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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关于教师工资问题的行政法规 (1人在浏览)

DBL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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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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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

【法规分类号】112602198703
【标题】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7/11/28
【实施日期】1987/10/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人事
【文号】国发(1987)102号
【题注】
【正文】
为了改善中小学教师生活待遇,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七年十月起,将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工资标准提高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在不超过工资标准提高10%的增资总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行情况,将增资总额的大部分用于提高工资标准,小部分用于调整中小学教师内部的工资关系。

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中等、初等成人教育学校的教师可以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有关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教委制订下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有力措施迅速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的通知

【法规分类号】112701199309
【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有力措施迅速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3/11/16
【实施日期】1993/11/16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教育
【文号】国办发(1993)78号
【题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几年,特别是去年以来,不少地区民办教师工资拖欠有增无减,公办教师工资拖欠也大面积出现,问题相当严重。拖欠教师工资,严重影响教师生计,挫伤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影响教师队伍稳定,广大教师反映十分强烈,社会各界对此也极为关注。如果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不仅严重影响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而且势必影响社会的稳定,引发一系列严重后果。各级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果断有力措施,迅速解决当前拖欠教师工资问题并从根本上杜绝此类问题再度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是教师最基本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公办教师工资、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还是民办教师统筹工资,都必须按时兑现,足额发放,不得拖欠。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从教育的重要战略地位和社会主义法制的高度认识这一问题。各地要对教师工资待遇落实情况再进行一次严肃认真的检查、清理,采取坚决的清欠措施。

二、理顺教育经费管理体制,完善保障机制,确保教师工资按期足额到位。在经济落后、财政困难、不能保证教师工资按期足额发放的地方,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将预算内教育经费改由县管。农村教育费附加也可以实行乡征县管的体制,专款专用,杜绝挪用或平调现象,以保证民办教师统筹工资的兑现。

三、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努力增加教育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要扎扎实实落到实处。乡(镇)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发展教育。教师工资所需经费以县为主筹措,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人民政府也要尽最大努力给予支持。国家分配给各地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可安排一部分用于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

四、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事关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狠抓落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要强化法制观念,严肃财经纪律。拖欠教师工资严重的地方,不准兴建楼堂馆所,不得购买小汽车。违者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挤占、挪用、卡扣教育经费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做为当前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抓紧落实。务必在今年年底前,将积欠工资如数发到教师手中并把解决结果报告国务院。同时要研究和采取措施,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分类号】112701199702
【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7/08/15
【实施日期】1997/08/1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教育
【文号】国办发(1997)27号
【题注】
【正文】
近年来,由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心和重视,各级人民政府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以“数额大、范围广、时间长”为特征的拖欠教师工资的严峻形势一度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是,目前许多地区又出现了新的拖欠,并且出现了教师工资“拖欠又克扣”等新问题,已经影响到教师生活、教学秩序和政府的形象。为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拖欠教师工资的责任在政府部门,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从“科教兴国”的战略高度出发重视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并将此作为工作考核的责任目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财政、教育、人事、计划等部门积极参加,督查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拖欠教师工资情况报告制度,每年七月底和年底,分两次将拖欠教师工资情况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汇总后报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

二、各地要加快建立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的保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精神,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公办教师的工资,一般由县级财政负责支付,经济发达的农村,也可以由乡级财政负责支付。民办教师工资,属政府支付部分,由县级财政负责;乡筹部分,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支付。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教育经费特别是教师工资实行全额预算,足额拨款,不留缺口。要按照《教育法》规定,落实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保证教师工资的发放。财政补贴县要将补贴首先用于保障教师工资发放。

四、各级执法部门要加大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的督促检查工作力度,真正做到依法治教;对长期拖欠教师工资又不采取切实措施解决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挪用、截留教育经费而致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以各种名目克扣教师工资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惩处。
 
党和国家 历来都很重视教师们的....
 
行过,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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