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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来操电白食品企业集团 (1人在浏览)

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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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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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吃过猪肉吧!有到过市地买过猪肉吗?知道电白的猪肉多少钱一斤吗?请各位在外仁兄、小姐调查一下你们那猪肉价格并且发上来,如果说有高过电白的,你们过年回来我请大家吃扣肉。
电白猪肉价格:瘦肉12元/斤,排骨12元/斤,五花肉9元/斤。
电白食品企业集团即为原来的电白县食品公司也就是食品站,下面各镇的食品站也是它的子公司,电白食品企业集团实行的是不准外地人放猪过卖,也不准猪农放出外面卖的政策,猪农生产的猪卖不出去它就说生产过多。
“随着生猪养殖业的不断发展,自今年来,该县生猪出栏量一改过去供不应求的现状,并出现滞挤、价格回落等趋势。到今年1至4月,全县需要出栏生猪高峰期每天达5000多头,是全县平均每天屠宰量的5倍多。针对这一市场趋势,电白县食品企业集团公司新一届领导班子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发扬团结拼搏精神,千方百计把稳定生猪收购价格,保护当地猪农利益和该县生猪养殖业稳定发展作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今年初新上任的公司经理田业海带领全体班子成员深入各基层公司调查研究及走访生猪养殖专业户,并多次召开各基层公司经理会议研究对策,并决定实施“贴价倒亏外销,开拓县外市场”策略,解决该县目前部分生猪急切出栏的实际问题。该公司一边与珠海、深圳、海康、兴宁等地联系,一边组织沙琅、观珠、岭门、林头等基层公司全力在生猪大产区收购出栏生猪进行外调。今年1月下旬以来,全县外调生猪近4000多头,大大缓解该县生猪出栏压力,为当地猪农排忧解难,同时,对外调过程中因外地收购价格偏低造成的差额亏损,自行倒贴补亏,确保本地收购价不变。目前,该县瘦肉型猪每公斤收购价均比吴川、阳西等周边地区高0.4―0.6元,维护了当地农户的切身利益和生猪生产的稳定发展,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这是在茂名报上发表的,大家看上面的两个数字, “全县需要出栏生猪高峰期每天达5000多头,是全县平均每天屠宰量的5倍多”也就是说电白县每天出栏猪比每天屠宰的至少多4000头,四个月总共至少已经多出480000头,再看“今年1月下旬以来,全县外调生猪近4000多头”,大家看到了吧!480000-4000=476000头,这些猪哪里去了?天啊!我们乡亲生产猪自己吃了吗?
写这篇报道的记者“梁小麟”大家认识他吗?听说他也是电白人,已前也是老师?应该会这么一点算术吧!写出这样的一篇不孝的文章,你收了电白食品企业集团多少好处?为了这点好处你就这样伤害自己的老乡啊!值得吗?作为记者你调查过电白的猪肉买多少钱一斤吗?为什么电白的猪肉没人买吗?电白的民工20至30元一天,农民的收入是多少不用我说了,12元一斤,我们的乡亲能买得起吗?能吃上吗?没人买猪肉,出栏猪能卖出去吗?我到过很多村落,很多学生的家长对我说“我们平时都不敢买猪肉吃,只有孩子星期六回来才一点”,听了我从头凉到脚,作为记者你不调查就乱写、乱发表你有点道德吗?
 
比深圳贵,深圳的瘦肉9.8元/斤,排骨10元、腩肉8元,我经常买菜,还是比较清楚的。
 
市场经济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也是政府的不作为行为,可以向省市有关工商行政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揭发这种行为,并在法院以法律告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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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  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

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举报信箱
gsj@gdgs.gov.cn

茂名市消费者委员会

地址:茂名市人民南路龙湖一街23号大院 525000
联系人:廖基柳
电话:0668-2284666 0668-2890315
传真:0668-2289414


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

投诉邮箱: mm_12315@sina.com.cn
投诉电话:12315


电白县工商局

投诉电话:5530315

---------------------------------------------

12315

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是直接面向社会,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机构。当您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投诉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时: 当您发现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时:当您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窝点"时,请拨打12315电话,或当地的消费者投诉电话。
 

消费者投诉须知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有明确的被诉方;

▲有具体的投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投诉人应当是消费者争议的利害关系人

▲未超出投诉期限;

▲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消费者投诉时应当说出自己的姓名, 地址, 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经营者之间的购销方面的纠纷;
▲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产生的纠纷;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非用于生活消费的,但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外;
 
▲商品或服务系无偿所得或受赠送的;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 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而又以该瑕疵提出申诉的;
▲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或保证期限的: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超过投诉期限的;
▲经营者已经注销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不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的。
 
电白物价全国最高
工资全国最低
 
QUOTE(半个人 @ 2005年05月21日 Saturday, 10:07 PM)
比深圳贵,深圳的瘦肉9.8元/斤,排骨10元、腩肉8元,我经常买菜,还是比较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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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男孩,入得厨房出得办公室,好样的!女仕们请多多留意这只优质“股”,很有潜力!值得投资。
 
东莞的瘦肉8-9元/斤,排骨10元、腩肉6.5-7元,非常便宜
各位老乡来帮衬帮衬
 
平时不是很留意物价,今日出街留意下价钱在我这边: (US$)
大米~$18 一包 (50磅)
牛肉~每磅$3-$4
瘦肉~每磅$1。5-$2 (没肥肉卖)
鸡肉~每磅$1。6 (鸡庇和鸡胸肉)
生鸡~每只$6 (很少有得买)
雪藏鸡~宰好成只的$5一只
熟鸡~每只$8 (酱油鸡或白切鸡)
白菜~每磅$0。5
通菜~每磅$1。5
芥菜~每磅$0。7
耶菜~每磅$0。4
绍菜~每磅$0。4
萝卜~每磅$0。6
番薯~每磅$0。4
香蕉~每磅$0。25
平果~每磅$0。6
粟米油~每罐$7 (3。78公升)
盐~$1 两罐
 
怎么都是住家男人
 
QUOTE(kennylee @ 2005年05月22日 Sunday, 02:54 PM)
怎么都是住家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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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绝对不是,我最那手的是煮公子面,其它十么都不会。
 
都是一群所谓的垃圾领导所做所为!愤怒啊!
 
叼距老母.....
 
我今天到广州菜市买了一个猪前脚....7元一斤...其它不知
 
鱼比猪便宜一点。
 
我没买过.不知道贵不贵
 
博贺的人应该知道田业海是一个怎么样的人?呵呵。。。
 
QUOTE(花花公子 @ 2007年02月01日 Thursday, 12:25 PM)
博贺的人应该知道田业海是一个怎么样的人?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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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大够高!
 
QUOTE(lg421 @ 2007年02月01日 Thursday, 10:47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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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谢谢你常常把一些有意义的旧贴找出来。
觉得论坛很多贴其实可以深入讨论的。但总是纷纷攘攘后就不了了之了地离开了大家的视线。
你既然把老贴找出来,必定认为它还有讨论的价值。
希望能看到你的意见,而不是只有。。。。。。这样的符号。
 
水东的瘦肉和排骨早在去年就13元一斤了,楼主都没有买过菜。
 
梁小麟,此君到时还会写出更多歌颂电白县食品公司的报道,大家期待着吧!有利可图,如果叫此人去实事求是报道一下生活在底层的人民因买不起猪肉、、、、、大家说它会干吗?
 
水东的瘦肉现在已经16块一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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