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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主宰法律? (1人在浏览)

化骨绵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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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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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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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今天是岭门法庭新办公楼落成的大好日子,带头剪彩的不是别人,正是当地名企业家黄X民。


看到此情景,小豆有点不解,一个象征公平公正的司法部门,为什么让当地的一个企业家来带头剪彩呢?诚然,黄某是全国人大代表,可理解为立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但是参与立法不等于自己今后就不会触犯法律,更不代表参与立法者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并且,作为一个企业家,他首先是当地的一个自然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对他也是适用的,黄某今天担当了这个角色,假如他日后在当地触犯了法律,岭门法庭会否看在他今天带头剪彩的份上对他“从轻、从松”判决呢?

从过往的纪录看,黄某是当地出了名的“善人”,据说不少政府部门有困难都会找他帮忙解决,如果小豆没猜错的话,岭门法庭新办公楼里应该有黄某捐赠的砖砖瓦瓦,如果不是的话,有关部门也不可能如此不避讳的请黄某参与剪彩。有这种情况的存在,岭门法庭在司法过程中的能否保持公正性就令人怀疑了。姑且不谈黄某违法,如果他的亲戚、朋友或者熟人违反了法律,黄某又利用今天的这层关系跟法庭“打打招呼”,法庭不会不给黄“善人”面子吧,如此一来,法律的公正性何存?
以上是小豆一点肤浅的看法,欢迎老乡们参与讨论。
 
法庭本就是有钱人的天堂,无钱人的地狱!也是剥削者对被剥削者的合法手段!
 
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自古至今,一样道理。
 
很奇怪吗?
平时做点善事,以后的路好走点,这是长线投资。作为企业家无时无刻不在为自己的企业的发展壮大“添砖加瓦”。。。。。。。。。。。。
 
黄有二个身份:一是企业家,二是全国人大代表.作为人大代表,并无可指责之处.可以理解为人大代表支持法庭工作.如果按楼主的逻辑,那除了该单位内部的人外没有人是合适的.因为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因为涉及案件被该法庭管辖.号称最民主的美国,最高法官是总统任命的,按楼主的说法美国的做法也不恰当了,总统也可能惹事啊,克林顿还搞了个拉什么门事件呢
法律有规定,如果因当事人可能与法官有关系,对方可以申请其回避的
 
QUOTE(化骨绵豆 @ 2006年11月01日 Wednesday, 10:15 PM)
今天是岭门法庭新办公楼落成的大好日子,带头剪彩的不是别人,正是当地名企业家黄X民。

看到此情景,小豆有点不解,一个象征公平公正的司法部门,为什么让当地的一个企业家来带头剪彩呢?诚然,黄某是全国人大代表,可理解为立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但是参与立法不等于自己今后就不会触犯法律,更不代表参与立法者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并且,作为一个企业家,他首先是当地的一个自然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对他也是适用的,黄某今天担当了这个角色,假如他日后在当地触犯了法律,岭门法庭会否看在他今天带头剪彩的份上对他“从轻、从松”判决呢?

从过往的纪录看,黄某是当地出了名的“善人”,据说不少政府部门有困难都会找他帮忙解决,如果小豆没猜错的话,岭门法庭新办公楼里应该有黄某捐赠的砖砖瓦瓦,如果不是的话,有关部门也不可能如此不避讳的请黄某参与剪彩。有这种情况的存在,岭门法庭在司法过程中的能否保持公正性就令人怀疑了。姑且不谈黄某违法,如果他的亲戚、朋友或者熟人违反了法律,黄某又利用今天的这层关系跟法庭“打打招呼”,法庭不会不给黄“善人”面子吧,如此一来,法律的公正性何存?

以上是小豆一点肤浅的看法,欢迎老乡们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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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先生仅仅是对红色部分不解,同时也因黄**先生的背景作了一番推测。

然而,豆先生这些遐想完全是无事实为基础的,当然,有发生的可能性。如果因为将来就有某种可能而导致这个人不能参与剪彩,那感觉有点愚昧。必须得有人剪,是谁而已。黄**先生如果与其有关连,在法律面前,不,应该说在电白的官场他可以“打打招呼”,在真正的法律面前,他与我们是一样的平等,差异在:他有钱请世界一流的律师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而我们,会因为付不起律师费被迫放弃上诉而已。

反观你的题目“金钱主宰法律”,我认为也是无须辩论的,法律本身是工具,却需要律师才能运用!律师,人也,人,金钱主宰的动物也,所以,"金钱主宰法律"在某个程度上是对的。穷人们不会怪法律的,只会埋怨自己无没钱请律师来运用法律这个工具来保护自己。我依稀记得某位好友家中有事,律师不关注案情,只关注金钱。这就是事实
 
据我所知,电白现在很多镇不论建镇办公大楼、派出所、居委会、甚至私人居所,都要求一些老板捐钱。有些镇成立的治安基金会,老板们捐了大量金钱,但治安越来越差。
 
QUOTE(化骨绵豆 @ 2006年11月01日 Wednesday, 10:15 PM)
今天是岭门法庭新办公楼落成的大好日子,带头剪彩的不是别人,正是当地名企业家黄X民。
看到此情景,小豆有点不解,一个象征公平公正的司法部门,为什么让当地的一个企业家来带头剪彩呢?诚然,黄某是全国人大代表,可理解为立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但是参与立法不等于自己今后就不会触犯法律,更不代表参与立法者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并且,作为一个企业家,他首先是当地的一个自然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对他也是适用的,黄某今天担当了这个角色,假如他日后在当地触犯了法律,岭门法庭会否看在他今天带头剪彩的份上对他“从轻、从松”判决呢?

从过往的纪录看,黄某是当地出了名的“善人”,据说不少政府部门有困难都会找他帮忙解决,如果小豆没猜错的话,岭门法庭新办公楼里应该有黄某捐赠的砖砖瓦瓦,如果不是的话,有关部门也不可能如此不避讳的请黄某参与剪彩。有这种情况的存在,岭门法庭在司法过程中的能否保持公正性就令人怀疑了。姑且不谈黄某违法,如果他的亲戚、朋友或者熟人违反了法律,黄某又利用今天的这层关系跟法庭“打打招呼”,法庭不会不给黄“善人”面子吧,如此一来,法律的公正性何存?
以上是小豆一点肤浅的看法,欢迎老乡们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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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现象在中国,特别是在电白是见惯不怪的阿,如果要愤愤不平,也只能怪中国的国情、人民的素养不够高尚、完美和社会不够进步阿!.而且有比这些更令人痛疾的都大把大把的不计其数、层出不穷!
在中国,要办事,第一靠关系,第二靠关系,第三还是靠关系,这是国情,所以有人想投机取巧来啦。官商勾结是一种“中国特色的”团结表现。没有利益关系何谈发展经济阿,是吧?
尽量让自己的后代走出中国,到欧洲生活吧,那里比较公平,那里比较完美,那里比较完善!如果期待中国,可能要两百年!
 
你捐几个亿出来。。。人家还给个县委书记你当当呢。。。
 
法律?婊子而已.
差别在于,婊子还有适合穷人的低消费.法律则不是穷人玩的起的.
言论偏激了点.但用在电白的法律身上,似乎算是中肯.
 
QUOTE(byronroy @ 2006年11月02日 Thursday, 09:08 AM)
豆先生仅仅是对红色部分不解,同时也因黄**先生的背景作了一番推测。

然而,豆先生这些遐想完全是无事实为基础的,当然,有发生的可能性。[/color]如果因为将来就有某种可能而导致这个人不能参与剪彩,那感觉有点愚昧。必须得有人剪,是谁而已。黄**先生如果与其有关连,在法律面前,不,应该说在电白的官场他可以“打打招呼”,在真正的法律面前,他与我们是一样的平等,差异在:他有钱请世界一流的律师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而我们,会因为付不起律师费被迫放弃上诉而已。

反观你的题目“金钱主宰法律”,我认为也是无须辩论的,法律本身是工具,却需要律师才能运用!律师,人也,人,金钱主宰的动物也,所以,"金钱主宰法律"在某个程度上是对的。穷人们不会怪法律的,只会埋怨自己无没钱请律师来运用法律这个工具来保护自己。我依稀记得某位好友家中有事,律师不关注案情,只关注金钱。这就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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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B的说法实在让小豆有点失望。

首先,不知你是故意还是无意,“遐想”一词是不是说小豆乱放炮?小豆只是假设,而不是不着边际的“遐想”。法律的公正性无论何时何地都是个很严肃的问题。

其次,既然你认为“当然,有发生的可能性”,那么你前面说小豆的“遐想”“完全是无事实为基础的”就是错误的,也就是说小豆的假设完全有事实的基础存在,同理,黄某通过金钱影响法庭的公正性就完全有存在的可能性。其实我们根本无须假设,这种官商“双赢”的事媒体已屡有报道。当然,我也希望黄大“善人”做到独善其身,不过如果真有法律纠纷的时候,这种机会微乎其微。

第三,请不要混肴概念,用政治献金去影响法律的公正和请律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是不同的概念,两者有质的区别。
 
在中*国,人大代表也是“官”阿。
 
QUOTE(化骨绵豆 @ 2006年11月02日 Thursday, 11:56 PM)
阿B的说法实在让小豆有点失望。

首先,不知你是故意还是无意,“遐想”一词是不是说小豆乱放炮?小豆只是假设,而不是不着边际的“遐想”。法律的公正性无论何时何地都是个很严肃的问题。

其次,既然你认为“当然,有发生的可能性”,那么你前面说小豆的“遐想”“完全是无事实为基础的”就是错误的,也就是说小豆的假设完全有事实的基础存在,同理,黄某通过金钱影响法庭的公正性就完全有存在的可能性。其实我们根本无须假设,这种官商“双赢”的事媒体已屡有报道。当然,我也希望黄大“善人”做到独善其身,不过如果真有法律纠纷的时候,这种机会微乎其微。

第三,请不要混肴概念,用政治献金去影响法律的公正和请律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是不同的概念,两者有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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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想不到令豆先生失望了,我读书少、文化也不高(不是谦虚而是事实),请包涵我有用词不当的地方。我在论坛的所有言论仅仅是希望更多的交流而得以进步,无意树敌或者得罪任何人。

首先,我是无意的。在这次回复你之前,我已经查了字典,“遐想”解释为“超越现实作高远的想象”。我想我应该用“推测”更好。

其次,我同意“小豆假设完全有现实的基础存在”而不同意你的“也就是说小豆的假设完全有事实的基础存在”。(好像有点咬文嚼字了
kun.gif
)。至于黄**先生是否能独善其身,不会因为屡有类似报道而埋没这个可能性。如:屡有报道的腐败并不能否认还有清廉之仕、屡有报道的人情冷淡并不抹杀热心人的存在........

最后,你的“第三”确实是对的,不过,我没意识到我是在“混肴概念”。同时想请教豆先生:这两者质的区别在哪?因为在我看来,最终都还是会影响法律的公平公正,没有质的区别,只不过,方式不同而已。这两种方式却又直接与金钱挂钩了。
 
如果记得没错,我记得电城派出所曾有批摩托车和汽车是一些老板赞助.个中利弊,不知如何界定.李超人好象也有捐献国内各大基金.应该没有人否认他在国内的特权吧.
深圳深南大道五洲宾馆路段,常要封锁清场,各达官贵人,在警车呼啸声中,浩浩荡荡结群而过.威风非常.

或许,这也算是中国特色吧.虽然其他国家也有,但在国内,表现得更为淋漓尽致些.
 
法庭新办公楼落成,带头剪彩的理应是政府官员,但也并不见得非政府官员不能叁加.
 
QUOTE(byronroy @ 2006年11月02日 Thursday, 09:08 AM)
豆先生仅仅是对红色部分不解,同时也因黄**先生的背景作了一番推测。

然而,豆先生这些遐想完全是无事实为基础的,当然,有发生的可能性。如果因为将来就有某种可能而导致这个人不能参与剪彩,那感觉有点愚昧。必须得有人剪,是谁而已。黄**先生如果与其有关连,在法律面前,不,应该说在电白的官场他可以“打打招呼”,在真正的法律面前,他与我们是一样的平等,差异在:他有钱请世界一流的律师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而我们,会因为付不起律师费被迫放弃上诉而已。

反观你的题目“金钱主宰法律”,我认为也是无须辩论的,法律本身是工具,却需要律师才能运用!律师,人也,人,金钱主宰的动物也,所以,"金钱主宰法律"在某个程度上是对的。穷人们不会怪法律的,只会埋怨自己无没钱请律师来运用法律这个工具来保护自己。我依稀记得某位好友家中有事,律师不关注案情,只关注金钱。这就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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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人确实请不起律师,但并没有因此“而已”,亿万富翁袁宝Z雇凶杀人,三兄弟全被判处死刑,即便他向国家捐出了四五百亿,所为者何?就为被杀者与中国高层关系密切。中国的情形,也不是钱能说清所有问题,实际情形,要复杂得多。有钱,也要有势才稳当,所以,大凡富者,总要向政治领域渗透,譬如弄个官来当当,要不,就把儿子送进去,总之,官方的关系一定要搞好。升官能发财,发财也能升官。
贫不与富斗,富不与官争。这是中国千古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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