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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小良圩突发事件 : 疑似利用尸体为工具实施“碰瓷”事件。 (2人在浏览)

浮生江海客

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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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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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良岭圩突发事件 : 疑似利用尸体为工具实施“碰瓷”事件。

据悉: 7月10日中午时段,电白小良岭圩某在建楼房发生坠亡事故。简要经过: 某包工头雇用一位概54岁的妇女打扫四楼卫生,该妇女据说因不慎自4楼梯空隙处坠落至1楼地面,屋主急致电小良医院及120求救,医生赶至现场检查,发现 该妇女已无生命迹象之后离去。

事发之后,小良 派出所及时传唤相关证人录口供,安监等相关部门至现场核查,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当地镇委镇政府及时处置,镇书记李成亲自带队数次到达现场处理协调相 关赔偿问题,经镇法律部门 计算,总赔偿金额应在41万左右。

三方关于赔偿问题的意见概述如下:

一、工程承包方: 据悉不愿承担赔偿,将责任推给屋主。

二、死者家属: 大部分家属持较为理性态度,但听说 个别疑似亲属提出一百万元的索赔金额,并以尸体为筹码,表示将不惜以尸体 腐臭来要挟屋主,以达到巨额赔款的目的。

三、屋主: 工程已全程承包给工程承包方,主要责任在承包方,死者因操作有问题,也 有责任,本人也承担部分责任。镇政府,特别是镇书记出面协调,并让法律人士计算出41万的赔偿金额,本人对整个赔偿金额无异议,为尽快解决问题,安抚死者家属,本人愿意先行赔付至45万,本人与承包方的责任分摊,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据悉 ,镇委府做了大量协调处置工作,而死者家属则 疑似存在以尸体为工具实施“碰瓷“行为。

节录群众评论:

采取停尸要挟手段,索赔金额远超应赔金额,这属敲诈勒索,相关部门应强行清理 尸体移走,火化,久置尸体不清理,不但对法治小良造成的影响,且严重影响周街生意和群众的情绪,容易引致过激事件爆发。如需索偿,由法院判决,对借尸勒索行为法律应予以严惩,以平民愤。
 
最后编辑:
屋主也都愿赔到45万了,超过预计。这还不满足。。。还是先赔付,屋主再跟承包方打官司。
不牵扯到死者家属那,还搞事情就说不过去了
 
镇书记出面协调,我觉得事情没有那么简单,一般这样的事情,都是由公安局派出所走正常的流程,而这样的事情为何由镇书记出面协调呢?里面的问题可谓不大。
 
现在的社会风气都是这样的
 
把死者放在那里,死者家人,要钱不要人,家人的悲哀,在不理智先处理死者,安排后事,屋主太怕事了,怕不吉利,施工方主要责任,屋主次要。先给钱真的不对,政府职能部门做的太差了。要是死者太可怜,双方可以先给一点钱安排后事,承包方人道毁灭!
 
走程序三十万有找。当然生命无价
 
引用:


农民工为私人建房摔死 法院判屋主雇主共赔2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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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工报
12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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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工报讯(全媒体记者王艳 通讯员陈严)农民工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不幸摔伤致死,雇主和建房屋屋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信宜市人民法院对该起特殊的侵权纠纷进行了审理,依法判决雇主和房屋屋主按其各自过错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农民工摔死 雇主及屋主成被告

家住信宜市东镇的陆某良、陆某辉和陆某荣系三兄弟。陆某良三人欲在村中建造楼房,将地梁以上的房屋主体工程发包给工头赖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进行施工。后赖某组织工人进场建房。由于赖某没有建筑资格,施工人员和人数也不固定,因此施工工人的工资也不固定,工人领取的工程价款在支付工程损耗费用后由赖某发放。之后,农民工黎某盛开始参与赖某的建房施工。某日上午,黎某盛和工友郑某辉在施工楼房四楼处抬砖。当时,黎某盛和郑某辉站在楼顶光顶旁的支架上搬动砖块。其间支架的木板突然断裂,黎某盛二人对此猝不及防,便在光顶处双双坠落,头部着地面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各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和所在镇的街道维稳中心调解,黎某盛的家属作为甲方,陆某良等三屋主作为乙方,赖某作为丙方,共同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乙、丙方共同预付2.4万元给甲方先处理两死者的遗体,具体赔偿则由甲、乙、丙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黎某盛系当地农民,家境一般,且家中尚有父母、子女需要其抚养。这场飞来的横祸,不仅使其家人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还让家中失去了顶梁柱。为了保障今后的生活,黎某盛的家属一纸诉状将屋主陆某良三人和工头赖某诉至信宜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四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共24. 3万元。

法院判雇主、屋主分别担责

近日,信宜市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赖某辩称,自己是和其他工人自由组合在一起,为陆某良等三屋主建造房屋,且工资是由屋主支付的。因此房屋的建筑质量、规格、安全、要求、合格与否,及对建筑工人的辞退与否都是由屋主决定,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陆某良三人则辩称,乙方和死者黎某盛不存在法律关系。乙方将建房工程发包给被告赖某,由赖某组织工人为乙方建房。死者黎某盛是被告赖某雇请的工人,接受赖某的管理、监督。因此,死者与被告赖某存在劳务法律关系。同时赖某的施工设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缺失,监督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乙方对黎某盛的死亡结果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责任。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信宜市人民法院对该案经审理认为,黎某盛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摔伤致死,作为雇主的被告赖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赖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建被告陆某良等三人的房屋主体工程,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被告陆某良等三人是定作人,被告赖某是承揽人,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应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本案中陆某良三人将建房工程承揽给没有建筑工程资质的赖某施工,陆某良三人对选任承揽人有过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该起事故的起因及各被告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被告赖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陆某良等三人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经核实原告方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为24.3万元。减除已支付的2.4万元,被告还应支付22万余元给原告方。因此,信宜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赖某支付13.1万元、被告陆某良三人支付8.8万元给原告。一审判决后,四被告均服判不上诉。至此,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法院的公正判决下最终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工人在线”责编:刘靓
 
看到某版主对这件事的解读,典型的看热闹不嫌事大。这种水平怎么当上版主的
 
小良岭圩突发事件 : 疑似利用尸体为工具实施“碰瓷”事件。

据悉: 7月10日中午时段,电白小良岭圩某在建楼房发生坠亡事故。简要经过: 某包工头雇用一位概54岁的妇女打扫四楼卫生,该妇女据说因不慎自4楼梯空隙处坠落至1楼地面,屋主急致电小良医院及120求救,医生赶至现场检查,发现 该妇女已无生命迹象之后离去。

事发之后,小良 派出所及时传唤相关证人录口供,安监等相关部门至现场核查,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当地镇委镇政府及时处置,镇书记李成亲自带队数次到达现场处理协调相 关赔偿问题,经镇法律部门 计算,总赔偿金额应在41万左右。

三方关于赔偿问题的意见概述如下:

一、工程承包方: 据悉不愿承担赔偿,将责任推给屋主。

二、死者家属: 大部分家属持较为理性态度,但听说 个别疑似亲属提出一百万元的索赔金额,并以尸体为筹码,表示将不惜以尸体 腐臭来要挟屋主,以达到巨额赔款的目的。

三、屋主: 工程已全程承包给工程承包方,主要责任在承包方,死者因操作有问题,也 有责任,本人也承担部分责任。镇政府,特别是镇书记出面协调,并让法律人士计算出41万的赔偿金额,本人对整个赔偿金额无异议,为尽快解决问题,安抚死者家属,本人愿意先行赔付至45万,本人与承包方的责任分摊,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据悉 ,镇委府做了大量协调处置工作,而死者家属则 疑似存在以尸体为工具实施“碰瓷“行为。

节录群众评论:

采取停尸要挟手段,索赔金额远超应赔金额,这属敲诈勒索,相关部门应强行清理 尸体移走,火化,久置尸体不清理,不但对法治小良造成的影响,且严重影响周街生意和群众的情绪,容易引致过激事件爆发。如需索偿,由法院判决,对借尸勒索行为法律应予以严惩,以平民愤。
 
最后编辑:
唯恐天下不乱,浑水摸鱼

现在看来,版主的确是有水平,此事起因为一为死者不慎失足,二为监管部门涉嫌失职,疏于监管,楼已起至六楼,施工方无资质,楼梯没设临时防护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个人认为应该有人要为监管失职负责。

此事有民间传闻死者为镇某某人的亲戚,并有录音佐证涉嫌有偏向某一方,的确如版主所言内中案情复杂,更多证据将不断传出。
 
镇书记出面协调,我觉得事情没有那么简单,一般这样的事情,都是由公安局派出所走正常的流程,而这样的事情为何由镇书记出面协调呢?里面的问题可谓不大。

非常 感谢!分析精到,昨天,屋主至派出所办手续,准备走法律程序,但被“卡住”,内中原因,令人寻思,问题可谓不大。
 
镇书记出面协调,我觉得事情没有那么简单,一般这样的事情,都是由公安局派出所走正常的流程,而这样的事情为何由镇书记出面协调呢?里面的问题可谓不大。
书记是党政军三权的掌门人,对镇内的大事,他不出面能搞定吗?
 
屋主真倒霉,这屋也不能住了,人道主义走不通,干脆一切走法律程序好了。
 
最新消息: 据悉,昨夜经几方交涉,初步达成赔偿协议: 屋主及工程承包方共赔36万。未签字。
 
最后编辑:
小良岭圩突发事件 : 疑似利用尸体为工具实施“碰瓷”事件。

据悉: 7月10日中午时段,电白小良岭圩某在建楼房发生坠亡事故。简要经过: 某包工头雇用一位概54岁的妇女打扫四楼卫生,该妇女据说因不慎自4楼梯空隙处坠落至1楼地面,屋主急致电小良医院及120求救,医生赶至现场检查,发现 该妇女已无生命迹象之后离去。

事发之后,小良 派出所及时传唤相关证人录口供,安监等相关部门至现场核查,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当地镇委镇政府及时处置,镇书记李成亲自带队数次到达现场处理协调相 关赔偿问题,经镇法律部门 计算,总赔偿金额应在41万左右。

三方关于赔偿问题的意见概述如下:

一、工程承包方: 据悉不愿承担赔偿,将责任推给屋主。

二、死者家属: 大部分家属持较为理性态度,但听说 个别疑似亲属提出一百万元的索赔金额,并以尸体为筹码,表示将不惜以尸体 腐臭来要挟屋主,以达到巨额赔款的目的。

三、屋主: 工程已全程承包给工程承包方,主要责任在承包方,死者因操作有问题,也 有责任,本人也承担部分责任。镇政府,特别是镇书记出面协调,并让法律人士计算出41万的赔偿金额,本人对整个赔偿金额无异议,为尽快解决问题,安抚死者家属,本人愿意先行赔付至45万,本人与承包方的责任分摊,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据悉 ,镇委府做了大量协调处置工作,而死者家属则 疑似存在以尸体为工具实施“碰瓷“行为。

节录群众评论:

采取停尸要挟手段,索赔金额远超应赔金额,这属敲诈勒索,相关部门应强行清理 尸体移走,火化,久置尸体不清理,不但对法治小良造成的影响,且严重影响周街生意和群众的情绪,容易引致过激事件爆发。如需索偿,由法院判决,对借尸勒索行为法律应予以严惩,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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