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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广东省交通厅文件的合法性 (2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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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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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文件名称:《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以下简称《办法》。
质疑理由:该管理办法第一条(即“对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界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冲突。现就该文件的合法性及效力性予以阐述:
(1)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既不是法规、规章,更不是法律,甚至连规范性文件的资格都不具备(本人专门登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证实该文件并没有备案),充其量也只能算是一个没有经过公布的内部文件,因此该复函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但广东省交通厅竟然以该复函为依据,制订了该文件第一条的界定方法,有违依法行政的精神。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这明显是以内部文件代替法律的错误行为
(2)退一步而言,即使这个文件是属于法律,也是属于已经废止的法律。理由是: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是引用《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而成的,但由于《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早在4年前(即2004年7月15日)就已经由国家交通部宣布作废,公路司的《复函》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早已废止,因此,该复函不可能继续生效。
(3)《办法》继续延伸文件,存在执法错误的进一步扩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九条: “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取代《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成为新的道路运输法规。纵观全文内容,其适用对象,也仅限于在道路运输市场中以收取运费为生的客货车运输公司及站场。也就是说,全文并没有关于企业自用车需要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即营运手续)的只言片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属于上位法,其在我国道路运输方面的法律地位是至高无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已经确立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包括《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在内的下位法的制订及实施均需在其设立的框架之内进行,不得与其有任何抵触、扩大或缩小。但广东省交通厅为了变相把企业的自用车纳入营运车辆的管理范围,从而达到“合法”强制各车主办理营运手续的目的(营运车辆每年需要缴纳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于是,继《办法》后,又于2006年7月31日延伸出台了另一份既没有公布,又没有备案的内部文件-《关于对经营性货物运输有关问题的批复》。该文件中,明确规定用于送货的各企业自用车属于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也就是说,各企业自用车主必须要办理营运手续,才能作为道路运输车辆来使用。故此,《办法》中的界定方法及其延伸的《关于对经营性货物运输有关问题的批复》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发生了严重的抵触。国家的法律法规本身是非常严肃和正确的,但经过他们有计划有步骤的不断延伸之后,就变得面目全非了
(4)《办法》第一条提出的界定方法是对执法范围的肆意扩大,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的立法宗旨。《办法》第一条第二款:“具有商业性质。所谓商业性是指提供有偿服务,具体仍按交通部公路司2000年对我省《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公运政字〔2000〕57号)的界定方法执行,即:“营业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外,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 。这段对商业性质的描述通常被交通局的人员理解为:“为顾客运送商品的行为,虽不直接收取费用,但运费必然计入其经营成本,客人也就间接向企业支付了运费,这就叫间接营运,间接营运也属于非法营运” ,于是,各地交通局的执法者们把该文件视为上方宝剑,以冠冕堂皇的荒唐理由,动辄对无辜的车主强行扣押车辆,再扣上非法营运的大帽子,开口罚款以万元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办理营运手续的车辆需罚款3万-10万元),他们已经成为了广东公路三乱的主力军,令广大车主叫苦连天,怨声载道,事实上,找遍中国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找不到“间接营运”这个莫须有罪名,这可能是他们的发明创造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的初衷是要规范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条例中也载明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简称货运经营),而上述企业为购买了自己商品的顾客运送商品的行为充其量只能算是经营货物买卖,而不是经营货物运输。故此,为何社会上总是存在交通部门与公民就免费送货是否构成营运的争论呢,就是因为该界定方法缺乏支撑其站稳脚跟的有力法律依据。
(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这一段文字较为敏感,会引发各种想象,甚至断章取义的解释,其实这段文字并不代表用于送货的企业自用车必须办理营运手续,理由很简单:
○1因为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并没有关于企业自用车必须办理营运手续的规定。所以,作为下位法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不可能有节外生枝超越上位法的可能,这是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的,而且纵观全文,其承上启下的部分均是针对道路运输市场中出租货车及货运站而言
○2企业为客户提供送货的服务过程,并不等同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公共服务的含义应该是指所有单位或个人均可享受到的服务。例如我们熟悉的公共汽车,它们所提供的服务才叫公共服务。其服务对象是开放性,没有特定对象的,但企业自用车只是为购买本单位货物的客户提供服务,也就是说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因此,这种服务不属于公共服务。例如企业自用车送客户到机场搭飞机难道也属于提供公共服务吗?企业自用车就如同工厂里的机器一样(都是分工不同),是生产资料的组成部分,它的一举一动均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是属于企业内部的自货自运行为,只要它没有向客户收取运费或对外承接租车业务,企业自用车的运输性质根本就不具备公共服务这个特
征。
③具备商业性质的是企业而非送货运输过程。企业是通过销售商品产生利润因而具备商业性质,而不是通过送货产生利润。送货的销售价格不因为运输而变动,在这个运输过程中,不存在运费的结算或报酬的取得,按照《办法》第一点的界定方法,社会上几乎所有企业的车辆都属于营运, 比如送报纸、鲜牛奶、快餐、燃气瓶的工人,他们骑摩托车每天不辞劳苦,准时把货物送到千家万户,我们能说他们是在搞非法营运吗?我们只能说这是便民服务,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如果没有送货服务,市民将不可以享受到优质而舒适的生活。此外《办法》第一条的界定方法较为主观,缺乏客观标准,若以此执法,容易导致执法过程的腐败。这有违公正
综上所述,从《复函》引出《办法》继而延伸出《批复》,广东省交通厅为了自己的部门利益,把无效的内部文件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严重损害了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本人以公民身份呼吁有关部门以法律为依据,重新审查《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法》的合法性,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
 
各位市长和地方官员们,如果你还在为地方经济的缓慢发展而发愁,如果你正为招商引资的目标没有实现而头痛的话,我给您一个好主意。这绝对是个好主意,这是一个广开财路的好办法,既可以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又可以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还可以为公务员密切联系群众,拉近人民群众距离创造条件,一举数得!这个办法是什么?请看下面主意。
   交通运政部门的罚款收入可全是地方财政呀!可以让地方官员调工资,发福利,中央政府不管的。可以轻松随意支配。只要交通运政部门拦拦车就可以了。近来,某地的地方官员可开窍了,新成立的运政稽查大队,那些新招聘的公务员们,个个铆足了劲,热情高涨,不顾三十八九度的高温,齐刷刷的一字排开,在公路上拦车。
  
   拦什么车?大货车?外地车?错!错!错!
  
   告诉你吧,要想收入高,不要拦这些车。这些车是营运车辆,各种手续齐全,并且都是洞庭湖的麻雀,见过风浪的。这些人对付运政人员可有一套,不容易取证的,并且这些人大多都有关系,搞不好彼此伤了和气。
  
   要想效益高,最好去查那些非营运的私家车。如今的私家车有哪个不顺便捎带拉点货的?即使是给自己拉货也不行的。还有,社会上的私家车几乎都没有办理什么《道路运输许可证》,他们一直以为只要不到社会上去参与营运,就不用办理这个证的!
  
   真可怜呀!我可爱的市民们!
  
   你们不知道,你们的种种理由在运政干部们那里是过不了关的!在他们眼里,只要你的货箱里有东西,就是营运车辆。为自己拉的东西?不行!如果你没车,你就要雇车拉货,所以你还是有隐性收入的!呵呵。
  
   你说你不知道这些政策?请求加强宣传?可以,交完罚款后会给你一个小本本-------《道路运输条例》,你自己慢慢学吧!罚款就是学费了。在这里,还要多多感谢交通部的领导和专家,他们制定的这个《道路运输条例》真是太好了,太及时了,太理解我们想要迅速致富,为地方政府添财的迫切的心情了!
  
   请看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诸位,读懂了没有?看明白没有?这一条可是我们的发财宝典呀!只要被我们扣车逮住,至少罚款3万元。乖乖!我们每天上街随便就是十几台车,这罚款总额可以达到四五十万元。当然,我们不生搬硬套按条例开罚款,那样大的金额会引起公愤的!但是,以这个为基础,适当下调,一般人三五千还是没话可讲的!这样下来,我们每天的罚款收入还是有十来万的。虽然上交财政,但年底我们单位还是可以得到丰厚的提成款。老百姓在背后说我们是吃着政府的奶,吸着老百姓的血!这,有什么关系呢?发展经济是硬道理!只要经济上取了,地方财政富裕了,官员日子好过了。我们才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呀!饿着肚子是不能干革命的!
  
  其实我们也知道,中央这个政策主要是针对社会上那些非法营运的客车和大吨位货车的。我们也明白,有哪个私家车(大部分是长安,五菱的微型车)能够营运违法所得2万元的?但是,北京的那些头头们不了解行情,他们只知道地方官员的日子不好过,待遇低,全力小,麻纱多。所以这些政策就笼统下来了。我们当然要好好利用这部宝典罗。
  
  呵呵,这几天落网的还真不少呢。前几天有一台车,6月1号购车,2号上牌,3号就被我们逮着了,我们大队长心软,只罚了这台车3000元钱。还有昨天,有一台小长安因为临时给关系单位帮忙拉货,半道上被我们截住了,那司机很老实,说给别人帮忙送货,不知道那单位会不会给油钱?和他说话期间,我们就录好像,做好了笔录。这又是一个铁证案例!
  各位兄弟,如果你要问,交通运政部门为什么不加强宣传,让社会上该办证的车辆都来办证呢?或者在查车的过程中也可以责令其办证后营运,不要随便罚老百姓的款嘛!如果您这样想,市民同志,那你太不了解我们的工作性质了,我们干嘛吃的?不就是要罚款吗?何况罚没款不是税收,不用上交中央财政,你市长可以地方支配嘛,何乐而不为呢?要是全让那些该办证的对象都来办齐手续了,那我们不就失业了吗?你以为我们考公务员是那么容易吗?!再说,正常程序办证收的那点费连我们吃夜宵都不够,怎样才能高薪养廉呀?!
  
   所以,各位市长和地方官员们,何必千辛万苦去找什么外商、什么企业家陪酒、陪玩、陪笑脸呢,招商引资来的企业往往要几年后才能有税收,才能有政绩,说不定那时候是前人栽树后人乘凉呢?快点学学此招吧,您只要做好我们的坚强后盾,对于那些骂娘的老百姓睁只眼闭只眼,我们一定给您丰厚的回报,就是那句话,给我一个舞台,还您无限精彩!
   这个真是好主意,信不信由你!
 
建议本论坛网友--锋笑同志在报纸上发表!
 
民告“官”告赢了

――兰溪市人民法院一审撤销兰溪市交通局的一项行政处罚



6月5日,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座无虚席。
法庭就兰溪市交通局对金华市婺城区城南明友酒饮料经营部业主朱明有的浙交兰运稽字第000253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合不合法的问题,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辩论非常激烈。
是自备车还是非自备车
2002年3月20日,原告朱明有驾驶G13105自备车由金华送货(牛奶)至婺城区罗埠镇,途经兰溪路段时,被告兰溪市交通局稽查人员对其实施检查,认为朱明有驾驶浙G13105号小货车系无营运证运货。同日,兰溪市交通局向朱明有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朱明有罚款1000元。(本报4月23日曾作过《自备车送货到底该不该罚》的报道) 2002年4月19日,朱明有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认为兰溪市交通局的处罚是对法律的断章取义,金华市公路稽征处收费票据已证明浙G13105号小货车是朱明有的自备车,而兰溪市交通局以擅自营运为由强制扣他的车,迫使他缴纳罚款,是违法行政,要求撤销兰溪市交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兰溪市交通局答辩时认为,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道路运输分营业性与非营业性两种”,并没有自备车与非自备车之分(自备车与非自备车是在所有权上的划分)。朱明有的浙G13105车在运送牛奶时应属于营运车辆,根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以及《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应依法向其所在的县、市申请办理道路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规费才能运送货物,否则就属违规营运,应该受到行政处罚。兰溪市交通局认为他们的行政处罚行为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运自己的货是否构成擅自营运 原告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由兰溪市交通局完成举证责任,该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具有惟一实质意义的证据――现场笔录。现场笔录载明:“2002.3.20下午2:50时,经查浙G13105双排小货从金华送货罗埠,无营运证营运。据驾驶员讲送货包含运费”,没有其他调查的证据证明朱明有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作为认定朱明有违法行为的理由是“据驾驶员讲送货包含运费”,只是听驾驶员说,对驾驶员也没有作调查笔录。而事实上,驾驶员在接受兰溪市交通局调查时没有说过“送货包含运费”。作为证人,朱明有运货的司机(即驾驶员)郑献林面对国徽宣誓后,郑重陈述:2002年3月20日,他驾驶浙G13105号小货车送货,从金华农贸市场出发至罗埠,途经兰溪,过了南门大桥时,兰溪市交通局稽查人员让他停车检查,让他出示营运证、养路费收据、行驶证,当时没有向他和朱明有作过笔录,他与朱明有随被扣车一起到运管所处理,他说营运证是没有的,但他们没有收取运费,兰溪市交通局在运管所向他俩作了所谓的“现场笔录”,朱明有签过字的,但他没有说过“送货包含运费”。
作为无偿代理的原告代理人林宝健(金华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是否加了运费就可认定朱明有是非法营运呢?他运销自己的商品即使加了运费也不违法,按法律规定朱明有不需要办理营运证。朱明有不属于道路营运户,不适用兰溪市交通局提供的法律依据。交通局只能在经营运输户的经营场所行使权利。交通局在作处罚前应向当事人作询问笔录,对有关证人作调查笔录,而交通局仅凭道听途说作出处罚是不对的。
兰溪市交通局认为,对外送货是运输在商品中的反映,商品流通是盈利表现,是市场竞争中的一种手段,虽然没有直接收取客户的运费,但不足以证明是非营业性车辆,市场经济中的送货、提货制运输均是营业性运输的具体表现形式,只是运费结算方式不同。运费结算中常见的有现金支票结算,也有按合同结算,也有货价并计结算,原告机械地从表现形式上是否收取运费来认定自备车运输,是错误的。营业性运输是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某种方式的费用结算的合法运输,朱明有用G13105号双排小货车从金华送牛奶到罗埠,为客户送货,本身是提供劳务行为,所运送的货物并不是他自己生产的商品,而是通过采购后批发给客户,最终零售给消费者。由此可见,运费结算的方式表现在商品的结算中,按照为社会提供劳务的这一含义,朱明有的小货车属营业性运输,应办理有关证件。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处罚条例》第40条规定,兰溪市交通局在道路上有检查的权利。
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
原告方认为,营运车辆为社会服务,其对象不是特定的,是需办理营运证的,而朱明有是运输自己的商品“又一喜牛奶”,对象是特定的,不是社会上的不特定对象。兰溪市交通局要求朱明有办理营运证,无法律依据,无事实依据。依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兰溪市交通局应在发现有违法行为后再进行检查,兰溪市交通局不可以在公路上扣留车辆,进行行政处罚,交通局违法行政是肯定的。退一步讲,朱明有是否有盈利性营运行为,这需要交通局举证,如果不能举证的话就须承担败诉的责任。
兰溪市交通局认为,自己是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事业的行政机关,对本区域内的道路运输违章行为享有依法检查、处罚的权利,这是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今年3月20日下午,他们检查到由郑献林驾驶的小货车从金华到罗埠,途经兰溪,检查人员着装上岗,并依法出具证件后,发现朱明有从事商业批零业务,目的为商店盈利,从而送货,以推销商品,属于营运性车辆,故要求其出示营运证。因朱明有无法出具营运证,又无法提供其他的证明,故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暂扣了朱明有的货车,并按规定进行了立案,填写了立案登记表,作了现场笔录。在朱明有提出要求即日处罚的申请后,兰溪市交通局对朱明有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认真的,从现场调查,到立案、报批,至形成处罚决定是按规定办理的。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作出“当事人朱明有于3月20日在兰溪路段,因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擅自由金华至罗埠送货(牛奶),根据交通部20015号令八条三款之规定,对朱明有处罚1000元的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从出示证据来看,朱明有拥有车的目的是为了运输,朱明有用车辆进行经营运输,没有办理营运证,违法是显然的。
当庭判决:撤销行政处罚 合议庭原定休庭10分钟的合议,延迟了15分钟,可以想见,合议是慎重的。经过合议,兰溪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之规定第(二)项第1、2、3目之规定,撤销被告兰溪市交通局浙交兰运稽字(罚)000253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这个处罚决定,记者本想采访审判长,但被谢绝。记者采访了参加观摩的金华各级法院的行政审判法官,他们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恒定原则,应由被告举证。该案中惟一的证据应是现场笔录,即国家工作人员在现场作的如实记录的材料,但是该案中兰溪市交通局工作人员作的应该算是事后笔录,时间、地点都已改变,失去了现场笔录的意义。这个案子中,驾驶员是直接证人,证明交通局也应对其作规范的调查笔录,并且也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法庭。另外,被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存在对处罚对象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现象。这个案件,如果行政机关照顾自己的面子,也可以自己撤销决定,请原告撤诉,再自己内部总结。但那样一来,就体现不了行政审判保护弱者利益的重大意义。这个案例判决,有利于促进我市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的权利。
 
关于面包车载货――谁是个大忽悠??是电视广告还是GCD的政策??[转帖] [分享]

刚才看了一个帖子,一位网友今天在九龙那给运管处罚了3000元,理由是自己的面包车里装了货物了。
其实面包车不能载货的事情我也知道,我们公司出去送货的面包车全贴的黑膜,也给逮到过的。

但是我还是很不明白:既然说这个面包车不能载货,但是你看看那个CCTV5的“五陵荣光”(张丰毅做的广告),“东风小康”(王宝强做的广告)哪个不在宣传面包车的载货功能?很多人买面包车不就是冲着它的载货功能去的啊~~
而且那个是国家新推的“送车下乡”政策不也就是力推的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嘛!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除了少量QQ之类才小车外大部分不就是那个长安面包之类的面包车嘛。乡下的农民难道仅仅为了代步工具而去买汽车??

一方面忽悠大家面包车的载货功能是如何的强大,一方面又要对你的载货现象进行罚款,真不知道该相信哪个了???
谁是个大忽悠??是电视广告还是GCD的政策??
 
老天呀!何日见青天?????
 
同情杨义士!
 
办了运输证还遭罚 车主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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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05:1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绵阳市运管和交警部门已商定:允许已办证的面包车按相关规定运行

  绵阳一微型面包车的车主在运管部门办理了道路运输证,在城区拉货时,交警拦车要罚款,说面包车不能载货。车主找到运管部门,得到的回答是办理这个运输证是对的,交警搞错了。车主糊涂了:究竟谁说的是对的?昨日记者获悉,绵阳市运管和交警部门已协商确定:允许已办证的面包车按现有方式、在不危及安全和不超载的前提下运行。








  事件:办了手续仍被罚

  7月10日,钟女士驾驶一辆载货面包车行驶在城区,值勤交警根据道路交通法规,对车主作出罚款决定。钟女士很纳闷,自己的车在涪城区运管所办了道路运输证,运管所说可以载货,还标了吨位是1.83吨,怎么还遭到罚款呢?钟随即向交警说明情况,并出具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但该交警却说,运管部门不该办理此证,因为载客车辆不能载货。最后,钟女士不得不交纳了罚款。为弄清楚交警与运管部门的说法哪个正确,钟女士将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

  运管:可以在城区从事运输

  涪城区运管所有关负责人称,城区商家购买小型面包车运送货物,运管所根据车主、商家的申请和实际运输行为,在请示省运管局同意后,为车主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了道路运输证,核定其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故这类车可以在城区从事运输行为。

  交警:客运机动车不能载货

  但绵阳市交警一大队相关人员则说,用客运微型面包车从事货运(将后排座位拆除,改变车辆用途)的行为违反了《道法》关于客运机动车不得载货的规定,交警可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故交警作出处罚是对的。

  协调:已办证的车不再罚款

  据了解,7月20日,绵阳市交通局运管处与市交警一大队取得联系,双方就城区载货面包车的运行问题进行商讨。最后,两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允许现有已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面包车按现有方式、在不危及安全和不超载的前提下运行,交警部门不再对这部分车辆进行处罚。晓波陈开端记者辜英智

  绵阳新闻热线:13118187777
 
“一台微型面包车的罚款账单”后续
费改税前按“商务用车”管理
来源: 潇湘晨报 2009-05-11 湘江评论/晨报角度




湘潭运管回应微面罚款事件

仍未就“缴纳罚款代替行政许可”的做法给出明确说法

5月8日下午,湘潭市运管处办公室副主任文立章就本报记者提出有关面包车运货的问题,以及湘潭市运管部门实际操作情况,进行了解答。

但是,截至昨日,湘潭市运输管理处仍未就“谌女士微型面包车为何被罚”和“张先生缴纳罚款代替行政许可”的做法给出一个明确说法。

专题撰文/本报记者刘俊 实习生李秋京

潇湘晨报:谌女士微型面包车载货被罚款2000元,为什么罚款,能给一个解释吗?

文立章(以下简称“文”):微型面包车的行驶证上写的是客车,所以应该属于客车的范畴。在今年费改税之前,我们参照长沙、株洲的办法,以“商务用车”来对待微型面包车,运输自己的货物或原材料,是要办《道路运输证》的,并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但今年开始,取消了运管费,也没有办理这一许可证了。

潇湘晨报:为什么今年不办了呢?

文:去年年底,上级部门不允许给微型面包车办理此证,因为行驶证上写的是“客车”,又来办运货物的许可证,则违反了相关法律中“客运机动车不得违规载货”的规定。

潇湘晨报:“商务用车”是什么概念?以前面包车是怎么办《道路运输证》的?

文:原来(今年1月1日取消运管费之前)是按照“商务用车”来办理的,商务用车的概念很宽泛,比如说要跟客户进行谈判,要带点自己的产品,或者要进点配件、原材料,这是允许的。也就是说,商务用车是默许运货的。

潇湘晨报:办理商务用车《道路运输证》的流程是什么?

文:是有一整套流程的。首先驾驶员应该具有符合条件的驾驶证,从业人员要有两年以上的驾龄,年龄在60岁以下;车辆要完好,车辆要到交警部门上牌后,符合技术规范才能经营。办证程序跟货车办货运许可证差不多。

潇湘晨报:面包车办证的多吗?

文:去年,在湘潭市运管处办理了该证的面包车有1000多辆。

潇湘晨报:整个湘潭市估计有上万辆面包车,为什么那么多没有办证呢?

文:有些车主买面包车,纯粹是用来作为一种交通工具,自己也没有店铺、工厂等,也不需要运货,这属于非营运性质,运管部门就没有管辖权。

潇湘晨报:那什么情况下才处罚,什么情况不处罚?

文:举个例子吧,某某人家里,因为给母亲祝寿,用面包车载了很多货物回去,这是自用的,不转嫁第三者,不会以货币的形式转移给别人,不交易。这就属于非营运,不能处罚。再比方说,逢年过节,给各个亲戚家送礼,车上带点礼品什么的,这也不属于管辖范围。

如果既没有开工厂、也没有办商店,只是纯粹的走亲访友,或家里办红白喜事,要购进一点货,这就属于非营运的范围。我们就不管。

商品运输属于营运行为

潇湘晨报:那什么情况下是属于营运范围呢?

文:相关法律法规上有具体规定。我还是举个例子说吧。比如办了工厂,拖的货物是原材料或者所生产的产品,所送的货物具有商品属性。则应属于营运。

潇湘晨报:那没有交易前,是不是属于营运呢,比如从自己的工厂运送到自己的仓库?

文:只要是车上所拖的货物,不是给自己用的,它就是商品。商品在运输过程中被发现的,也应属于营运行为。

(文立章找来一本1995年出版的《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解释书籍。)

文:《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解释是:运营性道路运输是以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运费,运费与货价并计的、运费与劳务费并计的、运费与工程费并计的都属于运营的范畴。

潇湘晨报:(记者查阅所提供资料后)这本书上也讲到,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本人生产、生活服务,且不发生任何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对这一条又怎么解释?谌女士等人给自己店里运货,都是为本单位提供服务啊。

文:这个上面讲得很清楚,这种运输费用是折算在货价里的,应该属于运费与货价并计。

面包车是否营运需调查核实

潇湘晨报:你怎么确定所运输货物就是运费与货价并计呢?

文:对面包车所装的货物,是不是在进行营运,这就需要调查核实。看货物的构成,对当事人进行笔录,听车主的陈述。还可以调查周围的其他人,还可以到车主的家里、目的地等进行调查。

潇湘晨报:对谌女士这辆面包车所运货物,有没有进行具体的核实?后来她邻居张先生主动交了1000元罚款,这又是怎么回事?

文:具体情况,应该让当事人来进行申诉。

潇湘晨报:买一辆车,专门用来给别人运输货物来营利,跟买一辆车,给本单位运货,这两种方式有区别吗?

文:前者是广义的营运,后者是狭义的营运,都应属于营运。

潇湘晨报:要进行处罚吗?

文:假如都没有办证,都要进行处罚。

潇湘晨报:那后者这种情况很多啊,很多人买了面包车都是用来运货,办理《道路运输证》很难吗?

文:不难。以前要缴纳管理费,现在管理费也不用交了。

潇湘晨报:那为什么车主不来办理营运手续呢?

文:他们为何不办证,我也不知道啊,你应该去问车主。

潇湘晨报:能不能提供一份给商务车办理《道路运输证》的书面流程,让广大车主都清楚?

文:并没有专门办理商务用车《道路运输证》的书面流程。

[疑问]

“不得违规载货”等于不能载货?

“私家车不能载货?不能一刀切吧!”前日,长沙市天心区政协委员、常委凌冬辉向记者讲述他所开公司面包车被罚款的经历时,仍愤愤不平。

2007年12月,凌冬辉所开公司的一台面包车被运管部门暂扣,理由是面包车载货,而当时,面包车内仅仅是一些电子产品,全是公司自己的货物。

凌冬辉的面包车最终还是被处罚了800元。但他坚持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客运机动车不得违规载货”,并不能等同于客运机动车不得载货。

“谁家的私家车不会顺便带点东西,如果将这一法律条文视同为‘客运机动车不能载货’,那没有不违法的私家车了,这跟立法者的本意是违背的。”凌冬辉说。

就公司面包车屡屡被罚的情况,凌冬辉曾到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该所值班律师认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而凌冬辉公司的车辆为本公司运输货物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不属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范畴,并未进行非法营运。

[动态]

省人大将修改《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据红网报道,5月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39次主任会议,审议了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决定5月18日召开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会议期间,将审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三件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据了解,我省《道路运输条例》自1995年12月通过后,将首次对该《条例》进行修订。

[背景]

何为“营业性运输”?各省定义不同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道路运输和非营业性道路运输。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为本人、本单位工作、生活服务且不发生任何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的,实行许可证制度。”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道路运输。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等条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并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客运机动车和货运机动车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以道路运输方式营利,仅为本单位和本人服务的道路运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顶下不犯法
 
交通这角落,贪官从来都不缺・・・・・・・
 
质疑广东省交通厅文件的合法性
 
质疑广东省交通厅文件的合法性
 
以前的摩托车做年审,全部要交营运费的,除非有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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