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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440904MB2D24964L/2024-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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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4-09-13
名称: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4年第一期)
文号:
发布日期:2024-09-14
主题词:
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4年第一期)
发布日期:2024-09-14 浏览次数:498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1日,本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总局核查处置任务。任务显示, 2024年5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组织对
茂名市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经营的胡萝卜(购进日期2024年5月30日)进行监督抽检,经长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根据核实,该抽样实际发生于茂名市电白区坡心镇市民大队68号茂名粤西农副产品综合交易综合楼二首层,实际供样单位为茂名市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茂名市电白区分公司。2024年6月21日,本局依法对茂名市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茂名市电白区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涉案产品的库存。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30日分别从茂名市润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3.4元/kg的价格购进胡萝卜167.5公斤、从茂名亿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4.2元/kg的价格购进胡萝卜200公斤。经自行检验和挑拣后共得350.65公斤。当事人已于2024年5月31日将上述胡萝卜售罄。
三、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2024年5月30日购进胡萝卜,并经挑拣后得350.6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发布召回公告,排查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提交整改报告。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因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胡萝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已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9.63元并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下一步本局对其整改后的情况进行跟踪复查。
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