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 年补偿封顶线提到6万元门诊费用每年最多可报50元
[ 点击数:288 更新时间:2010-8-17 ]
本网讯 最近,市政府出台《茂名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明确提高我市新农合保障水平。其中,年补偿封顶线提到6万元,年门诊费用报销提高到50元,经批准转到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提到45%。
《补充规定》明确,2011年,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为150元,中央、省、市、县(市、区)四级财政共补助每人120元,农民个人筹资30元。相比2009年,人均筹资标准提高了40元,四级财政补助提高了30元,个人筹资提高了10元。筹资标准提高后,我市参保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也相应提高:年补偿封顶线由5万元提到6万元,门诊费用由每年最多可报22元提高到50元,经批准转到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由30%提到45%;部分重大疾病患者,可以选择在我市任何一间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400元,起付线以上报销比例统一为60%;精神病人在市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规定的费用可报销60%;正常分娩新生儿的有关诊疗费用纳入参合母亲的年度补偿费用,新生婴儿住院及门诊费用可享受参合母亲年度内新农合保障;接种狂犬病疫苗可一次性获补偿100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补充规定》对我市参合农民的住院补偿作了调整,实行单病种补偿制度和非单病种日均费用限额标准,扩大了单病种的补偿范围。单病种定额标准为每例最高限额。费用未达到最高限额的,按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超额部分由各定点医疗机构自负。凡确定为单病种的住院患者,入院时只需足额交纳自付费用即可。参合住院患者同时患两种疾病,且均确诊为单病种的,定额较高的病种按标准执行,定额较低的病种按定额标准的30%执行。同时患三种以上疾病的,不执行单病种。单病种定额补偿以外的病种,均实行非单病种补偿。非单病种补偿实行住院天数及日均费用限额制度,日均住院总费用限额的计算办法是:住院总费用=住院总天数×日均费用限额-入院3天内的急救、手术日均限额增加的费用。但如属于急救、手术的患者,入院3天内的增加费用则不减除。
《补充规定》还明确,我市新农合制度统一实行“大病统筹加普通门诊统筹”的模式,以大病统筹为主。参合人员的大额慢性病门诊费用纳入大病统筹范围,普通门诊费用纳入门诊统筹补偿。也就是说,参合农民不但患大病住院可获补偿,而且看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治疗费用也可获限额报销。门诊统筹补偿设定补偿比例和单次补偿限额: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站为40%。在镇卫生院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一般为20元,在村卫生站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10元。而门诊费用累计每人每年最多可报50元。参合户中的任何一人其门诊补偿可一次性消费其以户为单位的年度门诊补偿费用总额。目前,门诊补偿只限于参合农民户口所在地的新农合定点村卫生站和镇(街道)卫生院的门诊治疗费用补偿,在县级和外地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暂不列入补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