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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县公安局在树仔抓了一名无辜群众 (2人在浏览)

别把这个当笑话,转折点将从此开始.绝不手下留情。全道行.
 
QUOTE(蓝天碧海 @ 2007年10月09日 Tuesday, 12:01 AM)
政府的某些败类是斗不过树仔老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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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法律的手段跟政府的某些败类斗。
 
QUOTE(浊水 @ 2007年10月08日 Monday, 07:57 PM)
  树仔粮站一事我略知一二,我明白树仔人民所做的努力。特别是一些树仔老板出钱,希望赎回粮站用于兴建公益设施,非常热心。但理解归理解,我不会象一些人见风就是雨,因此被你感到“老是站在政府一边”,在本坛的氛围里也属正常。
  对几天前的事件我不了解,不会妄下断言。在我国,逮捕意味着判刑,逮捕之后又没事,就是错案,错案的责任是很大的。大家都知道树仔老板的能量,有此背景,相信没有人会冒险乱来。因此,要么是楼主弄错了,要么是公检法掌握了比较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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浊水不浊,清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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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在这里炒作,身无屎谁也不会找你!还搬出政府头目来作现场证人,一看就知道你别有用心.
 
为什么《警察法》要规定留置盘问呢?这是因为在实际操作中,警察们对一个案件究竟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难以在短时间内作出判断;从而对于犯该案的这个人究竟是违法嫌疑人,还是犯罪嫌疑人也就无从确定;因此此时犯该案的这个人被统称之为“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按就重不就轻的一贯观念,认为他们比违法嫌疑人重,但由于证据不足或根本还没有证据,又还不能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所以公安部门根本不会将此类案件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规定的查处治安案件的程序,一是该程序所给的查案的时间不够,二是该程序给予警察的强制手段不够,三是很容易反过来被告引起行政诉讼。
但按《刑事诉讼法》,由于这时证据不足或根本还没有证据,还不能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如果要对其采取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在法律规定的拘留期内,办案人员如果没有取得足够证据;使检察院就不会批准逮捕和起诉;而这时只能放人;并当国家赔偿的被告,办案人员也很容易被指控违规或者触犯刑律;对于办案人员来说,法律风险太大了。
所以说,他们就设置了这么个介于治安传唤和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留置措施。对那些只是被怀疑是犯罪嫌疑者采取这种在程序上既不按照《条例》予以一般的治安传唤,又可绕开较为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刑事强制措施。而且还时间长,批准手续简单;事后补上都可以;而只要有了内部的批准手续,犯再大的事都不违规;再加上含糊其词的归到侦察里面,那被留置人员连诉讼都无法。
http://www.tianyablog.com/blogger/post_sho...&postid=8261485
 
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将劳动教养定性为“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性措施”,并确定以下六种罪行轻微的犯罪人为够不上刑事处分的人送劳教:
(一) 反革命份子或反党反社会主义份子;
(二) 犯下与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团伙犯罪有关的轻微罪行的人;
(三) 犯下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轻微罪行的人;
(四) 聚众斗殴、寻g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的人;
(五) 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人;
(六) 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人。
1998年11月30日《公安部关于劳动教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说:“在劳动教养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最大限度地用好、用足有关劳动教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教养行政诉讼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慎重对待,不要轻易作出劳动教养审批部门败诉的决定。”
1999年10月18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遵循<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请示》的答复:“《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有不一致的地方。但在国家以法律形式规范劳动教养制度之前,否定该通知的效力,将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因此,从稳定大局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中,仍应将该通知视为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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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赖同志是缶被扣上这几顶帽子??
(四) 聚众斗殴、寻g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的人;
(五) 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人;
(六) 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人。
 
QUOTE(DBLOVER @ 2007年10月08日 Monday, 11:57 PM)
真有此事,如果这样事情发生了,相信事情会越来越糟,越闹越大,不久的将来就会见报了,电白县政府做事没有什么脑袋的,现在已经不是80、90年代了,人们是不怕强权的。就象当初电白县委县政府要封这个论坛一样,只会越搞越大啦,无形中助事情向更高潮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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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啥时候的事情了?影响层面扩大到那里?哎.....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辨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刑法第293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并列举了四类客观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 "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量刑方面,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QUOTE(马甲的马甲 @ 2007年10月08日 Monday, 11:52 PM)
某人咬文嚼字捉字眼挑错误就是为了转移话题而已,用法律来为土匪辩护确实是有点滑稽,在某些情况下抓和捉和捕又有什么区别?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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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和“捉”和“捕”只是一个动词,“逮捕”则是一个有特定意义的法律名词,它意味着什么,前面已经说过了。
也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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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白衣书生 @ 2007年10月08日 Monday, 11:05 PM)
我想问的是````一个年近七旬的人会在冲突中有伤人嫌疑????

电白的政府部门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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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讲,近七旬的人也会伤人。另外,理论上还有一种可能:组织、操纵、指使冲突的人,他是可以不在现场的。
以上只是从理论上讲(又是理论上),并不代表任何立场,因为我什么也不知道。
 
严重抗议公安局的胡作非为!
还赖先生自由是当务之急.
张局长责无旁贷!
 
QUOTE(sunjerry7422 @ 2007年10月09日 Tuesday, 09:03 AM)
少在这里炒作,身无屎谁也不会找你!还搬出政府头目来作现场证人,一看就知道你别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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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也是树仔人你也会像我们一样义愤填膺的,因为赖先生确实是一个大善人.
你不懂最好是弄清楚了再来发表,好不好?
 
QUOTE(kapokiss @ 2007年10月08日 Monday, 11:04 PM)
不知道会不会严刑殴打呢?令人担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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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
严刑逼供有可能
 
QUOTE(马甲的马甲 @ 2007年10月08日 Monday, 11:52 PM)
某人咬文嚼字捉字眼挑错误就是为了转移话题而已,用法律来为土匪辩护确实是有点滑稽,在某些情况下抓和捉和捕又有什么区别?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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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区别很大。
忠告树仔人民,这是场战争,也许得利用法律。
在法庭上,一字之差,足以致命。


QUOTE(疯狂小子. @ 2007年10月09日 Tuesday, 09:12 AM)
http://www.tianyablog.com/blogger/post_sho...&postid=826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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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白抢富 @ 2007年10月09日 Tuesday, 12:42 PM)
如果你也是树仔人你也会像我们一样义愤填膺的,因为赖先生确实是一个大善人.
你不懂最好是弄清楚了再来发表,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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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清楚的很。所以有这样的言论。
 
老人已在家人陪同下,办理保外就医.但一样不代表此事已结束.
 
不清楚事件来龙去脉,看了上面的言论,我相信赖老虽不在场,但可能有份组织策划冲突活动,这样也足已触犯法律,更加触犯"国情".无论怎样,会向赖老这种有正义感的人致敬.
 
触犯法律事小。

触犯"国情"事大。
 
胜利总会趋向伸张正义的好人

树仔人加油,加油!!

团结起来把陈锡武恶魔歼灭掉。。。。。。
 
好人赖先生!
您辛苦了!
您委屈了!
您回来就好!
胜利属于树仔的!
 
支持公安局!杀错也不放过!这样电白治安才能好起来!
 
QUOTE(电海白鲨 @ 2007年10月09日 Tuesday, 06:46 PM)
不清楚事件来龙去脉,看了上面的言论,我相信赖老虽不在场,但可能有份组织策划冲突活动,这样也足已触犯法律,更加触犯"国情".无论怎样,会向赖老这种有正义感的人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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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老赖只是热心人士,对收回树仔人的"失地"粮站热心,但他没有组织策划此次冲突.冲突也只是突发性事件.事发时他确实不在场.

值得一提的是,来树仔滋事者是带黑性质的打手,甚至可以直说其为黑帮,只是群众人多把他们吓跑了,他们自己摔的.
 
QUOTE(bg2008 @ 2007年10月10日 Wednesday, 09:07 AM)
支持公安局!杀错也不放过!这样电白治安才能好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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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日的电白公安,
狗日的张**,
坏人不抓,尽抓好人!

坚决打倒张**!
 
张老太也是受不了陈XX的压力,身兼数职.其实材料应该是树仔派出所做出来的,

怎么写应该是岑生最清楚.你们又被人家忽悠了.别以为他会称兄道弟,就不会写材

料了.

粮所之事,你们哪个敢拍胸口说谢志友一点都不知情,又被忽悠了,

你们真的太义气了.但你们要清楚,他是一个"官场高手",

谁让树仔人不会托关系.

有些人不是说朋友就朋友的.

相信自己.
 
QUOTE(何必 @ 2007年10月10日 Wednesday, 10:32 AM)
张老太也是受不了陈XX的压力,身兼数职.其实材料应该是树仔派出所做出来的,

怎么写应该是岑生最清楚.你们又被人家忽悠了.别以为他会称兄道弟,就不会写材

料了.

粮所之事,你们哪个敢拍胸口说谢志友一点都不知情,又被忽悠了,

你们真的太义气了.但你们要清楚,他是一个"官场高手",

谁让树仔人不会托关系.

有些人不是说朋友就朋友的.

相信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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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些人我们都清楚:
岑某不是我们的朋友,是我们强烈要求他离开树仔
谢某某号称是我们的朋友,但我们心底里不承认。

我们不会托关系,是我们傻,我们笨,太相信政府了,我们对人心险恶理解也不够透
 
QUOTE(何必 @ 2007年10月10日 Wednesday, 10:32 AM)
张老太也是受不了陈XX的压力,身兼数职.其实材料应该是树仔派出所做出来的,

怎么写应该是岑生最清楚.你们又被人家忽悠了.别以为他会称兄道弟,就不会写材

料了.

粮所之事,你们哪个敢拍胸口说谢志友一点都不知情,又被忽悠了,

你们真的太义气了.但你们要清楚,他是一个"官场高手",

谁让树仔人不会托关系.

有些人不是说朋友就朋友的.

相信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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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里外外,背腹受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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