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1----2007.10.1事业单位(教育系统)这段时间都不按政策发放20个月的抚恤金,全县大概200人 争取合法权益---起诉电白财政局!!!,请有付合条件的家属请联系我13542302439
关于电白财政局对病故教师不发放抚恤金的答复质询
信访局: 本人对电白县财政局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日对关于病故(2007年7月)教师不发放恤金的答复表示强烈不服!就有关问题如下:
一、解释抚恤金发放渠道有错误
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金一直以来都是由财政负责发放是事实(详见附表1、2《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电白财政局所根据的电民优〔2002〕13号文件解释说事业单位的抚恤金自2002年1月1日―2007年10月1日止是原单位发放。) 【13号文件是说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由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发放标准和计算办法仍按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并未在此规定之内) 由此说明,财政局对事业单位人员死亡抚恤金不发放,推卸责任,说是由生前所在单位负责的, 它是张冠李戴的说法,是没有文件依据的。二、抚恤金从2007年10月一日起由财政局发放是错误的
电白财政局对电白信访局的答复(2008年10月20日):“我县根据实际情况,事业单位也参照国家机关从2007年10月1日起发放由财政供养人员的死亡抚恤金”
事业单位死亡人员抚恤金一直是财政局发放的,何来“2007年10月1日起发放由财政供养人员的死亡抚恤金”这段答复?!莫非有电民优〔2007〕※※号说2007年10月1日起由财政局发放事业单位死亡人员的抚恤金?可以说这答复肯定是没有文件依据的。(执行文件政策并不是按抄发日期来定的)【详见(1)民发 〔2007〕64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五月八日发布 (2)粤民优〔2007〕10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抄送 (3)茂民优〔2007〕4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抄送 各级文件通知所表达的内容是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执行时间是自2004年10月1日起)二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执行时间是自2006年7月一日起),以上文件规定:1.我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也参照执行。2.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本人要求电白县财政局不要再推卸职责、相互推诿 ,不扭曲各级文件的精神,而是正视问题,解决问题, 把应该发的抚恤金尽早发放。
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 电白县罗坑镇罗坑中学***
被告: 电白县财政局 电白教育局
案由:
电白县罗坑中学退休教师***于2007年7月12日过世, 家属悉知有关抚恤金发放的政策后,向电白县财政局提出抚恤金申请。结果电白财政局根据电民优〔2002〕13号文件解释说:“1.事业单位的抚恤金自2002年1月1日―2007年10月1日止是由原单位发放, 2.我县根据实际情况,事业单位也参照国家机关从2007年10月1日起发放由财政供养人员的死亡抚恤金” 。(电白财政局于2008年10月20日对电白信访局的答复) 对此解释本人表示强烈不服,因此特向电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追讨应该放的抚恤金。
诉讼请求:
要求财政局根据国家政策发放已故教师***的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事实与理由:
事业单位死亡人员抚恤金一直由财政局发放是有据可查的事实,根据(1.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详见(1)民发 〔2007〕64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五月八日发布 (2)粤民优〔2007〕10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抄送 (3)茂民优〔2007〕4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抄送)。2.《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3.《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文件)
文件通知所表达的内容是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执行时间是自2004年10月1日起) 二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执行时间是自2006年7月一日起)。三、我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也参照执行。四、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由此证明: 1.电白财政局所根据的电民优〔2002〕13号文件解释说:“事业单位的抚恤金自2002年1月1日―2007年10月1日止是原单位发放。2.我县根据实际情况,事业单位也参照国家机关从2007年10月1日起发放由财政供养人员的死亡抚恤金。”(电白财政局2008年10月20日对电白信访局的答复) 电白财政局以收到文件的时间(2009年9月份)来定断是否发放抚恤金以及发放渠道(负责单位)是偷换概念、张冠李戴的做法,是没有文件依据的。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 〔2007〕64号文件粤民优〔2007〕10号文件(3)茂民优〔2007〕4号文件(由财政局解释时提供)
2. (1) 《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2.)《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政府网站提供的文件公告下载)
此致
电白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