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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点评公务员不得违反的15项纪律 (1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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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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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公务员不得违反的15项纪律

正在全国人大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规定了15项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即禁止公务员发生的行为。从无到有,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公务员的行为,这无疑是一种进步。这15项纪律都有那些内容呢?它们是否抓住了主要矛盾、切中了要害,本人根据手头现有的资料整理,把这15条提供给大家参考。括号中的文字是本人的点评。
  公务员法草案规定的15项纪律:
(法律文本中的条款,称之为“纪律”,是否合适?法律和纪律是处于不同层次的东西。我没有系统的学习过法律,请懂法律的网友评价一下)

  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此条在政府工作不发生太大失误和偏差时,是不会有太大的负作用的,它必须建立在政府在大的方面总是100%正确的基础上。)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
  (如果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本身就违反宪法和法律,侵犯和损害群众利益,该怎么办?就按上级的决定去违反宪法,损害群众利益?该条“纪律”足以使各级政府原本就普遍存在的弊端合法化。它是建立在“上级总是正确的,群众算个什么东西”这种思维的基础上的。)

  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这条好!)

  5.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这条也不错!)

  6.贪污、腐化、行贿、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其中的贪、行、行贿、受贿在现行法律文件中已有相关条款,要不要把它降格为纪律?至于腐化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是确实应以纪律来规范的,但在具体文本中应予以细化,在中国现有的社会、人文环境下,粗线条的东西,是极容易被釜底抽薪,束之高阁的。)

  7.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这是多年来,在各级政府结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中普遍存在,并引起群众不满的问题。应予以有效的约束。)

  8.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指出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的后果是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这种定位是准确的,也有必要把问题提升到这个高度来认识。但是,在前述第3款仍然有效的情况下,该条仅适用于上级对下级的要求。因为上级如有这方面的问题,你是不能“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的。你必须在行动中给予认真的执行和支持。)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机密。(早已有了保密法,难道失效了吗?)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这些内容早已列入法律范畴。要不要再加上:严禁杀人、放火、投毒、强奸。)

  12. 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真是令人莫名其妙,这是每一个普通公民都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是不是说公务员们的道德修养普遍都在百姓之下,所以要特殊强调一下。而且在“造成不良影响”时,才违反了纪律。如果干了这方面的事情,还没有造成影响怎么办?)

  13. 经商、办企业或者参加其他赢利性的经营活动。(此条很好,但要配之以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14.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打工仔”都需要遵守的一条纪律。)

  15. 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应尽最大努力,根据现状,以具体的条款充实其内容。并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的予以补充完善。否则该条将起不到任何作用。)

  通观上述15条:思维混乱、相互矛盾的地方不止一处;法律、纪律混为一谈,很难区分;行政权利高于一切、权利大于法律的“传统思维”十分明显。此15条似乎是聘请一群中、小学生起草的。以上仅为个人看法,并无恶意,并企盼能有一部较为完善的公务员法。
 
起草者水平低,且长官意识明显。
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剥夺了公务员作为公民的权利。什么是有损声誉???批评算不算??
 
第十一条99.9%的公务员都会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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