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白法院宣判全区首起涉疫情口罩诈骗案,一男子获刑十一年
3月3日上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诈骗案件,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7.5万元发还给被害人。
案情回放
利用疫情在朋友圈假卖口罩
2020年1月底,被告人苏某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购买口罩的心理,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其有口罩货源的虚假信息企图“空手套白狼”,借疫情防控之机大赚一笔。不久,急需替人代购口罩的谢某某看到小学同学苏某某在朋友圈发布的广告后联系苏某某表达购买意向。苏某某随即谎称有口罩售卖,价格可以低于市面价,并且将口罩的生产工厂资质材料、生产车间的情况及仓库成品通过微信发给谢某某查看。
编造谎言成功骗取百万挥霍
很快,被告人苏某某即与谢某某约定口罩的价格,并以厂家要求为由让谢某某先支付货款。2020年2月3日至2月6日期间,谢某某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向被告人苏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27.5万元。拿到货款后,被告人苏某某随即充值到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赌博,挥霍一空。
制造被骗假象企图隐瞒罪行
到了约定的交货日期,谢某某多次向被告人苏某某追讨口罩,被告人苏某某却以各种理由推搪。因怕事情败露,2020年2月7日上午,苏某某利用微信号编织虚假聊天记录,制造其被口罩货源商诈骗的假象,意图继续骗取谢某某信任,并于当晚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报案谎称自己在微信上向陌生人购买口罩被骗,希望公安机关能帮忙追回货款。2020年2月9日,经公安民警再次询问后苏某某主动交代了其诈骗的犯罪事实。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假借销售防疫情用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12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被告人苏某某在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防疫情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没有犯罪前科,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电白法院
3月3日上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诈骗案件,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7.5万元发还给被害人。
案情回放
利用疫情在朋友圈假卖口罩
2020年1月底,被告人苏某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购买口罩的心理,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其有口罩货源的虚假信息企图“空手套白狼”,借疫情防控之机大赚一笔。不久,急需替人代购口罩的谢某某看到小学同学苏某某在朋友圈发布的广告后联系苏某某表达购买意向。苏某某随即谎称有口罩售卖,价格可以低于市面价,并且将口罩的生产工厂资质材料、生产车间的情况及仓库成品通过微信发给谢某某查看。
编造谎言成功骗取百万挥霍
很快,被告人苏某某即与谢某某约定口罩的价格,并以厂家要求为由让谢某某先支付货款。2020年2月3日至2月6日期间,谢某某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向被告人苏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27.5万元。拿到货款后,被告人苏某某随即充值到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赌博,挥霍一空。
制造被骗假象企图隐瞒罪行
到了约定的交货日期,谢某某多次向被告人苏某某追讨口罩,被告人苏某某却以各种理由推搪。因怕事情败露,2020年2月7日上午,苏某某利用微信号编织虚假聊天记录,制造其被口罩货源商诈骗的假象,意图继续骗取谢某某信任,并于当晚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报案谎称自己在微信上向陌生人购买口罩被骗,希望公安机关能帮忙追回货款。2020年2月9日,经公安民警再次询问后苏某某主动交代了其诈骗的犯罪事实。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假借销售防疫情用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12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被告人苏某某在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防疫情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没有犯罪前科,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电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