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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公办学校的意见
粤教基〔2009〕45号
关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
改制公办学校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改制学校的要求,强化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提出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义务教育改制学校清理的范围。按民办机制或参照民办机制收费的资产属于国有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及参照民办机制收费的纳入城市规划、由发展商用政府减让的税费承建的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租赁给企业、个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学的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育资源也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的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学校的清理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稳步实施和谁批准谁清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确保健康发展。
三、义务教育改制学校,原则上要在规定时间恢复公办学校性质。从2009年秋季起,原经批准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一律停止按改制政策招生,严格按公办学校的管理办法管理和收费。
对2004年4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施行前批准,企业、个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办学、社会资金投入比例大、自聘教师多、恢复公办学校性质有困难,并符合举办民办学校条件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由学校申请,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转为民办学校,并履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等法律程序,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独立办学。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改制学校不得改为民办学校。
四、纳入城市规划、由发展商用政府减让的税费(不含学校建设的税费减免)承建的住宅小区配套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属于公办教育资源,发展商应按照协议建设并经验收后无偿移交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接收办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就近入学。
依托公办名校实行参照民办机制收费的纳入城市规划、由发展商用政府减让的税费承建的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要在2009年秋季起,停止参照民办机制招生和收费,恢复公办学校性质,按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管理办法办学。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租赁给企业、个人、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住宅小区配套公办教育资源,原则上要在2009年秋季前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办教育资源,由政府举办义务教育学校。
2004年4月1日前订立合同,2009年秋季前终止租赁合同确有困难的,由租赁方申请,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原租赁合同,到租赁合同期满收回公办教育资源。收回前,政府必须采取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就近入学。
五、义务教育改制学校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前,要按照财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义务教育改制学校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后,各地人民政府要将其全面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其资产、债务比照其他公办学校管理办法办理。
义务教育改制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债权、债务等相关资产情况,明晰产权,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其中涉及到国有教育资产处置的问题时,参照财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竞价、多方案比较,选择、确定受让者,以实现转让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六、妥善安置义务教育改制学校的教师。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到义务教育改制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至公办学校任教。改制学校自聘的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妥善处理。学校恢复公办后,原聘用合同期限未满的,合同期内的工资福利参照《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粤机编办〔2008〕73号)中“临时聘请专任教师”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具有教师资格的自聘教师参加学校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七、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和收费行为。义务教育改制学校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后不再按改制政策招生,纳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统一管理,实行就近免试入学的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对原来按改制政策招收的学生,按新确定的学校性质的收费标准收费。原经各级行政部门批准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的收费标准停止执行。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前已按各级政府或物价、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标准收取的费用,不再退还。
义务教育改制学校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转为民办学校后,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办学。对不愿在该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八、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行为。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公办学校可以作为举办者之一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不得安排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四独立,两分离”的要求,即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提取合理回报所得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必须纳入公办学校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清理规范义务教育改制学校的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各地教育、财政、物价等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2009年5月底前制定本地义务教育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全省清理规范义务教育改制学校的工作在2009年底基本完成,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对本地义务教育改制学校进行逐一清理和核查,明确其办学性质,并妥善处理工作过程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