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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场连续发生人命案------ (1人在浏览)

广州卖手机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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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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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闻前几晚,旦场某网吧发生一命案,前晚中心小学附近又发生一单,恐怖呀------
 
铁S??????
信不信由你,反正我是信了!
 
围观
 
恐怖!
 
知道详情的说说
 
现在十几岁的后生仔做事不讲后果的,或者说是不懂后果吧,动不动第一句话就是去托枪来......一会儿就.....
 
唉,这个社会早已疯狂,人性越来越差,道德在中国还剩几两?
 
QUOTE(广州卖手机大哥 @ 2011年07月28日 Thursday, 12:30 PM)
听闻前几晚,旦场某网吧发生一命案,前晚中心小学附近又发生一单,恐怖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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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你的用意,如确实存在的如无侦查必要我们敢于及时公开,绝不隐瞒,但这种歪曲事实、造谣惑众的行为,已在社会引起恐慌并造成极坏影响,公安机关严正警告你,你的言论已构成违法行为,请你主动澄清事实,向广大网民道歉,否则公安机关将保留依法查处的权利。
 
大家不要“鸡冻”。。。。。。。。。。。。。。
 
我们敢在论坛和大家交流,是因为新一届班子成立以来,徐局带头公开向社会承诺:绝对清廉为政、秉公执法、服务社群……于是我们有了这个底气。

我们不敢保证电白绝对不发案,不敢保证全体民警绝对不违法乱纪,不敢保证行政服务效能绝对能让全县人民满意,但我们敢保证会尽最大的努力、最强的力度、最优质服务,为电白经济发展、为百姓安居乐业做出自己最大的贡献。

去年以来,我们都基本把全县案情公之于众,有些案件因破案需要,破案后照样告知大家,我们是不会隐瞒案情的。其实在这个信息时代也是瞒不了的。

我们希望个别网民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尊重广大网友!谢谢!
 
误传???
 
铁sir说没有了,手机哥找你的线人在确认一下吧
 
QUOTE(二马先生 @ 2011年07月28日 Thursday, 08:11 PM)
铁sir说没有了,手机哥找你的线人在确认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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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信铁腕、、、
 
QUOTE(广州卖手机大哥 @ 2011年07月28日 Thursday, 12:30 PM)
听闻前几晚,旦场某网吧发生一命案,前晚中心小学附近又发生一单,恐怖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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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听闻”而不能确认,则此帖不发也罢。
 
QUOTE(铁腕扭乾坤 @ 2011年07月28日 Thursday, 07:23 PM)
不知你的用意,如确实存在的如无侦查必要我们敢于及时公开,绝不隐瞒,但这种歪曲事实、造谣惑众的行为,已在社会引起恐慌并造成极坏影响,公安机关严正警告你,你的言论已构成违法行为,请你主动澄清事实,向广大网民道歉,否则公安机关将保留依法查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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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如此,造谣者对不住良心、对不住广大坛友,速速道歉!
 
QUOTE(广州卖手机大哥 @ 2011年07月28日 Thursday, 12:30 PM)
听闻前几晚,旦场某网吧发生一命案,前晚中心小学附近又发生一单,恐怖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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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至电给旦场的一位伙计他说:是发生了命案。。。。。。。。。
不过不是人命案。。。。。。。。。。。是两只狗狗。。。。
一只叫贝贝。。。。一只叫小鹿。。。。。。
ha.gif
 
QUOTE(广州卖手机大哥 @ 2011年07月28日 Thursday, 01:30 PM)
听闻前几晚,旦场某网吧发生一命案,前晚中心小学附近又发生一单,恐怖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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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大有哗众取宠之嫌,不要乱拿未经证实的东西来说事,是要割鸡鸡的!
 
半个人 2005年02月04日 Friday, 10:19 AM 发表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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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际网络无穷无尽的空间观念,给人一种虚幻的假象:言论绝对自由。

当你在某一个愉快的早晨接到一封律师信,指你在网上乱说话,诽谤别人时,这种假象恐怕立即破灭。

事实上,哪有一个有人活动的地方是绝对自由的?人一多起来,法律总会介入,起着约束与制衡的作用。网际空间就是现实社会的倒影,现实社会有的,网际空间也有。现实社会有一套对付诽谤的法律,网际空间自然也有。

因此你在电子邮件、公告板(bulletin board)、清谈室和网页上的轻松谈话或正式言论,所放置的照片、漫画、影片、声响等,都可能是诽谤的源头。

当然,诽谤的要素是,做出诽谤者必须是向遭诽谤者之外的第三者发表有关言论,才说得上是诽谤。如果诽谤言论只是在做出诽谤者与遭诽谤者之间传达,那是无所谓诽谤的。

最近,全国肾脏基金会发律师信给在网络上造谣诽谤该基金会的人,这算是本地头一起网络诽谤事件;正式告上法庭的诉讼则还未有。

在网际网络的“发祥地”美国,网络诽谤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八九年前,美国法庭就已经审理过网络诽谤的诉讼。到目前为止,另两个有过网络诽谤诉讼的国家是英国和澳洲。

●网络诽谤是永久性诽谤

诽谤可分永久性诽谤(libel,例如报刊、书本、信件等书面诽谤)以及非永久性诽谤(slander,例如口头诽谤)。永久性诽谤的起诉人无须证明自己因诽谤而蒙受损失,非永久性诽谤的起诉人一般上则须证明。

虽然网上的文字和图片可以被拿掉,不像报刊书本的文字图片那样是永久存在的,但是网上的诽谤,一般还是被当做永久性的诽谤。

●构成诽谤五项标准

受新加坡国立大学邀请前来讲学的澳洲墨尔本莫纳什大学(Monash University)的教授欧文・狄克逊认为,法庭判定言论是否对起诉人构成诽谤,有五项标准:

*有关言论存心使起诉人遭人憎恨、轻蔑与嘲笑,从而令他名誉受损。

*降低起诉人在一般具有正确想法的社会人士的价值判断中的地位。

*造成人们因轻视而避开起诉人。

*有损起诉人在某个职位、专业或行业中的名声。

*愚弄起诉人。

有关言论只要符合上述其中一项标准,就可以构成诽谤。

例如:一个电视奖项颁奖礼过后,有人在网络上指某三名艺人出 钱买选票;指某个社会名流是同性恋者;刻意丑化某个在政治斗争中胜利的领袖;把某个女艺人的人头照“移花接木”放在裸体模特儿身上;以上种种都可以构成诽谤。

●谁会被起诉?

在网上编造诽谤言论者,自然会被起诉诽谤,那些只是用手指轻轻一按,通过电子邮件把这些言论转而传递出去的人,也可以被起诉诽谤。

或许你会觉得不公平,这些言论又不是我写的,我只是forward出去,关我什么事?但是你应该想想,在接获诽谤言论时,你绝对可以读过就算,甚至读过立刻把有关言论删除,谁叫你选择forward出去给别人?

每传出去一次,在法律上就等于一次发表或散布(publication),这都可以被追究诽谤的责任。只要起诉人有办法查出你的身分,你就能被起诉。

网上言论多是匿名或用假名发表的。有的律师认为,没有人可以迫使知道发言者身分的人公布发言者的身分,但是如果知情者被列为诽谤案的被起诉者,他就得公布他所知道的任何事情。不过,目前还未有这样的判例。

●网际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如果有人在报章上撰写文章诽谤别人,不仅作者可以被起诉,编辑、报章出版公司和印刷商等也可以被起诉。但如果有人在网际网络上撰写文章、散布谣言诽谤他人,网际网络服务商(ISP)是否也须负起法律责任呢?

这个原本可以争议的复杂问题,在我国的电子交易法令下已变得很简单。法令条文说明,网络服务商无须对第三方在网上所提供的资料负责,因为网络服务商只是提供技术上的服务,让第三方能在网上提供资料。所谓第三方也就是指不在网络服务商控制范围内的人。

因此简单一句话:网络服务商无须负起诽谤的责任。

●公告板服务商的责任

公告板服务商(BBS)的诽谤责任问题则更加复杂。先来看看美国纽约法庭95年的一次判决。

案中一家证券投资公司Stratton Oakmont因在一家公告板服务商Prodigy的财经公告板上被一名至今未查出身分的人诽谤,这家投资公司因此起诉Prodigy诽谤(不过起诉人后来因故放弃了这起索偿两亿美元的官司)。

当时,纽约法庭认为Prodigy的角色相等于出版商,因为Prodigy过去自称是家庭电脑网络,它会控制公告板上的内容,以适合一家大小;它曾为公告板的内容制定标准,并通知用户它会使用科技把违反条规的言论除去;因此Prodigy须负诽谤的责任。

也就是说,Prodigy对公告板上的内容有控制权,公告板上出现诽谤言论,Prodigy就像编辑和报章出版公司一样,须负诽谤的责任。

国内外一些律师认为,这个判决足以引起疑虑。它等于告诉公告板服务商,如果你不管理公告板,你可能被指疏忽,没有采取合理的行动制止诽谤言论的发表;如果你好好管理公告板,你还是可能像Prodigy那样被指须负起诽谤的责任。

当然这是美国法庭的判决,它在我国法庭只有参考的价值,没有约束作用。

●诽谤起诉跨越国界

如果你被诽谤,当然可以提出起诉,但是该到什么地方的法庭起诉呢?网际空间跨越国界,在A国的你,很可能在B国的公告板上被C国的人诽谤,你究竟应该到A、B、C哪个国家的法庭提出起诉呢?其实都可以。

律师的意见是你可以像选购货品一样,比较一下不同的货品,看看哪个最好。也就是说,你可以比较一下,看看到哪里起诉对你最有利。

新加坡和共和联邦国家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都有互相执行民事诉讼判决的安排。你在新加坡法庭获得的判决,可以到对方法庭申请执行这项判决。

新加坡同其他国家如美国之间则没有类似的安排,就算持有新加坡法庭的判决到这些国家,也必须从头起诉有关人士,新加坡法庭的判决,最多只能成为起诉的证据之一。这些因素是在网上被诽谤的人在采取法律行动时所必须考虑的。

●赔偿多少的指标

法庭在估算书面诽谤赔偿额时,读到有关诽谤言论的人有多少,是法庭考虑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说,读到有关诽谤言论的人越多,起诉人的名誉损失越大,被起诉者须赔偿的款额也就越高。

报刊书本的发行量是多少人阅读到有关诽谤言论的指标,网页、公告板的上网人次也就是多少人阅读到有关网络诽谤言论的指标。

●网络诽谤诉讼会否越来越多?

随着网际网络越来越普遍,网络诽谤诉讼会否越来越多?答案似乎是很简单的逻辑。

但是有人认为,网上的诽谤言论,许多是可以马上受到驳斥的。例如公告板上一出现诽谤言论,被诽谤者立刻可以在公告板上回应。如此一来,起诉对方诽谤实在没有必要。

当然,被诽谤者可以马上回应,不等于说诽谤他的人就可免承担诽谤的责任。被诽谤者还是可以起诉对方,对方最多只能以这点向法庭求情,要求减少名誉损失赔偿。

也有人认为,一般人不会认真看待网上流传的言语,通常只把它当成笑话,被诽谤的人无须如此紧张。当然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容忍笑话也有一定的限度,何况每个人对笑话的定义并不太一样。
 
QUOTE(铁腕扭乾坤 @ 2011年07月28日 Thursday, 07:23 PM)
不知你的用意,如确实存在的如无侦查必要我们敢于及时公开,绝不隐瞒,但这种歪曲事实、造谣惑众的行为,已在社会引起恐慌并造成极坏影响,公安机关严正警告你,你的言论已构成违法行为,请你主动澄清事实,向广大网民道歉,否则公安机关将保留依法查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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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确实是今天听我旦场的同学亲自说,在网吧发生的那一单,今天下午我再查证得到,伤者在茂名截肢了,可能当初以为伤者已死…在中心小学附近那一单,未证实,如有进一步情况我会告诉大家。我并没有造谣惑众之意,我发贴都是说明是“听闻”,如果对大家造成恐慌,我愿意道歉!保证不再发此类的贴子!
 
QUOTE(广州卖手机大哥 @ 2011年07月28日 Thursday, 08:59 PM)
我确实是今天听我旦场的同学亲自说,在网吧发生的那一单,今天下午我再查证得到,伤者在茂名截肢了,可能当初以为伤者已死…在中心小学附近那一单,未证实,如有进一步情况我会告诉大家。我并没有造谣惑众之意,我发贴都是说明是“听闻”,如果对大家造成恐慌,我愿意道歉!保证不再发此类的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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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位网友,命案是敏感案件,若真有命案我是必知的,因为案情肯定要报到我这里。你应当注意此类言论的确真实后再发也不迟,或可通过论坛信息向我了解,我一定会如实奉告。你的标题没有听闻两字更吸人眼球……

敬请此网友今后能慎重发贴,把真实的新闻告知网民。
 
QUOTE(铁腕扭乾坤 @ 2011年07月28日 Thursday, 09:18 PM)
此位网友,命案是敏感案件,若真有命案我是必知的,因为案情肯定要报到我这里。你应当注意此类言论的确真实后再发也不迟,或可通过论坛信息向我了解,我一定会如实奉告。你的标题没有听闻两字更吸人眼球……

敬请此网友今后能慎重发贴,把真实的新闻告知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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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以后不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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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铁腕扭乾坤 @ 2011年07月28日 Thursday, 07:23 PM)
不知你的用意,如确实存在的如无侦查必要我们敢于及时公开,绝不隐瞒,但这种歪曲事实、造谣惑众的行为,已在社会引起恐慌并造成极坏影响,公安机关严正警告你,你的言论已构成违法行为,请你主动澄清事实,向广大网民道歉,否则公安机关将保留依法查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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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铁腕扭乾坤 @ 2011年07月28日 Thursday, 09:18 PM)
此位网友,命案是敏感案件,若真有命案我是必知的,因为案情肯定要报到我这里。你应当注意此类言论的确真实后再发也不迟,或可通过论坛信息向我了解,我一定会如实奉告。你的标题没有听闻两字更吸人眼球……

敬请此网友今后能慎重发贴,把真实的新闻告知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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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腔难改。有恐吓之意!难以服众!悲催。。。。。。
 
言论应该得当,尽量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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