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海听涛
小学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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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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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规范,贪官的腐败方式也在发生变化,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逐渐转向隐蔽性较强的信息贿赂、期权贿赂等隐性腐败行为。针对这一情况,中央先后出台若干规定加以遏制 今年5月底,广东省纪委证实,时任中山市市长李启红涉嫌股票内幕交易被组织调查。李启红被中央纪委“双规”之后,她的丈夫、弟弟、弟媳和妹妹都被带走协助调查,一个依傍权力的家族企业也由此浮出水面。据透露,李启红家族曾从上市企业中山公用的股价14个涨停板的飙升中获取巨大收益,积聚的财富“保守估计有20个亿”。而表面上看来,这些财富的积累与李本人并无干系,李不懂证券市场,最大的可能是将交易信息透露给亲朋好友,曲线牟利。 如果早实施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5月26日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或许李启红的腐败行为会被遏止。根据该规定,领导干部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投资金融理财产品、企业及房产的情况均应列入应报告事项。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随着腐败行为的日益隐蔽化,目前反腐败工作已经不再限于对赤裸裸的权钱交易的查处,中国反腐工作进入了查处“隐性腐败”的“深水区”。 “帮助贿赂”、“预期受贿” 隐性腐败形式多样化 谈到“隐性腐败”,许多基层纪检工作者一点也不陌生。江苏省盐城市一名纪检干部给记者举了个例子:该市原人大常委会主任祁崇岳在担任市委宣传部长期间,一名干部长期巴结讨好祁,并不直接给其送钱物,但一直为其办许多私事,“甚至经常给他擦背”。这名干部来宣传部不到5年,就从非党员当上了正科长。祁事发后,此人也因为受案件牵连调离了宣传部。“与传统的物质贿赂不同,这种带着所谓‘感情色彩’的贿赂往往包着人情的外衣,打着礼尚往来的幌子,”这位纪检干部分析说,“但‘换汤不换药’,腐败的本质是不变的。对于这种新的腐败现象,纪检监察机关一样应予以坚决查处。” “按照有关学者的分类,上面这个例子可以算作‘帮助贿赂’,即通过帮助手握权力的人或其亲属解决相应的问题、困难来获取以后的关照、好处等。”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介绍,除此之外,性贿赂、信息贿赂、业绩贿赂、感情贿赂、替代行为贿赂、期权贿赂等多种形式的“隐性贿赂”在反腐败过程中被纪检监察机关陆续发现,并得到重视与查处。 浙江省平湖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叶强对2007年发生的平湖市政协原主席郭跃荣、水利局原局长全保华受贿案至今记忆犹新。2003年至2008年期间,郭跃荣、全保华共同或单独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平湖市一些公司在征迁赔偿、“待征借地”、治江围涂等诸多方面谋取利益,以收现金、入干股、低价购买店面房、“借款”等形式收受贿赂。其中郭跃荣共同或单独收受贿赂1699万余元,既遂399万,实得244万;全保华共同或单独收受贿赂1876万余元,既遂576万元,实得398万余元。 “在这个案子中,郭、全两人首次独创了‘预期受贿’这一新概念,”叶强介绍,“由于行贿人承诺的贿赂数目实在巨大,两人都不敢直接拿。为了掩人耳目,郭和全决定等自己退下来后再拿这笔钱,商定等退休后行贿者公司有了好项目后将这笔款子入股。这种‘自作聪明’的方式并不能掩盖和减轻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他们最终仍然无法逃脱党纪国法的制裁。” 擅打“感情牌” “温和腐败”的危害甚于虎 “非物质贿赂很注重‘人情味’,官员极容易成为‘俘虏’。在现实中,隐性贿赂者与官员不是一般关系,都是称兄道弟的,平时就是黄段子互发、不分彼此的哥们。”广东省惠州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李松告诉记者,“赖昌星有句名言,‘不怕领导有原则,就怕领导没爱好。’他本人就是个典型的例子。非物质贿赂往往是物质贿赂的前奏,行贿者经常是多种非物质贿赂手段并用,然后物质贿赂跟进,使官员在不知不觉中突破法律底线。” 在“远华案”之后,福建省又一次官场地震的引发者福州凯旋集团董事长陈凯,曾是福州首富,他的落马导致8名福州高官先后被“双规”、 35名官员涉嫌受贿1000万。据知情者透露,陈凯有着惊人的公关能力,长期与该市的高级政要密切交往,极力沟通上层关系,精心编织社会资源网络,在福州可以做到“逢山开道,遇水搭桥”。 福州原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宋立诚、福州原市委常委兼秘书长宋长明及福清原市委书记朱健三人过从甚密,号称“三铁哥”,陈凯为拉拢巴结他们,曾出资请三人持假护照到马来西亚等地吃喝玩乐、豪赌。而与陈凯结交更深的是福州原公安局长徐聪荣。在福州,没有多少人不知道徐聪荣是陈凯的“义父”。 每年徐的生日,陈凯都要操办得非常热闹,酒宴一直设在海山宾馆。办这些事情,陈凯比徐的儿子还要积极,而且上下事务处理得妥妥当当,而他则利用徐聪荣的生日认识不少福州官场上的人物。据介绍,福州很多机关干部在陈凯的几家生意里都入了空股,每年分红,吃年饭的时候很多地方官员来捧场,在案的很多人都是在吃年饭的时候收的红包,不少官员们就这样被陈凯拉下了水。 “很多行贿者对官员开始都是打‘感情牌’,慢慢将其落入已经设置好的圈套。”李永忠认为,“与物质贿赂相比,非物质化贿赂一是具有隐蔽性,不容易被发现,具有炮弹上的延迟引信的特点,穿透后的爆炸,破坏性更大。二是温和性,常常带有感情色彩和温情面纱,一旦被腐蚀,则涉案很深。三是多次性,一旦上钩,就被层层缠绕,环环紧扣,步步紧逼,次次中招,难以脱身。在一定程度上,看似‘温和’的非物质贿赂其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甚至超过了财物贿赂。”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国家新规剑指反腐盲区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反腐败斗争的过程,就是腐败形式不断多样化和反腐败手段不断完善这样一个拉锯式的对抗过程。”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认为,“人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因此也就产生了贿赂的多样性。换句话说,人的一切需求都可能成为贿赂的手段或媒介。但万变不离其宗,说到底贿赂终究是和利益挂钩,是行贿者用各种手段与受贿者进行利益交换的行为。目前,我国的法律仅仅将贿赂规定为财物,因此防止或遏制非物质化贿赂的一个基本途径就是及时修订我国的法律,扩大贿赂媒介的范围,甚至是给人带来利益的一切媒介。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反腐败公约》,对贿赂的界定是‘不正当好处’,其中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非物质利益。” 令人欣慰的是,中央和有关部门已经陆续出台若干规定,对新形势下产生的各种“隐性腐败”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处措施: 今年1月18日,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 今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的力度,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贿、国家工作人员为跑官买官行贿、危害民生的行贿等八类行贿犯罪案件,被列为严肃依法查办的重点; 5月,中办、国办先后颁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加强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管理提出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针对日益增多的内幕交易案件,中国证监会日前透露,正在会同有关方面继续细化、完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两个认定指引,同时加快推进“信息披露违法案件责任认定指引”和“会计机构人员证券违法认定指引”等规则的出台。 “从治本的角度来说,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总病根’是铲除腐败滋生土壤的根本之策。”任建明指出,“腐败难以发生,任何类型的贿赂就都没有了土壤,隐性腐败也一样会销声匿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