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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法违章罚款一览表 (1人在浏览)

狼毒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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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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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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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点数
1
违章代码  违章行为   金额
119400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200
121001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200
121002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200
122202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200
122203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驾驶机动车的200
135000  逆向行驶的  200
136001  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非分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100
136002  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100
137000  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200
138001  违反指示标志、标线或交通警察指挥指示的  100
138002  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禁线、警告标线指示的100
138003  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200
139001  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100
142001  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  200
143100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50
143200  不按规定超车的  200
144001  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减速让行的  100
145100  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的  200
145101  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占用对面车道的200
145102  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辆的200
145200  违反交替通行规定的  100
146001  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200
146002  通过无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未减速或停车确认安全的100
147100  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200
147200  行经无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100
148101  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100
148200  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交管部门规定行驶的100
148300  运载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行驶的  200
149001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100
149002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达20%以上的  200
151001  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50
151002  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50
152001  机动车发生故障尚能移动,未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  200
152002  机动车发生故障,未按规定报警的  100
153100  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200
153200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200
155100  拖拉机在禁行道路上行驶的  50
155200  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100
156100  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的  200
164200  遇有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机动车未避让的。  100
167000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200
168200  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牵引机动车的200
170200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200
191101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00
191102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500
191201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500
191202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2000
191301  一年内因醉酒驾车被处罚2次以上的  
192101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未达20%(含)的  500
192102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50%(含)以下的1000
192103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的  2000
192104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1000
192201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含)的  500
192202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2000
192203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1000

193201  停放车辆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  200
193203  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拒绝驶离的  200
195101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200
195102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100
195103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100
195104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50
195201  故意遮当机动车号牌的  200
195202  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200
196103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1000
196104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1000
196106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1000
199011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2000
199012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驾驶机动车的  2000
199013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1000
199020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1000
199030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1000
199031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未被处以拘留处罚的2000
199040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1000
199041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的  2000
199060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被处以拘留的  500
199061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未被处于拘留的2000
110001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2000
110101  违反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110102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14000  公路营运客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安装或使用行驶记录仪的100
413010  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或不完整的  200
413011  重型、中型货运机动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车厢后未喷涂放大的牌号的200
413012  喷涂放大号不清晰的  200
413013  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200
413030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200
416000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检验的  200
420201  在道路上未按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的  200
420202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的  200
422200  实习期内驾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  100
422300  在实习期内驾驶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  200
428001  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50
428002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00
428003  驾驶人已累积记分满12分仍驾车的  200
428004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车的  200
444200  变更车道影响本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100
448000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中心线的道路上,不按规定会车的 100
449000  违反掉头规定的  100
450000  违反倒车规定的  50
451000  行经交*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的  100
453100  遇前方道路受阻,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  200
453202  遇前方道路受阻,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200
454100  机动车载物长宽高违反规定的  100
454200  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100
455002  载货汽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200
455003  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100
456000  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00
457000  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100
460001  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200
460002  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事故,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200
460003  夜间发生故障或事故未开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200
461000  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100
462010  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50
462030  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的;  200
462020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100
462040  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200
462050  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50
462060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100
462070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200
462080  在禁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鸣喇叭的  100
463000  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  100
465000   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未按当地铁路部门指定通过的200
466010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的 200
467000  在单位院内、居民院内未低速行驶或避让行人的  50
478100  在高、快速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200
480000  在高、快速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200
481000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200
482010  在高、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200
482011  在高、快速路上车行道内停车的  200
482020  在高、快速路上的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200
482030  在高、快速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在路肩上行驶的  200
482040  非紧急情况,在高、快速路上应急车道行驶的  200
482041  非紧急情况,在高、快速路上应急车道停车的  200
482050  在高、快速路上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200
483001  高、快速路上行驶的货运机动车车厢内载人的  200
483002  二轮摩托车在高、快速路行驶时载人的  200
192401  运输单位车辆违反载货规定,经处罚不改的  2000以上5000以下
192402  运输单位车辆违反载客规定,经处罚不改的  2000以上5000以下
19420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规定检验或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检验费10倍罚款
196101  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2000
196102  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2000
196105  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2000
197000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1000
198100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最低保费2倍罚款
199050  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2000
199070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2000
199080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2000
110003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罚款
110600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且拒不排除 2000
472030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50
151004  摩托车乘坐人员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50
158000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50
166000  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50
167001  非机动车、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50
472080  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50
468001  转弯非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行人的  20
468002  遇前方路口阻塞进入路口  20
468004  遇停止信号未停在停止线或路口以外  20
470100  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或未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  20
471010  非机动车载物违反规定的  20
471020  自行车载人违反规定的  20
472004  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突然猛拐  20
472006  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的 20
472005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20
472007  独轮自行车、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上道路上行驶的  20
472009  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20
472010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20
473003  驾驭畜力车不按规定超车的  20
473002  驾驭畜力车并行、驾驶人离开车辆的  20
473004  使用未驯服牲畜驾车、随车幼畜未拴系的  20
473005  停放车辆时未拉紧车闸,拴系牲畜的  20
118100  须登记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上路行驶的  20
138004  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的  20
139002  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20
151003  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20
157001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逆向行驶的  20
159001  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的  20
160000  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  20
166001  乘车人向外抛洒物品或者有影响安全驾驶的  20
472020  已满14岁不满16周岁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10
474001  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10
474002  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10
474003  在道路上进行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10
477001  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10
477002  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10
477003  乘车人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10
477004  乘车人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跳车  10
477005  乘坐二轮摩托车没有正面骑坐的  10
138005  行人违反交通信号、未走人行道或者未靠边行走的  10
162000  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10
163000  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10
165001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未按管理人员指挥通行的
一、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二、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公路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货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在高速公路上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的; 
  ●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
  ●在高速公路上违规拖曳故障车、肇事车;
  ●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的;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不按规定超车的; 
  ●不按规定让行的; 
  ●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逆向行驶的。
四、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货量未达30%的;
  ●行经交*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  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五、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不按规定会车的; 
  ●不按规定倒车的; 
  ●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驾驶机动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其他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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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不再年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主要通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进行约束、管理。

《条例》规定,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驾驶员,交警部门将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每个记分周期内均未达到12分,可以换发有效期为10年的驾驶证;在驾驶证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可以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交警部门将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两年未年审驾照不再注销。
 
170200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200
191101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00
191102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500
 
462030  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的;  200
 
477001  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10
477002  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10
477003  乘车人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10
477004  乘车人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跳车  10
477005  乘坐二轮摩托车没有正面骑坐的  10
 
195104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50
195201  故意遮当机动车号牌的  200
195202  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200
 
请斑竹锁了请斑竹锁了这贴.刚刚看的时候还真以为有这么回事.
想想不对呀.影响这么大的事情怎么没见宣传和讨论.
在百度的新闻里查也没见报道
应该是网友自己编的
不可否认,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192201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含)的  500
192202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2000

199040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1000
199041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的  2000
很不合理这贴.
刚刚看的时候还真以为有这么回事.
想想不对呀.影响这么大的事情怎么没见宣传和讨论.
在百度的新闻里查也没见报道
应该是网友自己编的
不可否认,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192201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含)的  500
192202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2000

199040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1000
199041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的  2000
很不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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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水东没事带头盔的都是两百一个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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