,他应该能够有数据表明农村超生十有八九,超生一个要罚款3万多元,这对于一个年收入只有三,四千元农民家庭来说,就算不吃不喝,也要交十年才能交清这笔"人头税",就算中央再怎么减轻农民的负担,单这一笔超生罚款重担就够他们累了,因罚款回水多,追收超生费已经成为某些基层部门的"重头戏",所以除非超生对象愿意被计生"专业"队拉猪禁锢(美名其曰办班学习),否则这笔罚款谁也逃不了.
减轻农民负担,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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