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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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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教育“一费制”标准今起上调
上调幅度16%至20%
近日,市物价局、教育局和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从今年春季开学起,对我市城镇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一费制”标准进行调整。
本次收费标准根据省定的各类地区小学、初中书杂费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进行分级调整,即在去年的“一费制”收费标准上普通学校上浮16%,县一级学校上浮18%,市一级和省一级学校上浮20%。具体是:初中每生每期收费标准由原来调整前的普通初中306元,县一级初中337元,市一级初中352元,省一级初中383元,上浮调整为普通初中355元,县一级初中398元,市一级初中422元,省一级初中460元;小学每生每期收费标准由原来调整前的普通小学206元,县一级小学227元,市一级小学237元,省一级小学258元,上浮调整为普通小学239元,县一级小学268元,市一级小学284元,省一级小学310元。
通知规定,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由务工就业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其收费与当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负责接收的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以赞助作为入学条件;同时继续实施教育扶贫助学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书杂费政策。减免书杂费的学生人数一般为在校生人数的5-10%,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受调整“一费制”标准而影响入学。通知要求,中小学收取的书杂费只能用于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课本资料费(城镇学校学生练习本费)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开支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为促进我市教育信息化的发展,各校应从设备购置费开支中安排信息化专项经费,每生每学期初中不少于22元,小学不少于16元,由学校专项专用于本校信息化建设。调整“一费制”标准后,各中小学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立项、擅提标准或搭车收费,不得违规使用教育经费。要继续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在校内醒目的位置通过公示栏等形式,及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单位监督电话及物价部门的举报电话,增加收费透明度,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
上调幅度16%至20%
近日,市物价局、教育局和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从今年春季开学起,对我市城镇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一费制”标准进行调整。
本次收费标准根据省定的各类地区小学、初中书杂费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进行分级调整,即在去年的“一费制”收费标准上普通学校上浮16%,县一级学校上浮18%,市一级和省一级学校上浮20%。具体是:初中每生每期收费标准由原来调整前的普通初中306元,县一级初中337元,市一级初中352元,省一级初中383元,上浮调整为普通初中355元,县一级初中398元,市一级初中422元,省一级初中460元;小学每生每期收费标准由原来调整前的普通小学206元,县一级小学227元,市一级小学237元,省一级小学258元,上浮调整为普通小学239元,县一级小学268元,市一级小学284元,省一级小学310元。
通知规定,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由务工就业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其收费与当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负责接收的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以赞助作为入学条件;同时继续实施教育扶贫助学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书杂费政策。减免书杂费的学生人数一般为在校生人数的5-10%,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受调整“一费制”标准而影响入学。通知要求,中小学收取的书杂费只能用于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课本资料费(城镇学校学生练习本费)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开支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为促进我市教育信息化的发展,各校应从设备购置费开支中安排信息化专项经费,每生每学期初中不少于22元,小学不少于16元,由学校专项专用于本校信息化建设。调整“一费制”标准后,各中小学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立项、擅提标准或搭车收费,不得违规使用教育经费。要继续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在校内醒目的位置通过公示栏等形式,及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单位监督电话及物价部门的举报电话,增加收费透明度,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