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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职业当玩笑 (3人在浏览)

神舟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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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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缄默得太久了,突然一时产生了有说说话的冲动。去年开始在论坛里评论职业似乎成为主流论调或者一种时髦行为,特别是教师和公务员的评头论足更是屡见不鲜。一个接一个的职业被大家全盘抹黑、丑化、抹煞,使得这些职业的从业者灰溜溜的,职业光荣感荡然无存。这种拿职业当作玩笑作评判,既不公正,也有悖于事实,而且危害颇大。

联想起来,这几年被批判的职业确有不少,譬如因为先后出过几个乡村小学教师奸淫、猥亵学生的案件,于是,某些报刊如获至宝,不惜大肆渲染,绘声绘色地描述,这是整个社会的反映。而在论坛呢?可能经常光顾论坛的教师占了绝大多数,大家对电白的教育事业大有深恶痛绝之感,网上也多处提到“禽兽教师”的字样。受此影响所及,昔日无限光荣的园丁、蜡烛,似乎都多多少少有了色魔、禽兽之嫌了。

再将眼光放远到全社会,你会发现我们的影视界也在控诉着几个惯于玩弄女演员的无赖导演、流氓导演。如今人们一听说导演两个字,就会想到“潜规则”,想到“单独说戏”,想到“先上床后上戏”,就会露出暧昧的笑容:噢,你是干那个的,艳福不浅呀!最近,香港科技大学教授丁学良率先发炮说“国内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学家不超过五个”,各家报刊紧紧跟上遥相呼应,评论家起哄炒作,网友批评铺天盖地。好家伙,内地几百个大大小小经济学家,突然一下子都被打入另册,好像全成了狗屁不通的酒囊饭袋,你就等着下岗待业吧。深圳某区曾公开拉出横幅“坚决打击××省诈骗犯”,北京中关村则贴出标语“不和××省骗子做生意”。在我们论坛,先后被批判的还有行政公务员、电视台记者、公安警察、医院医生、村一级包工头、学校领导等等,让人不胜委屈又有口难辩。

似乎我们民族历来就有这样的传统,喜欢以偏概全,一竿子打沉一船人。像“无官不贪,无商不奸”的批判说法,谁都知道这是夸张之词,却一直流传至今,为人津津乐道,虽然古有海瑞、包拯一干清廉之士,今有焦裕禄、孔繁森诸多优秀公仆。

西哲说:偏见比无知离真理更远。要知道,人上一百,形形色色,任何一个行业、地区都是良莠并存,瑕瑜互见,因而,那种动不动就轻易下结论说电白的将来没希望、电白的教育一片黑暗、电白的官员最无能的做法,只有义愤,没有理性,只能说明这些人头脑简单、行为幼稚,是情绪化的宣泄,与人有损,与事无补。批评与监督,是一个健全社会的正常职能,但批评时应该淡化被批评者的职业色彩,强调其错误或犯罪事实,不要殃及池鱼,打击一大片,不能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不要只图骂得痛快,不计骂的后果,否则,这样的批评家多了,人人自危,和谐社会就成了一句空话。

还说被那些人们一再贬损的电白党政干部吧,这二十来年,他们致力于改革开放,搞活市场经济,美化绿化县城,不遗余力,功不可没。如果说电白的历届党政干部无能,显然是于事实不符,也是极不公平的。平心而论,也确有个别党政干部贪污受贿,获得不当收入,不为民办事,有负人民的重托。但想想看,哪个行业没有几个不良分子,哪个行业是一片净土,如果因此就批判全部的党政干部,那社会上还有什么合格和正当的行业?

借用一些别人的意见提出以上观点,纯属一时之念.
 
好文,加精。
各个职业的人是否需要反思一下自己呢?

既然是只有个别党政干部贪污受贿,获得不当收入,为什么水东有这么多豪华的别墅是那些党政干部家的呢?
 
。。。
 
“既然是只有个别党政干部贪污受贿,获得不当收入,为什么水东有这么多豪华的别墅是那些党政干部家的呢?”
半个人的这种说法我不敢苟同,难道住豪华别墅的党政干部都贪污受贿、获得不当收入了吗?
 
QUOTE(villa @ 2006年02月11日 Saturday, 07:57 AM)
“既然是只有个别党政干部贪污受贿,获得不当收入,为什么水东有这么多豪华的别墅是那些党政干部家的呢?”
半个人的这种说法我不敢苟同,难道住豪华别墅的党政干部都贪污受贿、获得不当收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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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们的收入来源的确很可疑
 
QUOTE(villa @ 2006年02月11日 Saturday, 07:57 AM)
“既然是只有个别党政干部贪污受贿,获得不当收入,为什么水东有这么多豪华的别墅是那些党政干部家的呢?”
半个人的这种说法我不敢苟同,难道住豪华别墅的党政干部都贪污受贿、获得不当收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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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你不知道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不能经商、办企业的吗?难道他们都中了足彩头奖了?
我认识不少科级干部,除了住5层的洋楼,还可以送子女出国读书,凭他们家族的财力是不可能可以达到的,除了利用权力出租敛财还能有其他合法的经济来源吗?

附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
 
QUOTE
还说被那些人们一再贬损的电白党政干部吧,这二十来年,他们致力于改革开放,搞活市场经济,美化绿化县城,不遗余力,功不可没。如果说电白的历届党政干部无能,显然是于事实不符,也是极不公平的。平心而论,也确有个别党政干部贪污受贿,获得不当收入,不为民办事,有负人民的重托。但想想看,哪个行业没有几个不良分子,哪个行业是一片净土,如果因此就批判全部的党政干部,那社会上还有什么合格和正当的行业?




基本同意楼主的大部分观点,但最后一段的内容不敢苟同,.应该是:
1.电白这二十年来,致力于电白建设的党政干部是少数.
2.平心而论,也确有个别党政干部没有参与贪污受贿.
 
QUOTE(爱我电白 @ 2006年02月11日 Saturday, 09:10 AM)
1.电白这二十年来,致力于电白建设的党政干部是少数.
2.平心而论,也确有个别党政干部没有参与贪污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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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时间的等待,终于可以见到一篇有见地的文章出现。但有几点是有必要去讨论一下的,首先,“身正不怕影子斜”;其次,言论自由必须得到保障;再次,和谐社会不是讲出来的,而是做出来的;特别是,为什么民间的媒体都是批评政府的呢?因为好的东西政府都已经讲了,剩下来的只是批评的声音了,敢于接受不同的声音才能取得进步。最后,电白的确存在一些害群之马,但应该怎样去维护集体的声誉呢?我们的应该处理的目标不是人民百姓的声音,而是这些害群之马。

我赞成 爱我电白 的这两句!
 
前天晚上在水东搭乘摩托车,司机说他以前搞装修的,他曾在海滨新区帮某党政干部装修房子,仅仅是一个卫生间的装修款都花去7万!
 
"难道你不知道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不能经商、办企业的吗?难道他们都中了足彩头奖了?
我认识不少科级干部,除了住5层的洋楼,还可以送子女出国读书,凭他们家族的财力是不可能可以达到的,除了利用权力出租敛财还能有其他合法的经济来源吗?"
拜读了半个人递阅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好象没有明文规定严禁党政干部的家属及亲友合法经商、办企业的条文.再说"凭他们家族的财力是不可能可以达到的,除了利用权力出租敛财还能有其他合法的经济来源吗?",有依据吗?在下认为:言论应有自由,辩论应有论据.其三,作为坛主,相对而言,你的言论不应太自由,以确保论坛不断健康、向上发展,为电白人民谋福址。
 
QUOTE(villa @ 2006年02月11日 Saturday, 05:26 PM)
"难道你不知道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不能经商、办企业的吗?难道他们都中了足彩头奖了?
我认识不少科级干部,除了住5层的洋楼,还可以送子女出国读书,凭他们家族的财力是不可能可以达到的,除了利用权力出租敛财还能有其他合法的经济来源吗?"
拜读了半个人递阅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好象没有明文规定严禁党政干部的家属及亲友合法经商、办企业的条文.再说"凭他们家族的财力是不可能可以达到的,除了利用权力出租敛财还能有其他合法的经济来源吗?",有依据吗?在下认为:言论应有自由,辩论应有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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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用好象这个词来辩驳,关于这方面你有疑问,可以致电当地纪委和检察院、反贪局咨询。
论据我有大把,可能我把某些致命的论据拿出来,恐怕会有不少人感到恐慌。反贪监察不是我的义务,如果你认为我需要有大量这方面的证据,那么电白的检察院、纪委、反贪局的全体员工的工资由我拿算了。

PS:官商勾结是褒义词还是贬义词?
 
拿“好象”来作文章,难道你认为有明文规定严禁党政干部的家属及亲友合法经商、办企业吗?作为坛主,相对而言,你的言论不应太自由,以确保论坛不断健康、向上发展,为电白人民谋福址。
 
QUOTE(villa @ 2006年02月11日 Saturday, 05:45 PM)
拿“好象”来作文章,难道你认为有明文规定严禁党政干部的家属及亲友合法经商、办企业吗?作为坛主,相对而言,你的言论不应太自由,以确保论坛不断健康、向上发展,为电白人民谋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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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我所认识的官员举例,他们何德何能?亲友无偿为他建洋楼,给钱他们子女出国留学(官员子女留学?其实就是出国挥霍公款、洗钱而已,就算回来也只是世人所称的“洋垃圾”)?
我的言论并没有不健康,如果你怕我某些言论会得罪某些既得利益的官员而导致论坛出现麻烦,我只能赠与你四个字:杞人忧天
 
老大是好样的~
 
支持公理、正义,反对厚颜无耻地为本阶级的不当得利辩护!
 
QUOTE(villa @ 2006年02月11日 Saturday, 05:26 PM)
拜读了半个人递阅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好象没有明文规定严禁党政干部的家属及亲友合法经商、办企业的条文.再说"凭他们家族的财力是不可能可以达到的,除了利用权力出租敛财还能有其他合法的经济来源吗?",有依据吗?在下认为:言论应有自由,辩论应有论据.其三,作为坛主,相对而言,你的言论不应太自由,以确保论坛不断健康、向上发展,为电白人民谋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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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villa @ 2006年02月11日 Saturday, 05:45 PM)
拿“好象”来作文章,难道你认为有明文规定严禁党政干部的家属及亲友合法经商、办企业吗?作为坛主,相对而言,你的言论不应太自由,以确保论坛不断健康、向上发展,为电白人民谋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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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共产党的相关规定,以作鉴赏:

QUOTE
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接受外方委派或者推荐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位。
不准省(部)、地(厅)、县(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准默许或授意他们打着领导干部的旗号以权谋私。对放任、纵容他们违纪违法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关于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五条第二款的补充规定》,中纪发[1908]3号;《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公报》,2002年1月25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印发吴官正同志在中共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的通知》,中纪发[2003]2号)

QUOTE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千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二)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
(三)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
(四)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五)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参见《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中纪发[2001]2号)


QUOTE
坚决遏制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歪风。
(一)今后,党政干部确因住房困难需要建私房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党委和政府主管领导批准,按规定履行用地、建房等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土地和建筑面积,统一组织,统一规划,采取集资联建、集资统建或参加建房合作社等形式进行。一律不准在城镇自筹自建私人住房。
(二)党政干部建私房只限于自住,不准出租、出售。由于工作调动或人口自然减少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租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和政府主管领导批准,租金、售价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收取高价,并严格依法交纳税款。违反规定出租、出售的,要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课以罚款。
(三)党政干部一律不准利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含租用公房、购买的商品房和私房);已建私房的必须按规定在限期内退出租用的公房;不准用国家和单位留成外汇购买商品房分给个人;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违犯者除经济退赔或退出住房外,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党政机关特别是地市以上领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不准为领导干部建造和购买超标准的或独门独院的住宅。违犯者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在建私房中,凡属收支明显不符而又说不清正当资金来源的,按有关法规以非法所得论处;属于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投机倒把、挪用公款的,要坚决追回非法所得,直至没收住房,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属套购国家统配物资或低价、压价购买建筑材料的,要限期按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补足差额款;不付少付土地、建筑、运输、建材等费用和税款的,要按规定的标准交款,决不能让其在经济上占便宜,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超过规定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或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要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
(五)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批、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单位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化公为私,滥发建房补助的,除所发款额要如数退还外,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单位或个人用国家、集体物资送人情、拉关系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报告》,中纪发[1990]3号)


还有诸多规定,就不一一列举了,希望我们的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啦!不过这些东西在电白县好象起不了什么作用!
 
基本同意楼主的大部分观点,但最后一段的内容不敢苟同,.应该是:
1.电白这二十年来,致力于电白建设的党政干部是少数.
2.平心而论,也确有个别党政干部没有参与贪污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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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精
 
QUOTE(半个人 @ 2006年02月11日 Saturday, 05:50 PM)
我就我所认识的官员举例,他们何德何能?亲友无偿为他建洋楼,给钱他们子女出国留学(官员子女留学?其实就是出国挥霍公款、洗钱而已,就算回来也只是世人所称的“洋垃圾”)?
我的言论并没有不健康,如果你怕我某些言论会得罪某些既得利益的官员而导致论坛出现麻烦,我只能赠与你四个字:杞人忧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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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性格。
 
QUOTE(神舟六号 @ 2006年02月11日 Saturday, 12:09 AM)
缄默得太久了,突然一时产生了有说说话的冲动。去年开始在论坛里评论职业似乎成为主流论调或者一种时髦行为,特别是教师和公务员的评头论足更是屡见不鲜。一个接一个的职业被大家全盘抹黑、丑化、抹煞,使得这些职业的从业者灰溜溜的,职业光荣感荡然无存。这种拿职业当作玩笑作评判,既不公正,也有悖于事实,而且危害颇大。

联想起来,这几年被批判的职业确有不少,譬如因为先后出过几个乡村小学教师奸淫、猥亵学生的案件,于是,某些报刊如获至宝,不惜大肆渲染,绘声绘色地描述,这是整个社会的反映。而在论坛呢?可能经常光顾论坛的教师占了绝大多数,大家对电白的教育事业大有深恶痛绝之感,网上也多处提到“禽兽教师”的字样。受此影响所及,昔日无限光荣的园丁、蜡烛,似乎都多多少少有了色魔、禽兽之嫌了。

再将眼光放远到全社会,你会发现我们的影视界也在控诉着几个惯于玩弄女演员的无赖导演、流氓导演。如今人们一听说导演两个字,就会想到“潜规则”,想到“单独说戏”,想到“先上床后上戏”,就会露出暧昧的笑容:噢,你是干那个的,艳福不浅呀!最近,香港科技大学教授丁学良率先发炮说“国内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学家不超过五个”,各家报刊紧紧跟上遥相呼应,评论家起哄炒作,网友批评铺天盖地。好家伙,内地几百个大大小小经济学家,突然一下子都被打入另册,好像全成了狗屁不通的酒囊饭袋,你就等着下岗待业吧。深圳某区曾公开拉出横幅“坚决打击××省诈骗犯”,北京中关村则贴出标语“不和××省骗子做生意”。在我们论坛,先后被批判的还有行政公务员、电视台记者、公安警察、医院医生、村一级包工头、学校领导等等,让人不胜委屈又有口难辩。

似乎我们民族历来就有这样的传统,喜欢以偏概全,一竿子打沉一船人。像“无官不贪,无商不奸”的批判说法,谁都知道这是夸张之词,却一直流传至今,为人津津乐道,虽然古有海瑞、包拯一干清廉之士,今有焦裕禄、孔繁森诸多优秀公仆。

西哲说:偏见比无知离真理更远。要知道,人上一百,形形色色,任何一个行业、地区都是良莠并存,瑕瑜互见,因而,那种动不动就轻易下结论说电白的将来没希望、电白的教育一片黑暗、电白的官员最无能的做法,只有义愤,没有理性,只能说明这些人头脑简单、行为幼稚,是情绪化的宣泄,与人有损,与事无补。批评与监督,是一个健全社会的正常职能,但批评时应该淡化被批评者的职业色彩,强调其错误或犯罪事实,不要殃及池鱼,打击一大片,不能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不要只图骂得痛快,不计骂的后果,否则,这样的批评家多了,人人自危,和谐社会就成了一句空话。

还说被那些人们一再贬损的电白党政干部吧,这二十来年,他们致力于改革开放,搞活市场经济,美化绿化县城,不遗余力,功不可没。如果说电白的历届党政干部无能,显然是于事实不符,也是极不公平的。平心而论,也确有个别党政干部贪污受贿,获得不当收入,不为民办事,有负人民的重托。但想想看,哪个行业没有几个不良分子,哪个行业是一片净土,如果因此就批判全部的党政干部,那社会上还有什么合格和正当的行业?

借用一些别人的意见提出以上观点,纯属一时之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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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不可抵过,事实胜于雄辩!

不可再愚民,时间证明一切!

古人言,"官字两只口"只有民主,民一只口!此救世良方!
 
算是总结吧
把精华贴都顶上去
有空再好好评说两句
 
QUOTE(白月光 @ 2006年02月11日 Saturday, 12:15 AM)
<span style='font-family:'>看问题还是要一分为二!</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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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这些垃圾理论你也相信

他说你死了老爸也要一分为二

好的方面是你老爸死了你不用赡养他了

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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