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陆川县乌石镇一13岁的少女被25岁男子一夜强奸5次,“女孩被强奸后,警方刑拘了嫌疑人,并向检察院报捕。检察院以“发案时嫌疑人不知对方为幼女”,不予追究法律责任。女孩因此精神受到刺激。家长向110报警,警方赶到后将其送往精神病院。经医生开药后回家休养。”,刘女士(孩子妈妈)称,在知道此事后本来是立即要去报案的,但冯某提出私了,说给1万元买补品及补偿,有什么事情他会负责任到底,并提出和女儿结婚,照顾其一生。但是,在作出上述承诺后冯某就不再接电话了。两天后刘女士找到冯某的父亲,要求给个说法,其父说:“我们不会理你的,要告你就去告。”!刘女士称,听说冯某的嫂子的表兄之前是在陆城派出所任所长,现在陆川公安局户籍大队。(新闻链接:13岁女孩遭强奸后被送精神病院 警方称家属要求)(新浪新闻)
13岁的少女被25岁的男子一夜强奸5次,检察院居然以“发案时嫌疑人不知对方为幼女”,不予追究法律责任。简直是太神奇、太不可思议,真的是“中国特色”!根据《刑法》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处,但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了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为这一规定提出了一个特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然我们来看看:行为人是不是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据新闻报道,此女孩是通过QQ聊天认识该名男子的,既然是聊天不可能不问对方年龄、是干什么的,不会不知道她还是个小学生。谁不知道如今之所以有那么多人喜欢强奸幼女,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她们好骗好上手,力气弱,胆又小,稍微恐吓一下就不敢声张?就算这一切都不成立,据刘女士表示,蓝立立在强奸过程中曾激烈反抗,不断挣扎并哭喊:“求求你,我还是小孩,刚13岁,放过我吧!”并在挣扎过程中,把冯某的眼角抓出了血,可是冯某仍然继续施暴。为防蓝立立逃跑,冯某把其衣服藏到卫生间,一夜连续强奸了五次之多,最后还索要了她的QQ密码,可能企图删除聊天记录。很显然该男子在强奸时根本就知道她是未成年少女。
另外,通过刘女士的表示就可看出双方根本不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而是被强迫的,且致蓝立立成精神病,造成严重后,情节恶劣,应该属强奸罪,就算该男子不知道对方是未成年少女,但只要蓝立立不是自愿和其发生性关系,而是被强迫的,也应是强奸罪,检察院怎么能说“发案时嫌疑人不知对方为幼女”,不予追究法律责任?中国政法大学许兰亭教授认为,如果冯某称自己不知道蓝立立未满14周岁,无法判断出真实年龄,此情况由冯某举证,出示自己不知道蓝立立真实年龄的证据。
更为可气的是女孩因此精神受到刺激。家长向110报警,警方赶到后将其送往精神病院。天理何在?人性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究竟是法盲还是有潜规则?还是另有隐情?希望当地有关部门给我们一个交代,让我们继续关注!
13岁的少女被25岁的男子一夜强奸5次,检察院居然以“发案时嫌疑人不知对方为幼女”,不予追究法律责任。简直是太神奇、太不可思议,真的是“中国特色”!根据《刑法》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处,但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了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为这一规定提出了一个特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然我们来看看:行为人是不是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据新闻报道,此女孩是通过QQ聊天认识该名男子的,既然是聊天不可能不问对方年龄、是干什么的,不会不知道她还是个小学生。谁不知道如今之所以有那么多人喜欢强奸幼女,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她们好骗好上手,力气弱,胆又小,稍微恐吓一下就不敢声张?就算这一切都不成立,据刘女士表示,蓝立立在强奸过程中曾激烈反抗,不断挣扎并哭喊:“求求你,我还是小孩,刚13岁,放过我吧!”并在挣扎过程中,把冯某的眼角抓出了血,可是冯某仍然继续施暴。为防蓝立立逃跑,冯某把其衣服藏到卫生间,一夜连续强奸了五次之多,最后还索要了她的QQ密码,可能企图删除聊天记录。很显然该男子在强奸时根本就知道她是未成年少女。
另外,通过刘女士的表示就可看出双方根本不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而是被强迫的,且致蓝立立成精神病,造成严重后,情节恶劣,应该属强奸罪,就算该男子不知道对方是未成年少女,但只要蓝立立不是自愿和其发生性关系,而是被强迫的,也应是强奸罪,检察院怎么能说“发案时嫌疑人不知对方为幼女”,不予追究法律责任?中国政法大学许兰亭教授认为,如果冯某称自己不知道蓝立立未满14周岁,无法判断出真实年龄,此情况由冯某举证,出示自己不知道蓝立立真实年龄的证据。
更为可气的是女孩因此精神受到刺激。家长向110报警,警方赶到后将其送往精神病院。天理何在?人性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究竟是法盲还是有潜规则?还是另有隐情?希望当地有关部门给我们一个交代,让我们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