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 花都区原区委书记潘潇涉嫌受贿罪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指控,潘潇在2005年底至2011年3月,任花都区委书记、花都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租赁场地、承揽项目工程、竞选人大代表、职务升迁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送财物人民币506万余元、港币11万元、美元5000元。
公诉机关查明,潘潇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于2005年底至2008年12月,为广东大昌行喜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另案处理)租赁场地、竞选人大代表提供帮助。
2008年4月至2010年2月,为个体施工队负责人江某某(另案处理)承揽工程,在招录江某某女儿为机关工勤事业编制人员时“开后门”。
2009年2月至6月,为施某元、施某皓经营的广州万穗时尚研发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广州花都万穗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帮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日庭上,潘潇对公诉机关的主要指控事实供认不讳,称“是有这些事”。
昨天的法院审理结束后,该案将择日宣判。
潘潇,男,1957年生,广东电白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工学学士。1973年6月参加工作,1975年入党。2005年9月起,先后任广州市花都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
2011年4月,潘潇因涉嫌违纪,被有关部门带走接受调查。5月,被免去花都区委书记职务。
据指控,潘潇在2005年底至2011年3月,任花都区委书记、花都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租赁场地、承揽项目工程、竞选人大代表、职务升迁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送财物人民币506万余元、港币11万元、美元5000元。
公诉机关查明,潘潇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于2005年底至2008年12月,为广东大昌行喜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另案处理)租赁场地、竞选人大代表提供帮助。
2008年4月至2010年2月,为个体施工队负责人江某某(另案处理)承揽工程,在招录江某某女儿为机关工勤事业编制人员时“开后门”。
2009年2月至6月,为施某元、施某皓经营的广州万穗时尚研发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广州花都万穗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帮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日庭上,潘潇对公诉机关的主要指控事实供认不讳,称“是有这些事”。
昨天的法院审理结束后,该案将择日宣判。
潘潇,男,1957年生,广东电白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工学学士。1973年6月参加工作,1975年入党。2005年9月起,先后任广州市花都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
2011年4月,潘潇因涉嫌违纪,被有关部门带走接受调查。5月,被免去花都区委书记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