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学校务公开等情况说明
一、各校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利。根据《关于转发<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电教通〔2006〕27号)(下称《规定》)第一章总则的第四条规定,中小学应履行校务公开的义务,依法享有本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中小学校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各校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办学,提高校务公开水平。校长应带头执行校务公开制度,主动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3〕489号)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二、各校要主动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根据《规定》第五章监督第二十二条规定,各学校要成立由党支部(党总支)纪检委员和工会、共青团、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等组成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本校的校务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评议,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向有关人员和组织通报,同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教育工会。
根据《规定》第六章责任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实施校务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纪检监察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好违反法律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违反有关规定不实施校务公开的;(二)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的;(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四)故意不予真实公开校务或在校务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第二五条规定,学校隐匿应公开的校务或公开虚假的校务,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另,班主任津贴、超课时补贴和奖教奖学应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统一发放。
根据县教育局的工作计划,将于近期对各学校校务公开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欢迎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