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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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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
【法规分类号】112602198703
【标题】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7/11/28
【实施日期】1987/10/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人事
【文号】国发(1987)102号
【题注】
【正文】
为了改善中小学教师生活待遇,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七年十月起,将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工资标准提高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在不超过工资标准提高10%的增资总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行情况,将增资总额的大部分用于提高工资标准,小部分用于调整中小学教师内部的工资关系。
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中等、初等成人教育学校的教师可以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有关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教委制订下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法规分类号】112602198703
【标题】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7/11/28
【实施日期】1987/10/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人事
【文号】国发(1987)102号
【题注】
【正文】
为了改善中小学教师生活待遇,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七年十月起,将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工资标准提高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在不超过工资标准提高10%的增资总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行情况,将增资总额的大部分用于提高工资标准,小部分用于调整中小学教师内部的工资关系。
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中等、初等成人教育学校的教师可以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有关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教委制订下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