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们是丽涛海岸业主,因冼府家宴餐饮公司在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违规经营,我们不仅深受其害,也应向主管部门依法申诉。非常感谢各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在2018年2月2日为我们举行的听证会。贵局为我们所做的工作让业主们知道你们是心怀群众,秉持公正,始终坚持将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018年2月2日的听证会已经完毕,那么听证会之后将会给予我们一个怎样的答复呢?会是我们日夜期盼的好结果吗?或者会像饭店股东徐某所说的,贵局随时可以发证给饭店,听证会只是个形式罢了?丽涛海岸的全体业主恳请贵局:一 坚持坚决依法依规行使行政审批和执法权力;二 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服务对象;三 坚决杜绝“有理有据得不到公正结果。”我们同时也坚信贵局会坚持立身不忘做人之本,用权不谋一己之利,为政不移公仆之心,心不动于利之诱,目不眩于色之惑。给予人民群众一个满意、合理、合法的答复。
冼府家宴餐饮公司完全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无论其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均不能进行生产经营。依据如下:
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四路138号丽涛花园海韵居属于居民住宅楼,而冼府家宴餐饮公司的经营场所位于丽涛花园海韵居的一楼及夹层,二楼就是居民住宅,而一墙之隔就是电白区第九小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及《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第四条“……..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的规定,冼府家宴餐饮公司的经营场所选址严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依法不能生产经营。
二、冼府家宴餐饮公司油烟排放口与丽涛花园海韵居二楼住宅距离不足10米,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及《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6.2油烟排放 6.2.2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10M;”的规定,依法不能生产经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前、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察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及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主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啦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的规定,冼府家宴餐饮公司属于公众场所并且经营场所面积超过600平方米,依法应经消防检查和验收,但其未经消防检查和验收依法不能经营。
四、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和事实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规定,餐饮业排放污水应取得排污许可证,冼府家宴餐饮公司并没有依
我们是丽涛海岸业主,因冼府家宴餐饮公司在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违规经营,我们不仅深受其害,也应向主管部门依法申诉。非常感谢各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在2018年2月2日为我们举行的听证会。贵局为我们所做的工作让业主们知道你们是心怀群众,秉持公正,始终坚持将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018年2月2日的听证会已经完毕,那么听证会之后将会给予我们一个怎样的答复呢?会是我们日夜期盼的好结果吗?或者会像饭店股东徐某所说的,贵局随时可以发证给饭店,听证会只是个形式罢了?丽涛海岸的全体业主恳请贵局:一 坚持坚决依法依规行使行政审批和执法权力;二 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服务对象;三 坚决杜绝“有理有据得不到公正结果。”我们同时也坚信贵局会坚持立身不忘做人之本,用权不谋一己之利,为政不移公仆之心,心不动于利之诱,目不眩于色之惑。给予人民群众一个满意、合理、合法的答复。
冼府家宴餐饮公司完全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无论其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均不能进行生产经营。依据如下:
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四路138号丽涛花园海韵居属于居民住宅楼,而冼府家宴餐饮公司的经营场所位于丽涛花园海韵居的一楼及夹层,二楼就是居民住宅,而一墙之隔就是电白区第九小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及《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第四条“……..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的规定,冼府家宴餐饮公司的经营场所选址严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依法不能生产经营。
二、冼府家宴餐饮公司油烟排放口与丽涛花园海韵居二楼住宅距离不足10米,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及《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6.2油烟排放 6.2.2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10M;”的规定,依法不能生产经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前、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察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及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主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啦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的规定,冼府家宴餐饮公司属于公众场所并且经营场所面积超过600平方米,依法应经消防检查和验收,但其未经消防检查和验收依法不能经营。
四、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和事实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规定,餐饮业排放污水应取得排污许可证,冼府家宴餐饮公司并没有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