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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场老师接二连三出车祸 (2人在浏览)

个人认为,这样大的事如果报料给媒体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相信结果会大不一样,到时主要责任人----教办主任将周身蚁。当事人家属不能就此罢休,广大教师更应一起声讨。
 
工伤,
哈哈,学校象征性给了五千元,中心学校一千元!
 
一个年轻的生命才值几千块钱吗,如果死的是学生,那会是咋样的结果?老师们,醒醒吧,应努力争取自己的权益。
 
QUOTE(论近来算命冲击论坛 @ 2011年07月03日 Sunday, 02:21 PM)
1、楼上老师,你知道吗?如果这个老师是没有车牌、没有驾驶证、这样天气还去监考,要明知道这个是违法行为,按照工伤赔偿界定,有可能是没有什么工伤赔偿的,你明白吗?
2、1(2):上级布置的工作,作为下级如果不执行,后果将如何?
难道违法的东西,你也去吗?好像这个老师去了,后果怎样???

3、这个事件我认为首先进行民事进行诉讼,再进行工伤认定比较好,走反常规渠道!因为如果直接通过工伤认定渠道,可能做为老师或者家属由于法律观念淡薄,要有什么领导好说劝服,可能够没有什么效果,赔偿没有多少。
4、所以我认为是这个老师的同学或者亲人,首先把中心学校做为被告第一人,学校作为被告第一人,向法院进行民事进行诉讼,这个办法可行,否则如果是自己没有车牌、没有驾驶证、这样天气还去监考,要明知道这个是违法行为,做好结果是没有赔偿,这个时候要是中心学校领导说话,说为了你怎样怎样做人情,才得到一点赔偿,好好思考罢!
5、现在怎样去骂人没有用,还必须考虑从什么角度进行赔偿诉讼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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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知道,现在有多少有摩托车驾照的?
 
沉痛悼念这位因公牺牲的陈老师,天堂有路,请陈老师一路走好!!!
 
QUOTE(铁腕扭乾坤 @ 2011年07月05日 Tuesday, 12:46 AM)
沉痛悼念这位因公牺牲的陈老师,天堂有路,请陈老师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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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因公牺牲的,不知道在政策方面是否有什么补偿?

出现这样的事情,上级领导是否应该问责?

谁该为死去的陈老师负责?
 
既然是因公牺牲的,不知道在政策方面是否有什么补偿?

出现这样的事情,上级领导是否应该问责?

谁该为死去的陈老师负责?
 
QUOTE(bvcxz @ 2011年07月05日 Tuesday, 05:30 PM)
既然是因公牺牲的,不知道在政策方面是否有什么补偿?

出现这样的事情,上级领导是否应该问责?

谁该为死去的陈老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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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我也是按楼主反映的情况认为其是因公,具体应与其单位了解的情况为准。如是因公,按我们的系统而言,应有一些慰问金。
 
电白还有200多教师的冤情得不到解决!
 
QUOTE(波姐 @ 2011年07月02日 Saturday, 08:51 PM)
假如出事的是学生,相信就不是这样的结果了,难道老师不是人吗?难道老师的命不值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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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根本没把老师当成人,只把老师看成领导的奴隶,只把老师当成领导的出气筒。
出了事,领导的人影也没有。
 
QUOTE(yjipkh8 @ 2011年07月04日 Monday, 12:24 AM)
工伤,
哈哈,学校象征性给了五千元,中心学校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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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铁腕扭乾坤 @ 2011年07月05日 Tuesday, 07:22 PM)
说明,我也是按楼主反映的情况认为其是因公,具体应与其单位了解的情况为准。如是因公,按我们的系统而言,应有一些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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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铁S,我出来教书有些年了,可惜没有听说过,老师因公牺牲有什么补偿的!

可能我是比较孤陋寡闻吧!

如果说错了,请教育界的领导们原谅!
 
QUOTE(bvcxz @ 2011年07月05日 Tuesday, 08:24 PM)
谢谢铁S,我出来教书有些年了,可惜没有听说过,老师因公牺牲有什么补偿的!

可能我是比较孤陋寡闻吧!

如果说错了,请教育界的领导们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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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发文号】 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三)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 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 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QUOTE(中国足球队希望收政府官员为队员 @ 2011年07月05日 Tuesday, 09:35 PM)
(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发文号】 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三)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 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 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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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指教!
 
事情进展如何了?死伤者有没得赔?听说受伤的那个还未出院。
 
我觉得在电白当老师好惨,付出多少,也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他们的苦,他们的累,他们的牺牲有人过问吗------
 
QUOTE(铁腕扭乾坤 @ 2011年07月01日 Friday, 08:58 AM)
老师这一职业,在我的心中是最崇高的职业,老师应当得到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关爱、尊重!

愿苍天庇佑!祝这两位老师平安,并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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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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