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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跟电白县政府有关的信托投资案子 (4人在浏览)

鹏爷

小学五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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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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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信托投资公司电白县办事处诉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茂名市信托投资公司、电白县人民政府证券回购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豫民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信托投资公司电白县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向洋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陆鸿龙,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咏歌、任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六路g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胡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宁欣,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茂名市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新福一街96号。
  法定代表人杨权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国良,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电白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电白县县城。
  法定代表人陈宗文,县长。
  委托代理人周盛喜,电白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上诉人茂名市信托投资公司电白县办事处(以下简称电白县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证券公司)、原审被告茂名市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茂名信托公司)、电白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电白县政府)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郑经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电白县办事处委托代理人陆咏歌、任强,河南证券公司委托代理人尹宁欣,茂名信托公司委托代理人林国良,电白县政府委托代理人周盛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2月21日,河南证券公司与电白县办事处签订一份证券回购协议,协议约定:河南证券公司从电白县办事处买人1992年5年期国库券1000万元,期限为半年,河南证券公司应于1995年2月22日将交易金额1000万元一次划人电白县办事处账户,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承担罚息;电白县办事处应于同年8月22日将回购证券款1126万元划入河南证券公司账户,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承担罚息。河南证券公司所购国库券由电白县办事处免费为其代保管。协议签订后,河南证券公司按约将1000万元电汇给电白县办事处。但电白县办事处未按约定时间回购国库券。1997年6月25日,河南证券公司在郑州市电信局花园路营业部向电白县办事处发出催要电报,要求电白县办事处就如何还款给予书面答复。此后电白县办事处仍未偿还购券款。河南证券公司遂于1997年11月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电白县办事处支付回购款1069.3万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茂名信托公司和电白县政府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于2000年1月12日作出(1999)郑法经初字第29号经济判决。电白县办事处和河南证券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二审期间,电白县办事处对河南证券公司主张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即加盖有郑州市电信局花园路营业部1997年6月25日营业日戳的电报底稿和电报费收据上的邮戳是否系同一天加盖提出质疑并申请鉴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两份证据上的邮戳是否系同一天加盖进行鉴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2000)70号检察技术鉴定书,结论为两枚日戳为同一印章盖印,但不是同一天加盖。洞南证券公司对此鉴定提出异议,认为支持鉴定结论的理由“印文物质成分、清晰度、粘附物存在差异”情况的出现除了时间条件不同的因素外,盖印时底垫物的不同,印泥物质成分的差异,盖印时用力大小等因素都可能导致上述差异,因此时间条件不同并不是印文产生差异的惟一因素,支持鉴定结论的理由不具有排他性,该鉴定结论不应作为证据使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中原审法院又委托公安部对两枚印文是否为同一天所盖进行鉴定。公安部经鉴定作出(2001)4557号物证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是:现有技术无法检验送检印章是否为同一天盖印。此外,河南证券公司还提交了该公司1997年度用印登记表,该表记载了该公司每次用印情况,记录了用印时间、编号、用印部门、用印文件发往机关或单位、内容、用印数、经办人、批准人等内容,在序号“P38”一栏载有1997年6月24日为向电白县办事处发电报追要资金而用印的记录,原审法院从用印登记表中抽查了序号为063、082、946、949、1023的用印事项,经向表中所载发文机关核实发现该表记载内容属实。原审另查明:1992年11月9日,茂名信托公司和电白县政府签订关于成立茂名市信托投资公司电白县分公司的协议书,双方共同成立茂名市信托投资公司电白县分公司,该分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金融企业,行政上隶属电白县政府,业务受当地人行和茂名信托公司的管理、监督。1992年11月21日,广东省人行批复成立茂名市信托投资公司电白县办事处,核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办事处具备法人资格。1993年3月17日,电白县办事处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4年7月5日,广东省人行将电白县办事处作为越权审批设立的金融机构予以撤销,并要求被撤销单位立即停办新业务,缴回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广东省人行发文后,电白县人行以年审为名将电白县办事处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收回。茂名信托公司和电白县政府作为电白县办事处协议开办单位,未将其公章缴销,也未办理注销事宜。本案电白县办事处与河南证券公司签订证券回购协议发生在电白县办事处已被撤销后。1999年4月,电白县办事处为了参加债权债务诉讼需要,表示不参与金融活动,申请补办企业年检手续,电白县工商局根据电白县政府的批示,为电白县办事处补办了自1993年以来历年年检手续,并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显示电白县办事处注册资金200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河南证券公司和电白县办事处签订的证券回购协议项下并没有实物券的交割,且签约行为发生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河南证券公司与电白县办事处签订的证券回购协议为无效协议,电白县办事处作为回购方应返还融资本金,并按同业拆借利率赔偿拆借期间的利息损失并承担逾期利息。电白县办事处虽然在1999年7月就被广东省人行下文撤销,但其在被撤销之后并没有停止营业进行清算,至今其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人员,代表单位对外进行活动的公章并未停止使用。1999年4月电白县工商局又为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电白县办事处仍在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故电白县办事处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茂名信托公司和电白县政府作为电白县办事处的协议开办单位,在电白县办事处被人民银行下文撤销后未收缴其公章并办理注销事宜,使电白县办事处被撤销后仍继续从事金融业务并与河南证券公司签订证券回购协议,造成河南证券公司购券款不能收回,故茂名信托公司和电白县政府应对电白县办事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证券公司提供了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电报方式追索债权的电报底稿,电报费收据和登记发电报事项的用印登记表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电信部门在电报底稿复印件上加盖日戳说明其已受理此笔业务,同时电白县办事处和电白县政府没有相反证据否定电报底稿复印件和电报费收据上所盖电信局日戳的真实性。因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的结论是现有技术无法检验送检印章是否为同一天盖印,故对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技术鉴定书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河南证券公司发出电报主张其权利,两年内起诉到法院,未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该院判决:一、电白县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河南证券公司购券款1000万元并赔偿损失(1995年2月22日至1995年8月22日之间的损失按同业拆借利率计算为69.3万元,自1995年8月23日至判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付款利率计付)。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茂名信托公司和电白县政府对电白县办事处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6346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63960由电白县办事处负担。   电白县办事处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河南证券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河南证券公司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电报底稿是复印件,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该复印件上加盖的邮戳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鉴定并不是1997年6月25日盖印的,公安部的鉴定结论也并未直接否定该鉴定,郑州市电信局花园路营业部出具的说明也明确该张盖有日戳的电报复印件对外不起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对该证据不应予以采信。河南证券公司提交的电报费收据并不显示发报内容和收报人,无法证明是该公司向电白县办事处发出的追要购券款的电报的报费,而用印登记表是河南证券公司内部资料,该公司完全可以更换登记表的内容,故该登记表对外不具备证明效力,原审仅凭抽查了其中几项登记内容即认定登记表内容全部属实错误,河南证券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协议约定的回购期满后两年内向电白县办事处主张过权利,河南证券公司的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2)电白县办事处系独立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广东省人行虽下发过撤销文件,但文件并未执行,电白县办事处一直进行着工商年检,至今仍具备法人资格。本案1000万元名为购券款,实为世界商务中心有限公司的借款。世界商务中心有限公司未按时还款造成河南证券公司款项无法收回,与茂名信托公司、电白县政府无关。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河南证券公司的诉讼请求。
  河南证券公司辩称:(1)河南证券公司1997年6月25日向电白县办事处发过追要回购款的电报,引起时效中断,河南证券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盖有郑州市电信局邮戳的电报底稿、电报费收据和公司用印登记表三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河南证券公司主张的上述事实,因此原审认定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正确。(2)电白县办事处是广东省人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越权审批成立的金融机构,电白县办事处的设立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应依法成立的规定,广东省人行因此下文将其撤销。电白县工商局系违法为电白县办事处补办年检手续并换发新照,电白县办事处依法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本案责任应由茂名信托公司和电白县政府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外另查明:(1)河南证券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用印登记表编号第0153号栏日记载内容为1997年4月7日发往中科国际的电报,二审中河南证券公司提交了该份电报底稿,底稿上加盖有郑州市电信局1997年4月7日邮戳。(2)1999年10月22日,郑州市电信局就邮戳的使用向原审法院出具说明:电报营业专用日戳只用于电报报费收据上,电报业务规程没有规定在原报复印件加盖电报营业专用日戳,但规程规定电报原底超过半年就要消掉,所以这张盖有日戳的电报复印件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对外不起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对方提出要求,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向对方提出要求。在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提出要求情况下,主张时效中断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对方否认的无需举证。但在有第三方存在时,则双方均可从第三方处取得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本案中,河南证券公司主张1997年6月25日通过郑州市电信局向电白县办事处发过催要电报,并提交了郑州市电信局出具的加盖有1997年6月25日日戳的电报费收据。按照电信部门当时受理电报的操作规程,电报发出后,电信部门只向顾客出具电报费收据,因此,从举证能力角度考虑河南证券公司在提交了电报费收据后就可以视为其对自己主张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电白县办事处要否定河南证券公司主张的事实存在就应提出相反证据。而电白县办事处对电报费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未对该证据进行证据反驳,且在一、二审中又未提出任何相反证据,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和证据规则的一般理论,本院对河南证券公司提交的电报费收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河南证券公司为进一步支持其主张,又提交了加盖有1997年6月25日日戳的电报底稿复印件。郑州市电信局虽然出具证明称电报业务规程没有规定在原报复印件上加盖日戳,但其并不否认该份证据上日戳的真实性,且从河南证券公司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同样加盖有郑州市电信局日戳的另一份电报底稿看,存在顾客在发出电报后为弥补当时电信局的电报费收据上不显示收报人和发往地的缺陷而要求电信局在电报底稿或电报底稿复印件上加盖日戳以资证明的可能性。电信局应顾客特别要求在底稿上加盖日戳的行为即使违反电信局内部规程,也不影响该证据材料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对日戳加盖的时间是不是1997年6月25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虽作出了鉴定结论,但河南证券公司质证提出异议,鉴定人在出庭接受双方质询时也承认除时间因素外还有多项其他因素也会造成被检两枚印文之间的差异,因此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鉴定结论存在不确定性。为了查明双方争议的焦点,重审时原审法院依职权委托公安部重新进行鉴定。公安部的鉴定结论进一步证实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鉴定结论的不确定性。由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了合理的异议理由,原审法院对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河南证券公司提交的用印登记表作为该公司内部自行记载的材料,如果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其证明力较弱,但该表与河南证券公司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因此,综合全案情况,河南证券公司提供的一系列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该公司1997年6月25日向电白县办事处发过催要购券款的电报从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原审对此认定和处理正确,电白县办事处上诉主张河南证券公司起诉已超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电白县办事处作为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在被广东省人民银行下文撤销后,茂名信托公司和电白县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原审判令茂名信托公司和电白县政府对电白县办事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茂名信托公司和电白县政府作为原判确定的责任主体并未提出上诉。故对电白县办事处上诉主张其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与茂名信托公司、电白县政府无关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电白县办事处上诉请求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460元由电白县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仝雯娉  
代理审判员  司胜利  
代理审判员  赵爱武  
二○○二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絮






疑问   当时的电白办事处到底是公私合营还是公营?知情者说说




















  

另:  我个人对传说中的电白为中润集团担保至今仍欠下巨额外债一说表示怀疑,正搜索有关资料作个调查,已有些眉目了,希望十七大之前能献给电白人民.(这个调查,不涉及政治,不妄下定论,纯学术探索交流)
 
谁都知道,捞钱了是私人的,亏本了就是公家的.
 
鼓励中....
 
QUOTE(鹏爷 @ 2007年10月05日 Friday, 01:58 PM)
茂名市信托投资公司电白县办事处诉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茂名市信托投资公司、电白县人民政府证券回购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豫民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信托投资公司电白县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向洋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陆鸿龙,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咏歌、任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六路g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胡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宁欣,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茂名市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新福一街96号。
  法定代表人杨权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国良,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电白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电白县县城。
  法定代表人陈宗文,县长。
  委托代理人周盛喜,电白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上诉人茂名市信托投资公司电白县办事处(以下简称电白县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证券公司)、原审被告茂名市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茂名信托公司)、电白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电白县政府)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郑经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电白县办事处委托代理人陆咏歌、任强,河南证券公司委托代理人尹宁欣,茂名信托公司委托代理人林国良,电白县政府委托代理人周盛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2月21日,河南证券公司与电白县办事处签订一份证券回购协议,协议约定:河南证券公司从电白县办事处买人1992年5年期国库券1000万元,期限为半年,河南证券公司应于1995年2月22日将交易金额1000万元一次划人电白县办事处账户,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承担罚息;电白县办事处应于同年8月22日将回购证券款1126万元划入河南证券公司账户,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承担罚息。河南证券公司所购国库券由电白县办事处免费为其代保管。协议签订后,河南证券公司按约将1000万元电汇给电白县办事处。但电白县办事处未按约定时间回购国库券。1997年6月25日,河南证券公司在郑州市电信局花园路营业部向电白县办事处发出催要电报,要求电白县办事处就如何还款给予书面答复。此后电白县办事处仍未偿还购券款。河南证券公司遂于1997年11月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电白县办事处支付回购款1069.3万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茂名信托公司和电白县政府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于2000年1月12日作出(1999)郑法经初字第29号经济判决。电白县办事处和河南证券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二审期间,电白县办事处对河南证券公司主张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即加盖有郑州市电信局花园路营业部1997年6月25日营业日戳的电报底稿和电报费收据上的邮戳是否系同一天加盖提出质疑并申请鉴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两份证据上的邮戳是否系同一天加盖进行鉴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2000)70号检察技术鉴定书,结论为两枚日戳为同一印章盖印,但不是同一天加盖。洞南证券公司对此鉴定提出异议,认为支持鉴定结论的理由“印文物质成分、清晰度、粘附物存在差异”情况的出现除了时间条件不同的因素外,盖印时底垫物的不同,印泥物质成分的差异,盖印时用力大小等因素都可能导致上述差异,因此时间条件不同并不是印文产生差异的惟一因素,支持鉴定结论的理由不具有排他性,该鉴定结论不应作为证据使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中原审法院又委托公安部对两枚印文是否为同一天所盖进行鉴定。公安部经鉴定作出(2001)4557号物证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是:现有技术无法检验送检印章是否为同一天盖印。此外,河南证券公司还提交了该公司1997年度用印登记表,该表记载了该公司每次用印情况,记录了用印时间、编号、用印部门、用印文件发往机关或单位、内容、用印数、经办人、批准人等内容,在序号“P38”一栏载有1997年6月24日为向电白县办事处发电报追要资金而用印的记录,原审法院从用印登记表中抽查了序号为063、082、946、949、1023的用印事项,经向表中所载发文机关核实发现该表记载内容属实。原审另查明:1992年11月9日,茂名信托公司和电白县政府签订关于成立茂名市信托投资公司电白县分公司的协议书,双方共同成立茂名市信托投资公司电白县分公司,该分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金融企业,行政上隶属电白县政府,业务受当地人行和茂名信托公司的管理、监督。1992年11月21日,广东省人行批复成立茂名市信托投资公司电白县办事处,核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办事处具备法人资格。1993年3月17日,电白县办事处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4年7月5日,广东省人行将电白县办事处作为越权审批设立的金融机构予以撤销,并要求被撤销单位立即停办新业务,缴回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广东省人行发文后,电白县人行以年审为名将电白县办事处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收回。茂名信托公司和电白县政府作为电白县办事处协议开办单位,未将其公章缴销,也未办理注销事宜。本案电白县办事处与河南证券公司签订证券回购协议发生在电白县办事处已被撤销后。1999年4月,电白县办事处为了参加债权债务诉讼需要,表示不参与金融活动,申请补办企业年检手续,电白县工商局根据电白县政府的批示,为电白县办事处补办了自1993年以来历年年检手续,并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显示电白县办事处注册资金200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河南证券公司和电白县办事处签订的证券回购协议项下并没有实物券的交割,且签约行为发生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河南证券公司与电白县办事处签订的证券回购协议为无效协议,电白县办事处作为回购方应返还融资本金,并按同业拆借利率赔偿拆借期间的利息损失并承担逾期利息。电白县办事处虽然在1999年7月就被广东省人行下文撤销,但其在被撤销之后并没有停止营业进行清算,至今其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人员,代表单位对外进行活动的公章并未停止使用。1999年4月电白县工商局又为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电白县办事处仍在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故电白县办事处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茂名信托公司和电白县政府作为电白县办事处的协议开办单位,在电白县办事处被人民银行下文撤销后未收缴其公章并办理注销事宜,使电白县办事处被撤销后仍继续从事金融业务并与河南证券公司签订证券回购协议,造成河南证券公司购券款不能收回,故茂名信托公司和电白县政府应对电白县办事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证券公司提供了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电报方式追索债权的电报底稿,电报费收据和登记发电报事项的用印登记表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电信部门在电报底稿复印件上加盖日戳说明其已受理此笔业务,同时电白县办事处和电白县政府没有相反证据否定电报底稿复印件和电报费收据上所盖电信局日戳的真实性。因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的结论是现有技术无法检验送检印章是否为同一天盖印,故对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技术鉴定书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河南证券公司发出电报主张其权利,两年内起诉到法院,未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该院判决:一、电白县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河南证券公司购券款1000万元并赔偿损失(1995年2月22日至1995年8月22日之间的损失按同业拆借利率计算为69.3万元,自1995年8月23日至判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付款利率计付)。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茂名信托公司和电白县政府对电白县办事处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6346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63960由电白县办事处负担。   电白县办事处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河南证券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河南证券公司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电报底稿是复印件,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该复印件上加盖的邮戳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鉴定并不是1997年6月25日盖印的,公安部的鉴定结论也并未直接否定该鉴定,郑州市电信局花园路营业部出具的说明也明确该张盖有日戳的电报复印件对外不起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对该证据不应予以采信。河南证券公司提交的电报费收据并不显示发报内容和收报人,无法证明是该公司向电白县办事处发出的追要购券款的电报的报费,而用印登记表是河南证券公司内部资料,该公司完全可以更换登记表的内容,故该登记表对外不具备证明效力,原审仅凭抽查了其中几项登记内容即认定登记表内容全部属实错误,河南证券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协议约定的回购期满后两年内向电白县办事处主张过权利,河南证券公司的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2)电白县办事处系独立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广东省人行虽下发过撤销文件,但文件并未执行,电白县办事处一直进行着工商年检,至今仍具备法人资格。本案1000万元名为购券款,实为世界商务中心有限公司的借款。世界商务中心有限公司未按时还款造成河南证券公司款项无法收回,与茂名信托公司、电白县政府无关。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河南证券公司的诉讼请求。
  河南证券公司辩称:(1)河南证券公司1997年6月25日向电白县办事处发过追要回购款的电报,引起时效中断,河南证券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盖有郑州市电信局邮戳的电报底稿、电报费收据和公司用印登记表三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河南证券公司主张的上述事实,因此原审认定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正确。(2)电白县办事处是广东省人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越权审批成立的金融机构,电白县办事处的设立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应依法成立的规定,广东省人行因此下文将其撤销。电白县工商局系违法为电白县办事处补办年检手续并换发新照,电白县办事处依法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本案责任应由茂名信托公司和电白县政府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外另查明:(1)河南证券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用印登记表编号第0153号栏日记载内容为1997年4月7日发往中科国际的电报,二审中河南证券公司提交了该份电报底稿,底稿上加盖有郑州市电信局1997年4月7日邮戳。(2)1999年10月22日,郑州市电信局就邮戳的使用向原审法院出具说明:电报营业专用日戳只用于电报报费收据上,电报业务规程没有规定在原报复印件加盖电报营业专用日戳,但规程规定电报原底超过半年就要消掉,所以这张盖有日戳的电报复印件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对外不起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对方提出要求,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向对方提出要求。在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提出要求情况下,主张时效中断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对方否认的无需举证。但在有第三方存在时,则双方均可从第三方处取得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本案中,河南证券公司主张1997年6月25日通过郑州市电信局向电白县办事处发过催要电报,并提交了郑州市电信局出具的加盖有1997年6月25日日戳的电报费收据。按照电信部门当时受理电报的操作规程,电报发出后,电信部门只向顾客出具电报费收据,因此,从举证能力角度考虑河南证券公司在提交了电报费收据后就可以视为其对自己主张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电白县办事处要否定河南证券公司主张的事实存在就应提出相反证据。而电白县办事处对电报费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未对该证据进行证据反驳,且在一、二审中又未提出任何相反证据,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和证据规则的一般理论,本院对河南证券公司提交的电报费收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河南证券公司为进一步支持其主张,又提交了加盖有1997年6月25日日戳的电报底稿复印件。郑州市电信局虽然出具证明称电报业务规程没有规定在原报复印件上加盖日戳,但其并不否认该份证据上日戳的真实性,且从河南证券公司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同样加盖有郑州市电信局日戳的另一份电报底稿看,存在顾客在发出电报后为弥补当时电信局的电报费收据上不显示收报人和发往地的缺陷而要求电信局在电报底稿或电报底稿复印件上加盖日戳以资证明的可能性。电信局应顾客特别要求在底稿上加盖日戳的行为即使违反电信局内部规程,也不影响该证据材料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对日戳加盖的时间是不是1997年6月25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虽作出了鉴定结论,但河南证券公司质证提出异议,鉴定人在出庭接受双方质询时也承认除时间因素外还有多项其他因素也会造成被检两枚印文之间的差异,因此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鉴定结论存在不确定性。为了查明双方争议的焦点,重审时原审法院依职权委托公安部重新进行鉴定。公安部的鉴定结论进一步证实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鉴定结论的不确定性。由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了合理的异议理由,原审法院对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河南证券公司提交的用印登记表作为该公司内部自行记载的材料,如果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其证明力较弱,但该表与河南证券公司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因此,综合全案情况,河南证券公司提供的一系列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该公司1997年6月25日向电白县办事处发过催要购券款的电报从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原审对此认定和处理正确,电白县办事处上诉主张河南证券公司起诉已超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电白县办事处作为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在被广东省人民银行下文撤销后,茂名信托公司和电白县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原审判令茂名信托公司和电白县政府对电白县办事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茂名信托公司和电白县政府作为原判确定的责任主体并未提出上诉。故对电白县办事处上诉主张其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与茂名信托公司、电白县政府无关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电白县办事处上诉请求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460元由电白县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仝雯娉  
代理审判员  司胜利  
代理审判员  赵爱武  
二○○二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絮
疑问   当时的电白办事处到底是公私合营还是公营?知情者说说

这件旧案不是已经判决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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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什么疑问?   

另:  我个人对传说中的电白为中润集团担保至今仍欠下巨额外债一说表示怀疑,正搜索有关资料作个调查,已有些眉目了,希望十七大之前能献给电白人民.(这个调查,不涉及政治,不妄下定论,纯学术探索交流)



用得着怀疑?怀疑什么呢?你要亲自过问林老板还是杨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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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对传说中的电白为中润集团担保至今仍欠下巨额外债一说表示怀疑”什么才是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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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疯狂小子. @ 2007年10月05日 Friday, 03:48 PM)
用得着怀疑?怀疑什么呢?你要亲自过问林老板还是杨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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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对传说中的电白为中润集团担保至今仍欠下巨额外债一说表示怀疑”什么才是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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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就是觉得事情没那么简单   所以才想进一步了解   中润的事很久了   我查过它的注册资金   广投那方面我正在查   我怀疑现在的外债跟那个没多少关系   或者没一些人说得那么严重    真正的问题或许我们暂时还看不到   别给人转移了视线
  


  另  社保问题也让我关注  可能问题有点严重  
 
鹏爷,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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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继续发此类有价值的帖子!
 
在改革开放的探索道路中,政府和企业家确实是涉及到很多关于原罪的问题...
 
支持
 
支持楼主!人那会这么简单啊
 
如果有知情人能提供更多消息就好了.
支持继续深挖,挖到地雷的时候,大伙要跑远点.
 
说到中润集团就另电白人伤心!
六七个亿美金给谁都能用好!
 
QUOTE(新款子弹头 @ 2007年10月06日 Saturday, 12:19 PM)
说到中润集团就另电白人伤心!
六七个亿美金给谁都能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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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不包括某些人...
 
QUOTE(鹏爷 @ 2007年10月05日 Friday, 11:27 PM)
   我就是觉得事情没那么简单   所以才想进一步了解   中润的事很久了   我查过它的注册资金   广投那方面我正在查   我怀疑现在的外债跟那个没多少关系   或者没一些人说得那么严重    真正的问题或许我们暂时还看不到   别给人转移了视线
  
  另  社保问题也让我关注  可能问题有点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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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想了解电白内部的一些事情,支持楼主.
 
想起梅艳芳
想起梅艳芳的那首歌

将冰山劈开
 
QUOTE(鹏爷 @ 2007年10月05日 Friday, 11:27 PM)
   我就是觉得事情没那么简单   所以才想进一步了解   中润的事很久了   我查过它的注册资金   广投那方面我正在查   我怀疑现在的外债跟那个没多少关系   或者没一些人说得那么严重    真正的问题或许我们暂时还看不到   别给人转移了视线
  
  另  社保问题也让我关注  可能问题有点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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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的某些人士个人资料,似乎在某人保险箱里还有不少.......印象中有浏览过一些文件.....
 
广信事件 让某些有背景的债权人从中获得更多的“回报”....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QUOTE(疯狂小子. @ 2007年10月06日 Saturday, 01:35 PM)
中润的某些人士个人资料,似乎在某人保险箱里还有不少.......印象中有浏览过一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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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疯狂小子. @ 2007年10月06日 Saturday, 01:41 PM)
广信事件 让某些有背景的债权人从中获得更多的“回报”....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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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何不再透露多一些内幕?
 
QUOTE(byronroy @ 2007年10月06日 Saturday, 01:51 PM)
阁下何不再透露多一些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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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公众场合透露未经相关机构部门证实的事情.....很容易惹上官非.....需要获取相关资料的可以私下PM我,本人愿意提供某些资料以供参考(前提是要保密,保证个人人身安全)
 
QUOTE(疯狂小子. @ 2007年10月06日 Saturday, 02:37 PM)
在任何公众场合透露未经相关机构部门证实的事情.....很容易惹上官非.....需要获取相关资料的可以私下PM我,本人愿意提供某些资料以供参考(前提是要保密,保证个人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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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表示理解。
 
Crazy Guy 今天不用上课就跑来这里暴料了?哈哈.
小心给政府把你抓回来审讯.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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