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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民工夫妇怒告电白无良老板赢官司 (1人在浏览)

电白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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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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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三年换来四张工资“白条”
民工夫妇怒告无良老板赢官司
通讯员 邹辉球 本报记者 刘艳

  一对民工夫妇打工三年只换来四张工资“白条”,依法追讨时遭遇一波三折。其中一张“白条”既没有写明日期,又没有原件核对,并且无良老板始终不出庭应诉答辩,最终在二审法官的依法支持下,民工全部诉求获支持。日前,茂名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该无良老板叶某向贵州省民工陈文英夫妇一次性支付欠薪19450元。

老板无良:打工三年只给四张“白条”
  2004年3月,年过半百的贵州省龙里县民工陈文英与其丈夫王其伦远离老家来到电白县林头镇谋生,原计划到老板叶某的果园打工未果,后转到叶某承包经营的一石灰厂打工,双方口头约定:夫妇俩月工资共1400元。夫妇俩从早到晚辛勤劳作,省吃俭用,憧憬着辛苦几年多挣点钱便可以回乡下过好日子。可是直至2006年底,三年下来,老板除了支付部分薪水给夫妇俩作生活费用外,其余工钱一直拖欠,只是写下四张工资欠条给陈文英夫妇收执。

民工维权:依法讨薪一波三折
  在多次向老板讨要欠薪无果的情况下,2007年6月18日,夫妇俩以妻子陈文英的名义依法向电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电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日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合,被申诉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为由,作出电劳仲审字(2007)第3号《不予受理案件的通知书》,并告知申诉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电白县人民法院起诉。当日,原告陈文英即向电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叶某一次性支付工资19450元。电白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双方通过口头约定,已经确立了雇主与雇工之间因提供劳动给付报酬所发生的劳务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动,被告亦已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但尚欠13500元工资报酬没有支付给原告的事实,有被告书写的工资欠条为证,且被告亦未提出异议,予以认定。对原告举证的一张6000元工资欠条没有写明日期,所写的欠款数额不清,且又没有原件核对,不予确认。据此,判决被告叶某一次性支付尚欠的13500元工资报酬给原告陈文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陈文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举证的一张6000元欠据因被上诉人叶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没有答辩,依法应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叶某一次支付工资19450元给上诉人。

二审终审:讨薪诉求获得支持
  经茂名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文英与被上诉人叶某之间以口头协议的方式确立了劳务合同关系。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了劳动,被上诉人亦已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尚欠13500元工资报酬没有支付给上诉人的事实,有被上诉人书写的工资欠条为证,被上诉人没有提出异议,予以认定。对于上诉人提供的没有日期的欠条即6000元的工资欠条,上诉人已经在起诉时举证主张并陈述是被上诉人欠其2004年的工资,被上诉人没有出庭应诉,也不作答辩。现被上诉人在二审时也没有出庭应诉,对上诉人的主张没有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一方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据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欠其2004年的工资6000元符合情理和事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充分,其请求应予支持。终审改判被上诉人叶某一次支付工资19450元给上诉人陈文英。

《茂名日报》(2008-01-01 第三版)

http://www.maomingdaily.com.cn/mmrb/b/b1/200801010001.asp
 
支持大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那个老板可能没后台吧,又或者不懂得进贡。
 
在我们电白,感觉那些外省人真的有点善良,却给我们电白的环境污染了,
做人,混口饭吃,真的很难,
可是,那些富的人用得着去为难一个混口饭吃的人吗?当忍已经到了极限的时候,一切皆有可能```
 
官司赢了,但不一定能拿到钱哦!
 
好样的。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这钱难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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