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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诸位有心反贪有感!请理智行事! (3人在浏览)

QUOTE(大马士革菜刀 @ 2006年04月18日 Tuesday, 07:40 PM)
汗,行的,如果小K肯收论坛币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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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我们帮衬的话,他会收的,因为,有肥哥在嘛。要不我干嘛叫你带上肥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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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小Q @ 2006年04月18日 Tuesday, 03:01 PM)
嘻嘻……
谢谢!
半个神,你又为电白的未来出了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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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觉睡醒竟然发现我为电白的未来出了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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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为电白的未来出多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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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未来靠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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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K家开什么店?我也去
 
县级违实在太烂,不向它适宜举报
 
QUOTE(半个神 @ 2006年04月18日 Tuesday, 08:05 PM)
小K家开什么店?我也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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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泊在外 人生漫漫
你,累吗?
你需要停泊吗?
你需要靠岸吗?
来吧
这里是你温暖的港湾
――――――K店广告语

猜到是哪里吗?
 
人生就像一场旅行,不必在乎目的地,在乎的是沿途的风景和看风景的心情。


这个我就知道--------杭州利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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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半个神 @ 2006年04月18日 Tuesday, 09:24 PM)
人生就像一场旅行,不必在乎目的地,在乎的是沿途的风景和看风景的心情。
这个我就知道--------杭州利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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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是神啊!

……五体投地……
 
QUOTE(小Q @ 2006年04月18日 Tuesday, 09:32 PM)
果然是神啊!

……五体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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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里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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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是一个坚定的无神论者呢

小K家是个温暖的地方吧?告诉我地址.我现在就去
 
我想不明白为什么要禁止越级上访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传、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3、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4、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实行逐级上访的制度。

5、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

6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分管信访工作的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经常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督促信访工作。

7、市、县(县级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应当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接访或约访人民群众的制度。对突发性或重大的群众集体上访,应当亲自参加接访。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2、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与信访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3、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级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其职责是:

(1)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2)承办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3)向下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4)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提出解决有关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5)调查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本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
(6)指导、检查下级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审查下级行政机关回复的信访事项;
(7)向信访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8)承办其他信访事项。 (TOP)


第三章 受理范围
1、各级人民政府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1)对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对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3)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4)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诉;
(5)对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的合法、正当要求的申请;
(6)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2、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1)对本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3)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4)对本部门工作人员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5)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6)属于本部门职责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其他信访事项。 (TOP)


第四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传、走访等形式向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2)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3)向行政机关反映问题,提出合理要求;
(4)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5)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行政机关要求处理、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3、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2)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采用走访形式时应当遵守接待秩序;
(4)接受行政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决定,不得无理取闹。(TOP)


第五章 办理程序
1、各级行政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信访事项:

(1)登记、转办。对信访人的书信、电话、电传、走访和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完善各项登记手续;及时转交给有关责任单位办理。

(2)呈批、立案。对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机构应当立案处理;对信访人提出的重要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阅批的,应当及时呈批,并根据阅批意见,转办或立案交有关责任单位办理;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立案交办的可以自行立案交有关责任单位办理。
立案交办信访事项应当用本级行政机关或信访工作机构的公函发出。

(3)催办。对交办的信访案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催办,对大案、要案、难案可以派人下去协调处理,或者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派人处理,也可以责成下级行政机关协调处理。

(4)上报。对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的行政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的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5)答复。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直接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6)复查。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外,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办理的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复查,上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答复信访人。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正确的,不再处理。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7)结案、归档。信访案件经审核可以结案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TOP)


第六章 信访秩序
1、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以及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2、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热情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对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推诿、拖延;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接受贿赂;
(3)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秘密和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交给或者通知被控告人、被检举人;
(4)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3、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走访形式反映意见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2)走访时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和行人,不得堵塞交通;
(3)走访时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毁公私财物,不得侮辱、殴打或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4)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
(5)走访时反映意见完毕后,不得滞留不走,不得占据办公场所,妨碍公务;
信访事项已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是正确的,信访人不得无理纠缠。

4、多人参与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电传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不得采用游行、示威的方式进行走访。

5、任何人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强迫他人参加集体上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集体上访,信访时不得串联或者代替他人在信访书信上签名。

6、信访工作机构遇到来访人员难以疏导时,可通知来访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其驻上访地办事机构派人协助处理并负担有关费用,必要时可通知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人到现场维持秩序。

7、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通报有关主管部门,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TOP)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1、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本级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2、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受益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3、行政机关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对其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1、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2、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广东省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广东省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的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信访工作基础较好、条件成熟的地方和部门,可一步到位,全面铺开;其他地区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

广东省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的暂行办法
•为了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人的上访行为和信访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的行为,维护上访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我省群众上访和受理机关处理信访工作,实行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上访人要按照信访事项的性质和内容,首先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直接责任机关提出。受理机关应在30天内作出处理,并视情况答复上访人。
上访人对办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群众上访问题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办理机关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办理机关或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出具〈〈复查意见书〉〉。

上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确认原处理决定正确的,可以不再出具〈〈复查意见书〉〉。

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责成下级机关重新处理。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信访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受理群众的上访事项,切实做好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的宣传、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引导群众按照信访程序反映问题。
•逐级上访的起点单位是对群众反映的事项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级组织、部门和单位。一般为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上访事项的直接管辖机关、单位合并或撤销的,由合并后的机关、单位或原机关、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受理。(TOP)



•下列事项不属逐级上访范围:
1•已经或正在由司法机关处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2•已经进入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3•重要的批评、建议及重大、紧急情况;
4•跨地区、跨行业及社会知名人士反映的重要事项;
5•重要的检举、揭发事项。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上访事项办理完毕后,应由上访人在〈〈处理决定书〉〉上签字并执行处理规定,如无正当理由不签字,则视为信访事项终结。

•上访人妨碍上访秩序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省使用统一的〈〈群众上访问题处理决定书〉〉作为各级机关、部门和单位处理群众上访问题的书面意见和上访人不服处理请求复查的凭证;对反映重大问题的越级上访,全省使用统一的〈〈群众越级上访联系卡〉〉。〈〈处理决定书〉〉、〈〈复查意见书〉〉、〈〈群众越级上访联系卡〉〉由各市、县按省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刷。

•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群众的上访事项,一般只办不转。对上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在办理完毕后7日之内答复上访人。因情况复杂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上访人说明情况。上访人如服从处理决定的,应签字停访息诉;上访人如不服从本级处理决定,办理机关应向上访人出具〈〈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请求。

•县(市、区)一级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群众的上访,一般多办少转。具体范围是: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群众越级上访事项;本级领导交办的和认为需要直接办理的群众上访事项;受理不服镇一级处理并请求复查的群众上访事项;检查、督促和指导镇一级的信访工作。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上访人;对上级交办的群众上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上报。受理不服镇一级处理并请求复查的上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答复上访人;对不属于本级管辖权限的上访事项,应在5日内向上一级党政机关或信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地级以上市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群众的上访。具体范围是:受理本辖区内各县(市、区)及本级直属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群众上访事项;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本辖区内群众越级上访事项;办理本级领导交办的群众上访事项;受理不服县(市、区)一级处理并要求复查的群众上访事项。

•对已经县(市、区)一级复查的信访事项,如确认原办理机关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出具〈〈复查意见书〉〉;发现原办理机关的处理或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机关重新处理。对不属于本辖区权限的群众上访事项,应在10日内向上一级党政机关或信访工作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省级党政机关信访部门办理群众上访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省、市、县(区)、乡镇各级受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群众的信访事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1•对属于本级本部门受理的群众上访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或该解决不解决,造成群众大批越级上访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的受理时限办结信访事项,又不向上访人说明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和作出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不办的。
4•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接访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TOP)


广东省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处理信访大要案暂行办法

•为了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重大问题,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信访大要案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省委、省政府信访部门要排查出信访大要案,下达有关市,由各市党委、政府指定领导成员包案处理,限期解决。

•信访大案是指群体性上访、反映问题涉及面广和久拖未决的案件;要案是指涉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案件。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列为信访大要案处理:

1•到省集体上访人数较多或同一问题多次到省集体上访,或者集体上访行为激烈的信访案件。
2•到北京集体上访的信访案件;
3•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办的重要信访案件;
4•涉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信访案件。

第四条 省委、省政府信访部门对领导包案责任制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包案不得少于3宗,省委、省政府信访部门下达的大要案不到3宗的,由各市自行排查。办结1宗,注销1宗。有新的大要案发生,排查1宗,追加1宗。每半年清理总结一次。

第五条 各市在接到省委、省政府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大要案10日内,落实包案领导,明确办结期限,报省委、省政府信访部门。领导包案处理的大要案,原则上要在三个月内办结。办理结果书面报省委、省政府信访部门。不能按时办结的,要说明情况,并每月上报一次办案进度,直至办结。

第六条 省委、省政府信访部门要加强对信访大要案办理情况的检查、督促,及时通报各地办理大要案的情况。对久拖不决,推卸责任的,要通报批评。(TOP)
 
我记得去年有新的上访条例出台。政府加快了对上访问题的解决。得到了民众好评
 
加油!顶顶顶...........................
 
再为电白的未来出了一份力!
 
此贴在跟贴过程没有实质内容,内容请翻阅首页!

顶,只为置顶
 
QUOTE(小Q @ 2006年04月18日 Tuesday, 11:35 PM)
此贴在跟贴过程没有实质内容,内容请翻阅首页!

顶,只为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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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水区找HAPPY君给你一个外挂就不用那么辛苦了
 
QUOTE(半个神 @ 2006年04月18日 Tuesday, 11:48 PM)
到水区找HAPPY君给你一个外挂就不用那么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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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喜欢灌水,所以拒绝用灌水软件。

顶上去理由,只是想让大家觉醒。不要做太多所谓的,没有事实根据的,带有个人情绪的所谓举报。也可以说是诋毁,也可说是诽谤。

他们完全有理由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去告论坛,但与在此发言的诸位却没有关系。(大家还记得去年海大状告新浪一事吧?)

有关网络言论被诉名誉侵权的报道请参考 http://www.5d.cn/Discover/comment/200603/3672.html

自己的愿望是让论坛跟政府的距离接近些。让大家的思考理性些。仅此而已罢了。

同时,又给于电白为官的人员,一个警醒:我们现在的民众,已经懂得通过某些合法的途径采集你的职务犯罪的证据了。为了你的家人,为了拥戴你的人,望洁身自爱!
 
顶上去理由,只是想让大家觉醒。不要做太多所谓的,没有事实根据的,带有个人情绪的所谓举报。也可以说是诋毁,也可说是诽谤。

他们完全有理由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去告论坛,但与在此发言的诸位却没有关系。(大家还记得去年海大状告新浪一事吧?)

有关网络言论被诉名誉侵权的报道请参考 http://www.5d.cn/Discover/comment/200603/3672.html

自己的愿望是让论坛跟政府的距离接近些。让大家的思考理性些。仅此而已罢了。

同时,又给于电白为官的人员,一个警醒:我们现在的民众,已经懂得通过某些合法的途径采集你的职务犯罪的证据了。为了你的家人,为了拥戴你的人,望洁身自爱!
 
QUOTE(小Q @ 2006年04月19日 Wednesday, 07:14 AM)
顶上去理由,只是想让大家觉醒。不要做太多所谓的,没有事实根据的,带有个人情绪的所谓举报。也可以说是诋毁,也可说是诽谤。

他们完全有理由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去告论坛,但与在此发言的诸位却没有关系。(大家还记得去年海大状告新浪一事吧?)。你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举报贪污现象。

有关网络言论被诉名誉侵权的报道请参考 http://www.5d.cn/Discover/comment/200603/3672.html

自己的愿望是让论坛跟政府的距离接近些。让大家的思考理性些。仅此而已罢了。

同时,又给电白的公仆,一个警醒:现在的民众,懂得通过某些合法的途径采集职务犯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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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我们有一日会听到这样的话:

电白――胜在有同乡论坛
(参考香港ICAC广告台词)
 
继续帮顶
 
QUOTE(小Q @ 2006年04月19日 Wednesday, 07:14 AM)
顶上去理由,只是想让大家觉醒。不要做太多所谓的,没有事实根据的,带有个人情绪的所谓举报。也可以说是诋毁,也可说是诽谤。

他们完全有理由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去告论坛,但与在此发言的诸位却没有关系。(大家还记得去年海大状告新浪一事吧?)

有关网络言论被诉名誉侵权的报道请参考 http://www.5d.cn/Discover/comment/200603/3672.html

自己的愿望是让论坛跟政府的距离接近些。让大家的思考理性些。仅此而已罢了。

同时,又给于电白为官的人员,一个警醒:我们现在的民众,已经懂得通过某些合法的途径采集你的职务犯罪的证据了。为了你的家人,为了拥戴你的人,望洁身自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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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大状告新浪的案件我们早已进行了详细了研究,新浪败诉有若干原因的:
1、法官问题,这点无需多说。
2、海大的代理律师认为,新浪网站刻意对侮辱海大的言论进行了编辑,发布言论是论坛网民的个人言论,但新浪网并非对此没有责任,新浪网进行了编辑、整理,并将侵权言论置于突出位置,网民的个人行为就成了网站的立场。

第二点的行为,本站绝对是不会存在的,代表论坛立场的管理员不会对敏感的话题发表意见和编辑整理或者加粗加精的,违规帖子只作删除处理,不留任何痕迹。
 
QUOTE(半个人 @ 2006年04月19日 Wednesday, 11:19 AM)
海大状告新浪的案件我们早已进行了详细了研究,新浪败诉有若干原因的:
1、法官问题,这点无需多说。
2、海大的代理律师认为,新浪网站刻意对侮辱海大的言论进行了编辑,发布言论是论坛网民的个人言论,但新浪网并非对此没有责任,新浪网进行了编辑、整理,并将侵权言论置于突出位置,网民的个人行为就成了网站的立场。

第二点的行为,本站绝对是不会存在的,代表论坛立场的管理员不会对敏感的话题发表意见和编辑整理或者加粗加精的,违规帖子只作删除处理,不留任何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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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顶一下!
现在没有加精了?
以前好象有吧。
哎,不加精,那可以帮我把帖子置第五吧,不用置顶了,给我个第五就可以了。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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