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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们,麻烦您们进来一下 (1人在浏览)

个人认为有三个可行的方法同时进行:

一、正式向电白公安机关申请静坐或游行;同时也可以向县政府申请成立教师职工互助组织,如教师协会或者教师权益保障会......
(可能性高还是低,我觉得应该先申请了再说。如果政府无回复,可以上诉到省相关部门,诉其行政不作为。他们不批准的理由不多。如果这个组织能够申请成立,以后教师职工们的权益有一定的保障)

二、诉之以法律途经,状告相关单位拖欠工资

三、到省政府上访或静坐,拉横幅


论坛里律师从业同乡或熟悉法律的同乡请提供帮助。一个人,做不了任何事!

在广州,我能提供大概是四人以下的住宿和横幅制作。
我能尽的力仅是如此了,祝各位老师好运。

我的个人信息里有我的联系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已于1992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 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陶驷驹
1992年6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下简称《集会游行示威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 会安定和公共秩序,保障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不受任何人以暴力、胁迫或者 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所称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 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 天场所;公共道路是指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的专用道路以外的道路和水 路。
第四条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由各级人民 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五条所称武器是指各种枪支、弹药以及其他可用 于伤害人身的器械;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依法管制的刀具; 爆炸物是指具有爆发力和破坏性能,瞬间可以造成人员伤亡、物品毁损的一切爆炸物 品。 前款所列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在集会、游行、示威中不得携带,也不得运 往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地。
第六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不需要申请的活动 ,应当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七条 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 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 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 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 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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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集会、游行 、示威的负责人:(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二)被判处刑罚尚未 执行完毕的;(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四)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 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第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由其负责人向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主管公 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不予受 理。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递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 其他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
第十条 主管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许可的内容,或者不许可 的理由。 决定书应当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的二日前送达其负责人,由负责人在 送达通知书上签字。负责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其所在地基层组织的代表或 者其他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通知书上写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见证 人、送达人签名,将决定书留在负责人的住处,即视为已经送达。 事前约定送达的具体时间、地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不在约定的时间、 地点等候而无法送达的,视为自行撤销申请;主管公安机关未按约定的时间、地点送 达的,视为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 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将《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分别送交集会、游行、示 威的负责人和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必要时可以同时送交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的上级主管 部门。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的 《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二日内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协议书经双方 负责人签字后,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及时送交主管公安机关;未达成协议或者自接到 《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二日内未进行协商,申请人坚持举行集会、游 行、示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主管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机关应当依照 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及时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协商解决具体问题的一方或者双方在外地的,《协商解决具体 问题通知书》、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书或者未达成协议的通知,送交的开始日和在路 途上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间内。
第十二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 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本条所称居住地,是指公民 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了暂住登记并持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 方。
第十三条 主管公安机关接到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在决定许可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 通知其负责人:
(一)举行时间在交通高峰期,可能造成交通较长时间严重堵塞的;
(二)举行地或者行经路线正在施工,不能通行的;
(三)举行地为渡口、铁路道口或者是毗邻国(边)境的;
(四)所使用的机动车辆不符合道路养护规定的;
(五)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同一时间、地点有重大国事活动的;
(六)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同一时间、地点、路线已经许可他人举行 集会、游行、示威的。 主管公安机关在决定许可时,认为需要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 、路线的,应当在许可决定书中写明。 在决定许可后,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经过的路段发生自然灾害事 故、治安灾害事故,尚在进行抢险救灾,举行日前不能恢复正常秩序的,主管公安机 关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但是应当将《集会游行示威 事项变更决定书》于申请举行之日前送达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公安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 以自接到不许可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 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撤销主管公安机关原决定的复议决定,并将《 集会游行示威复议决定书》送达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同时将副本送作出原决 定的主管公安机关。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主管公安机关和集会、游行、示威的 负责人必须执行。
第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公安机关的通知前 ,撤回申请的,应当及时到受理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办理撤回手续。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接到主管公安机关许可的通知或者人民政府许可的复 议决定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在原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 间前到原受理的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交回许可决定书或者复议决定书。
第十六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 行、示威的,其负责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必须同时递交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组织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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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十七条 对依法举行的集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派出人民警察维持 秩序,保障集会的顺利举行。 对依法举行的游行、示威,负责维持秩序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主管公安机关许可举 行游行、示威的路线或者地点疏导交通,防止他人扰乱、破坏游行、示威秩序,必要 时还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保障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负责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人民警察,由主管公安机关指派的现 场负责人统一指挥。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应当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保持联系 。
第十九条 游行队伍在行进中遇有前方路段临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交通事故及 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或者游行队伍之间、游行队伍与围观群众之间发生严重冲突和混 乱,以及突然发生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致使游行队伍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 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临时决定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二十条 主管公安机关临时设置的警戒线,应当有明显的标志,必要时还可以 设置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场所的周边距离,是指自上述场所的建筑物周边向外扩展的距离;有围墙或者栅栏的 ,从围墙或者栅栏的周边开始计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具体周边距离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具体周边距 离,应当有利于保护上述场所的安全和秩序,同时便于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举 行。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 ,遇有其他人加入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应当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立 即报告现场维持秩序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制止。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指定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的人员所佩戴的标志,应 当在举行日前将式样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非法举行集会、游 行、示威或者在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 况的,人民警察有权立即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需要命令解散的,应当通过广播、 喊话等明确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对在限定时间内 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采用其 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对继续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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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职务的,依 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 处罚。
第二十五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需要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举行地主管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 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需要强行遣回原地的,由行为地的主管公安机关制作 《强行遣送决定书》,并派人民警察执行。负责执行的人民警察应当将被遣送人送回 其居住地,连同《强行遣送决定书》交给被遣送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居住地公安机 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以及本条例第二十 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由 行为地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上一级 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对于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强行带离现场或 者立即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的,可以令其具结悔过后释放;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 体造成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行为地公安机 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裁决赔偿数额或者负担医疗费用;构成犯罪的, 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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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要求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集会、游行、示 威的负责人在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未经主管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参加。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集会游行示 威法》制定的实施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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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全电白县所有的老师都集中起来,到电白教育局和县镇府门口静坐和游行示威三天,应该会收到一定效果的!最起码我可以找一些记者去看看现场。
 
请不要一味地要求老师怎样做,当权者要切实考虑一下:该为辛苦的园丁们办些实事了.支持教师们争取合法利益
 
QUOTE(ufi @ 2006年11月16日 Thursday, 12:34 PM)
请不要一味地要求老师怎样做,当权者要切实考虑一下:该为辛苦的园丁们办些实事了.支持教师们争取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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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当权者萌发善心,按目前的形势,似呼
太天真了,除开你是大美女!
 
有时发发牢骚没什么不对,但过了头就不好。老师大都是大学毕业,但别以为自己就高人一等。财政困难全县大部分公务员都不好过。老师的工作的确辛苦,不能认为别的行业就轻松。
 
教师们嚷嚷很平常,有点过激也不用担心,因为县太爷相信:秀才作反,十年不成。
 
byronroy兄台所发的贴及大家所回的贴均已看过.

感觉byronroy所说的话较为理性及中肯,其所建议的争取权益办法也值得教师们参考一下.

另外,老师也是人,起早摸黑真不容易,工资却低..

在大学时,老师就告诉我:"不要把教师比 喻成蜡烛,奉献自己照亮别人,因为教师也是人,为何总是亏自已呢?"

是的,教师也是人,为何<教育法>却保障不了这一行的权益呢?

尤其是代课教师每月那点钱,真难以想象呀.

可是这连这点钱也保不住了,因为代课教师已被取消.

教师,待遇-----,这些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
 
想问下,04-06年间每月从工资里克扣的50元还了没有
 
让我们在落后中前进吧。
 
QUOTE(陆小鸡 @ 2006年11月15日 Wednesday, 11:18 PM)
楼主兄,我敢肯定,哪一个敢带头上访的话,就等着去罗坑里平小学支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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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有可能。这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特色,更符合中国人民本性--善良!就忍着吧_为人师表!上帝也帮不了你们。

现在香港、台湾的同胞都担心你们这群正处在温水的铁锅里青蛙,更担心他们自己也会步及后尘。
 
“师者,传业授道解惑也”.教师也要吃饭啊。“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吧。
 
QUOTE(byronroy @ 2006年11月14日 Tuesday, 02:28 PM)
基于在论坛看到的部分老师的帖子,有几点想跟各位老师商量一下:

第一、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发工资给您们,大家可以据理去争取,方式包括上诉或上访到省级相关单位;再不行,就到省政府信访或其门前静坐;其他方式还有包括所有法律允许的方式。如果大家在广州上诉或上访期间没地方住,我可以提供(虽然条件一般),也可以提供您们静坐时需要的物质条件。不过,有一点:必须有事实和实质的证据!现时大部分的不公平,都可以诉之法律或通过上访等正常渠道去解决,只要您们有证据。

第二、如果您们嫌弃工资低,估计论坛里没人能帮上忙。但嫌弃工资低且有能力者,您出来闯世界吧,世界是您的;无能力者,我建议您不要太抱怨,因为事缘自己的能力,人有太多的负面想法会活得很辛苦的。

第三、某些煽动教师情绪的不怀好意的滋事份子,你们这样做,是害了电白在读的学生。

最后,不管政府怎样对您们,还请不要将政府的过错转移到教学中;衷心希望在职的老师继续持“师者,传业授道解惑也”的积极态度去教好一切学生(不要放弃一些成绩差的学生)

大道理不懂,大环境也影响不了,仅以只言片语与诸位老师商量一下。得罪之处,海涵!

电白教育的现状与出路
电白教育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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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P见解!
看似理性,实际是无人性!
你敢是反映意见?老师没到茂名就死定了,还有什么据理力争?
连在论坛上发泄,在论坛上发表意见不是反映意见了吗?楼主也要杀要砍,说什么滋事分子,不就想请上面多发点钱吗?电白能象茂南一样一反映意见就多发200吗?
哪个老师在论坛骂完就不管教学了?如果因此能不认真教学,那就说明管理的机制不行,是教育管理者昏庸罢了.
象楼主这样的人,口声声主待正义,实是狗一条!
 
QUOTE(江海洋 @ 2007年04月10日 Tuesday, 05:14 PM)
狗P见解!
看似理性,实际是无人性!
你敢是反映意见?老师没到茂名就死定了,还有什么据理力争?
连在论坛上发泄,在论坛上发表意见不是反映意见了吗?楼主也要杀要砍,说什么滋事分子,不就想请上面多发点钱吗?电白能象茂南一样一反映意见就多发200吗?
哪个老师在论坛骂完就不管教学了?如果因此能不认真教学,那就说明管理的机制不行,是教育管理者昏庸罢了.
象楼主这样的人,口声声主待正义,实是狗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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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老师在论坛骂完就不管教学了?",能这样最好.
阁下出言尽是污辱之意,颇感失望.
 
据我所知,电白财政发工资的次序是:1老师、离退休干部,2公检法司与环卫,3最后才是行政序列。只不过蛋糕太小,要吃的人太多而已!
ya.gif
 
如果政府栽减公车...减低行政成本,老师工资提百份之二百都没题!
 
不管怎么说,活着本身就已经是一种幸福,至于能幸福到那一种程度,就见仁见智了。。。。。
在这个世界,不是老师才活的无奈,县委书记也不容易,省委书记也不容易,你我都不容易,干嘛老是不满?
人生在世,什么才是真正的追求,什么才是真理,不取决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取决于你自己。
工资待遇再低,我们仍然活着,只是大多数时候,看到别人比自己活得滋润。
人就是这样,别家的饭菜总比自家的香。
不要再把不满留在原地,有种的就丢掉单位,不要铁饭碗,到江湖上闯荡一番,没种的就继续埋头苦干做牛,不要整天到处吱吱歪歪,一个字――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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