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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补办手续会作适当处罚 (1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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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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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补办手续会作适当处罚
来源: 南方农村报(www.nfncb.cn) 作者:南方农村报记者林礼广
本文连接:http://www.nfncb.cn/newsdetail.aspx?newsId=4326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就《指南》答疑
养殖场使用的土地哪些需要审批手续?没有审批能否补办?日前,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内容详见5月8日南方农村报6版,简称《指南》)。《指南》公布后,得到行业人士的普遍关注,南方农村报记者就养殖户尤其关心的土地使用以及相关审批手续的疑问采访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处室人员。
疑问一:哪些用地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关于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审批手续问题,《指南》有两点说明,其中第一点提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二点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可同时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和第二点相比,第一点并没有提到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需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此,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处长曾远勇认为,第一点的规定确实有些模糊,按照我国以前的土地使用情况来分析,土地是不分谁使用。而要看这个土地怎么使用,因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规模化养殖场的附属设施也需要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二点的分类管理可以看作是对第一点的补充说明。”曾远勇表示。不过,他告诉记者,关于这一点最终的解释权应该归属国家国土资源部,因为这部分内容就是参考了去年9月份国家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疑问二:没有办理审批手续能否补办?
《指南》规定,在同一地点,生猪存栏100头以上,肉禽存栏1000只以上称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据记者了解,目前广东省农村养殖场普遍达到这个标准,但很多养殖场主并没有意识去审批使用土地的相关手续。
“兴办规模化养殖场,使用土地没有审批,如果已经发生了,即事实已经存在,那么这个场就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曾远勇认为,《指南》内容都是根据国家原有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不是说现在才规定,而是把之前的规定再明确。
至于能不能补办手续,曾远勇表示,如果事实已经存在,手续可以补办,但首先要作适当的处罚,“毕竟事实已经存在违法行为”。
疑问三:补办土地审批手续罚金多少?
如果规模化养殖场因补办土地审批手续而受罚,那要罚款多少呢?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处张处长告诉记者,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如果出现土地使用违法情况,先看所占用的土地性质,如果是耕地,那罚款不高于30元/平方米(包括30元),处罚金额多少视违法程度而定。据透露,如果国土部门的处罚决定没有得到履行,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责任人采取司法措施。如果占用的是山坡地,罚款金额不等,每平方米5元、8元、10元都有,每个地方都不同,“罚款相对轻一些”。
曾远勇表示,《指南》是从支持和扶持养殖业的目的出发,政策相比以前更加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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