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电白区自来水公司的职工,因公司之前的事改企经济补偿方案未能按茂名市事业性单位的工资发放标准进行制订,我们经到电白区人社局及咨询过几家律师事务所了解到,关于国家“对事改企安置办法中有文件文字内容指出下岗补偿应当按本市同类同岗位工资标准”进行补偿,而且还有在这一基础上可以进行上浮60%的调整空间,但我们公司的方案为何会相差甚远呢?我们是否该采取按上访程序继续往市、省级上访呢?我们也希望在区级就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毕竟我们都是多年同事一场,人与人之间多少都是有感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