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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中国的富强之道――“大国崛起(富强)之道”座谈会精彩发言选登 (2人在浏览)

四中乐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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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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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中国的富强之道――“大国崛起(富强)之道”座谈会精彩发言选登
吴敬琏、江平、资中筠、秦晖、蔡定剑、周为民、石小敏、时殷弘、鲁利玲、 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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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4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联合举办了“大国崛起(富强)之道座谈会”。本社总编辑袁绪程主持座谈会,吴敬琏、江平、资中筠等20多位著名学者参会并发言。本刊将部分发言内容发表,以飨读者。

如何看待“大国”

资中筠(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所前所长):兴奋剂还是清醒剂

看了《大国崛起》后,我有一种担心,会不会国内外的人都认为中国自以为是下一个崛起的大国了。据说19世纪末晚清的时候,已经有人说20世纪将要是中国的世纪,现在又有人说21世纪将要是中国的世纪。而现实是,我们当时仅仅是一个“大而弱、大而穷”的人口大国,现在也刚刚开始走出这种状态。

关于现代化强国的普适性要素,我完全同意吴敬琏先生讲过的:市场经济、法治、民主和思想自由,不再重复。还想加一点,就是真真实实的以人为本,所有的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人造幸福,而不是为一个国家在世界上可以神气起来。当然,全体国民幸福了,国家也就扬眉吐气了。

英国曾经是一个“日不落的国家”,最后又回到英伦三岛,虽然从规模和影响来看小了很多,但从国民的福利、幸福的程度和文化的高度而言,它还是世界上的发达国家,也是社会福利最高的国家之一。而德国法西斯也征服过很多国家,但牺牲了本国民众利益,给本国人民造成了极大苦难。

真正发达国家的福利制度老早就启动了。英国的《济贫法》早在1601年就有,第二次世界大战英国最为困难的1943年,就出台了战后得以实施的全套福利制度,并且把这套方案印成小册子,传播给前线的士兵,让他们知道自己是在为什么样的未来而战。美国《独立宣言》中提出的天赋人权――“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后来通过的《宪法》就是保障这些权利。每个人都要追求幸福,这个“人”是有血有肉的个体。以“人民”的名义侵犯个体利益的现象,的确值得我们反思。

民主制度特别需要全民的共识才能贯彻实施。文化和制度是辩证的关系,类似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如果长期在某一个制度下,必然造成某一种文化、人的习惯思维方式,而这种文化传统反过来也制约制度的革新。由于中国长期在封建专制的统治下,人们还是在讲汉唐盛世、康乾盛世,总是希望明君出现,自己独立自主思考的思维还是很少。比如,现在歌颂君主、歌颂专制、歌颂清官的电视剧总是收视率很高。我们也知道,改变民众的思维方式包括民俗和传统观念都需要一个很长的时期。因此,作为一个文明大国,对人民的教育文化的普及非常重要,而更重要的是普及什么思想,这也是欧洲“启蒙运动”的意义。

大国之“大”有许多种,我们要学什么?最重要的是要让民众福利得到提升和文明得以进步。以这个标准衡量,这部片子对我们是作为一种兴奋剂刺激我们马上就“崛起”,还是作为清醒剂,想想自己的距离还有多大?

秦晖(清华大学历史学教授):什么样的强大才有意义

如果把“崛起”仅仅理解为一个国家的强大,实行民主制的国家也曾经强大过,实行专制的国家也曾经强大过。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商鞅曾经提到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国强则民弱、民强则国弱”,两者不同立,“善治国者,必强国弱民”,说的是,一定要把老百姓压得透不过气来,这样国家才能强大。韩非也公然说老百姓不能有余粮,还不能让老百姓有知识,因为老百姓懂得多了就会想入非非,老百姓一定要又笨又穷,但是也不能穷到饿死,饿死了老百姓就要造反的。这样的国家就会强大,的确秦国就强大起来了。但是今天反过来讲这样的强大又有什么意义呢?

瑞典在18世纪末是欧洲第二大强国,打败过德国、俄国和波兰以及普鲁士。但瑞典人民的福利却恰恰是在瑞典被打败的波尔塔瓦战役开始提高的,因为国家强权的力量开始被削弱了。人们以前谈社会主义的榜样就谈苏联,现在谈社会主义则谈瑞典模式的福利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瑞典的福利制度作为人类文明一个很重要的标志,现在的影响力比任何时代都大。那么,瑞典到底是强大还是衰落了?如果从瑞典当时统治者的角度讲肯定是衰落了,但从瑞典人民的角度讲,瑞典真正的崛起就是从波尔塔瓦战役失败、瑞典的军事强权垮台开始的。

秋风(九鼎公共研究所研究员):我们更应该关心怎样建设一个“好”国家

对于现代中国历史,曾经有学者概括为“救亡压倒启蒙”,但一个更好的概括是:“图强”的诉求压倒了建设一个“好”国家的诉求。我们一直想把国家变得很强大,而不是想通过建设一个“好”国家来获得好的生活。当然,当年的救亡还有点实际意义,因为当时我们面临一些外患。 但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就有人提出,从前是一些发达国家制定规则,压迫我们,现在轮到我们“坐庄”了。问题的关键是,“坐庄”的结果是什么?历史总能给人以启示,那些所谓的大国崛起但又失败的历史的启示就是:最好不要去谈论大国的崛起,而更应该关心怎样建设一个能够让每个人过上好生活的国家。

国家本身总有一种要追求荣耀的冲动,但知识分子还要更多考虑――对于我们的文明生活来说,到底什么是最重要的。在中国国力增强,大国话语盛行的时候,仔细地思考这个,做出明智的判断,是十分重要的事情。

鲁利玲(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只有老百姓丰衣足食了,国家才会强大

有些人认为,中国是个大国,应该在世界上发挥大国应有的作用和地位,应该探寻大国崛起之道。但我和一些同志总是担心,倡导大国崛起是一项非常危险的事情。这里面有一个潜台词,一谈到大国崛起,就意味着要由国家来主导社会资源的配置。说到底,大国崛起是一种国家意识,它与市场经济的本质精神――鼓励个人和企业的创新精神――是背道而驰的。我们从历史进程可以观察到,凡是主观意识要崛起的国家,无外乎采用两种方式:对内实行专制,对外肆意掠夺。比如俄罗斯、日本、德国。而有些国家在主观上并没有想崛起,比如说荷兰和早期的美国,就是想人民过得好一些。结果,由于制度方面的创新,经济发展很快的国家自然就崛起了。

中国几千年皇权专制历史的影响,使得相当一批知识分子总也放不下“帝师情怀”。在当今中国的转型过程中,我认为,作为社会精英的知识分子,应该更多地面向社会、面向民间,多想想百姓的民生问题,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向广大民众传播世界文明的普世原则,从而使每一个中国人都能做自身的主人。只有老百姓丰衣足食了,国家才会强大。
  
大国何以崛起

袁绪程(《中国改革》总编辑):多种因素促成“大国崛起”

正在崛起的中国,需要学习和借鉴先行现代化国家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被马克思誉为资本主义发源地的荷兰是一个国土狭小、资源有限的国家,这样一个小国靠贸易、远洋运输、商业信用、金融信用走上了强国之路,并依靠商业信用和金融制度以及廉价的远洋运输称霸于17世纪。英国的崛起则是具备了各种崛起的条件,如先进的宪政制度,从荷兰引进的商业信用和金融制度,以及发展起来的市场生产组织,这些因素配合得如此完备无缺,使得英国人以坚船利炮夹带着廉价的产品打遍世界。至于得天独厚的美国,我们可以视为英国的宪政和市场经济制度在新大陆的延伸和新的创举。

德、俄、日是后发国家崛起的典型,走的都是国家强力支撑经济的发展之路,这是必要的,也可能是必然的。问题是如何从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型,如何从有一定法制的开明专制类型的国家走向民主宪政的制度?德国和日本的彻底转型和真正的崛起都是由二战战败后由占领国美英促成的。这很值得我们深思。也许我国的崛起也必须分两次或两阶段进行,在第一阶段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第二阶段走向宪政的市场经济,从而最终跃入世界强国。

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民主可以保证一个国家持续富强家持续富强

法国、瑞典等一些欧洲国家的人认为自己当前生活得挺好,没有必要追求那么高的发展指标,过那样紧张的生活。他们需要的是平等对话的环境,不需要谁主导谁。这是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如果依靠经济高速和世界话语权来维持一个大国,这个大国在世界上肯定会衰落。因为要维持后者要有相当大的暴力,靠暴力维持国内的强权都不可能长期,主导世界更不可能。

既然专制和民主都可以使一个国家富强,为什么一定要通过民主使国家富强?而且,民主不一定使国家富强,不一定解决经济发展问题。为什么一定要民主制度?我认为,如果说,法治是保护个体的权益,那么民主更多是保护国家的权利结构,保证国家权利的稳定关系和相互制衡关系。一个国家可以靠贸易、掠夺、专制的手段推进国家的强盛。但从历史进程中可以看到,所有靠专制富裕的国家没有解决一个问题,就是它不可以持久,只有建立一个宪政、民主的国家才可以保证这个国家富强的持续性。一方面,法制保障个体的权利、自由、发明、创造和财产,另一方面,民主保障一个国家整体的权利结构,这样,国家能够长久稳定地发展。

1947年印度独立时,国家处于混乱之中,政府未经考验,政治派系林立,社会暴力盛行。半个世纪后,在民主制度的作用下,政治分歧都能在宪法框架内解决,政权更迭也是通过选举和议会程序。通过民主,印度还成功地解决了语言和宗教问题。印度独立以后,它没有发生过军事政变和暴力更替政府的事情,13届政府基本上都是和平度过的。不要说亚洲国家,世界上也很罕见的。印度虽然没有成为大国,但是,民主保证了国家稳定和避免了灾难。

时殷弘(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大国崛起是人民的崛起崛起

大国崛起关键在于经济成长,经济成长关键在于规模、资源、资本等等:这种解释有力地揭示了现代大国崛起和发展的一个关键,但是远远不足。大国崛起远不止是经济崛起,而是人民的崛起,要体现所谓的人本价值,或者说个人和人民的幸福。与此同时,还有第二层次的价值,就是大国崛起的“强国价值”。而事实上,人本价值与强国价值并非必然冲突,个人和人民幸福与国家富强并非必然抵牾。我们可以看到,在很多国家中,由于有了民主和法制,个人的财产和权利得到比较好的保障,与国家崛起相伴随的是其国民财富的增加。自现代文明历史开端的1500年以后,有若干国家成功达到并且长久地维持了头等强国地位,还有一些国家曾经力求成为并且接近了头等强国地位但中途夭折,还有一些国家虽然成功地崛起为头等强国,但是昙花一现,迅速跌落。确实,有一些因素,作为大国崛起和长久维持强国地位的条件,贯穿于人类历史。现在来看,中国崛起的源泉主要就是GDP持续高速增长、外贸持续高速增长、和平的“微笑外交”持之以恒并行之有效,还有对外移民和文化交流,还有国家发展成功本身带来的好处。现代跨国价值观念的基本范畴可以被概括为“经济成长”、“自由”、“社会正义”和“生态保护”。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最主要的成就是在“经济成长”范畴,但这个价值远非出自中国,而且现在,中国人越来越感到:这一成就的取得,是在很大程度上以减损“社会正义”和牺牲“生态保护”为代价的。

中国如何走向富强

吴敬琏(《中国改革》名誉总编辑):从别国的历史经验中寻求富强之道

从公元1500年以来西方各国发展的历史看,有四条是促进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最重要的因素:自由市场经济、法治、宪政民主、思想自由与学术独立。

以上四条中的每一条,都不是一句笼统的口号,而是具体的制度安排,需要深入地去研究。比如说市场经济,现在大多数人都承认,现代国家经济繁荣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即市场在经济资源的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但是,如果对什么是市场经济,市场为什么能够有效地配置资源不求甚解,引喻失义,以为只要商品都通过市场进行买卖,就是市场经济,也容易招致南辕北辙的结果。我看到一篇评论说,《大国崛起》给我们的启示可以概括为它们实行了国家主导市场的重商主义政策。其实学过现代经济学的人都知道,历史事实并不是这样的。重商主义是16~17世纪西欧国家确立市场制度之前的一个历史阶段,它的特点,一是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强力干预和全面介入,二是以积累货币财富作为国家目标。西班牙的短暂繁荣,“崛”而复衰,是成也重商主义、败也重商主义的一个生动案例。与之相对照,在18世纪上半期就结束了重商主义转向自由市场经济的英国,却因之首先迎来了产业革命和实现了持久的繁荣。斯密在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中弘扬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同时对重商主义进行了透彻的批判,他指出:“一个国家的经济只有在最自由和宽松的状态下才能得到最好的发展,一切国家干预都可能对经济造成破坏。”亚当・斯密因而被称为“经济学之父”,得到学术界和经济界的极高评价。

第二是法治。在中国特别容易发生混淆的是:先秦法家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强调“法”和“法制”(有时也写作“法治”)的作用,而且像毛泽东同志所说,“百代都行秦政制”,于是人们常常把作为帝王和统治者手中工具来使用的“法制”和现代国家的“法治”,即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混为一谈。其实前者和后者是完全不同的东西。现代国家的“法治”,和中国历史上讲的“法制”有什么区别,世界上其他国家怎样从人治下的法制走向法治,这些都需要我们有清晰的认识。

第三是宪政民主。“五四”运动以来,先进的人们几乎无不以民主制度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许多学者指出,我们所要的民主,应当是宪政民主。这种民主意味着不承认任何至高无上的主权,而且要使任何公共权力都受到约束。实行这样一种民主制度,才能既通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贯彻使集体意志得到体现,又确保所有公民的宪法权利不受侵犯。

第四条是学术独立和思想自由。近几年,经济界和学术界对于西方国家为什么能够在19世纪后期,实现从传统的粗放增长模式到现代的集约增长模式转变,做了许多研究。从中取得的一点共识是,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科学的这种巨大进步以及以科学为基础的技术在生产上的广泛应用,又要归因于14~16世纪的文艺复兴和18世纪的启蒙运动,打破了中世纪宗教迫害和思想禁锢强加于创造性思维的网罗,为18世纪的科学革命创造了条件。由此可以得到结论,如果不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改变我们现在的官本位、行政化的教育和科研体系,要使中国成为一个创新型国家恐怕是很艰难的。

周为民(中央党校《学习时报》 总编辑):警惕民粹主义的泛滥成灾

当前特别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是:第一,现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诸多突出问题和矛盾,症结都在于旧体制的控制方式在要素市场上突出地存在,并在很大程度上对资源的配置起主导的、支配的作用。再者,由于中国缺乏市场经济的历史与文化传统,而国家垄断控制的传统根深蒂固,人们往往不太理解市场经济的逻辑,包括它的基础和条件,不太相信市场的作用,而是较多地习惯于迷信国家垄断、行政权力的作用,遇到问题很容易南辕北辙地要求进一步强化行政权力的干预和控制。

第二,过去质疑对外开放主要是从姓社姓资的角度说,现在又有新的“理由”――国家的经济安全。国家的经济安全当然非常重要,但安全不安全的决定因素是什么?是国家的经济实力,是整体的经济竞争力。坚持对外开放、主动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恰恰是近三十年来中国经济不断发展、竞争力不断提高的一个基本条件,也正是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的一个基本条件。在对外开放中是有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但不应把开放战略与经济安全对立起来。

第三,关于民间经济的发展,虽然在原则、“提法”上是肯定的,但从各个方面来看,真正能有效促进民间经济成长的环境、条件仍相当缺乏。现在个体户在锐减,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一直很困难,大企业根本成长不起来,真做大了往往就“出事”,不是败于违规违法,就是败于投靠权势、官商勾结,甚至完全是由于非法的打压。这些无不反映出制度缺陷。民间经济是民众自主创业、自主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是一个国家真正的富强之基。没有民间经济的成长,一个国家不可能有长期、整体的经济发展和竞争力。

第四,破除权势意识,确立权利观念,并防止民粹主义的社会情绪和思潮滋生蔓延。历史上,权势支配一切的专制主义不仅制造普遍的贪污腐败,而且形成一种腐败文化,无论是“治人”的,还是“治于人”的,都只有权势意识,没有权利观念。此外,专制主义的另一面恰恰是民粹主义,这两者是直接相通的。民粹化的情绪和思潮在中国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和战略的问题上制造了一些错误舆论,而且还进一步鼓动社会不满情绪,加剧社会对立。近代以来,从晚清的“自强运动”开始,中国的几轮现代化进程都毁于半途。我们这一轮现代化又处在关键的半途,如果说也有可能受挫,再次丧失历史机遇,最大的可能就是毁于民粹主义的泛滥成灾。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现代化

特别重要的是如何学习和创新。日本这个民族最可贵的就在于能学习,中国的好就学习中国,法国的好就学习法国,英国的好就学习英国,美国的好就学习美国。从法律来说,最早学中国的唐律,明治维新时期抛弃中国法律,先学法国民法典,后学习德国民法典。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英美法里面的信托法是很重要的制度,日本在20年代就引进了。日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重点学美国。而我们呢,在学习的时候总是过分强调中国特色,不敢真正地学习。而且,“大国心态”妨碍我们在现在情况下向世界其他国家好好学习和创新,事实上,我们在工业和其他方面还没有创造出自己应有的在世界站得住脚的东西。

我们现在只能说工业、农业、国防和技术的现代化,而不能讲政治和法律的现代化。为什么“现代化”这个词只能够用于经济基础,而不能用于上层建筑?这个问题是阻碍现代中国进步非常大的问题,到底我们要不要上层建筑的现代化,要不要政治和法治的现代化,需要好好研究。有人问我中国什么时候能够实现法治国家?我首先说,法治的标准是什么,我才能说什么时候可以达到。法治社会的标准有几条?中国的选举制度什么时候可以真正普选?新闻自由的开放,舆论真正的监督应达到什么情况?司法独立到什么程度?在这些问题上,中国可以有特色,但仍然应该有普世的标准。因此,中国想作为一个大国,不仅应该在经济制度上实现现代化,而且在政治制度和法治制度上也应该实现现代化。

蔡定剑:民主是解决腐败问题的关键钥匙

“法制”和“法治”的含义要有所区分:“法制”可以维持秩序,可以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但都是按照统治者的意志维护社会;而“法治”则不然,它所强调的是限制权力,限制领导者的权力。因此,这种“法治”,没有一定的民主是做不到的。比如,在立法的问题上,我们可以用法制推动一些经济发展,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如果需要对政府权力有所限制,问题就复杂化了。没有民主制度,没有民主程序和公共参与立法,立法其实就是政府部门瓜分利益,各个部门都要主导立法,都在争夺立法利益,只有老百姓是完完全全的受害者。而且这样的法律在人代会上是容易通过的,人大代表没有人反对,因他们是没有责任的,通过了坏的法律是不用对谁负责的。因此,没有一定的民主程度,法治就很难达到限制政府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的作用。法治和民主到了一定程度没有先行后行的问题,就是交替推进。

当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什么?我认为当今中国主要的矛盾是民主问题。解决社会不公正问题靠什么?不是靠口号,也不是靠政策,而是靠社会政治制度和政治结构。要有真正代表普通民众利益的人在政治结构中。现在社会层面,自下而上是强烈地要求权利,公民权利没有民主的保障是达不到的。如果一没有民主,二没有法治,国家强力推进市场经济的结果必然是腐败的。我们的腐败和西方国家的腐败是不一样的,西方国家的腐败是政府资金的腐败比较严重,偶尔有行政权力的腐败。我们的腐败是两者皆有,一个是党的腐败买官卖官,一个是政治腐败钱权交换。我不认为民主是解决所有问题的万能钥匙,但是在目前中国,民主是解决腐败问题的关键钥匙。选举为解决买官卖官问题提供了一种可能,而公共财政制度和加强人大预算监督,一定程度上能解决大面积的政府官员腐败问题。

资中筠:新闻监督或许是一个突破点

到底是言论自由先于民主,还是法治先于民主?或者说,没有民主也很难有法治,没有法治无法保证言论自由?我感觉到在这个怪圈里走不出来。或许,新闻监督是一个突破点。比如,法律的普世性的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国有了法律,但是有法不依,不能够人人平等是因为没有民主。为什么不大张旗鼓地揭露和批判这些现象呢?因为没有新闻监督。更有甚者,我们的立法部门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其各方博弈的结果很可能就是产生一部恶法。美国的国会议员也代表某些利益集团,不能说是完全超脱的,但是它受到了舆论监督。整个立法的讨论过程,谁说了什么话,哪个议员曾经支持过哪个议案,都历历在目,每天媒体都在报道,暗箱操作很难。由于没有新闻监督,我们有的立法也许是部门之间做交易了,我支持你这个,你支持我那个,甚至于有地方省政府之间也在做交易。

石小敏(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已开始成套引进规则

我们国家走到现在,自从2001年WTO签约以后,中国的开放已经从引进资本、管理、技术上了一个台阶,开始成套引进规则。这两年在人权、环保、安全机制上,对于朝核的态度,以及全球机制总协调各个方面都在往前走。成套引进规则,而普世价值理念就是在规则里。近五年来,中国人的思想里,从下至上意识形态的传统的评价框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的改革从邓小平80年代的“不争论”,现在慢慢开始可以争论了,争论依托的大部分已经是新的价值体系:公平、正义、平等、自由。

我们看到,社会讨论各方都在向正确的认识、更深刻的认识在走。目前,大致出现了三个评价体系。一个是国际评价体系。国际社会对中国越来越关注,反馈也天天都在发生,而且这是决策者非常关注的;第二个是民间评价体系。如网络、官方媒体办的子报等,这些评价已经和部委的决策有明显的互动关系;第三重评价体系就是我们原来的自我评价体系,官方文件、报告、内部各种讨论等。这些评价总体上从原来占领一切最重要的位置慢慢往下落。三大评价体系的互动,实际上是社会各个方面的互动,各种力量的博弈和对比。这三者重合的时候就形成了改革的强大推动力量,强大的舆论力量。我们的领导人总体上是顺潮流的,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的。中国社会整个历史发展到了这个地步,我们的各种讨论,不管是别人的经验还是我们自己的经验,如果能够慢慢凝聚到一块儿,把有效成分提炼出来,合成一种新的认识,合成一种新的文化的沉淀基础,就能够“照亮我们的未来”。


(本文编辑 袁啸云)

来源:中国改革 来源日期:2007-5-17 本站发布时间:2007-5-17
 
吴思:三种大国崛起
吴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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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观察角度

我对世界史的了解很粗略,一知半解。对中国历史的了解多一些,也不过三知两解。但我在读中国历史的时候,找到了一个有意思的角度,顺着这个角度,可以看清楚一些东西。我想从这个角度谈谈大国崛起。

这个角度就是划分暴力集团和生产集团,考察这两个集团之间的关系。

讨论这两个集团的关系,在阶级论里找不到根据,因为暴力集团不搞生产,不能看作一个阶级。按照列宁的定义,阶级应该是在生产体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集团。进一步说,历史唯物主义也不大支持这种讨论。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框架里,暴力不过是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领域,为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统而言之也可以说为生产集团服务。如此被动,如此老实,如此弱小的功能,如此狭小的地盘,在我看来,配不上暴力集团的壮硕身躯。

因此就要把理论基础换一换。人是一种动物,从低级动物进化而来,生物学,进化论,比经济学或政治经济学的根基更深,可以作为借鉴。

我把暴力集团和生产集团看作两个物种。生产集团,例如农民、工人、组织生产的大小老板,比较像植物,属于自养物种。暴力集团,例如土匪、军阀、打天下坐江山的皇帝贵族,比较像动物,属于他养物种。也可以把生产集团比作食草动物,把暴力集团比作食肉动物。暴力集团的成员也持这种观点,所谓代天子牧民,就把生产集团比作牛羊,把自己比作牧人。一个搞生产,自养;一个吃别人,他养。两个物种之间存在着博弈关系,类似食草动物和食肉动物之间的关系。食草动物兴旺了,食肉动物也会兴旺起来。食肉动物吃过头了,食草动物生长繁殖供不上了,双方都要衰落。如此循环往复。描述这种关系的,生态学方面有一个洛特卡(Lotka-Volterra)捕食者-猎物模型,两条波浪线此起彼伏,很像中国历代王朝兴衰之中官和民的命运。

理论基础更换之后,从暴力集团和生产集团的关系角度看历史,就能看到一些新鲜东西。从不同的角度能看到不同的历史。

2、三种类型的大国崛起

从暴力集团和生产集团关系的角度看,有三种大国崛起。

第一种大国崛起,我们特别熟悉,比如说强汉、盛唐,中国历代最兴盛的王朝,一个军阀或山大王率领自己的团伙把天下打下来了,然后坐江山,雇佣一批读书人作代理人。有时候是一个擅长征战的部族,比如成吉思汗和忽必烈统帅的蒙古各部,比如满清的八旗,大体是部族打天下,部族坐江山,当然也要雇佣一些汉族官吏当代理人。

这样的崛起,一个王朝的崛起,其实是一个暴力集团的崛起。这个暴力集团崛起之后,维持社会秩序,生产集团得以安心生产,社会繁荣,于是就有暴力集团主导的大国崛起。再往后,皇家贵族安享富贵,时间越长,王朝的主人越堕落,代理人追求私利的趋势难以遏制,生产集团遭受的压榨也越来越重。王朝逐渐衰败,最后垮台。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

第二种大国崛起,生产集团的崛起,或生产集团主导的崛起。

这个故事发生在欧洲。一些暴力集团统治的国家彼此抗衡,最后达成一种均衡,就好象中国的战国一样。这些暴力集团,有的以封建贵族的面貌出现,有的以国王和他雇佣的官僚代理人的面貌出现,以官家集团的面貌出现。在欧洲复杂的暴力均衡体系中,有些地方出现了缝隙,一些商人、市民或其他生产者,他们赎买了一块地盘,或者打下来一块地盘,比如说某个城镇,某个区域。他们结成公社,建立城邦,控制了暴力,生产集团把暴力集团变成了自己的保安,变成了自己的雇佣军,或者干脆聘请贵族当自己的公仆。

在这样的体制下,生产集团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清除了许多发展生产和自由贸易的障碍,创造了繁荣昌盛的新社会,然后,凭借这种优势向全球扩张。

这种生产集团主导的大国崛起,即资产阶级主导的崛起,其实就是资本主义的崛起。马克思说,资本主义在百年历史中创造的财富,比人类历史上创造的财富的总和还要多。生产集团主导的崛起,当然要为生产力的发展创造条件,当然以更高的生产率为基础。

第三种大国崛起,暴力集团主导的赶超式崛起。

资产阶级主导的大国崛起之后,那些暴力集团主导的国家,无论是封建贵族主导的,还是官家主导的,相对落后了,感到了强大压力。他们要模仿,要赶超,要提高生产率,要富国强兵。德国、日本、苏联和中国,这些国家的崛起,就是一个暴力集团打了天下,坐了江山,然后奉行赶超战略,从社会上选拔一些精英,制订五年计划,动用行政力量甚至直接动用暴力推动工业化。这是暴力集团主导的,模仿资本主义的大国崛起。

这种崛起也有“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特点。模仿阶段效率高,动员广,手段多,几个五年计划就上去了。暴力集团也随之狂妄起来,或者胡闹走偏,用新获得力量欺压邻居,或者腐化堕落,像历代王朝的官家一样走向衰败。

3、中国的崛起

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几经挫折,终于像德国、俄国和日本一样,感到了变革的压力。暴力集团坚持的老政策不得不改。于是变法改良,模仿先进,搞洋务运动,一波接一波地发动了官家精英主导的赶超和工业化。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满清统治集团的腐败积重难返,没走多远自己就垮了。

国民党集团打了天下,坐了江山,接着搞工业化,统制经济,模仿赶超,内忧外患之中,也取得了一些成绩。奈何“既生瑜、何生亮”,一个更有效率的暴力集团与它并存,并且利用复杂的暴力均衡格局发展壮大。这就是××党。同时,国民党作为垄断权力的官家集团,也难免走上腐化堕落的老路。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

××党打了天下坐了江山之后,模仿苏联的赶超战略,动用国家的行政和强制力量,抽取农业积累搞工业化。到改革开放前,中国建立了相当完整的工业基础,像苏联一样大体完成了硬件模仿。

这一段仍是官家集团主导的崛起。这种崛起的速度虽快,但代价也很惨重,大量死人,大量浪费,大手大脚而且笨手笨脚地硬干。更无奈的是不能持久。我们熟悉的国企病,或者叫官企病、官场病,越来越严重,渐成积重难返之势。历代官办企业,和历代官府一样,开头往往生机勃勃,效率高,很赚钱,后来逐渐懈怠,内部代理链越来越长,监督不足,空子越钻越大,又没有外部竞争,官企和官府一样日益腐化衰败。官家体制,无论是中国的还是苏联的,都无法解决这样的问题。官企病和官场病其实是体制病,都是官家集团的权力不受制约导致的病。这种病的根子扎在人性和所有物种的天性深处:追求更少付出、更多获得的趋势,在遇到外部抗衡阻遏之前,在得不偿失之前,不会自动停止。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经济蓬勃发展,这种崛起是生产集团主导的崛起。官家集团让出了很多空间,所谓放开搞活,松绑解禁,允许农民、工人、个体户之类的生产者进入一些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于是出现了资本家。在这些领域里,经济蓬勃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这个意义上,这一阶段崛起的主导者应该是生产集团,农民、工人和资本家主导了这个阶段的崛起,官家集团的贡献是不断让步,不再禁止,同时维持社会治安。

我们现在处于中间状态。既不是纯粹的官家集团主导,也不是彻底的生产集团主导。在经济方面,中国接受了世界各国生产集团制订的经济活动规则,加入了西方各国的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共同创建的WTO体系。但在政治方面,中国仍是一个官家集团说了算的社会,民主宪政体制尚未建成,官家集团腐败的历史趋势正在重演。

所谓宪政民主,就是生产集团控制暴力集团,让他们成为自己的保安和守夜人。更宽泛地说,就是人民大众当家作主,民众控制官家集团,把官吏变成公仆。我们现在还没有进入这样的社会。在当代中国社会里,官家主义的问题和资本主义的问题同时并存。官家限制盘剥生产集团的问题普遍存在。资本和官家联手,限制工会农会,过度榨取工人剩余价值导致生产过剩的问题也普遍存在。于是,我们既为资本主义所苦,也为资本主义不发达所苦。官家主义晚期的问题,连同资本主义早期的问题,一起困扰着我们。

4、两大集团进退的一般规律

暴力集团剥削生产集团,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垄断,圈占把持利益最丰厚的领域;二是搜刮,层层剥皮征敛劳动产品。

生产集团不断反抗,设法争取到的让步大体也属于这两个方面。

暴力集团固然可以占有全部土地,垄断所有资源,甚至占有劳动者的人身,但他们无法低成本解决劳动者怠工问题,无法高效率地利用土地资源。全面霸占反倒带来了得不偿失的结果。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做大蛋糕,暴力集团被迫向生产者让步,于是就有了私有土地,放开了盐铁专营的部分环节,有了民营资本,有了松绑弛禁,有了放开搞活。不过,中国民营企业目前仍然受到许多限制,利润最丰厚的领域仍然不许他们进入。

暴力集团固然可以抢走全部产品,但过高的抢劫率,反而导致产品总量下降,反叛增加,暴力集团攫取的纯利减少,总体上得不偿失。于是就有了轻徭薄赋,减免税赋等政策。但是,公开的政策可以调整,官家私下利用合法伤害权攫取灰色利益的趋势却难以遏制。

关键问题在于,凭借暴力打天下坐江山的统治集团,总有过度使用暴力的倾向。这是他们用来牟利的基本资源。在维持自己构建的秩序、抑制异己暴力所必须的暴力水平之外,这个集团及其各级代理人,总要利用霸道的禁令,利用垄断特权,利用合法伤害权,通过苛捐杂税,法外征敛,贪污受贿以及潜规则等方式攫取额外收益,直到无利可图或生产集团无法承受为止。在这样的社会中,暴力浓度总是偏高的。

只有生产集团成为社会的主导者,控制了暴力之后,以暴力为牟利手段的问题才能得到彻底解决。暴力浓度才能被控制在锄暴安良所必需的低水平上。只有在民主宪政的制度下,才可以彻底消除暴力集团返身吞噬一切的风险,劳动生产者才能完全掌握自己的命运,获得光辉的前途。这样的大国崛起,才是持久而善良的大国崛起,也是可靠的和平崛起。

2007年2月8日修改

来源:作者博客 来源日期:2007-6-8 本站发布时间:2007-6-8
 
好好欣赏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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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申请人

第五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第二节 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三节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十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十六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条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一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六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第四十四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六条 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其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

第五十九条 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第六十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 来源日期:2007-6-8 本站发布时间:2007-6-9
 
乐叔,你真无聊,复制一些又长又臭的东东,有谁看得完呢!荔红了,回来吃个大个枝吧
 
有人会看的。萝卜青菜各有所爱。

电白荔枝很便宜吧?发几个过来,如何?
 
QUOTE(EEE @ 2007年06月09日 Saturday, 08:32 PM)
乐叔,你真无聊,复制一些又长又臭的东东,有谁看得完呢!荔红了,回来吃个大个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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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荔枝。
这些文章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他们在探讨中国的未来之路。
其实电白的很多问题,是与当今的政体有关的,这些问题解决了,我们电白的问题也就解决了。
 
寄官他日不清,县情一日未明,民生却知何晴,把望社会稳定。
 
哎....又是那些所谓的条例.....在全国各地都有用吗?
 
QUOTE(疯狂小子. @ 2007年06月10日 Sunday, 12:15 PM)
哎....又是那些所谓的条例.....在全国各地都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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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必须先学好法律,才能更好地运用。
这是全国性的法律条例。
当今的政府部门都在恶补该条例,因为是针对他们的。
我们的百姓却如此不知道用该条例来保护自己。
 
赞同乐叔的观点。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过这个也是有难度的。
 
QUOTE(剃头组新闻中心 @ 2007年06月10日 Sunday, 10:59 PM)
赞同乐叔的观点。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过这个也是有难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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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必须先学好法律,才能更好地运用。
这是全国性的法律条例,全国的政府部门必须遵守的。
当今的政府部门都在恶补该条例,因为该条例是针对他们的,百姓是可以用该条例来告政府的。
我们的百姓却如此不知道用该条例来保护自己。
 
QUOTE(四中乐叔 @ 2007年06月10日 Sunday, 01:01 PM)
用法,必须先学好法律,才能更好地运用。
这是全国性的法律条例。
当今的政府部门都在恶补该条例,因为是针对他们的。
我们的百姓却如此不知道用该条例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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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你的说法......当大家还在温饱线上挣扎时......那里来的时间和心思去学习和运用法律条文.....看看我们电白的群众就知道了.......大家工资少(个中缘由无从考究,对于本人来说)......但是只会埋怨......从来就没有看见那位真正拿起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权利.....是法律意识淡薄还是认为自己斗不过相关部门???

乐叔....你认为是什么原因?
 
QUOTE(疯狂小子. @ 2007年06月11日 Monday, 09:17 AM)
赞同你的说法......当大家还在温饱线上挣扎时......那里来的时间和心思去学习和运用法律条文.....看看我们电白的群众就知道了.......大家工资少(个中缘由无从考究,对于本人来说)......但是只会埋怨......从来就没有看见那位真正拿起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权利.....是法律意识淡薄还是认为自己斗不过相关部门???

乐叔....你认为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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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工资少(个中缘由无从考究,对于本人来说)......但是只会埋怨......从来就没有看见那位真正拿起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权利.....是法律意识淡薄还是认为自己斗不过相关部门???
这不是理由的理由。
当你真正遇到问题时,更应拿起法律作为武器。充分利用法律,这是非常省钱省力的决斗。
 
法律?

我一向认为术业有专攻,那是律师的事,普通百姓哪有时间和闲情去专门研究那些,只要懂得基本的法律法规就好了,除非,自己遇到事情.

曾经得知一朋友家里出了点小问题,律师眼里也盯紧钱而已,故我认为,大家一定要有钱,有钱,可以请到最好的律师为自己辩护.

至于法律的公正性,我相信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为它的基础和立法机构等都没有太多的民意,虽然流程上是.

看回题目,我想到疯狂小子的签名.:

经世致用~~~~
~~~~乱以尚武平天下~~~~
~~~~~~~治以修文化人心~~~~~~~

^^^^^^^我电白百年积弱,正因为明智未开!^^^^^^^

教育人人,则人人得治!
人人自治,则社会必良!
社会改良,则人才必盛!
人才既出,则国势必张!
 
QUOTE(byronroy @ 2007年06月11日 Monday, 11:55 PM)
法律?

我一向认为术业有专攻,那是律师的事,普通百姓哪有时间和闲情去专门研究那些,只要懂得基本的法律法规就好了,除非,自己遇到事情. 100%认同.....

曾经得知一朋友家里出了点小问题,律师眼里也盯紧钱而已,故我认为,大家一定要有钱,有钱,可以请到最好的律师为自己辩护. 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我坚信钱的魅力....坚信钱的力量.....

至于法律的公正性,我相信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为它的基础和立法机构等都没有太多的民意,虽然流程上是. 我国司法都没有完全独立....教我如何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只要领导来个电话,递个条子.....扭转乾坤.....不是难题....迎刃而解....“创造奇迹”
看回题目,我想到疯狂小子的签名.:

经世致用~~~~
~~~~乱以尚武平天下~~~~
~~~~~~~治以修文化人心~~~~~~~

^^^^^^^我电白百年积弱,正因为明智未开!^^^^^^^

教育人人,则人人得治!
人人自治,则社会必良!
社会改良,则人才必盛!
人才既出,则国势必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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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都有了.....具体操纵是怎么样的......我相信很多已经在社会上奋斗的人都有体会.........法律法规往往都是与金钱权力挂钩.......对于国内的检察司法机关,我只想说一句:我“靠”....
 
QUOTE(疯狂小子. @ 2007年06月12日 Tuesday, 11:10 AM)
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都有了.....具体操纵是怎么样的......我相信很多已经在社会上奋斗的人都有体会.........法律法规往往都是与金钱权力挂钩.......对于国内的检察司法机关,我只想说一句:我“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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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含双关,有意思!

[只要领导来个电话,递个条子.....扭转乾坤.....不是难题....迎刃而解....“创造奇迹”]
这句话更有意思:特色呢!
举国上下,莫不如是:总理关心某个问题,特事特办;省委书记关注某个事件,紧急处理;县委书记出个条子,比公文还要传得快....
 
警察是说,再不过来交钱,就批捕了。到时花的钱就更多了。最后还加了一经典名句:把事情解决于萌芽之际,让你节约成本,办好事情。
 
QUOTE(四中乐叔 @ 2007年06月11日 Monday, 11:12 PM)
大家工资少(个中缘由无从考究,对于本人来说)......但是只会埋怨......从来就没有看见那位真正拿起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权利.....是法律意识淡薄还是认为自己斗不过相关部门???
这不是理由的理由。
当你真正遇到问题时,更应拿起法律作为武器。充分利用法律,这是非常省钱省力的决斗。 想要“充分利用法律”作为武器.....注定了你要花费很多时间/很多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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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你的说法......当大家还在温饱线上挣扎时......那里来的时间和心思去学习和运用法律条文.....看看我们电白的群众就知道了.......大家工资少(个中缘由无从考究,对于本人来说)......但是只会埋怨......从来就没有看见那位真正拿起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权利.....是法律意识淡薄还是认为自己斗不过相关部门???
乐叔....你认为是什么原因?


乐叔,我说了一大堆废话。。。想表达的意思只有“当大家还在温饱线上挣扎时......那里来的时间和心思去学习和运用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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