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九”期间,有好多社会公益人士以及学校教师职工为了支持普九教育工作,都不同程度上或多或少承包了学校建设和借款学校而发生了债务关系。为了按时、按质完成承建的工作和领导下达的任务,他们是东凑西借甚至有些人不惜把家产抵押、贷款支付材料费和工资,造成这些老板、教师为了支持学校“普九”建设而负债累累!由于前几年中央推出了全国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茂名地区也在2011年分别对学校“普九”债务进行了核实、审计,但是到现在还迟迟没有完成款项的兑现,还请有关部门领导出来说明原因!
印发茂名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
债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茂府办〔201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茂名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方案》业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教育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茂名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意见》(粤府办〔2011〕44号)和全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统筹兼顾,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促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善农村公共服务,维护农村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我市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化解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和对各县(市、区)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的优先顺序,逐步化解。
3、先化解后补助。为调动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积极性,省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安排专项奖补资金,实行先化解后奖补的办法,对已经化解债务的地方给予奖补。未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化解债务的不予奖补。
二、化债目标任务和范围
(一)化债目标任务
2011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初步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长效机制。
(二)化债范围
纳入本次清理化解范围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指在2011年1月1日前实际发生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村委会以及学校因建设、维修、购置农村(含城镇、乡镇,下同)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校舍(不含产权已转让的校舍)、设备设施等形成的债务。农村完全中学中初中部分的债务纳入清理化解范围,农村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债务不纳入清理化解范围。
三、偿债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
我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以财政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
1、省级财政奖补。省财政安排专项奖补资金,将综合考虑地方工作进度、自身努力程度,以及地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人数、校舍面积、地方财力状况、债务负担等客观因素,对各地化债给予奖补。
2、市级财政支持。市财政按当地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将加大对债务额大、财政困难县(市、区)的支持力度,支持各县(市、区)完成化解任务。
3、县级政府筹措。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多方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县(市、区)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省、市财政安排的化解义务教育补助资金;二是2011年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要优先安排用于偿债;三是统筹相关非税收入;四是盘活闲置的学校资产;五是进一步整合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六是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捐赠资金。
(二)偿债资金管理
为保证偿债资金安全、规范、合理、科学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28号)要求管理、支付偿债资金。各级安排和统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资金统一归集到县级财政的特设专户,除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外,不得挤占、挪用,金融机构有权拒绝在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中支付用于非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资金。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7月31日前)。市、县两级政府分别召开动员会,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市政府出台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各地组织开展政策和技术培训,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具体工作方案,全面启动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
(二)核实锁定阶段(2011年8月1日~2011年10月15日)。各县(市、区)完成债务核实锁定工作。市政府组织专项检查进行检查,检查面不低于40%。核实锁定阶段工作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1、县级自查清理(2011年9月15日前)
(1)自查自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所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有关单位开展债务清理自查。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有关单位要成立债务清查小组,实行校长和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对债权债务和应收应付等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核实,查清债务结构和余额,并逐项登记债权人、债务人、债务项目、债务形成时间、债务事项、数额、合同或协议等情况。各地在清理自查中,一要严格界定债务人范围。要以是否承担农村义务教育任务为标准,判断学校债务是否属于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二要严格界定债务内容。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要严格限制在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教师工作用房建设,校舍修缮,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产权清晰归属学校的项目,要坚决剔除建设产权已转让的教师住宅、拖欠教职工工资福利、拖欠学校公用经费等形成的债务。对于当年以校舍名义建设,但目前已经改变用途,产权已不属于学校的建筑物的债务,不属清理化解范围。三要实行公示。要将清理核实的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举报投诉电话、受理部门等内容在学校、所在行政村和乡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自查情况报送县(市、区)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机构。
(2)部门审核。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联合财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中小学校等债务主体申报的债务进行认真核实,并将审核后的债务数据报县级审计部门。
(3)县级审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审计、财政、教育、监察等部门,对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审计,逐校、逐项、逐笔、逐年清理核实原始单据,剔除不实债务。县级审计要全覆盖,审计面达100%。审计期间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查询和举报投诉。对经审计核实没有异议的债务,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确认,并区别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等分类,逐笔登记造册,形成汇总报表报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总责。审计工作要于2011年9月15日前完成。
2、市级审核汇总(2011年10月15日前)。市级政府按照省里的要求,认真做好对县级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对程序不全、资料不齐、群众举报投诉处理不当的债务,将责成县级重新审计核实,重新审计核实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认定。市政府于2011年10月15日前将全市农村义务教育负债汇总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3、省级审核确认。为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省级要对县(市、区)债务数据进行审核确认。
4、剥离锁定债务。经省审计确认的债务,各县(市、区)政府将其从学校剥离并予以锁定,录入债务监管电子系统,上划县(市、区)政府统一管理。
(三)筹资偿还阶段(2011年12月底前)。一是制定化债方案(2011年10月15日~12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在省级审计确认债务后制订具体偿债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化债资金预算、化债进度安排、制止新债机制建立、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于2011年10月25日前将偿债方案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市政府于2011年10月31日前将本市的偿债方案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二是实行直接支付。对于能够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及其他债权人的款项一律实行直接支付。三是实行销号制。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直至全部清偿完毕。同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1年12月底前完成本地债务清偿工作。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2月份)。对按期完成化债目标的县(市、区),市政府将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总结全市化解债务工作并向省提出验收申请。
五、工作要求
(一)摸清底数,锁定债务。一是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审计等机构,认真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逐笔审定,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清理、核实、锁定等有关工作。二是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对所有需要偿还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计认定后才能偿还。
(二)制定方案,抓紧实施。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分清化债责任,明确化债资金来源和工作进度,拟定化债计划。
(三)突出重点,分类处理。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偿还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优先偿还手续齐全、脉络清晰、容易确认、没有纠纷的债务。所有需偿还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都必须直接认定到债权人,偿债资金直接偿还到债权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强化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明确目标任务,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县(市、区)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加强部门配合。全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由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分工负责。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债务清理、核实和化解工作,负责按进度安排、拨付化债资金和补助资金;教育部门和各相关农村中小学校要将清理化解债务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范围,认真负责,做好债务自查清理,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确保债务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上报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债务清理化解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公安、政法部门负责保障社会稳定,加强法律指导;人行、银监等部门负责有关金融政策的执行和对有关债务行为性质的认定。
(三)防控发生债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体系,涉及学校建设发展所需的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得超越自身财力举债搞建设、上项目;要严格审核农村中小学校各项预算支出,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无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及投资坚决不予批准。强化债务约束机制,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将举借新债和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四)强化监督检查。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呼应,普查、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偏差,要及时纠正。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设置、公布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咨询和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对前偿后欠、边偿边欠、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和套取上级化债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印发茂名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
债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茂府办〔201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茂名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方案》业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教育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茂名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意见》(粤府办〔2011〕44号)和全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统筹兼顾,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促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善农村公共服务,维护农村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我市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化解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和对各县(市、区)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的优先顺序,逐步化解。
3、先化解后补助。为调动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积极性,省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安排专项奖补资金,实行先化解后奖补的办法,对已经化解债务的地方给予奖补。未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化解债务的不予奖补。
二、化债目标任务和范围
(一)化债目标任务
2011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初步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长效机制。
(二)化债范围
纳入本次清理化解范围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指在2011年1月1日前实际发生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村委会以及学校因建设、维修、购置农村(含城镇、乡镇,下同)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校舍(不含产权已转让的校舍)、设备设施等形成的债务。农村完全中学中初中部分的债务纳入清理化解范围,农村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债务不纳入清理化解范围。
三、偿债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
我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以财政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
1、省级财政奖补。省财政安排专项奖补资金,将综合考虑地方工作进度、自身努力程度,以及地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人数、校舍面积、地方财力状况、债务负担等客观因素,对各地化债给予奖补。
2、市级财政支持。市财政按当地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将加大对债务额大、财政困难县(市、区)的支持力度,支持各县(市、区)完成化解任务。
3、县级政府筹措。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多方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县(市、区)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省、市财政安排的化解义务教育补助资金;二是2011年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要优先安排用于偿债;三是统筹相关非税收入;四是盘活闲置的学校资产;五是进一步整合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六是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捐赠资金。
(二)偿债资金管理
为保证偿债资金安全、规范、合理、科学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28号)要求管理、支付偿债资金。各级安排和统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资金统一归集到县级财政的特设专户,除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外,不得挤占、挪用,金融机构有权拒绝在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中支付用于非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资金。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7月31日前)。市、县两级政府分别召开动员会,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市政府出台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各地组织开展政策和技术培训,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具体工作方案,全面启动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
(二)核实锁定阶段(2011年8月1日~2011年10月15日)。各县(市、区)完成债务核实锁定工作。市政府组织专项检查进行检查,检查面不低于40%。核实锁定阶段工作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1、县级自查清理(2011年9月15日前)
(1)自查自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所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有关单位开展债务清理自查。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有关单位要成立债务清查小组,实行校长和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对债权债务和应收应付等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核实,查清债务结构和余额,并逐项登记债权人、债务人、债务项目、债务形成时间、债务事项、数额、合同或协议等情况。各地在清理自查中,一要严格界定债务人范围。要以是否承担农村义务教育任务为标准,判断学校债务是否属于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二要严格界定债务内容。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要严格限制在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教师工作用房建设,校舍修缮,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产权清晰归属学校的项目,要坚决剔除建设产权已转让的教师住宅、拖欠教职工工资福利、拖欠学校公用经费等形成的债务。对于当年以校舍名义建设,但目前已经改变用途,产权已不属于学校的建筑物的债务,不属清理化解范围。三要实行公示。要将清理核实的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举报投诉电话、受理部门等内容在学校、所在行政村和乡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自查情况报送县(市、区)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机构。
(2)部门审核。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联合财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中小学校等债务主体申报的债务进行认真核实,并将审核后的债务数据报县级审计部门。
(3)县级审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审计、财政、教育、监察等部门,对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审计,逐校、逐项、逐笔、逐年清理核实原始单据,剔除不实债务。县级审计要全覆盖,审计面达100%。审计期间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查询和举报投诉。对经审计核实没有异议的债务,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确认,并区别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等分类,逐笔登记造册,形成汇总报表报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总责。审计工作要于2011年9月15日前完成。
2、市级审核汇总(2011年10月15日前)。市级政府按照省里的要求,认真做好对县级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对程序不全、资料不齐、群众举报投诉处理不当的债务,将责成县级重新审计核实,重新审计核实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认定。市政府于2011年10月15日前将全市农村义务教育负债汇总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3、省级审核确认。为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省级要对县(市、区)债务数据进行审核确认。
4、剥离锁定债务。经省审计确认的债务,各县(市、区)政府将其从学校剥离并予以锁定,录入债务监管电子系统,上划县(市、区)政府统一管理。
(三)筹资偿还阶段(2011年12月底前)。一是制定化债方案(2011年10月15日~12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在省级审计确认债务后制订具体偿债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化债资金预算、化债进度安排、制止新债机制建立、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于2011年10月25日前将偿债方案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市政府于2011年10月31日前将本市的偿债方案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二是实行直接支付。对于能够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及其他债权人的款项一律实行直接支付。三是实行销号制。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直至全部清偿完毕。同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1年12月底前完成本地债务清偿工作。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2月份)。对按期完成化债目标的县(市、区),市政府将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总结全市化解债务工作并向省提出验收申请。
五、工作要求
(一)摸清底数,锁定债务。一是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审计等机构,认真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逐笔审定,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清理、核实、锁定等有关工作。二是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对所有需要偿还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计认定后才能偿还。
(二)制定方案,抓紧实施。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分清化债责任,明确化债资金来源和工作进度,拟定化债计划。
(三)突出重点,分类处理。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偿还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优先偿还手续齐全、脉络清晰、容易确认、没有纠纷的债务。所有需偿还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都必须直接认定到债权人,偿债资金直接偿还到债权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强化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明确目标任务,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县(市、区)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加强部门配合。全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由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分工负责。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债务清理、核实和化解工作,负责按进度安排、拨付化债资金和补助资金;教育部门和各相关农村中小学校要将清理化解债务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范围,认真负责,做好债务自查清理,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确保债务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上报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债务清理化解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公安、政法部门负责保障社会稳定,加强法律指导;人行、银监等部门负责有关金融政策的执行和对有关债务行为性质的认定。
(三)防控发生债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体系,涉及学校建设发展所需的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得超越自身财力举债搞建设、上项目;要严格审核农村中小学校各项预算支出,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无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及投资坚决不予批准。强化债务约束机制,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将举借新债和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四)强化监督检查。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呼应,普查、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偏差,要及时纠正。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设置、公布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咨询和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对前偿后欠、边偿边欠、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和套取上级化债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