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茂名公安局长、原化州公安局长贿赂案一审宣判
茂名公安系统两局长卖官获轻判 一悔罪一自首
昨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倪俊雄受贿,原茂名市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黄鸿行贿、受贿两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倪俊雄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0万元和违法所得人民币338万元;以行贿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黄鸿有期徒刑13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和违法所得人民币330.3万元。
昨日,两名被告人的多位家属均到法庭旁听宣判。宣判后,倪俊雄和黄鸿均表示要考虑一下才决定是否上诉。
倪俊雄(原茂名市公安局长):
30万元“卖”个区公安局局长
昨日离倪俊雄被刑事拘留已经有一年零七个月了,倪俊雄才等来了东莞中院的一审判决。
倪俊雄自2002年12月至2009年7月间任中共茂名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自2005年4月起兼任茂名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2009年7月起任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9年间,倪俊雄接受李天福、杨强、黄鸿等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岗位调整、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78.1万元、港币211万元、美元3万元。
卖官涉及公安系统各级职位
法院认定的倪俊雄收受贿赂共有41宗,大部分都是倪俊雄拿公安系统内的职位“交换”所得,这些“卖出去”的职位上至县级市公安局局长、区公安局局长,下到副科长,“价位”从人民币30万元到人民币2万元不等。另外,春节、中秋节以及其他小的节日也都是倪俊雄“收获的季节”,甚至连“家人生病住院”也都是一些下属奉上行贿款的时机,目的都是为了“拉近关系”、“希望支持工作开展”。
在倪俊雄的41起受贿案件中,有些贿赂关系维系的时间比较长,例如与原茂名市茂港区常委、政法委书记杨强的往来。从2001年起,杨强就已经任茂名市茂港区常委、政法委书记。2007年春节,杨强欲兼任茂港区公安局局长一职,为此就送给倪俊雄30万元港币。同样“售价”30万的还有茂西区公安局局长一职,2007年4月,时任茂名市公安局治安科科长的刘国雄送上贿款,大约一年后就调到了这一职位。
此外,如化州市公安局局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电白县公安局局长、茂名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茂名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科科长等多个职位,也是在倪俊雄收受贿赂后便给行贿者推荐、提拔、任用。
结算公安工程款也要行贿
更离谱的是,一些公司为相关机构做了工程款,拿回正常的工程款也还要送钱,李伟就是一例。李伟当时是茂名市粤西路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于2006年承揽了茂名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工程。为顺利收回工程款,李伟请求倪俊雄提供帮助,并自2007年至2008年期间,分4次送给倪俊雄3万元美元、1万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
积极退赃悔罪可从轻处罚
东莞中院判决认为,倪俊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倪俊雄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处倪俊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万元,而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38万元,予以没收。
黄鸿(原茂名化州市公安局长):
犯下行贿受贿共21宗罪
昨日一同获刑的还有原茂名市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黄鸿。东莞中院经审理认定,黄鸿犯有21宗罪行,其中两宗为行贿犯罪,其余均为受贿犯罪。
黄鸿的行贿对象,包括时任茂名市市委书记罗荫国和时任茂名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倪俊雄。为在工作和仕途升迁中获得时任茂名市市委书记罗荫国的关照,2007年至2011年春节及中秋节期间,黄鸿先后三次共送给罗荫国7万元。并通过罗荫国的妻子邹继芳先后三次共送给罗荫国10万元。2005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黄鸿又先后共送给倪俊雄20万元。
送10万的没成
送30万的成了
黄鸿行贿时“出手大方”,受贿时自然也不会“手软”。法院认定,2007年至2009年间,黄鸿接受陈斌等多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岗位调整、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共计330.3万元。
2009年7月,下郭派出所所长一职空缺。时任宝圩派出所所长陈斌和时任化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中队长的董智国,都希望调到这一职位。陈斌送给黄鸿10万元,而董智国则送了30万元。2009年8月,在黄鸿的帮助下,董智国顺利担任了下郭派出所所长,而陈斌则被调至江湖派出所任所长。
此外,化州当地的房地产、水泥等行业也曾被黄鸿“捞好处”。
法院判决:
被认定自首可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黄鸿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和受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黄鸿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能主动交代侦查部门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
(大洋网-广州日报)
茂名公安系统两局长卖官获轻判 一悔罪一自首
昨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倪俊雄受贿,原茂名市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黄鸿行贿、受贿两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倪俊雄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0万元和违法所得人民币338万元;以行贿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黄鸿有期徒刑13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和违法所得人民币330.3万元。
昨日,两名被告人的多位家属均到法庭旁听宣判。宣判后,倪俊雄和黄鸿均表示要考虑一下才决定是否上诉。
倪俊雄(原茂名市公安局长):
30万元“卖”个区公安局局长
昨日离倪俊雄被刑事拘留已经有一年零七个月了,倪俊雄才等来了东莞中院的一审判决。
倪俊雄自2002年12月至2009年7月间任中共茂名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自2005年4月起兼任茂名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2009年7月起任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9年间,倪俊雄接受李天福、杨强、黄鸿等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岗位调整、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78.1万元、港币211万元、美元3万元。
卖官涉及公安系统各级职位
法院认定的倪俊雄收受贿赂共有41宗,大部分都是倪俊雄拿公安系统内的职位“交换”所得,这些“卖出去”的职位上至县级市公安局局长、区公安局局长,下到副科长,“价位”从人民币30万元到人民币2万元不等。另外,春节、中秋节以及其他小的节日也都是倪俊雄“收获的季节”,甚至连“家人生病住院”也都是一些下属奉上行贿款的时机,目的都是为了“拉近关系”、“希望支持工作开展”。
在倪俊雄的41起受贿案件中,有些贿赂关系维系的时间比较长,例如与原茂名市茂港区常委、政法委书记杨强的往来。从2001年起,杨强就已经任茂名市茂港区常委、政法委书记。2007年春节,杨强欲兼任茂港区公安局局长一职,为此就送给倪俊雄30万元港币。同样“售价”30万的还有茂西区公安局局长一职,2007年4月,时任茂名市公安局治安科科长的刘国雄送上贿款,大约一年后就调到了这一职位。
此外,如化州市公安局局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电白县公安局局长、茂名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茂名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科科长等多个职位,也是在倪俊雄收受贿赂后便给行贿者推荐、提拔、任用。
结算公安工程款也要行贿
更离谱的是,一些公司为相关机构做了工程款,拿回正常的工程款也还要送钱,李伟就是一例。李伟当时是茂名市粤西路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于2006年承揽了茂名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工程。为顺利收回工程款,李伟请求倪俊雄提供帮助,并自2007年至2008年期间,分4次送给倪俊雄3万元美元、1万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
积极退赃悔罪可从轻处罚
东莞中院判决认为,倪俊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倪俊雄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处倪俊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万元,而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38万元,予以没收。
黄鸿(原茂名化州市公安局长):
犯下行贿受贿共21宗罪
昨日一同获刑的还有原茂名市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黄鸿。东莞中院经审理认定,黄鸿犯有21宗罪行,其中两宗为行贿犯罪,其余均为受贿犯罪。
黄鸿的行贿对象,包括时任茂名市市委书记罗荫国和时任茂名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倪俊雄。为在工作和仕途升迁中获得时任茂名市市委书记罗荫国的关照,2007年至2011年春节及中秋节期间,黄鸿先后三次共送给罗荫国7万元。并通过罗荫国的妻子邹继芳先后三次共送给罗荫国10万元。2005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黄鸿又先后共送给倪俊雄20万元。
送10万的没成
送30万的成了
黄鸿行贿时“出手大方”,受贿时自然也不会“手软”。法院认定,2007年至2009年间,黄鸿接受陈斌等多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岗位调整、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共计330.3万元。
2009年7月,下郭派出所所长一职空缺。时任宝圩派出所所长陈斌和时任化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中队长的董智国,都希望调到这一职位。陈斌送给黄鸿10万元,而董智国则送了30万元。2009年8月,在黄鸿的帮助下,董智国顺利担任了下郭派出所所长,而陈斌则被调至江湖派出所任所长。
此外,化州当地的房地产、水泥等行业也曾被黄鸿“捞好处”。
法院判决:
被认定自首可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黄鸿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和受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黄鸿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能主动交代侦查部门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
(大洋网-广州日报)