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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黑恶势力是如何侵入农村基层政权的? (2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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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和以下文摘是摘抄国内知名的合法网站,这些文章仅供学术研究.




本报评论员刘晓博
2003-8-8

深圳商报
深圳人大常委会此次推出的举措,对全体人大代表是一个很好的促动。再次提醒他们,不要忘记自己的代表身份是怎么来的,自己要对谁负责。

据本报昨天报道,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罗湖区试点的基础上,正在推广一项开全国先河的工作:全体市人大代表定期向原选举单位的选民述职。这一举措看起来好像只是人大工作程序上的变革,但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它对于提高深圳的立法、决策的质量和行政效率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并最终提高深圳的综合竞争力。
根据《宪法》和《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作用能否充分发挥,代表职能能否有效履行,关系到人民当家做主能否实现,更关系到一个政府、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能不能廉洁、公平、高效的运转。“代表”,顾名思义是选民的代言人。因此,虽然人大代表的职能是多方面的,但首要的职能是代表选民利益,把选民的想法和要求体现到立法和监督当中;人大代表只有充分代表了选民的利益,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整体利益。
长期以来,一些人大代表对自己的基本职能认识不清。有的认为代表的作用只是建言献策,有的认为当选人大代表是政府的信任,因而是荣誉,是一种兼职。正是在这些思想的作用下,这些代表与选民缺乏联系。选民不知道他们选出的代表到底干了什么,代表也不知道选民在想什么,需要什么。还有一些代表从当选到“卸任”没有发过一次言,没有替选民说过一句话,成了名副其实的哑巴代表。这样的代表选民是不满意的。根据《选举法》,选民们完全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提出罢免案,这在国内并非没有先例。
与选民联系不够密切,对人大代表而言,并不是个别现象。近年来各地的人大进行过很多有益的尝试,如召开选民座谈会,向选民公布自己的家庭电话,在选区张榜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建立人大代表网上公示系统等等。这些做法都是可取的,但不够制度化。深圳人大常委会此次推出的举措,再次提醒他们,不要忘记自己的代表资格是怎么来的,自己要对谁负责。这对于深圳全体选民也是一个提醒,它让我们再次清醒地认识到,选民有权力要求所选出的代表反映自己的心声,代表自己的利益。因为我们是选民,我们手中有神圣的一票。
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履行立法、监督等重要职能。如果一个城市的人大代表都能树立为选民服务,对选民负责的态度。这就强化了我们社会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它对于提高立法水平、达至社会公正,提高政府效率、降低社会运营成本,都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深圳正在全力建设国际化城市。这一目标能否实现,关键看我们能不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以优化投资软环境、降低投资的隐性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靠政府自身的努力尚不够,还需要对选民负责的人大代表的监督和促动。
我们衷心地期待者,市区两级人大在深圳新时期的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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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的生命力在于代表群众利益


2004年09月16日 13:01 深圳商报

我市举行座谈会隆重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
人大制度的生命力在于代表群众利益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崔霞)昨天下午,我市在五洲宾馆举行隆重而简朴的座谈会,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回顾全国人大成立50年来和深圳市人大成立14年来的历程,探讨如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推进国际化城市建设。
受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丽满的委托,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荣俊主持座谈会并讲话。市领导庄礼祥、袁汝稳、陈国权、张建国、陈锡桃、张宝琴、宋枝旺、梁道行、李连和,市老领导李灏、厉有为、李海东、李广镇出席了座谈会。
郭荣俊在讲话中指出,50年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也是根植于中国实际、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民民主形式,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适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政治制度。
郭荣俊说,14年前深圳市人大的成立,适应了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开放和发展的呼唤和要求,健全了我市的政权体系,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在深圳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4年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各级人大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的大局和全市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探索,努力创新,为深圳的现代化建设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结合深圳改革开放和发展实际,制定了近200件特区法规和较大市法规,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全面建设国际化城市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我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作出10多项决议、决定,保障和推动了深圳的现代化建设;根据代表的意愿市人大先后提出26项议案并作出相应决议进行督办,推动了一系列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解决;市人大常委会还紧紧围绕我市改革开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急需解决的热点问题,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评议、视察等形式,加强了执法监督和工作监督。
郭荣俊强调,当前我市正在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不断加强和创新人大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坚持以人为本,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坚实的群众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有优势、有生命力,关键就在于这个制度植根于人民群众,处处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紧密联系群众,心系群众,关心群众的安危冷暖,通过工作使人民群众更加信赖和拥护党的领导,更加信赖和拥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自觉地投身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伟大实践。郭荣俊最后要求,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以来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努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把我市建成国际化城市而奋斗。
【又讯】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集中收看了中央召开的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荣俊指出,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高屋建瓴,理论性、指导性、针对性都很强,市人大将专门安排时间组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讲话精神,并在实践中认真贯彻落实。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驻深全国人大和省人大代表,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两院”负责人,各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市社科联、深圳大学、律师协会、市属新闻单位负责人也参加了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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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法的价值观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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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有的法的价值观,是一个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未能内化为社会自觉意识,传统法的价值观仍作为历史底蕴,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在不断渗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的价值观正在形成的庞杂综合体。

(一)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未能内化为社会的自觉意识
所谓自觉,在哲学上原指人们在实践中由于认识了客观规律而处于有觉悟、有计划、有目的状态。自觉意识,在此借指人们掌握并能自觉地用以指导自己行为的思想观念。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一旦成为社会的自觉意识,人们就可以自在地运用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随心所欲地对待法的现象,处理法的事务,而不逾“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之矩。
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未能内化为社会的自觉意识这一命题,首先就喻示着,把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内化为社会的自觉意识,是中国现有法的价值观的发展方向。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应当内化为中国现有法的价值观的自觉意识。其次还表明,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已在相当大程度上指导着中国现有的法的价值观,只是未达到成为社会的自觉意识的程度。
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之所以应当内化为中国社会的自觉意识。
首先,这是由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本身所具有的科学性和阶级性相统一的特点所决定的。较之于奴隶制的、封建制的,乃至资本主义的法的价值观,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无疑是最先进的法的价值观。
其次,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所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这种社会、这种国家的法的价值观只能是马克思主义的法的价值观。
第三,这也是由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在中国的发展趋势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在人们思维和实践中也有一个从自发接受到自觉遵循的历史过程。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在中国社会的深化发展,必然是转化为社会的自觉意识,成为人们自觉地用以指导自己思想和行为的法的价值观。
第四,这也是由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发展所要求的。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的发展,需要的绝不仅是简单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且还需要一种科学的法的价值思想来指导立法、执法、守法和法的监督,从而完备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创造出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发展需要的法的意识环境。这也就要求必须把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内化为指导人们行为的自觉的法的意识。
然而在当今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并未能内化为社会自觉的法的意识。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生吞活剥、不求甚解、寻章摘句、随意引用的实用主义作风十分普遍。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未能深入人心,未能为人们普遍地正确接受,更未能成为指导人们正确看待法律现象、处理法律事务的自觉而科学的价值体系。这主要是因为:
任何一种思想要成为全社会的思想,尤其要成为全社会行为的指导,都必须经历一个极其漫长的历史过程,绝非一蹴而就的事情。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在中国的发展也必然受这一客观规律的制约。
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在中国的传播、发展受到了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的法的价值观的强烈抵触和异化。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在中国遇到的是经过长达数千年锤炼和陶冶已内化为社会意识的传统法的价值观。它对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并不仅是简单的阻碍,有时甚至使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在社会实际中被异化。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理论被注入了中国传统法的价值观的内容,但它们却仍然打着马克思主义的旗号,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形式畅行于世。这些表面上贴着马克思主义标签的东西,甚至会是封建制的古董。这就为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内化为人们的自觉意识增加了异乎寻常的困难。
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在中国的传播发展还受到了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的干扰。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开始传播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事情。而在同期,随着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和奴役,资产阶级的法的价值观念也西风东渐。马克思主义和资本主义思想几乎同时在中国大地上渗透、扩散。最后,随着中国××党领导的人民革命的胜利,马克思主义才成为社会主义现实思想文化的主导,但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在内的资本主义思想并未得以彻底根除。待到中国改革开放,西方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又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进入中国而向中国进一步渗透。世界全球化的发展与“地球村”的形成,在世界上覆盖范围最广泛的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必然会对中国产生影响。这些都为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在中国的形成和发展增加了困难。
由于长期处于战争环境、政治运动之中,我国党政干部文化素养不高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指导思想的错误和偏差等各方面的原因,我们党认真系统地学习和研究过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人并不很多。加之军事战争与政治运动中都难以强调依法办事,阶级斗争、群众运动成了革命的主要方式和主要内容。包括法的价值观在内的许多方面,有的非马克思主义观点被当作了马克思主义观点遵循,有的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却受到了错误的批判。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主要是从前苏联中转过来的,中国最早的革命根据地立法是模仿前苏联的,最早的社会主义法学教材基本上都是翻译前苏联的,甚至是由前苏联学者直接讲授的。20世纪后半叶,中国德高望重的法学家们,绝大多数都是经过这种教育培养出来的。前苏联法的价值观对中国显然具有不容低估的影响。前苏联法学的引入对于当时的中国是必要而无可奈何的、没有选择的选择。其意义自有法律史和法学史予以评价。但其中的法的价值观念,未必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本身,也未必完全切合中国社会的具体实际,它对法的社会公共职能的忽视,对法的阶级属性的教条化,严重地损害了其科学性。这也不能不说是导致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在中国难以成为自觉意识的重要原因之一。
历史地看,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的全面确立过程,就是它对包括传统法的价值观在内的许多非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的克服过程。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要成为中国全社会法制与法治全过程的自觉意识,还需要马克思主义者们的不懈努力。它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

(二)传统的法的价值观是中国现有法的价值观的历史底蕴
中国传统的法的价值观究竟是什么?学术界尚无人探讨过。笔者对此不可回避的问题,作了一些初步探索。
我国传统的法的价值观并不等于封建的法的价值观。在此,我也不使用“封建法的价值观”来代指“传统法的价值观”。其主要的原因是:其一、封建社会是马克思、恩格斯他们对西方社会历史发展之特定阶段的称谓。中国现称的封建社会是否真正是他们所说的那个封建社会一词的涵义,尚有疑义。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也从未明确肯定过中国与西方封建社会相对应的时期属于封建社会。相反,中国现称“封建时期”的形式与他们所说的亚细亚形式,“单个人对公社来说不是独立的,生产的范围仅限于自给自足,农业和手工业结合在一起,等等”, 却恰恰相似。因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 “在整个东方,公社或国家是土地的所有者,在那里的语言中甚至都没有地主这个名词,……只有土耳其人才在被他们所征服的东方国家推行了一种地主封建制度。” 再说,中国现有法的价值观的历史底蕴要全说是封建的,也不尽科学。实际上,它是中国从夏商周乃至更早以来的历史沉淀,远不是在一般所说的“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形成的。第三,在人们的寻常观念中,凡是提及这是封建的什么什么,那是封建的什么什么的时候,无不带有贬意。而笔者在此所称的传统法的价值观并非都一无是处,其实,它的许多内容都是文化发展的结晶和历史进步的体现,都可供后世继承和发扬。因此,使用“中国传统法的价值观”一词似乎可以避免一提“封建”就带有贬意的先入之见。
中国的传统法的价值观也不是资本主义的法的价值观。从历史来看,中国从未出现过名符其实的资本主义社会。没有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就没有生成的社会背景与客观基础,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作为一个整体根本就没有在中国产生过。从主体来看,中国从未出现过完整而独立的资产阶级。没有资产阶级的独立存在,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就失去了存在的主体依据,就没有人来创立,也没有人来坚持。从内容上看,中国传统的法的价值观中,也没有较完整的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内容,有的恰恰是非资本主义的法的价值观。
中国传统的法的价值观当然也不是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法的价值观。它在主体、基本内容、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上都与社会主义法的价值观有着根本区别,在基本的方面还是根本对立的。
中国传统的法的价值观,是中国从古代社会法产生之时起,乃至更早,一直一脉相承,代代相因,并不断发展完善的所有法的价值观念的总和。内容博大精深。其主要的至少有:正直、公平、惩恶、划一、天、仁、礼、治乱、等级、宗法、彰善、权力、治民(或牧民)、义务等。中国社会在20世纪中叶发生了根本性的革命变革,然而社会旧有的法的价值观念却并未因此而退出历史舞台。它们中的许多方面,甚至包括腐朽部分仍然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更是发展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传统的“绝对平均主义”演化为了极左的“大锅饭”;传统的“重义轻利”演化为了“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等空头政治;传统的“金口玉言”转化为了现代的“最高指示”;传统的“九儒十丐”演变成为了贬低知识、迫害人才的批“臭老九”;传统的重农抑商演变为“割资本主义尾巴”,反资产阶级法权。时至今日,传统的法的价值观又在改革的浪潮中改头换面、粉墨登场。在我国目前,从高级干部到一般民众,从知识分子,甚至思想家、理论家到工人、农民、个体户,在法的潜在意识中仍保留着相当顽固的传统法的价值观。诸如清官崇拜、权大于法、变相“官当”的思想和事实,都不绝如缕。天理、国法、人情,在社会心目中首先考虑的还是人情、天理,而最后才是国法。在法活动中,从传统法的价值观出发的“天理观”、“人情观”往往成为僭取法的原则、扭曲法的精神的魔鬼。某些领导干部的徇私枉法、“官倒”“官当”,社会名流的目无法纪、偷税抗税,司法机关的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社会成员的法盲现象、置身法外,社会风气的法外荣辱、邪不惧正,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而这些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讲,它们正是传统的治民观、特权观、权力观、善恶观、义务观等法的价值观的腐朽部分的曲折反映。
传统法的价值观之所以会成为我国现有法的价值观的历史底蕴,这主要是因为:
第一,传统法的价值观的历史延续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现象。例如氏族制度瓦解了,但“旧氏族时代的道德影响、因袭的观点和思想方式还保存很久,只是逐渐才消亡下去。” “旧的社会制度消灭了,但它在人们意识中是不能一下子消灭的,还会有不少人留恋过去。” 总之,时代发展了,但“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魔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 中国传统的法的价值观也同样必须遵循这一历史逻辑。中国传统的法的价值观在中国延续了好几千年,其基本内容早已像血液一样在中华民族身上经历了祖祖辈辈、子子孙孙的流淌。它在民族心理中的深刻和稳定程度远远超出了人们的一般想象。它是渐渐地深化进民族心理并积淀于民族心理的。要将其消极部分从民族心理中消除,绝非易事,更须有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过程。遗憾的是,由于不应有的过错使得这一历史推演过程,变得更加漫长了。
第二,传统的法的价值观中莨莠并存,要正确对待传统法的价值观,就要坚持辩证的扬弃。而辩证扬弃的首要问题就是该扬的是什么?该弃的又是什么?这种区分是相当困难的。即使能够准确地区分开,也往往难以避免时常可能出现的“爱屋及乌”或“投鼠毁器”。由于传统法的价值观的莨莠杂存,由于“爱屋及乌”和“投鼠毁器”的顾虑,消除落后的传统法的价值观的任务就变得更加艰巨。
第三,我国对传统法的价值观从未进行过彻底清算。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批判和清算,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未能深入进行。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犹如过眼烟云,稍纵即逝。“五四”时期的新文化运动本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大清算。遗憾的是那时的许多领袖人物,还没有科学的批判精神,他们使用的方法,一般地还是形式主义的方法。加之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内忧外患。历史根本不允许中国思想文化界能对传统文化有一个充分的彻底批判。再说,当时新文化运动的旗手和主将们,如陈独秀、李大钊、鲁迅等人的法学素养相对于他们的政治学素养、伦理学素养、哲学素养、文学素养来说,要低得多。在他们当时众多的著述中,在法的思想上有所建树的,也无非是陈独秀的《宪法与孔教》和李大钊的《孔子与宪法》等。他们对传统法文化的批判显得十分乏力和单薄。中国××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本应该也本能够完成这一重任。但事实却是,全国解放前忙于战争;全国解放后不久即发生了指导思想的错误,对传统法文化的科学扬弃又被表面上的全盘否定所取代;文化大革命中,包括我国传统的法的价值观在内的传统法文化不但未被正确扬弃,而且,要么就是正确的东西被错误地批判了,要么就是错误的东西借尸还魂;“文化大革命”后,忙于社会主义思想文化本身的正本清源、拨乱反正,以及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所以,长期以来,包括在传统法文化中的传统法的价值观也还未受到以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为武器的系统批判和在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指导下的科学继承。它在现实生活中就不能不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三)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在不断渗透但尚未成为主流
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向中国的渗透,由来已久。早在鸦片战争时期,随着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就开始了向中国的输入。在当今中国,财产犯罪逐年增多,贪污腐化、纵情淫乐、贩毒走私不断蔓延,为300%,甚至100%的利润就敢冒杀头危险的法律心态,不能不认为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甚至是其腐朽的部分正在向中国社会渗透。稍加思索,就不难发现,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对中国的渗透也有着内在的社会根据。
首先,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的渗透,是当代世界交流交往的必然产物,在我国改革开放和世界日益全球化的形势下更是难以避免。在现代世界上,任何国家要断绝与其他国家的交往而孤立地发展,只能是天方夜谭。通讯手段的发展,信息交流的频繁,商品交易的快速,早已使世界成为了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目前,资本主义势力还相当强大,任何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都不可能不与资本主义国家交往。国际社会中,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并存,必然要求世界各制度相同或不同的国家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也就决定了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必然对社会主义国家产生影响,发挥作用。再说,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而改革和开放都离不开向先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学习技术、学习管理,甚至与资本主义国家或资产者进行经济合作和交流。在这些活动中,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法的价值观也就不可避免地相互影响,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向中国意识形态渗透。
其次,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的渗透,是发展我国市场经济难以完全杜绝的副产物。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并达到了相当的高度,而我国市场经济却刚刚起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市场经济虽然有所区别,但它们在形式上的共同点也十分广泛。作为市场经济,它们都必须强调商品、货币、流通、效率、效益、竞争、价值法则、利润……,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必然要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借鉴和学习。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的基础,二者间联系异常密切。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借鉴和学习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时候,资产阶级法的价值观就难免会随之向我国社会蔓延。
再次,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既包含着大量的人类进步的理性要求和思想成果,这些都为它对社会主义中国的渗透提供了方便。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是在反封建斗争中产生的,它较之封建法的价值观,是历史的进步。同时它也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武器。在封建余毒远未肃清的中国,在人民还未能全面掌握马克思主义的今天,资产阶级法的价值观还可能被鱼目混珠地当作无产阶级反对封建残余的武器,而不知不觉地向我国社会渗透。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作为人类法的价值观的较高阶段,也包含着许多科学、民主、文明、进步的成分。再说,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往往具有美妙的外在形式,在我国与其交往,向其借鉴的时候,资本主义的法的价值观就会浸入我国社会的肌体。
尽管如此,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并未成为我国现有法的价值观的主流。
首先,中国目前,尚无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我国社会虽然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甚至有一定的资本主义经济,但它们的规模、范围都还较为有限,公有制一直是我国经济的主体和核心。从社会力量上看,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力量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从阶级阵营来看,我国主要是工人阶级(含知识分子)和农民阶级两大阶级,作为完整形态的资产阶级根本不存在,所以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不可能成为社会的主流。
其次,中国有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的一定存在,它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中国社会反对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的重要武器。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在中国尽管还很不完善,未能真正深入人心,内化为人们的自觉意识,但经过了数十年的强化教育和宣传(虽然有些教育和宣传是错误的),在形式上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已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它的存在和完善对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具有一定的抵制和否定作用。
再次,中国现存的传统法的价值观与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有着重大区别。它的存在和作用,对于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在客观上也是一种不容忽视的抵销、中和与遏制。
值得注意的是:说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尚未成为主流,这是对现实的概括,但并不意味着它不可能成为主流,更不意味着它永远不会成为主流。但千万不可随意夸大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在中国的影响,要明白它仅仅是渗透,并未成为主流。更不可用武力或“划线戴帽”的方式来摧毁中国的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否则,刚刚谢幕的历史悲剧还会在中国重演。思想的问题只能用思想的方法来解决。
还值得注意的是: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也并非一无是处。用封建制的、奴隶制的法的价值观来抵制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只能是历史的倒退,而绝不是历史的进步。社会主义法的价值观不是要走到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的反面,而是要比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更完美、更真实、更崇高!社会主义法的价值观不是要抵制资产阶级的全部法的价值观,而仅仅是要抵制其中的腐朽部分。相反,社会主义法的价值观只有继承了资产阶级法的价值观的优秀部分,才可能达到最高的理想境界。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的价值观正在形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法的价值观正在逐步形成。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经济的法的效益价值观正在逐步形成。
法的效益价值观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在两个层面上逐步增强。一是,法的效益价值观在法自身效益层面上的增强。人们在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中比以前更加重视社会效果,甚至把社会效果作为重要的目标和参数。法的效力、效用总体上得到了比以前更好的发挥。二是,法效益价值观在保障和促进社会效益层面上的增强。在社会生产上,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技术水平,鼓励科技发明创造,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已成为立法的目标之一,体现在各个法的部门之中。在社会管理上,改革社会组织结构体系,进行体制改革,提高社会运行的效益。总之,在经济、社会的各个层面以较小的投入获取较快较好较大的收益,已逐步成为法的理想,法更广泛、更切实地保障和促进效益的产生与增长。
2.市场经济的法的自由价值观正在逐步形成
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没有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要求主体的行动自由、要素的组合自由、商品的流通自由、供求的变化自由、价格的议定自由。自由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在市场经济中与之相适应的法的自由价值观逐步生成。原有经济主体的不平等地位导致的不自由状态日益遭到非议和否定。企业自由的所有制性质限制,个人自由的职业限制和户籍限制,正逐步被取消。市场活动 中的自由,已经逐步为社会所要求、接受与尊重。市场经济初期出现的违背市场自由的地方封锁、行业封锁、国家垄断,也初步为人们所认识、否定和反对。有的已经被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所否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制裁。为市场经济消除障碍,已经是未来立法的主要价值趋向。为市场经济提供自由的社会基础和运行规则,是法律的重要使命。
3.市场经济的法的平等价值观正在逐步形成。
市场经济不仅是自由的经济,而且也是平等的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各主体都必须处于平等地位,遵守价值规律,等价交换。传统的企业因所有制不同而地位不同,自然人因户籍不同而地位不等,都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都正在变革之中。市场经济中,因主体不平等而导致的交换不平等、竞争不平等,也都在改革之列。社会民众普遍的平等意识和平等要求在不断增强。这种平等意识和平等要求逐步反映在立法、执法、守法、法的监督等各个环节之中,逐渐成为一种基本的价值观念,表现为一种新型的法律意识。
4.市场经济的法的权利价值观正在逐步形成
市场经济从法的意义上讲,是一种以权利作为驱动力的经济形态。权利和义务是法的两大基本元素。在自然经济中,由于经济活动不需要也没有有效的法的调整,因而法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十分有限,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法律规范就十分薄弱。在自然经济中起着重大调整作用的不是法而是道德。正是因此,道德偏重义务的属性就随着道德作用的发挥而浸润整个自然经济。即使有少许调整自然经济的法,也由此而具有浓厚的道德色彩,倾向于侧重义务的价值取向。在产品经济中,由于经济具有高度严密的计划性,因而经济的决策权并不操之于普遍的产品生产者。作为产品生产者来说只有服从计划、遵守计划的义务,而无制定计划的权利。整个经济活动对于产品生产者来说接受得最多的是赋予其义务的行政命令,即使有少量法律规定也是为计划制定的,多义务要求而少权利赋予。因此,产品经济是一种以义务为动力的经济。实际上,义务主要是一种外在压力,很难成为内在的自觉动力。权利则与之相反。法不外包括权利和义务。而在权利和义务之间,权利无疑具有吸引力。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以权利作为动力和以义务作为动力,其效果迥然不同。以义务作为动力,义务实现了,权利当然就实现了。但是由于人们对义务的被动心态,因而以义务作为动力就会形成权利的困境。反之,以权利作为动力,权利实现了,义务当然就实现了。但是,由于人们对权利的积极心态,因而以权利作为动力就会导致义务的履行,导致法的真正实现。所以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和法治经济理应以法的权利作为动力,并以市场经济的法的权利价值观作指导。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立法的完善,相应的法的权利价值观正在逐步形成。我国以“民告官”为表征的行政诉讼的崛起,社会民众诉讼法的意识的普遍增强,民事诉讼的普遍化,以及刑事控告与自诉的增多,都是其典型的例证,都表明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表明法的制度层面和观念层面上的权利价值观念都在增强。
5.市场经济的法的秩序价值观正在逐步形成
市场经济是效益经济、自由经济、平等经济、权利经济,同时也是有序经济,而不是无序经济。市场经济本身的发展的确具有突破秩序――滥用自由和权利的倾向,法必须将市场经济及其发展变化规范在秩序的范围之内。既使各市场经济主体在法定的秩序范围游刃有余、活动自如,又使整个经济有条不紊,畅然有序。强调市场经济的有序性与强调市场经济的自由性并不矛盾。二者完全可以并行不悖,相互依赖,相互为用。自由是市场经济中法的灵魂和基调,秩序是实现并维护这一自由的条件和保障。因此,法律规范市场经济的目的在于保证市场经济在秩序的范围内自由发展,而不是妨碍或取消市场经济自由。市场经济中,法的秩序价值观念逐步更新,新型的法的秩序保证着市场经济在秩序的范围内充分自由地持续、稳定发展。
6.市场经济的法的公正价值观正在逐步形成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以社会公正的普遍存在作为条件和保障。因为,市场经济的主体需要平等的发展机会,市场经济的影响需要公正予以补救。市场经济的运行必然导致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贫富分化的继续拉大。为了使市场经济主体能公平竞争、人尽其才,使社会贫富不至于非法地极度分化或过度悬殊,使社会弱者,如残疾人、老人、孤儿、失业者能获得必要的社会救济,必然要求建立起良好的社会公正机制。社会公正的法的价值观念,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正势不可挡地渐露端倪,逐步成为维系社会安全、稳定、秩序的重要保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的价值观正在逐步形成,其形成过程是漫长而痛苦的。其中包含着众多的失误和挫折,甚至在个别地方、个别环节还可能出现恶化、畸变。在封建基础上建设市场经济,什么恶念和恶行都可能泛滥。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培养良好的法的价值观,更是在市场经济不发达基础上进行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写得好!尽管中国越来越乱!有参考价值!
 
今早,拜读了上述几篇好文章,我深有感触.只有一个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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