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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继续看戏:今早本人已到电白法院拿了状纸  (2人在浏览)

试过才知道
 
QUOTE(二马先生 @ 2011年11月08日 Tuesday, 10:02 PM)
送一盒避孕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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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烟。你不要想歪了。
 
QUOTE(孔子老婆 @ 2011年11月08日 Tuesday, 10:03 PM)
一日官司十日打!

拖字诀让人难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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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才热闹啊。
 
QUOTE(二马先生 @ 2011年11月08日 Tuesday, 10:02 PM)
送一盒避孕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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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孕套,不知计生局是否有得送?

这个要问该局新来的女局长蔡劲丹同志才知道。

明天你去问问?
 
按计生条例有的送的
 
QUOTE(二马先生 @ 2011年11月08日 Tuesday, 10:11 PM)
按计生条例有的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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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看来,计生条例你倒读得蛮熟!难道想超生?哈哈
 
想超生?准备超度吧!
 
QUOTE(二马先生 @ 2011年11月08日 Tuesday, 10:11 PM)
按计生条例有的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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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种太厚了。好像是广州橡胶厂的产品。
 
支持支持非常支持
 
QUOTE(水东学生 @ 2011年11月07日 Monday, 09:12 PM)
公安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件
公通字[20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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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工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产业快速发展,保有量迅猛增长。但是,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生产、销售问题严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省级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对本地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调研,查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意见。要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管理、市场准入、登记管理、路面管理等进行明确规范,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各地在制定出台相关管理措施时,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既要规范管理又要周到服务,方便群众使用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省级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查,凡生产设施、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法定要求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生产许可资格。各地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生产,不得生产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要对本地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加大集中检查和执法力度,发现存在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违反规定生产电动自行车等问题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生产许可资格。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督管理。各地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要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要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办理注册登记,认真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车速等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并将违规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情况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工商部门。要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等方式,为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五、严格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大路面巡查力度,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对电动自行车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但未按规定登记的,要督促车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发放非机动车号牌。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治安管理,交管、治安、刑侦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联合组织民警深入社区、单位,对在用电动自行车进行摸底排查,开展对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盗抢电动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整治。
  六、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教育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结合车辆销售和办理牌证,对车主进行简易的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培训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帮助掌握正确的操作技能,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要对查处、整治违规生产销售行动进行宣传报道,对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及其产品加大曝光力度。
  对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要结合本地实际,提请政府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限,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同时研究制定交通发展规划,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完善电动自行车发展政策,实现规范管理、有序发展。
  各地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安部   工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 ○ 一 一 年 三 月十八日
请注意红字部份,对符合标准和超标电动车的处理,该规章说得很清楚,有哪里说到交警有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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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孔婆愧诰命夫人,不论结果如何,都能学到不少东西,凡事怕认真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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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二马先生 @ 2011年11月08日 Tuesday, 10:13 PM)
想超生?准备超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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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度?

不明。
 
QUOTE(飘落的黄叶 @ 2011年11月08日 Tuesday, 10:26 PM)
支持,孔婆愧诰命夫人,不论结果如何,都能学到不少东西,凡事怕认真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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诰命夫人?

告命夫人更中肯,告状的命。
 
QUOTE(水东学生 @ 2011年11月07日 Monday, 08:52 PM)
楼主尽管去打行政官司,有用得着的地方,请放点风声出来。我最喜欢动员群众打行政官司,通过这样可加速我国的法治建设。当然草民也是公务员一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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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公务员的也支持
 
QUOTE(孔子老婆 @ 2011年11月08日 Tuesday, 10:35 PM)
诰命夫人?

告命夫人更中肯,告状的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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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诰命了钦点的
 
QUOTE(law223399 @ 2011年11月08日 Tuesday, 02:45 PM)
这样的事,最好还是大事化小,适可而止。
不然,认真起来,
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统统要上牌,还要年审,
日日来个依法查车,广大市民就不好受了。
国情如此,
要把法、理、情统一起来,
太书生意气只搬法律教条本本主义不行。
不是拍欧美港产律师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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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国情如此,只有厚黑学才行得通。
 
QUOTE(居委会大妈 @ 2011年11月08日 Tuesday, 10:49 PM)
恩!国情如此,只有厚黑学才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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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law”居然说出这种话来,一点The rule of law的精神都没有,真是有辱law呀!
 
QUOTE(孔子老婆 @ 2011年11月08日 Tuesday, 12:40 PM)
多谢牛腩粉。

可惜我不吸烟;呵呵,你应该也不会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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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大方笑纳才是,即使你不吸烟。这是牛腩对你支持的体现,有纪念价值。
 
这年头,半路跳出来抢你车的不一定是劫匪,而是交警==#
 
在精神上无限支持!
 
QUOTE(lj_sky @ 2011年11月08日 Tuesday, 11:10 PM)
那个“law”居然说出这种话来,一点The rule of law的精神都没有,真是有辱law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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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lj_sky @ 2011年11月08日 Tuesday, 11:10 PM)
那个“law”居然说出这种话来,一点The rule of law的精神都没有,真是有辱law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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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他很少说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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