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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日才能见青天 (2人在浏览)

YAO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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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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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8日下午2时40分,那站村林伟才、林伟如、林水前和副村长潘兴来到姚中书家中,要(带有命令的口气)姚中书当天晚上召开村民大会遭到姚中书的拒绝之后,姚中书家从始就永无宁日。
9月21日晚上召开村民大会,潘兴在会上讲明了上排村和门前坎村的“三通”费和报建费完全是由村民自己负责的调查结果后,会议就完全由林伟才和林水前等人操纵,他们手拿什么“证据”“证明”之类的纸张,大肆宣称已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能证明姚中书等村干部和征地代表“贪污”七千多万元。不明真相的群众群情激愤。“将特大贪污犯姚中书等人揪出来!”、“坚决打倒贪官”!等的口号高呼不断。从这时开始,那站村的上空乌云密布,一场比文化大革命还要大的灾难即将降临在“那站”这个小小的村庄。
从2008年9月22日开始,一帮头发长长,横眉登眼的青年幼岁在林伟才和林水前的带领下,天天都在姚中书的屋前屋后转来转去,林伟才、林水前多次到姚中书的家中要取这样那样的文件之类的东西,均遭姚中书的严词拒绝。最后他们被迫使出了最后的招数。
10月3日下午,林水前强行冲入姚中书的屋内喊打喊杀,迫得姚中书家人报警求援。警察到来之后,林水前被迫离去。事隔二天的10月5日晚上8时45分左右,林伟才砸破姚中书家的铁门冲入屋内喊打喊杀,迫得姚中书家人再次报警求援,并请来村委会主任郑懂同志解救才免遭大难。他们蓄意干扰姚中书家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秩序,严重威胁姚中书家人的人身安全。
经过以上两次强闯入屋威胁,姚中书还是不愿屈服,统帅被迫亲自出马。
10月15日,林营亲自在瑞湖酒店包了一个房间,用电话通知姚中书到场,当着村民林霖和时任水东镇镇长许活同志的面威胁说:你们(包括副村长杨桂荣和潘兴两位同志)已没有能力和资格再担任村长和副村长,限你们三天之内辞职,否则,我将发动全体村民强行罢免你们的职务,届时你们全没面子,最好乖乖地辞职为妙,以免到时难堪。
众所周知,林营是个什么样的人物?你姚中书就算是有三头六臂也不敢不辞职,否则后果难以设想。
10月15日下午4时,姚中书被迫将打印好的书面辞职申请书和村民小组的印章亲自交给村委会主任郑懂同志。次日,杨桂荣和潘兴两位副村长也被迫将书面辞职申请书交给了村委会。至此,林营夺取村小组权力的第一步计划终于完成,为最后夺取村民小组的大权打下了坚定的基础。
10月18日(姚中书提出辞职申请的第三天),负责指导和蹲点附城村委会工作的镇党委崔启胜同志带着村委会的全体成员伙同林营的这帮人在林营的旧厂房内召开了一个村民大会。
大会由原村委会主任林宗岐主持,他首先宣布大会的纪律:开会期间不准提问题,不准提意见,不准中途退场。会议先由林营宣读了《构建和谐社会建设那站文明村》这份打印件,然后要村民“举手通过”,最后以无记名的投票方式 “选举产生”了一个建设那站文明村筹建委员会(简称“筹委会”)。“当选”的有林营和他的两位亲哥哥,两位亲侄子(哥哥的儿子),两个堂兄弟和其余6位村民共13人,至此,由林营精心策划的夺取那站村民小组大权的阴谋终于如愿以偿。从这一日开始,那站村民就被一条黑暗的独断专行的唯我独尊的路线统治着,被宗族和家族控制,完全没有了民主,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锋利的牙爪直伸到了附近的开发区和原石油仓库。
凡在开发区(开元居一带)买地建房的业主(包括原石油公司仓库开发工地老板严瑞排),都必须交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赞助费”,而且还要亲自在自愿赞助的条子上签名才能建房,否则别想动工。
2009年11月26日“筹委会”发了一个通知……争权益是一项极度艰难的工作(指强行收取“赞助费”的工作),要冒着一切的风险(可能被事主请人打伤或事情败露变成勒索)。为了鼓励争权益的人员……在争回金额中提成20%作为……(让他们私分)。
这是多么“文明”的将勒索变成合法化的腔调,可怜事主为了花钱买平安,只得乖乖地照办,而且不敢吭声。
2010年4月1日“筹委会”发出了一个《关于村民多用或多占集体土地、宗族(集体土地)的处理方案》(简称《方案》)。从这一日开始,“筹委会”就强迫村民交什么“多用多占集体、宗族土地”款,非法地勒索村民的钱财,而且还强行将集体土地非法定价进行买卖,用欺骗手段为买主办理报建手续,让买主强行施工,村民被迫出来反对。
在强行实施《方案》的过程中,谁反对,谁提出异议谁就是他们的眼中钉,谁就被列入“黑名单”中惨遭打击、报复、坑害和整治。
2010年5月3日“筹委会”又发出了一个《禁止在那站村内、那站村新住宅区种植植物、乱堆垃圾、清理垃圾的处理决定》(简称《决定》)。在施行《决定》中乱砍乱伐村民在自己屋前屋后和自己有权使用的新住宅区的宅地上所种的树木(包括果树),乱拔乱毁村民在村内和新住宅区所种作物。谁人也不敢吭一声,若不是县公安林业分局到来制止(已经砍伐了新住宅区的部分村民所种的果树),村内的所有树木将全部被他们砍伐干净,变成一条“光明”的村庄了。
在林营他们夺取了那站村小组的大权之后,就非法认定了姚中书等村干部和1992年所选的征地代表为“贪污犯”。为了查出姚中书等人的“犯罪事实”不惜花费钱财,以重金聘请城规局的测量人员对那站村新住宅区的宅地以及1992年被开发公司所征用的土地和1983年被电白石油公司征用来作为油仓库用地的土地进行测量。在测量的过程中,因遭到用地单位的反对才被迫停止。对原征地代表非法施行各种威逼利诱和恐吓的手段来进行侦查。使出了应有尽有的招数,都还是无法查出事实,只得使出村霸的野蛮手段――将姚中书等人新住宅区的宅地封锁扣押起来,不准他们的儿子建房,拒绝在他们建房用地的申请表上签章,使他们永远无法办证建房。野蛮的理由就是:你们的父亲贪污,你们别想建房,要用你们父亲名下的财产(宅地),扣兑他们贪污的公款。
这是多么可恶的村霸。如果政府不彻底惩治这样的村霸,什么和谐社会,建设什么文明村通通都是一句空话。
2010年6月中旬,林营强行将其宗族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族三百多人,七十多户)以每平方米4500元的价格私自卖给他的堂侄林丰,完全不把其他人放在眼里。霸道的行为激起了其同宗同族甚至是同一个祖父的人们的强烈不满,愤怒地向电白县人民政府投诉。投诉信经时任电白县委书记李日添和水东镇党委书记何伟忠批示后,交冼广进同志处理。这封经县委书记和镇委书记亲自签名批示的投诉信,却“神不知鬼不觉”地落在了林营的手上。林营拿着这封有林氏宗族50多户户主签名(每位户主代表自己户的所有法定人员)的投诉信在那站村公开调查写投诉信的人。
水东镇那些想买好林营的干部(主要领导干部应该不会这样无耻)的这种严重违反《信访条例》的违法行径,激起了村民的愤怒。从此以后,村民就不停地向上级部门投诉。
省、市人大曾批示下来(冼广进副镇长曾给姚中书过目批示的公函),新任的电白县委书记李玉楷同志也亲自委托县民政局的一位李副局长亲临水东镇与镇长谢忠育、副镇长冼广进和附城村委会的主任郑懂、副主任陆卫东、委员潘建伟六位领导人,于7月2日在水东镇政府的二楼会议室跟姚中书就村民向上级有关政府部门投诉要求解决的那站村的问题进行磋商,同意成立专案组对以下问题研究解决:
1、村长提出辞职未依法定程序处理是否认定辞了职?
2、村长未经法定程序是否能随便罢免其职务?
3、“筹委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4、未经上级政府批准“筹委会”是否能取代村民小组行使权力?
5、林营和他的两个亲兄弟和两个亲侄子同时在“筹委会”任职并行使村民小组干部的职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无理阻碍和有意拖延村民小组换届选举工作,上级政府应如何处理?
7、村民小组的公章为什么会落在林营这帮人的手上?
8、“筹委会”不是村民小组,又没有经过村民选举由他们的任何成员来执管公章,他们是否有资格使用公章?假冒村长签名是否有效?
9、由假冒村长签名,盖上非法使用的村小组公章的申请表,村委会和水东镇政府为什么不把好这一关?责任归谁负责?
10、村小组的公章如此无政府主义地使用,为自己谋私利不算,而且还借故坑害村民,应如何依法处理?
11、水东镇和附城村委会是有权制发和收缴印章的机关单位,为什么不按照(或参照)2011年6月21日民政部、公安部发布的《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收缴回那站村民小组的公章或行文宣布那站村民小组原公章作废,重新刻制新公章交村民选举产生的有资格执管公章的人使用公章?
7月5日经上级批准,同意成立专案组对以上问题研究处理,组长由冼广进同志担任。
7月6日,专案组告诉姚中书,由于林营的“告状”,专案组要你配合工作,希你能真诚合作、如实回答。从这一天开始,专案组掉转方向对姚中书和杨桂荣的所谓“贪污”罪行进行违规侦查。姚中书于7月6、7、8三日书面作答中详细说明有关的事实和经过,对个别问题也作了专门的书面解答。专案组对姚中书、林宗钦、潘琼谢和潘郁泉的问话记录都有详细的记载,部分组代表保存完整的征地款分配资料和领取款项的村民签名表也交给了冼副镇长,历经二个多月的违规侦查所得出的结果也已送达林营和上级有关部门。虽然林营对侦查结果不满意,并请示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介入复核,但至今还未见有何结果(已超过复核规定的时间)。专案组从7月6日对姚中书、杨桂荣的“贪污罪”进行违规侦查以后,对7月2日6位上级领导跟姚中书在镇政府二楼会议室所磋商研究解决的问题就云飞雾散,不了了之了。
早在7月18日,根据(2004年6月22日中办发[2004]17号)和(2005年7月11日农经办[2005]12号)两个文件的规定,姚中书受几十户村民的签名委托,向水东镇政府提出了对“筹委会”自非法行使村小组权力以来的村务(特别是财务)依法进行审计,但水东镇政府至今却毫无动静,连屁都不敢放一个,这是多么鲜明的对比啊!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水东镇个别领导的态度:凡是对林营有利的事,他们就算明知违反法律规定也坚决马上派人照办;凡是对林营不利的事,不管你告到那里,不管如何合法,不管上级如何批示,就算是天皇老子压下来,都坚决不办或拖着不办。这就是本文为何以“何日才能见青天”为标题的原因。
“不怕不识货,最怕货比货”让我们用法律的条文和中央的文件来对照一下“筹委会”的所作所为,就应明白一切了。
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办》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及《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简称《选举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筹委会”根本就是违反法律规定行使村小组权力的组织。
根据《选举办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七条以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村长向村委会书面提出辞职申请,村委会不按法定程序就承认“筹委会”的合法性,由其行使村小组的权力和不按法定程序就罢免了村长的职务(从村长提出辞职申请以后,不管村委会召开什么样的有各村民小组村长参加的大会,就再也没有通知过那站村小组的村长参加)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定,“筹委会”凭什么资格认定姚中书等人为“贪污犯”,凭什么权力能封锁和扣押他们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宅地不准他们的儿子建房使用,凭什么拒绝在他们的申请表上签章。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筹委会”有什么权力对姚中书等人的所谓“罪行”进行侦查,水东镇政府凭什么可以“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期限,水东镇政府专案组对姚中书和杨桂荣的“贪污罪行”进行为期二个多月的侦查合法吗?有用吗?你们拿着人民的俸禄违规地专门为一个霸道的人物办那些不该办的事不觉得可耻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精神,就算(退一万步说)1992年姚中书等人真的象那些诬蔑者所说的“贪污七千多万元”,能构成贪污罪吗?还可以追查吗?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筹委会”这三年来违反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的一切民事行为合法吗?有效吗?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强行收取的“赞助费”合法吗?提成20%私分合法吗?
根据2001年6月21日民政部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筹委会”根本不能执管公章,更加无权使用公章。水东镇和附城村委会早就应该收缴回那站村民小组的公章暂为保管。继续任由其非法地使用公章,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水东镇政府和附城村委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2004年6月22日 中办发[2004]17号)和(2005年7月11日农经办[2005]12号)这两个文件规定的精神,必须对“筹委会”非法行使村小组职权以来的村务(特别是财务)依法进行审计,否则水东镇政府就是无作为的政府。如果上级有关政府的职能部门不遵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不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的民主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不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进一步加强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不坚决制止利用宗族、家族势力干预基层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行为,不对那站村的问题引起重视,不惩治村霸,不让那站村民享有民主自由权利,则永远成为人民的罪人。



附件1:“那站文明村筹建委员会成立纲要”

构建和谐社会 建设那站文明村

为了响应党和人民政府“以人为本”的方针和全体村民的强烈要求,提高本村民的综合生活素质,造福子孙后代,为化解村民的矛盾,促进加强团结,彻底解决本村土地纠纷的遗留问题,力争构建一个和谐的文明村。现经全体村民决定,组织成立“建设那站文明村筹建委员会”,并由全体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十三名筹建委员会委员,由筹建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
筹建委员会工作职能和计划:
一、筹建委员会是建设那站文明村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筹建委员会从成立之日起,行使全村所有职权。
三、平衡关系,落实统筹所有的集体土地,统一规划、设计环村路,村内的排污、村委办公楼、篮球场、市场,住宅区的三通要根据资金的情况,力争去完成。其余的土地再作研究安排。
四、筹建委员会负责发挥更大的优势,争取各级政府的更大支持。
五、筹建委员会根据村民的意见,负责收集资料,为村民争取更多的权益。
六、筹建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占用集体土地和宗族土地已建房屋的,进行估价、协商,变更为买卖关系。
七、筹建委员会负责清理占用环村路和集体土地的临时设施和障碍,并定出土地界至。
八、建设文明村的资金来源由筹建委员会负责统筹原村集体卖土地的各项余款(包括林氏的卖土地款以赞助的形式投入去建设文明村),再负责动员村民相关人员或社会赞助。
九、由筹建委员会选举产生出纳、会计人员,并建立严格的财经制度。
十、筹建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分管权限:主任负责全面的管理工作;分一名副主任负责管理财经、赞助工作;一名副主任负责协调和争权益工作;一名副主任负责建设文明村的规划、设计,组织施工工作。三个副主任的工作分别为三个小组,每个小组由三名筹建委员组成开展工作。
十一、由筹建委员会组织成立“护村巡逻队”,并制订《村民公约》、《护村巡逻队的实施方案》。
十二、由筹建委员会制订《资助本村特困户的实施方案》。
十三、筹建委员会的所有成员若有不称职,有贪污、受贿、挪用行为的,轻者由筹建委员会进行罢免,达到法律追究的依法追究。需要增补委员由筹建委员会决定增补。
十四、在建好那站文明村后,在一个月内举行全村村民民主选举村民领导管理小组。
十五、那站文明村建设完善后,筹建委员会的一切权力终止,并将一切移交给村民领导管理小组。
以上建设那站文明村筹建委员会的工作职能和计划,由全体村民表决后生效。

2008年10月16日

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的摘录: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第三十四条: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其他的当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四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因故辞职,应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公告。
第四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出现缺额,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五十二条:村民代表的推选,以及村民小组长和副组长的选举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定罪。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有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25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二)……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二)…… (三)…… (四)……
(五)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2009年8月27日删除)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2004年6月22日,中办发[2004]17号)
……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二、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的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
三、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
(一)……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四、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
五、进一步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监督权。
(三)……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干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提出批评指正;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
六、进一步加强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
……
(二)……坚决制止利用宗派、宗族、家族势力干预基层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行为。
《关于做好村干部任职期间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
(2005年7月11日 农经办[2005]12号)
……
二、明确审计对象和重点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对象是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对当年即将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的村要进行离任审计,对已完成换届选举的村要开展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重点主要有:
……
4、专项资金管理。主要审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1年6月21日 民政部 公安部)
……
一、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程序
……
今后,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律由乡级人民政府制发。……
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者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予及时收缴。……
二、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的指导。
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不得以欠交税费为借口,在村民办理参军、婚姻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拒绝使用公章,也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增加农民负担。
 
不明真相
 
姚中书当年卖的土地符合吗?他贪的钱干嘛你又不说呢?他做村长时为那站建设了什么?送了那站土地给人连报建都不为那站村民搞好.那站村的路口土地都敢卖咯.姚中书还有什么不敢做.那站村后代见到那个出口都会骂你姚中书千万年啊!还有我们村的厕所又建在那里了?以前的鱼塘土地又去那里了?
 
看来都不是什么好公仆,一人一票变成派系斗争争权夺利的好工具,贪官安全着陆的平台。只有毛时代才能见青天。
 
太长的东西,我一般都不看。
 
太长了,把重点说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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