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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六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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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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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font-family:'>给广东省公安厅厅长、检察院检察长的一封信</span>--电白公安局相关领导干警包庇凶手,销毁证据,将故意杀人等同于自杀
尊敬的广东省公安厅厅长、检察院检察长:
你们好,很冒昧以这样的方式给你们写信,但实属无奈,自我弟冯景坚被杀以来,本家庭陷入万般无奈之中,一方面失去至亲,骨肉分离,亲情割断,在精神上已是痛不欲生;另一方面在失去至亲后,死者仍要蒙受离奇的冤情,如此境况,本家庭多次上访至县、市、省相关部门,事过半年,仍是冤情难伸,本人本着以死鸣冤的决心,现将茂名电白新新国际无辜员工遇害事件简述,案件如下:
案件回述:
2012年10月5日凌晨两点左右,电白县新新国际人员冯景坚(本人冯景杰,冯景坚为我弟),在下班之前,按公司安排到县人民医院后门垃圾池倒垃圾,因凶手之前与新新国际有斗殴,凶手为了报复新新国际,于当晚组织十人左右(多位目击证人证实,有笔录及录音为证),开着白色面包车埋伏垃圾池附近,见到我弟冯景坚等员工骑着摩托车过来倒垃圾,就拿起三节甩棍、水管及刀器,残暴砍打新新国际员工,其他同事见状赶忙四处逃跑,四个凶手仍对他们穷追不舍,并叫喊着“打死他们”,因我弟第一时间被凶手打中头部,倒地被摩托车压在身上不能逃脱,其余五六凶手围着我弟冯景坚,往头部死里砍打。在我弟被暴打一段时间后已失去所有逃生力,蜷缩在地时,凶手仍不善罢干休,几个人将我弟从离作案车辆好几米远的地方,一路拖行上车,致我弟股部,膝盖头,手托多处大面积擦伤(有伤情图片为证)。后凶手在车上又用甩棍对他头部进行毒打,期间,我弟曾求饶说:“我与你们无恩无仇,请不要这么大力打我”(我弟仅在新新国际上班十天左右,之前新新国际与凶手的斗殴全然不知),凶手仍然不理会我弟的死活,将他绑架起来,开车驶离案发第一现场,(以上有目击证人证实)之后又在车上将他无辜残暴杀害(致其颅骨左顶骨骨折,大脑多处严重创伤,颅脑脑干严重损伤,有医院证明及法医鉴定),抛尸于桥南路路边附近。
案情进展及黑幕:
故意杀人案发后半年多,电白公安部门才追缉两三个凶手归案,审讯案情得出结论:凶手在车上用拳头殴打冯景坚的头部。梁国江等人准备拉冯景坚回茂港区高地那和村教训一下,吴玉泉驾车经过水东镇桥南路的时候,***********,躺在地上不能动弹,后送电白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附公安案情定论及案发抛尸现场相片)。此案情一出,引起舆论大哗,当地几乎所有群众(附群众签名)均知道员工是无辜被凶手在案发第一现场用三节棍暴打头部后,又绑架上车惨打,直至打断头部左顶枕骨,严重打伤脑干死亡(目击证人及证辞及法医鉴定),后抛尸路边,开车逃离。(附作案车辆图片及现场三张相片)2013年1月28日,群众不满当地公安部门失职渎职行为,集体到县委上访,要求当地公安局还原事情真相(附相关上访视频[WMV]http://player.youku.com/player.php/sid/XNTY0NzY1NTEy/v.swf[/WMV]
http://player.youku.com/player.php/sid/XNT...绾伟彀干袼俚模
种种证据表明,电白公安部门前任部分领导、干警无法无天,包庇凶手,销毁证据(感谢新任公安局局长---黄局、副局---林志伟局长、李进军秘书长、杨鹏翔队长及现任相关刑警一队全体队员的重视与秉公办案)人命案竟沦为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原本凶杀的命案在此等违法违纪者手中竟成了离奇的冤假错案,请问整个社会法理何在,天理何在?
作为受害人家属,本人在失去一至亲之后已是痛不欲生,但现电白公安局部分领导干警第一次审讯的结论离奇将案件起诉建议书为:凶手在车上用拳头殴打冯景坚的头部。梁国江等人准备拉冯景坚回茂港区高地那和村教训一下,吴玉泉驾车经过水东镇桥南路的时候,********躺在地上不能动弹,后送医院不治身亡,(其实我弟送医院之前已是死亡,因为脑干已严重损伤,脑干好比如鸡蛋的蛋清与蛋黄,已混为一体,没法医治,只是家属不愿意放弃任何可能性,用机器与药水艰难维持本不是自然人的状态)人为制造冤案错案。现经家属的多方努力,案件经退回补充侦查,第二次案件起诉建议书:在车上,梁贵城从冯景坚的后面用脚往其头部踹了几下,凌兴培用巴掌、拳头往冯景坚的头部、背部打了几下,吴玉鹏用拳头、脚往冯景坚的头部、背部打了几下,梁国江用其在路上捡来的那根伸缩棍的底部往冯景坚的后脑部位猛戳了几下,当车行至水东镇桥头路路段时,*******,躺着一动不动,就没有停下车,直接驾车往村里逃跑。冯景坚后送电白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凶手口供供述吴玉鹏在车上拿着伸缩铁棍在猛打那名男子的头部及上身及凌兴培用三节棍底部猛戳后脑勺。综上所述,案件案情在两次审讯后都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第一次案情明显是避重就轻,为凶手逃避法律的严惩留有空间,第二次案情凶手已承认在车上用铁棍猛敲受害人头部,受害人在案发第一现场已被六凶手用铁棍重伤头部,后又绑架上车,在车没逃离第一现场时又对其头部全身进行毒打,并在车逃离现场过程中又第三次用铁棍猛击受害人头部的情况下(有凶手的笔录口供),头部是人体最重要的部位,轻伤则晕眩,行为难控制,重伤则晕死过去或死亡,更谈不上有任何行动能力,请问相关办案人员,如果是此种情况下,受害人被六人以上用铁棍多次猛打头部,你还有任何逃生的能力吗?
事实真相及案件疑点:
<1>事实一
公安局第一时间是根据监控摄像头找到作案车辆的,案卷中沿路有相关监控摄像头的位置,监控摄像头所拍摄的内容是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
疑点:公安局办案人员必须去调取相关视频的,为何没有去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这是一种渎职、包庇凶手行为!
<2>事实二
凶手绑架受害人冯景坚上车后,在车上又持续殴打冯景坚头部这个时间段内,根据凶手口供,车窗一直是关闭状态的。
疑点:为何车经过桥南路时,冯景坚晕死过去并在多人(凶手实为十人)的监视下能在凌晨二点左右,夜深人静的情况下仍能打开车窗,实为被人抛尸而非自主行为!
<3>事实三
在电白县水东镇桥南路附近时,有个高清监控摄像头,该设备是固定式高清视频监控且设备正常使用。
疑点:电白县公安局刑警一队杨理平采集相关证据时,第一次说没有去调取相关视频,第二次跟相关领导交代说调取了, 但觉得没有价值就没有保存作为证据材料,前后解释矛盾不一致,办案人员在隐瞒相关事这样实真相,包庇凶手,销毁证据,在该位置监控拍摄到车经过时车况及抛尸过程。
<4>事实四
现场案发民警拍摄到三张现场相片,是案发现场当时真实情况的反映,也是案件最直接有力的证据之一。
疑点:为何相关办案人员没将案发的现场相关相片附在案卷卷宗中送达检察院审阅, 家属多方努力找到,亲自签名附在案件卷宗中。究竟相关办案人员想掩盖些什么黑幕!?
<5>事实五
根据所有目击证人证实,案发同一时间点内:有四个凶手去追杀我弟冯景坚其余三个同事,有一个凶手司机始终没有下车,其余五个凶手围着我弟砍杀,凶手人数应为十个左右,为何公安局只确认为几个小混混,且都是年龄都是十几至二十几岁,根据新新国际人员反映,当晚老总交代,下班不要穿工作服,有人要来报复,如果是简单内部人员为了争女朋友事因,为何老总会提前得知当晚有人报复新新国际,事件跟新新国际有什么内情。
疑点:为何公安局没有调查新新国际法人的代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又为何要确认凶手人数为六人,并包庇其它凶手?
<6>事实六
电白公安局第一次的起诉建议书案情为:凶手在车上用拳头殴打冯景坚的头部,梁国江等人准备拉冯景坚回茂港区高地那和村教训一下,吴玉泉驾车经过水东镇桥南路的时候,*********躺在地上不能动弹,后送医院不治身亡。经过家属信上千群众到县委信访,且长时间的不懈深入调查,第二次的起诉建议书案情却为:在车上,梁贵城从冯景坚的后面用脚往其头部踹了几下,凌兴培用巴掌、拳头往冯景坚的头部、背部打了几下,吴玉鹏用拳头、脚往冯景坚的头部、背部打了几下,梁国江用其在路上捡来的那根伸缩棍的底部往冯景坚的头部猛戳了几下,当车行至水东镇桥头路路段时,********,躺着一动不动,就没有停下车,直接驾车往村里逃跑。
疑点:为何前后两次案情如此大相径庭,性质全然不同,请问为何在群情愤怒的社会舆论压力下,两种结论完全不同,电白公安局第一次起诉建议书究竟想在帮谁,而让死者含冤?
家属怒问杀人凶手:
1、 为何在案发第一现场时要用水棍及三节棍群殴一个无辜的小孩的头部及重要的身体部位,并且绑架上车?
2、 为何绑架上车后仍要多人群殴受害人头部及上身,且是在受害人悲惨求饶的情况下,仍不肯放过一条年轻的生命,长时间毒打?
3、 为何将无辜年轻的生命杀害后仍想抛尸马路欲制造车祸,欲想轻易逃避法律制裁,做法简直没有人性,无法无天?
4、 现杀了人还以为有幕后老大,可以让你们逃避法律的严惩,不将相关的幕后指使及事实真相交代,法网恢恢,无论你们如何的持黑持特权,现家属掌握足够的证据,将坚持到底,誓言直至,血债须血还,杀人偿命,把罪责往自身上揽,终归害家人害自己。
家属对公安厅的恳求:
1、 电白公安局必须公开相关监控视频证据,严惩凶手,血债血还!
2、 本人及家属已对当地公安办案完全失去信任,恳求广东省公安厅异地用警(广州、佛山地区)调查此案件。
3、 请求上级公安部门做相关案情的车况实验,还原事实真相!
4、 请求具有权威的法医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公开相关法医鉴定全程摄像视频,还原尸检体真相!
5、 立案调查相关渎职违法办案者!
对社会的希望:
本人多次为弟洗冤末果,现将之实情公诸于众人、网络,希望广大有正义感的友人、网友能够帮帮一个苦难无助的家庭:
1、 长期关注,新闻媒体深入追踪报道。
2、 有社会正义、责任感的知名律师能够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
同时希望广东省公安厅厅长能够重视此案,严惩凶手,严惩违法渎职者,还死者一个公道与清白,还社会一份正义与公正, 万分感激,叩首为谢!
撰写人:冯景杰(附身份证复印件)
日期:2013年3月30日
受害人家属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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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现场三张相片,家属自主找到,签名附在案卷卷宗中,送达茂名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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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广东省公安厅厅长、检察院检察长:
你们好,很冒昧以这样的方式给你们写信,但实属无奈,自我弟冯景坚被杀以来,本家庭陷入万般无奈之中,一方面失去至亲,骨肉分离,亲情割断,在精神上已是痛不欲生;另一方面在失去至亲后,死者仍要蒙受离奇的冤情,如此境况,本家庭多次上访至县、市、省相关部门,事过半年,仍是冤情难伸,本人本着以死鸣冤的决心,现将茂名电白新新国际无辜员工遇害事件简述,案件如下:
案件回述:
2012年10月5日凌晨两点左右,电白县新新国际人员冯景坚(本人冯景杰,冯景坚为我弟),在下班之前,按公司安排到县人民医院后门垃圾池倒垃圾,因凶手之前与新新国际有斗殴,凶手为了报复新新国际,于当晚组织十人左右(多位目击证人证实,有笔录及录音为证),开着白色面包车埋伏垃圾池附近,见到我弟冯景坚等员工骑着摩托车过来倒垃圾,就拿起三节甩棍、水管及刀器,残暴砍打新新国际员工,其他同事见状赶忙四处逃跑,四个凶手仍对他们穷追不舍,并叫喊着“打死他们”,因我弟第一时间被凶手打中头部,倒地被摩托车压在身上不能逃脱,其余五六凶手围着我弟冯景坚,往头部死里砍打。在我弟被暴打一段时间后已失去所有逃生力,蜷缩在地时,凶手仍不善罢干休,几个人将我弟从离作案车辆好几米远的地方,一路拖行上车,致我弟股部,膝盖头,手托多处大面积擦伤(有伤情图片为证)。后凶手在车上又用甩棍对他头部进行毒打,期间,我弟曾求饶说:“我与你们无恩无仇,请不要这么大力打我”(我弟仅在新新国际上班十天左右,之前新新国际与凶手的斗殴全然不知),凶手仍然不理会我弟的死活,将他绑架起来,开车驶离案发第一现场,(以上有目击证人证实)之后又在车上将他无辜残暴杀害(致其颅骨左顶骨骨折,大脑多处严重创伤,颅脑脑干严重损伤,有医院证明及法医鉴定),抛尸于桥南路路边附近。
案情进展及黑幕:
故意杀人案发后半年多,电白公安部门才追缉两三个凶手归案,审讯案情得出结论:凶手在车上用拳头殴打冯景坚的头部。梁国江等人准备拉冯景坚回茂港区高地那和村教训一下,吴玉泉驾车经过水东镇桥南路的时候,***********,躺在地上不能动弹,后送电白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附公安案情定论及案发抛尸现场相片)。此案情一出,引起舆论大哗,当地几乎所有群众(附群众签名)均知道员工是无辜被凶手在案发第一现场用三节棍暴打头部后,又绑架上车惨打,直至打断头部左顶枕骨,严重打伤脑干死亡(目击证人及证辞及法医鉴定),后抛尸路边,开车逃离。(附作案车辆图片及现场三张相片)2013年1月28日,群众不满当地公安部门失职渎职行为,集体到县委上访,要求当地公安局还原事情真相(附相关上访视频[WMV]http://player.youku.com/player.php/sid/XNTY0NzY1NTEy/v.swf[/WMV]
http://player.youku.com/player.php/sid/XNT...绾伟彀干袼俚模
种种证据表明,电白公安部门前任部分领导、干警无法无天,包庇凶手,销毁证据(感谢新任公安局局长---黄局、副局---林志伟局长、李进军秘书长、杨鹏翔队长及现任相关刑警一队全体队员的重视与秉公办案)人命案竟沦为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原本凶杀的命案在此等违法违纪者手中竟成了离奇的冤假错案,请问整个社会法理何在,天理何在?
作为受害人家属,本人在失去一至亲之后已是痛不欲生,但现电白公安局部分领导干警第一次审讯的结论离奇将案件起诉建议书为:凶手在车上用拳头殴打冯景坚的头部。梁国江等人准备拉冯景坚回茂港区高地那和村教训一下,吴玉泉驾车经过水东镇桥南路的时候,********躺在地上不能动弹,后送医院不治身亡,(其实我弟送医院之前已是死亡,因为脑干已严重损伤,脑干好比如鸡蛋的蛋清与蛋黄,已混为一体,没法医治,只是家属不愿意放弃任何可能性,用机器与药水艰难维持本不是自然人的状态)人为制造冤案错案。现经家属的多方努力,案件经退回补充侦查,第二次案件起诉建议书:在车上,梁贵城从冯景坚的后面用脚往其头部踹了几下,凌兴培用巴掌、拳头往冯景坚的头部、背部打了几下,吴玉鹏用拳头、脚往冯景坚的头部、背部打了几下,梁国江用其在路上捡来的那根伸缩棍的底部往冯景坚的后脑部位猛戳了几下,当车行至水东镇桥头路路段时,*******,躺着一动不动,就没有停下车,直接驾车往村里逃跑。冯景坚后送电白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凶手口供供述吴玉鹏在车上拿着伸缩铁棍在猛打那名男子的头部及上身及凌兴培用三节棍底部猛戳后脑勺。综上所述,案件案情在两次审讯后都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第一次案情明显是避重就轻,为凶手逃避法律的严惩留有空间,第二次案情凶手已承认在车上用铁棍猛敲受害人头部,受害人在案发第一现场已被六凶手用铁棍重伤头部,后又绑架上车,在车没逃离第一现场时又对其头部全身进行毒打,并在车逃离现场过程中又第三次用铁棍猛击受害人头部的情况下(有凶手的笔录口供),头部是人体最重要的部位,轻伤则晕眩,行为难控制,重伤则晕死过去或死亡,更谈不上有任何行动能力,请问相关办案人员,如果是此种情况下,受害人被六人以上用铁棍多次猛打头部,你还有任何逃生的能力吗?
事实真相及案件疑点:
<1>事实一
公安局第一时间是根据监控摄像头找到作案车辆的,案卷中沿路有相关监控摄像头的位置,监控摄像头所拍摄的内容是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
疑点:公安局办案人员必须去调取相关视频的,为何没有去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这是一种渎职、包庇凶手行为!
<2>事实二
凶手绑架受害人冯景坚上车后,在车上又持续殴打冯景坚头部这个时间段内,根据凶手口供,车窗一直是关闭状态的。
疑点:为何车经过桥南路时,冯景坚晕死过去并在多人(凶手实为十人)的监视下能在凌晨二点左右,夜深人静的情况下仍能打开车窗,实为被人抛尸而非自主行为!
<3>事实三
在电白县水东镇桥南路附近时,有个高清监控摄像头,该设备是固定式高清视频监控且设备正常使用。
疑点:电白县公安局刑警一队杨理平采集相关证据时,第一次说没有去调取相关视频,第二次跟相关领导交代说调取了, 但觉得没有价值就没有保存作为证据材料,前后解释矛盾不一致,办案人员在隐瞒相关事这样实真相,包庇凶手,销毁证据,在该位置监控拍摄到车经过时车况及抛尸过程。
<4>事实四
现场案发民警拍摄到三张现场相片,是案发现场当时真实情况的反映,也是案件最直接有力的证据之一。
疑点:为何相关办案人员没将案发的现场相关相片附在案卷卷宗中送达检察院审阅, 家属多方努力找到,亲自签名附在案件卷宗中。究竟相关办案人员想掩盖些什么黑幕!?
<5>事实五
根据所有目击证人证实,案发同一时间点内:有四个凶手去追杀我弟冯景坚其余三个同事,有一个凶手司机始终没有下车,其余五个凶手围着我弟砍杀,凶手人数应为十个左右,为何公安局只确认为几个小混混,且都是年龄都是十几至二十几岁,根据新新国际人员反映,当晚老总交代,下班不要穿工作服,有人要来报复,如果是简单内部人员为了争女朋友事因,为何老总会提前得知当晚有人报复新新国际,事件跟新新国际有什么内情。
疑点:为何公安局没有调查新新国际法人的代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又为何要确认凶手人数为六人,并包庇其它凶手?
<6>事实六
电白公安局第一次的起诉建议书案情为:凶手在车上用拳头殴打冯景坚的头部,梁国江等人准备拉冯景坚回茂港区高地那和村教训一下,吴玉泉驾车经过水东镇桥南路的时候,*********躺在地上不能动弹,后送医院不治身亡。经过家属信上千群众到县委信访,且长时间的不懈深入调查,第二次的起诉建议书案情却为:在车上,梁贵城从冯景坚的后面用脚往其头部踹了几下,凌兴培用巴掌、拳头往冯景坚的头部、背部打了几下,吴玉鹏用拳头、脚往冯景坚的头部、背部打了几下,梁国江用其在路上捡来的那根伸缩棍的底部往冯景坚的头部猛戳了几下,当车行至水东镇桥头路路段时,********,躺着一动不动,就没有停下车,直接驾车往村里逃跑。
疑点:为何前后两次案情如此大相径庭,性质全然不同,请问为何在群情愤怒的社会舆论压力下,两种结论完全不同,电白公安局第一次起诉建议书究竟想在帮谁,而让死者含冤?
家属怒问杀人凶手:
1、 为何在案发第一现场时要用水棍及三节棍群殴一个无辜的小孩的头部及重要的身体部位,并且绑架上车?
2、 为何绑架上车后仍要多人群殴受害人头部及上身,且是在受害人悲惨求饶的情况下,仍不肯放过一条年轻的生命,长时间毒打?
3、 为何将无辜年轻的生命杀害后仍想抛尸马路欲制造车祸,欲想轻易逃避法律制裁,做法简直没有人性,无法无天?
4、 现杀了人还以为有幕后老大,可以让你们逃避法律的严惩,不将相关的幕后指使及事实真相交代,法网恢恢,无论你们如何的持黑持特权,现家属掌握足够的证据,将坚持到底,誓言直至,血债须血还,杀人偿命,把罪责往自身上揽,终归害家人害自己。
家属对公安厅的恳求:
1、 电白公安局必须公开相关监控视频证据,严惩凶手,血债血还!
2、 本人及家属已对当地公安办案完全失去信任,恳求广东省公安厅异地用警(广州、佛山地区)调查此案件。
3、 请求上级公安部门做相关案情的车况实验,还原事实真相!
4、 请求具有权威的法医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公开相关法医鉴定全程摄像视频,还原尸检体真相!
5、 立案调查相关渎职违法办案者!
对社会的希望:
本人多次为弟洗冤末果,现将之实情公诸于众人、网络,希望广大有正义感的友人、网友能够帮帮一个苦难无助的家庭:
1、 长期关注,新闻媒体深入追踪报道。
2、 有社会正义、责任感的知名律师能够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
同时希望广东省公安厅厅长能够重视此案,严惩凶手,严惩违法渎职者,还死者一个公道与清白,还社会一份正义与公正, 万分感激,叩首为谢!
撰写人:冯景杰(附身份证复印件)
日期:2013年3月30日
受害人家属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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