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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级上访不受理出细则 五月一日施行
记者 石睿 2014年04月24日 20:46
国家信访局出台细则,明确六种上访不予受理;同时,对有权受理的部门,将强化处置责任
【财新网】(记者 石睿)4月23日,国家信访局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不受理越级上访”新规操作细则;同时,《办法》明确,有权受理的部门,如因处置不当,造成越级走访的,将视情通报,或追究相关责任。
该《办法》5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共包括17条内容,首先便明确应“分级受理来访”,也就是说,应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受理办理来访事项。具体包括以下三项:
一是信访人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是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三是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所谓本级机关,是对来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的机关。
其次,《办法》明确了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六种来访事项。
(一)涉诉涉法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办法》明确,对属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三)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四)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五)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六)已经省级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国家信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恩玺就此解读说,“有关行政机关不受理,并不意味这些事情就没人管没人问。在受理环节明确分流,就是为了使来访事项更好地落地,找到更有效的解决途径,使该由哪个层级管的事找哪个层级,该由哪个途径解决的去找哪个途径”。
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办法》也明确了不予受理的三种情况:一是应到而未到省级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二是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三是来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
张恩玺就解读政策时表示,上述规定不意味着“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以后就不再受理群众的初次来访事项了。”
他举例指出,对反映中央和国家机关或省级政府、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或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且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以及省级政府未按《信访条例》规定受理办理的来访事项,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仍要受理。
《办法》还强调,今后,各级政府信访部门要及时将信访事项信息及受理、办理环节各项书面文书,统一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
《办法》提出,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走访的,按照《信访条例》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今年2月,《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颁布。该文件明确,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同时,省、市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一般不接待越级上访。
提倡就地解决、强化来访接待责任需要网络信访系统的支持。4月10日至11日,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公开表示,计划2014年底搭建完成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综合平台。她认为,“网上信访必将更为公开、透明、高效,将对信访工作带来革命性变化。”■
记者 石睿 2014年04月24日 20:46
国家信访局出台细则,明确六种上访不予受理;同时,对有权受理的部门,将强化处置责任
【财新网】(记者 石睿)4月23日,国家信访局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不受理越级上访”新规操作细则;同时,《办法》明确,有权受理的部门,如因处置不当,造成越级走访的,将视情通报,或追究相关责任。
该《办法》5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共包括17条内容,首先便明确应“分级受理来访”,也就是说,应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受理办理来访事项。具体包括以下三项:
一是信访人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是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三是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所谓本级机关,是对来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的机关。
其次,《办法》明确了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六种来访事项。
(一)涉诉涉法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办法》明确,对属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三)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四)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五)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六)已经省级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国家信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恩玺就此解读说,“有关行政机关不受理,并不意味这些事情就没人管没人问。在受理环节明确分流,就是为了使来访事项更好地落地,找到更有效的解决途径,使该由哪个层级管的事找哪个层级,该由哪个途径解决的去找哪个途径”。
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办法》也明确了不予受理的三种情况:一是应到而未到省级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二是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三是来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
张恩玺就解读政策时表示,上述规定不意味着“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以后就不再受理群众的初次来访事项了。”
他举例指出,对反映中央和国家机关或省级政府、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或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且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以及省级政府未按《信访条例》规定受理办理的来访事项,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仍要受理。
《办法》还强调,今后,各级政府信访部门要及时将信访事项信息及受理、办理环节各项书面文书,统一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
《办法》提出,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走访的,按照《信访条例》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今年2月,《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颁布。该文件明确,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同时,省、市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一般不接待越级上访。
提倡就地解决、强化来访接待责任需要网络信访系统的支持。4月10日至11日,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公开表示,计划2014年底搭建完成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综合平台。她认为,“网上信访必将更为公开、透明、高效,将对信访工作带来革命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