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访局、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
本人是广东省电白县一位已故人民教师(从教40余年)的遗子,家父患癌症长达年之久,苦苦与病魔做斗争,耗尽家里全部储蓄(亲人.朋友借款.银行贷款)共计17万多元,但最终都斗不过病魔于2007年7月去世。
悉知(1.《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人薪发〔1994〕48号、 2.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也参照执行。。。。。)听到这个消息,原本心身疲惫,家徒四壁深感绝望的家人心里感到一丝安慰…..政府,领导还是充满关怀与温暖的! 但结果出人意料的是:电白县财政局根据民发〔2001〕317号文和电民优〔2002〕13号文答复说:“1.从2002.1月至2007年9月止,我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追加,由财政局拨付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符合文件规定)2.根据粤民优[2007]10号文、茂民优[2007]4号文精神,我县从2007.10.1起对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也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追加,由财政局拨发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符合文件规定)2.县事业单位(含各中、小学学校)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自2002年1月1日―2007年10月1日止是由原单位在事业费收入中负责解决。(民发〔2001〕317号文件根本没有这样规定,生前单位罗坑中学也说没有什么文件规定要他发放抚恤金)说我父亲2007年7月离世,因此抚恤金不得发放,我们一家人听到这个结果就像掉进深渊,心灰意冷! 我质询电白财政局说:“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去世都有抚恤金的,为什么我父亲就不能享受抚恤金待遇?难道我父亲生不逢时?死也不逢时?! ” 她说:“领导是这样说,我也没办法,以前一直都有,后来这几年都没有了(2002.1.1―2007.10.1不发放),今年有新政策文件才有得发放的”我心想,前期有发放(2002.1.1前),后期有发放(2007.10.1后), ,莫非这些年都是真空的?!为什么电白财政局不按照国家政策执行?领导随便一句就可以不发放?这是什么政府机关呀?!!!本人对电白县财政局(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日)对信访局关于病故教师李荣奇不发放恤金的答复表示强烈不服!就有关问题如下:
解释抚恤金发放渠道有错误
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金一直以来都是由财政负责发放是事实:《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人薪发〔1994〕48号)
电白财政局所根据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电民优〔2002〕13号文件。(事业单位并未在此规定之内)偷换概念解释说:“事业单位的抚恤金自2002年1月1日―2007年10月1日止是原单位发放。”【13号文件是说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由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发放标准和计算办法仍按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此说明,财政局对事业单位人员死亡抚恤金不发放,推卸责任,说是由生前所在单位负责的, 它是张冠李戴的说法,是没有文件依据的。
2.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 〔2007〕64号文件粤民优[2007]10号文、茂民优[2007]4号文表达的内容是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执行时间是自2004年10月1日起)二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执行时间是自2006年7月一日起),以上文件规定:1.我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也参照执行。2.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我县对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也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追加,由财政局拨发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符合文件规定)
所谓抚恤金应是政府领导为安抚体恤遗属的资金救助,现在我们一家人(四口人)正是悲困交加,负债累累的境况陷于生活的悬崖边缘!本人没有固定收入,靠打工维持家人生活,母亲又是体弱多病(重症糖尿病)需要常年花大量的金钱吃药治疗,希望有关政府领导能本着安抚遗属的精神,不要再推卸职责、相互推诿 ,不要扭曲各级文件的精神,而是正视问题,解决问题, 把应该发的抚恤金尽早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