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副书记打副市长的五大追问
【文/宾语】
8月18日晚9时30分许,在广东湛江市体育中心二楼省运会湛江筹备工作委员会的会议室内,疑因对表彰名额存在分歧,本未与会的湛江市政法委副书记庞某某突然现身会场,“一进来就破口大骂,粗言粗语。”庞某某骂还不够,突然拿起办公桌上的座位牌,猛砸向在坐的副市长梁某某,然后又操起桌上的矿泉水瓶,砸向梁某某;在现场的湛江市纪委一科室主任钟某上前劝阻,也遭拳打脚踢。(2015年8月20日《南方都市报》)
官员打架,原本不是啥新鲜事儿:湖北鄂州市华容区一副乡长与村支书“互殴”,双方均住院;浙江云和县副县长因敬酒引发冲突掌掴住建局副局长;衡阳市司法局局长万春生在该局召开的党委会上,因为“进干部”的问题,对副局长廖曜中当众施以一顿老拳,继而演变成“互殴”,双双被调离原职;湖南衡阳市质监局正副科长办公室互殴,一人鼻子被咬伤,另一人手指被咬伤;河北两官员开会抢话筒引群殴,多人扭打在一起……
纵观以往的官员打架,基本上都是官大的先动手:职务高打职务低的,上级打下级,正职打副职。下级对上级当众撒泼骂街,斗狠使蛮,甚至对好心劝阻的纪检官员拳打脚踢,还真是不多见。
感谢湛江市副市长梁某某在事件中表现出来的风度。由于他表现出来的克制,骂不还口,打不还手,避免了又一出官员互殴的闹剧。
只是不太理解:下级殴打上级,政法委官员殴打纪委干部,政法委官员大闹会场,政法委官员是个法盲……这事儿怎么能以“调解”画上句号?
透过这篇“不同寻常”的新闻,宾语的廉政空间(微信公众号:lzkj328)不免心生疑问:
疑问一:下级打上级,政法委副书记眼里还有组织原则吗?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身在“组织”,就要以组织纪律为先,守纪律,守规矩,按组织原则来,按组织程序来,按组织纪律来,但湛江市政法委的庞副书记选择了胡来。广东省省运会湛江筹委办召集18个部门开会,商量表彰单位名额和先进个人名额,原本没有市政法委副书记庞某某什么事,庞某某却冲进会场,又骂又打,哪里还把“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放在眼里?作为一个市的政法委副书记,作为一个有组织管着的人,谁给了他蔑视组织的胆子?
疑问二:政法委副书记哪里来那么大的怨气和怒气?
从报道来看,这位政法委庞副书记的表现可谓火爆――又是破口大骂,又是拿东西砸副市长,又是对劝阻者施暴,简直是疯了。是什么原因让庞副书记如此旁若无人地尽情“抒发”个人的怨气和怒气?莫非庞副书记听到了什么消息,这个表彰名额有猫腻?或者是庞副书记暗中打招呼,让评选自己的关系户,被副市长给否决了,觉得自己没面子?如果是有猫腻,庞副书记完全可以通过组织向上面反映,或者向上级举报进行查处;如果是自己“走私”被否,那庞副书记就是无理取闹了。无论是什么原因,这种街头小混混的做派都很丢脸。
疑问三:有多少权力和荣誉是政法委副书记“闹”来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员干部“必须做到脚踏实地不浮漂、埋头苦干不张扬,把责任、担子看重一点,把权力、荣誉看轻一点。”庞副书记为了争名争利大闹会场,很难让人不去浮想此官员是不是要权要荣誉闹习惯了,“会闹的孩子有奶吃”?是不是应该查一查,这么多年来,有多少权力和荣誉是政法委副书记“闹”来的?闹来的权力和荣誉是不是该收回去?
疑问四:政法委副书记撒泼的底气何在?
庞副书记怒砸副市长,狠揍市纪委主任,用武力征服会场,还能使事情“达成调解”,果真是有能耐。是庞副书记“上面”有人,还是“上面的人”有什么把柄在人家手里握着,要不然说不过去啊?
疑问五:公安机关为什么没有依法对施暴者施以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当地公安机关应该比照上述法律条文,对违法者依法处理,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落到实处。
疑问六:法盲当政法委副书记,合适吗?
媒体采访因阻止政法委副书记砸副市长而遭遇拳脚的湛江市纪委某科室的主任钟某时,钟某说,庞副书记1米8多的个头,又长得肥肥大大的,一般人根本阻挡不了他。因为阻挡不了,纪委主任“后脑勺被打了一拳,髋骨下面一点遭踢了一脚。”庞副书记还兼着湛江市维稳办主任的职务,这哪里是政法委副书记和维稳办主任,分明就是武馆教练啊!
政法委副书记打副市长这事儿,不能调解了之。(宾语的廉政空间微信公众号:lzkj328)【文/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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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宾语】
8月18日晚9时30分许,在广东湛江市体育中心二楼省运会湛江筹备工作委员会的会议室内,疑因对表彰名额存在分歧,本未与会的湛江市政法委副书记庞某某突然现身会场,“一进来就破口大骂,粗言粗语。”庞某某骂还不够,突然拿起办公桌上的座位牌,猛砸向在坐的副市长梁某某,然后又操起桌上的矿泉水瓶,砸向梁某某;在现场的湛江市纪委一科室主任钟某上前劝阻,也遭拳打脚踢。(2015年8月20日《南方都市报》)
官员打架,原本不是啥新鲜事儿:湖北鄂州市华容区一副乡长与村支书“互殴”,双方均住院;浙江云和县副县长因敬酒引发冲突掌掴住建局副局长;衡阳市司法局局长万春生在该局召开的党委会上,因为“进干部”的问题,对副局长廖曜中当众施以一顿老拳,继而演变成“互殴”,双双被调离原职;湖南衡阳市质监局正副科长办公室互殴,一人鼻子被咬伤,另一人手指被咬伤;河北两官员开会抢话筒引群殴,多人扭打在一起……
纵观以往的官员打架,基本上都是官大的先动手:职务高打职务低的,上级打下级,正职打副职。下级对上级当众撒泼骂街,斗狠使蛮,甚至对好心劝阻的纪检官员拳打脚踢,还真是不多见。
感谢湛江市副市长梁某某在事件中表现出来的风度。由于他表现出来的克制,骂不还口,打不还手,避免了又一出官员互殴的闹剧。
只是不太理解:下级殴打上级,政法委官员殴打纪委干部,政法委官员大闹会场,政法委官员是个法盲……这事儿怎么能以“调解”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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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一:下级打上级,政法委副书记眼里还有组织原则吗?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身在“组织”,就要以组织纪律为先,守纪律,守规矩,按组织原则来,按组织程序来,按组织纪律来,但湛江市政法委的庞副书记选择了胡来。广东省省运会湛江筹委办召集18个部门开会,商量表彰单位名额和先进个人名额,原本没有市政法委副书记庞某某什么事,庞某某却冲进会场,又骂又打,哪里还把“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放在眼里?作为一个市的政法委副书记,作为一个有组织管着的人,谁给了他蔑视组织的胆子?
疑问二:政法委副书记哪里来那么大的怨气和怒气?
从报道来看,这位政法委庞副书记的表现可谓火爆――又是破口大骂,又是拿东西砸副市长,又是对劝阻者施暴,简直是疯了。是什么原因让庞副书记如此旁若无人地尽情“抒发”个人的怨气和怒气?莫非庞副书记听到了什么消息,这个表彰名额有猫腻?或者是庞副书记暗中打招呼,让评选自己的关系户,被副市长给否决了,觉得自己没面子?如果是有猫腻,庞副书记完全可以通过组织向上面反映,或者向上级举报进行查处;如果是自己“走私”被否,那庞副书记就是无理取闹了。无论是什么原因,这种街头小混混的做派都很丢脸。
疑问三:有多少权力和荣誉是政法委副书记“闹”来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员干部“必须做到脚踏实地不浮漂、埋头苦干不张扬,把责任、担子看重一点,把权力、荣誉看轻一点。”庞副书记为了争名争利大闹会场,很难让人不去浮想此官员是不是要权要荣誉闹习惯了,“会闹的孩子有奶吃”?是不是应该查一查,这么多年来,有多少权力和荣誉是政法委副书记“闹”来的?闹来的权力和荣誉是不是该收回去?
疑问四:政法委副书记撒泼的底气何在?
庞副书记怒砸副市长,狠揍市纪委主任,用武力征服会场,还能使事情“达成调解”,果真是有能耐。是庞副书记“上面”有人,还是“上面的人”有什么把柄在人家手里握着,要不然说不过去啊?
疑问五:公安机关为什么没有依法对施暴者施以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当地公安机关应该比照上述法律条文,对违法者依法处理,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落到实处。
疑问六:法盲当政法委副书记,合适吗?
媒体采访因阻止政法委副书记砸副市长而遭遇拳脚的湛江市纪委某科室的主任钟某时,钟某说,庞副书记1米8多的个头,又长得肥肥大大的,一般人根本阻挡不了他。因为阻挡不了,纪委主任“后脑勺被打了一拳,髋骨下面一点遭踢了一脚。”庞副书记还兼着湛江市维稳办主任的职务,这哪里是政法委副书记和维稳办主任,分明就是武馆教练啊!
政法委副书记打副市长这事儿,不能调解了之。(宾语的廉政空间微信公众号:lzkj328)【文/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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