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茂名科技经济促进会章程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时间:2008-5-27 8:48:15 阅读:220 次【 字体:大 中 小 】
深圳市茂名科技经济促进会章程
(本章程需在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深圳市茂名科技经济促进会 (英文译名缩写SEPCM )。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深圳及其周边地区的茂名籍知名人士和茂名驻深企
业为了联络感情、加强沟通、促进合作,为当地和家乡科技经济发展服务而组成的民
间组织。是茂名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联系深圳及其周边地区的茂名藉知名人
士和茂名驻深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加强茂名各级党委、
政府与深圳的茂名籍知名人士和茂名驻深企业的联系,增进会员之间的相互了解、沟通、合作,以管理企业的理念和模式管理和经营好促进会的会产,不断增强其造血功能和经济实力,促使会员在当地和家乡的科技经济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茂名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财富广场28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即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加强沟通茂名各界与深圳的茂名籍知名人士和茂名驻深企业的联系,为家乡建设提供科技、经济信息,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
(二)加强会员与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广交朋友,增进友谊,相互帮助,共谋发展。
(三)设立促进会会费和基金,以管理企业的理念和模式管理和经营好促进会的会产,不断增强其造血功能和经济实力,通过会员共同投资基金为会员获取收益和创造财富。
(四) 为会员提供科技、经济、管理、教育培训、就业、市场开拓、宣传、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和帮助,
(五)组织会员开展各种科技、经济和文体活动,促进相互交流与合作。
(六)宣传家乡社会经济建设的成果,宣传深圳茂名籍知名人士和茂名驻深企业
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
(七)承办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及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在深圳及其周边地区的茂名籍知名人士和茂名驻深企业承认本章程,
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深圳及其周边地区有一定知名度的茂名籍人士和茂名驻深企业。符合上述
条件,属于工商等各界企业的法人、领导加入本会者,为本会的正式会员(理事)属
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加入本会者,为本会的名誉理事。
第九条:会员(理事)和名誉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组织批准。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信息;
(三)可参加本会为会员举行的各种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和要求,提出批评与建议;
(五)享受会员之间提供的帮助和支持;
(六)要求本会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可按比例分享本会的投资收益。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自觉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和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承办本会委托的事项;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
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本会实行会员入会自由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
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属于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查和通过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
(四)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五)修改本会的章程。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
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含常务副秘书长,下同);
(五)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等名誉职务;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任免其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常务理事
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正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会长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经济实力,会长拥有总资产30亿元以上,
常务副会长拥有总资产10亿元以上,副会长拥有总资产1亿元以上,常务理事拥有
总资产5千万元以上。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
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
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本会会员每五年缴纳一次会费:会员(理事)每次缴纳2000
元;常务理事每次缴纳会费20000元;副会长每次缴纳会费100000元;常务副会长
每次缴纳会费200000元;会长每次缴纳会费500000元。名誉理事不规定缴纳会费。
(二)接受赞助或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和投资收益。
(四)利息。
第三十一条:会费管理。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
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单位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
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确保专款专用;
(二)常务理事会对会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每年向会员公布,接
受监督;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随意调拨本会的经费和财产。
(四)本会设立监事会对会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五)本会接受社会资助,建立经济促进会基金,并设立相应的基金管理会,负责基金
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独立的会计和审计,监督和检查资金、物资的收交使用,基金管理会
每年定期向会长办公会议及理事会议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须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